2009-04-23

【NB!】一份国土局的回复引发的行政复议



2009420,当事人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结果却是得到了一张无任何依据的不予公开告知书(见图)。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讨回公道,423,当事人就此向重庆市行政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申请人于2009420,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如下:

1) 重庆市现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审核手续与流程及其开始执行时间。

2) 重庆市现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申报审核申请材料中需要提交哪些原件。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09420,作出了不予公开的行政决定,且无任何依据。

二、 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发布的信息,《房屋拆迁许可》需要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同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发布的信息,又有独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查》网页(通过谷歌搜索引擎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搜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查”即可找到该网页,网址如后http://www.cqgtfw.gov.cn/showmsg/show_pub_memo.asp?pubtype=107&messages=8951)。

由于申请人从网上查询到的信息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大厅内却没有找到相应公开的办事指南,只是找到一份可能相关的《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办事指南,而其中的内容要求却又存在较大区别(如,网上载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查申报材料需要提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安置所需资金70%的专项资金证明原件1”,大厅内《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办事指南对资金证明要求的又是“复印件1”),因此,申请人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查”进行解释说明;并且,申请人也想了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相应政府职能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查”审核的依据是什么、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具体主要是指哪些法规规定等,因此,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根据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关于《公开的范围》的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政府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裁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书面公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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