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30

成都一女企业家楼顶自焚 阻止政府暴力拆迁【转】

成都一女企业家楼顶自焚 阻止政府暴力拆迁

女主人在屋顶上“操作”很久竟无人施救

女士自焚的全过程

女士自焚的全过程

阻拦记者离开的街道办女主任
  昆明信息港11月26日报道 11月13日早晨,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办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命悬一线。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政府部门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究竟孰是孰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生命在这里被漠视,法律在这里被践踏,本应预见的流血事件却在政府官员的现场指挥下发生了。

  女主人以命相争自焚楼顶天台

  “你们退下,我们可以坐下来商量,否则我就要自焚了!”初冬的晨曦中,一位中年妇女身穿睡袍,站在三层楼顶阁楼的天台上,身后的国旗在轻风中飘动,只见她一次次举起油桶,把汽油浇在身上,一边不停地用喇叭向下喊话。

  这是一座三层楼房,坚实的结构,漂亮的外部装修,显示出房主人倾注的心血。楼下,机器轰鸣,正在破拆;楼前,无数消防、公安官兵严阵以待,不远处停放着救护车,医护人员也做好了准备。三层楼顶平台上人头攒动,不时有戴钢盔的人出现,接着有浓烟火光冒起,还传来鞭炮的噼啪声。

  “唐姐,你要冷静!不要与政府作对,你现在下来还来得及。”楼下,也有人在向那位中年妇女喊话。

  十几分钟后,另外有人爬上了阁楼,似乎要制止她的行为,瞬间,惨烈的一幕出现了,那位妇女变成一个通红的火人,在高高的楼顶上跳动、挣扎。

  这是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拆房现场的一段录像,自焚的这位妇女叫唐福珍,今年47岁,属于重三度烧伤和吸入式烧伤,已行气管切开术,至今还住在成都军区总医院烧伤科重症监护室,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暴力执法还是暴力抗法?

  记者在成都市金牛区政府采访时,已经事过三天,据外宣办工作人员说,11月13日对唐福珍楼房的强制破拆是政府组织的“拆违”行动,由于受到对方人员的暴力阻止,有4、5名工作人员受伤和机械损坏,已经定性为“11、13”暴力抗法事件,有现场录像为证,记者要求观看录像和探访受伤人员,被婉言拒绝。

  在天回镇金华村金新路,记者看到那幢壮观的楼房不复存在,现场只留下残砖断瓦,还有挖掘机正在作业,目击者及当事人回忆起当时发生的情况依然心惊肉跳,欷�不止。

  金华村村民严某说:“11月13日早6点半左右,天蒙蒙亮,我去上班经过唐福珍的家门口,看到唐福珍站在顶层阁楼上,旁边的老年活动中心停了很多车辆,四周围了很多陌生人,有穿警服的,有穿迷彩服的。一会儿,一辆挖掘机开始挖唐福珍家的大门和围墙,大门挖开后,我看到两个人把胡昌发拖了出来,几个穿迷彩服的人搭竹梯强行从窗户进入房间,一些床上用品从窗口抛下来,还有一些手拿盾牌和棒棒,戴着钢盔的人进去,当时整栋楼里到处是玻璃等东西破碎的声音。”

  “我听到唐福珍在喊:‘不要上来,不要逼我,否则我死给你们看。’看到唐福珍在往身上浇液体的东西,估计是汽油,下边一个声音在喊:‘你这是违法犯罪,现在下来还来得及。’不一会儿,唐福珍全身燃烧起来,十几秒后,消防队员用喷水枪喷向阁楼,之后不久,唐福珍被抬下来,烧得没了人样,唐福珍的大哥唐福成也满脸是血躺在地上,两个人一块儿被等候在旁边的救护车拉走。”

  唐福珍的邻居邓尤德说,我听到唐福珍一遍遍喊话,看到她两次朝自己身上浇汽油,想以死来阻止那些人进攻,但那些人完全不理会,他们锯开三楼防盗门,头戴钢盔,手持棍棒,冲上三楼楼顶,唐家的人都躲在楼顶平台上,两边人交汇在一起,顿时乱成一锅粥,吼叫声、打斗声、妇女孩子的哭叫声混成一片,站在阁楼上的唐福珍对三楼平台发生的一切看得清清楚楚,她情绪很激动,再次把油桶举过头顶,将剩下的汽油全部浇在身上,她是万般无奈才“自焚”的。唐福珍被抬走后,破拆始终没有停止,她家后院平房的物品被多辆货车拉走,而楼房里的很多家居用品甚至贵重物品被破碎机直接埋在废墟中。

  魏交是唐福珍的外甥媳妇,一位有着不满周岁婴儿的年轻母亲,她当时恰在唐福珍家暂住,亲身感受了那个噩梦般的早晨。在向新湘报记者讲述亲身经历时,魏交全身发抖,数度哽咽抽泣。

  她说:“当时场面很乱,我们一家人老少十几口都退到三楼平台上,我抱着娃娃不停游走,生怕伤害到宝宝。突然,三楼通向平台的铁门被破开,一群头戴钢盔、手持盾牌棍棒的人冲了上来,他们见人就打,我躲避不及,被他们一棍敲在左小腿上,我直接倒在地上,宝宝吓得“哇哇”大哭,还没等我站起来,就觉得眼睛被人喷了什么东西,顿时感觉眼睛刺疼,呼吸困难,他们从怀中夺走了我的孩子,又朝我腰部和腿部踢了几脚,模糊中,我看到地上躺着都是我们的人,包括我六十多岁的婆婆。”

  “之后,他们把我抬到楼下的救护车上,过了一会儿,大舅唐福成和三姨唐福珍也被抬到救护车上。”

  “我看到三姨唐福珍的头发睫毛全烧掉了,脸上皮肤烧得爆开,露出布满血丝的红肉,牙齿漆黑,眼睛凸起,身上的衣服烧烂了,全身血淋淋地,见不到一块完整的皮肤。”

  “三姨唐福珍在我婆婆姊妹三人中长得最漂亮,平时也很会打扮、很爱美的一个人,一下变成这样,谁能接受得了?我哭着不停地喊她,终于,她有了反应,她呻吟着说:‘娇娇,我要死了,胡柯(儿子)在哪?你大姨是不是被他们打死了?我死后,用我身份证上那张照片做遗像。’随后,不放心地用足力气又叮嘱道:‘一定要从我家里选一张最漂亮的照片做遗像!’说完就昏了过去。”

  魏交擦干泪水,挽起裤管,记者清楚地看到她左小腿弯处有一大块条状的紫痕。

  唐福成是唐福珍的大哥,今年60多岁,他身材瘦弱,躺在成都军区总医院的病床上,除了头面部伤以外,他还向记者展示了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唐福成说:我看到他们把我二妹头打破了,就去夺棍子,没想到,被人用棒子打在太阳穴部,一下子就昏过去了。

  据唐福珍的丈夫胡昌明向《新湘报》反映,这次事件后,胡家有四位亲人受伤住院,其中两人伤情严重,住在重症监护室,七人被公安人员带走,未给法律文书,至今下落不明,他们分别是儿子胡柯、七哥胡昌贵、侄子胡正勇、侄女胡正英、侄女婿吴炳康、儿姨姐唐会青和内侄刘军。这七人当时都被打了,有的伤势还相当严重,经过多方打听,只得到他们没有羁押在看守所、而是被囚禁在某家旅馆的消息。

  一条弓形路使胡昌明变成“钉子户”

  胡昌明,天回镇金华村人,成都奥仕威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他对记者详细讲述了企业的变迁及成为“钉子户”的历史渊源。

  1996年,金华村还是典型的农村面貌,闭塞、落后,胡昌明和妻子唐福珍当时在成都市区做服装生意,已具有相当规模。一天,村党支部书记陈茂源和村主任张国富找到他,说天回乡和金华村公布了建设规划方案,面向在外经营的本地成功人士和各界人士招商引资,兴建一条“农民街”,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使用土地政策优惠,村里可统一办理房地产手续。胡昌明说他当时生意做的很好,此时搬迁势必受到影响,但出于对家乡的热爱和对“父母官”的信任,他毅然撤回资金,回家乡投资办厂。

  首期胡昌明以5万元的优惠价格和村委会签订了969.8平方米的《建房用地合同》,考虑到建房是百年大计,他采取了最牢固的建筑方案,先后投资数百万元,做了精心的设计和装修,建起一幢2000多平方米的综合楼,一、二层做车间,三层办公家人居住,一家服装加工厂迅速开办。1998年,胡昌明正式注册了成都奥仕威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多达100多人,不但为当地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还为当地政府带来了税源。1999年,为扩大生产,他又与村委会签订了租赁房后1.8亩土地50年的合同,用于车间和工人宿舍建设。

  在那几年,胡昌明夫妇成为政府招商引资成功的一面旗帜,报纸上有名,电视上有影,胡昌明被当地政府授予“勤劳致富带头人”等荣誉称号,妻子唐福珍还被区妇联评为女性自主创业模范。

  胡昌明对新湘报说,在此期间,他为办理房地产手续一直奔波于政府有关部门,交足了费用,提供了相关材料,但由于职能部门的推诿扯皮,房地产证书最终没能获取。2005年,金牛城乡一体化后,政府决定修路,停止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胡昌明企业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2005年7月,街道办相关领导找到胡昌明,说胡的企业用房是违章建筑,因为修路,需要拆除,当时只答应补偿90万元,胡昌明坚决不同意,2007年,经重新调查测算,调整为155万元,2008年3月,拆迁部门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较好等因素,补偿费提高至217万元,仍未能达成协议。

  胡昌明认为,我企业是招商引资来的合法企业,企业占用的是农村集体土地,而纳入城市规划在九年后,土地房产等证书没能办下责任不在企业,怎能不考虑历史因素,武断地定性为违章建筑呢?为了企业的基础建设,我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财力,陆续投入700余万元,区区217万元,不足总投资的三分之一,实在难以接受。

  更令胡昌明心理难以平衡的是,修“金新路”本应在原路基础上扩展,而规划者却偏偏对老路弃之不用,绕了一个弯,修成弓字形,把胡昌明的企业冲掉。胡昌明看到对面同样没有任何产权证书、和乡村干部有关的楼房保留下来,心中愤愤不平。

  胡昌明是退伍军人,性情耿直,认为修弯弯路,是保护干部利益而伤害百姓利益,更浪费了国家资源。从2006年起,他就开始走向上访告状路,企业无心打理,逐渐出现负债经营而最终停业。同时,胡昌明因此也得罪了地方“父母官”,地方领导视其为“眼中钉、肉中刺”,处心积虑,欲除之而后快。

  2007年10月2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通知书,10月29日,又给他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限令胡昌明在2007年11月3日24时前拆除。胡昌明未予理睬。

  2009年4月10日上午,金牛区刘区长、廖主任以谈拆迁补偿为名,把胡昌明骗到街道办,由派出所长带人控制起来。同时,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带领大队人马光天化日闯入胡家,他们撬开卷闸门,剪断大门铁锁,割开防盗门,搬家公司的车和破拆机械也开进来,试图强行拆除,唐福珍难以抵挡,便全身淋遍汽油登上楼顶,声称自焚,才吓退了那些人。

  从此,胡昌明夫妻成了令政府官员头疼的“钉子户”,胡昌明说:我不想做“钉子户”,更不会漫天要价,已做好让步的思想准备,但政府要合理公正、补偿适当,不要使我们损失太多。

  此前,在胡昌明的控诉材料中,一直把冲自己企业的这条路称为S路,经记者实地察看,确实发现在铁路桥和河流桥之间的400米路段新修了一条弯路,这条路与老路两头对接,中间弯起,胡昌明的企业恰在这个弯上,但从整体上看,用C形路或弓形路描述更为贴切。

  胡昌明向记者提供了多份加盖村委会和金牛区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胡昌明所言不缪。

  生命、人性、法律与政绩、领导意志

  记者在调查采访“11、13”事件过程中,深深感觉到:在成都市金牛区,长官意志和政绩是多么地重要,而百姓的生命被漠视,党中央、国务院倡导的人性化服务和国家法律被远远抛在一边。

  据目击的村民反映,当时在现场指挥政府官员有金牛区城管局长、区长助理钟昌林,天回乡政府办主任车成志,天回乡武装部长主管拆迁工作的李纯明,还有一个职别更高的,因为这些人都听他安排,但村民不认识。组成人员有公安、消防、施工人员及穿迷彩服的不明身份人员大约300多人,处理完唐家的人后,穿迷彩服的人最先撤离,他们很多人将迷彩服抛在路边地里,然后乘数辆德阳市牌照的客车离去,村民怀疑是政府雇佣的外地社会不良人员。

  在成都军区总医院,记者探望“11、13”事件伤员时,见到有数名着类似保安服装的人徘徊在侧,名为伺候实为看守,限制伤者自由,阻断与外界的联系,记者采访完其中一名伤员欲离开时,被他们强行扣留一个多小时:“你们要等我们领导来,否则不得离开半步!”其他伤者更是无法见到。

  事件发生时,该幢楼房的男主人胡昌明正在北京上访,侥幸得以平安。11月16日,记者在成都见到胡昌明,他说金牛区政府害得他家破人亡不说,还要赶尽杀绝,正在四处抓他,只好每天东躲西藏,他很想见到医院妻子唐福珍一面,却又怕自己被抓后连个伸冤告状的人也没有了。然而,就在第二天傍晚,胡昌明的亲戚打电话告诉记者:“躲到绵阳的胡昌明被金牛警方抓走了,什么罪名不得而知。”

  一个下过两次病危通知书的垂危病人,最需要亲人的关怀和照料,而先抓其子,后抓其夫,其心何忍?情何以堪?

  胡昌明企业的后期建筑不影响金新路改道,不在拆迁范围,而其妻自焚后,破拆人员一鼓作气,竟将后期建筑也荡为平地,胡昌明一家真的是片瓦无存、无家可归了。

  胡昌明一家为了强制拆迁,在家中及楼顶等醒目位置插有国旗,然而,国旗未能阻止住破门而入的破拆队伍,大家也是眼睁睁地看着唐福珍在国旗旁自焚的,一位法学专家说的好:尽管我国的法律不断健全完善,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不惜违法,在那个地方可以说是“有法无天”。

  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亚军认为:“胡昌明的房屋如果当地国土、规划等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应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允许胡昌明对相关处罚提起诉讼,如果处罚最终被依法认定为合法,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相关处罚决定,应该说区政府本身不具有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的,同时,也没有任何合法的拆迁手续,成都市金牛区政府的行为,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严重的相违背的,组织和实施的相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我国的《物权法》和《城市拆迁管理条》之间存在一定的立法矛盾,但是这种矛盾也并不是不能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予以避免的。现代的法治理念是以人为本,在财产利益和人身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首先应该考虑人的生命和健康。本案的发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员把政绩放在首位,根本不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动,已经使很多地方的官员利令智昏。就本案而言,大批的地方官员在现场,眼看着一个被拆迁人举火自焚,竟然还下强制拆除的命令,就不仅仅是法律理念的缺失了。如果金牛区政府领导能真正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像唐福珍这样的悲剧还是可以避免的。”


【转自】http://news.xhby.net/system/2009/11/26/0106346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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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4

网友杂谈【转】


网友杂谈【转】

近期最引人关注的是奥巴马访华,但相关报道、帖子都被屏蔽了,跟前不久“柏林墙”报道一样,我也未能幸免。
  奥巴马有关网络的演讲非常精彩,也非常真诚。他也坦诚自己不希望看到批评自己的声音,但仍坚持舆论自由。尽管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力,非常难得。
  奥巴马同夫异母的弟弟马克在深圳打工,而且娶了一个中国河南媳妇,在中国“混”的也很“一般”,但他们见面了。我不知道奥巴马是否感觉“丢面子”,但我想不会的,虽然他贵为世界第一大国-美国的总统。
  还有一些细节,如:抵沪时自己打伞下飞机,CNN中断其与青年问答转播,抵京时与迎接的中美方翻译握手(那翻译倒有些惊呆了,没想到奥巴马主动与自己握手、表示感谢),独自一人登长城眺望,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留下的那段精彩留言,等等。
  “I期待着我们两国之间关系纽带的继续延伸,同时祝贺你们在重要政策信息的分析和流动方面所作出的贡献。了解各方信息的民众对有效的执政来说,至关重要,而自由的媒体的贡献正在于为公众传递信息。”

  个人的魅力从何而来?就来自日常点滴中。
  删贴、屏蔽了部分言论,但能够消除客观存在吗?显然不能,只是一种掩耳盗铃、鸵鸟之策。

  近期价格上调取代预期成了趋势。
  汽油价格经过不断上调早已创了对应147美元时的新高了,但燃油税费方案中目前仅对应国际67美元,这个很搞笑的。
  车卖多了,当然要上调油价。家电卖多了(包括家电下乡),当然接着要上调电费了。本周,发改委上调了上网电价0.028元,针对非居民用户(上海上调了0.038元)。中石油中石化也在加紧利用暴雪等天气制造燃气荒,逼宫上调天然气价,就看发改委能否挺到明年再涨了。
  其实,中石油中石化逼供天然气价格上调,总要出现的,前期签订的从美在澳的企业购买的长期天然气价格,就比印度买的贵了三倍,国内不涨价咋办,只是时间早晚的事了。

  无论是上调水费、电费等,还是其它费用,总是以“企业亏损”为借口,但企业为什么亏、怎么亏的、亏在哪等,都属“国家秘密”而不得知。
  至于发改委的“目前居民用电存在不公平现象,浪费较为严重”、“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而电价改革(涨价),更是荒唐之说。水电煤已涨价了多少次了,怎么相关企业还在亏损?怎么还没促进节约呢?难道是因为涨的不够高吗?
  据说阶梯式电价的基点是87度电,日本这一标准目前为120度,韩国为100度。据德联邦统计局网站(
www.destatis.de)公布的: 2007年平均每度电费(边际价格)为8.57欧分,同比增长6.9%。2007年一般最终消费者兑现的电费平均每度10.93欧分,同比增长4.5%。家庭和小型消费者为每度16.11欧分,同比增加4.9%。
  人家的收入与电价比是多少呀,怎么不与“国际接轨”呢?我们不是说要超日赶美吗?

  按发改委逻辑,要教育大家节约粮食等食物,还得涨价粮价肉价;要让孩子们读书认真、中国出大师,还得涨价学费等;要让大家多锻炼身体、注重健康,还得上调医疗费了。
  无耻专家说住房是人们“钢性需求”,那么吃饭吃肉、读书看病就更“钢性”了,没有房子可以到处流浪,不吃饭吃肉、看病是不行的,难道政府就该大肆炒作粮价、学费、医疗费而增加GDP和财税收入吗?
  依靠通胀而制作不断增长的好看数字,是“津巴布韦式”发展。国内通胀与否,不是看统计局的经过特色的数字,而是日常必需品价格。
  我相信,即使今年和明年水电煤价都涨了,但CPI数据仍会控制为负、或微正(如+0.2%等)的。

  而11月的商务周刊的统计,1-8月出口成品油1496万吨,出口额66.5亿美元,平均每吨444.5美元/吨,就是3036元/吨。
  汽油密度为0.739,1吨汽油大致等于1353升;柴油密度为0.86,1吨柴油大致等于1163升。也就是说,按1吨成品油大约=1258升计,平均的出口价格是:3036/1258=2.4元/升。
  都在瞎搞什么玩意。这就是仰望星空说的“企业要流着道德的血液”吗?

  还有个帖子:老人摔倒在广州,中国人围观,外国人伸出援手。
  11月8日傍晚,广州一位老人在闹市区心脏病突发,摔倒在地。当时正是下班高峰,来往人群很多,很快老人周围就围了许多人,却无一人上前帮助。半个多小时后,一个外国人伸出了援手。可惜老人最后因为抢救不及,还是离开人世。
  现在看到这种报道,估计愤怒的、做道德指责的人少了。难道周围人都“缺德”吗,非也!我相信99.9%的人都是有道德有良心的,只是代表法律的南京法官不让这么做。
  只有“傻冒”老外去救人,是不会、不敢赖到老外身上的,即使赖,法官也不会认可的。

  中国足球在扫黑,以前大家心知肚明的假赌黑都是事实。近期证监会也在股市装模作样行动了,搞笑现象也不断出现。
  11月20日《金陵晚报》报道:券业人士狂删电脑资料35遍 应对证监会捕鼠大战。
  上海滩的“捕鼠运动”搞得轰轰烈烈,基金公司的一轮检查刚刚结束,范围又扩至各大券商。监管部门在对所辖券商进行检查之前,都会下发相关的通知,有充足时间让券商“做好准备”。

  沪上一大型券商中层管理人员陈某昨天得意地告诉记者,上午刚接到通知,下周上海证监局来公司现场检查,“所有人现在都忙着处理自己的电脑”;“光删除还不行,我们现在用了最新的覆盖软件,能把历史全部抹掉。”
  陈某说,“好几个同事还不放心,现在买电脑或者换硬盘去了。”对于一些危险分子,公司则鼓励他们出去调研。“来检查的话,就可以说是出差了,上面也就不管了。”据悉,沪上某基金公司前期遭遇抽查时,旗下不少员工都“因公出差”,后来的检查半个小时就结束了,没查出任何问题。

  呵呵,上次是检查组前门来了、分析师后门夺路而逃,最近是拼命删电脑,很像老鼠的。不是“老鼠”,怕啥?
  不过,证监会的主要职能是业务监管,没有执法权的。要想真正健康我们的证券市场,没有司法介入是不行的,是查不出一点东西的,就像足球一样。
  证监会检查基金、券商,就像中国足协自查球队、俱乐部一样,走过场的含义更大。或许是扎紧篱笆防司法介入呢。

  11月21日《中国经营报》报道:创业板股权隐秘市场五折甩卖 28.63元就可买到华谊兄弟。
  “双方约定以5折的价格合同协议转让,但在具体操作时,则是办理一份股权质押融资合同,由卖方向交易所递交申请书,然后再到中登公司办理股票冻结手续,等一年后解禁时再交易过户。”锁定期的股票提前卖出并不是新鲜事,一般而言,主板市场一年锁定期的股票是打7折抛出,6折已是相对偏低的价格,而创业板是高风险品种,5折买卖也是正常的。 
  文中提及的是借道质押融资交易而套现的,主要是非国有股份的禁售部分(国有部分另有渠道)。其实,许多成本极其低的禁售股“拆零”私下售卖给某些中小投资者也是常见的,打折甚至3折以下。
  尤其创业板,中国的民企平均寿命才3年,解禁期满时还不知公司是否活着。

  这种“套利”现象市场中常见的,如某些机构持有较多某大市值股,拉升需要资金量,且也缺乏做多决心。怎么办呢?
  上市公司宣布搞增发、但不说具体时间。这样,机构可借机拉高出货,黑嘴再配合的话,可以卖个好价。假如股价跌下去了,则增发价肯定低于宣布时价位,机构等于做了把高抛低认购的“期股”。
  前期某黑嘴股神频吹捧的某股即是。

  11月19日据国外媒体报道,摩根士丹利首席执行官约翰・马克(John Mack)称,他对美联储在该公司转换为银行控股公司以后增强监管的举措表示欢迎。
  马克在纽约发表讲话称:“在我们的总部大楼中,一天24小时时间里很可能有15到20名来自于美联储的监管官员,他们负责测试我们的运营模式,对我们所做的每件事情发出询问。在此以前,我从来没有受到这样的监管,这是一个与以往不同的环境。有人问我:‘你对此怎么想?’我的回答是:‘我喜欢这样。’”

  我相信大摩的这番话是真诚的,另一仅剩的投行高盛则不会这样说的。相对而言,大摩一直较为独立慎行,而高盛总是较为激进、贪婪,以前的老伙计是雷曼,现在的亲密伙伴则换成了小摩。
  当然,在血雨腥风的金融竞争中,“兄弟是用来出卖的”这条准则也时常显现,尤其在危机时。

  另外,博客里小广告非常之多,什么涨停板啦、黑马啦,等等。
  我只想说,假如投资者每天赚1%,一年即1.01的250次方 = 12.0321558倍;假如每天一个涨停板,则一年1.1的250次方 = 2.22931424 × 10的10次方,即22亿倍。
  投资1万的话,一年就是22万亿,赶上中国全年GDP总额了。
  看到这些小广告,巴菲特、索罗斯等肯定要“举身赴清池,自挂东南枝”了,自叹做股的差距咋那么大呢。呵呵

  外围市场如港、美等都触及上轨阶段,A股市场也处于随时可做双头阶段。再说了,年底进入了收账阶段,何来那么多资金去炒大盘股。
  投资策略上,下周后半时间段较为敏感,以持币观望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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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2

上海居民汽油瓶对抗挖掘机 强制拆迁的法律矛盾【转】

上海居民汽油瓶对抗挖掘机 强制拆迁的法律矛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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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拆迁,业主以汽油瓶相抵,一场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正式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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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为铲车灭火后,消防车水枪开始喷向业主潘蓉。

“你们是哪个法院的,也没有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没有,就是强占我的土地,侵犯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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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点15分,强行拆迁开始实行,拆迁人冲上来,扔石头然后进行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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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蓉放弃了阻挠强制拆迁的行为,房屋最终被推平了。

这名站在楼顶上的女士名叫潘蓉,在发生前面片子所记录的那一场冲突之前,潘蓉的家是一幢建筑面积480平米的四层小楼,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潘蓉和丈夫张其龙都出生在这个区的乡镇。上世纪90年代夫妇二人到新西兰留学,之后又取得了新西兰的国籍。2004年夫妇二人回国,把属于张其龙父亲的一所农村住宅翻盖一新,张其龙也开始回到国内工作。然而2008年,潘蓉接到的一纸虹桥机场交通枢纽的拆迁裁决,打破了他们一家平静的生活。上海机场集团要兴建机场的交通枢纽工程,而潘蓉的这栋小楼正好位于这一工程项目的范围之内,因此潘蓉一家必须在期限之内办理原先的住所,房屋将做拆除。作为房屋被拆迁的补偿,潘蓉获得每平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偿。计算下来潘蓉的拆迁补偿是67.3万元。

上海市居民潘蓉:“我就跟动迁组说,我说你那个价格评估出来67万,那样我给你70万,你就跟我买一个跟我差不多屋况的,如果跟我一模一样那我就为难你了,就跟我差不多情况的这个房子,你给我去买一个,他说这不可能的。”

潘蓉所在的闵行区是上海市最大的行政区,临近虹桥机场。在住宅市场上,它属于上海市的四类地区,类似的房屋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早已经高达每平米1万5千多元。潘蓉的住宅虽然不是商品房,但是这套小楼,仅仅靠一层二层的向外出租,就能获得每月4000元的租金。潘蓉用常识来衡量,也觉得这个补偿价格显然不符合市场。 因此潘蓉一家商量决定:既不认可这个评估,也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

潘蓉:“你不能把我那只羊牵走了,然后拿一只鸡来跟我说,我这只鸡很漂亮,然后你看他会下蛋,会怎么样,硬塞给我,我不要,你还是把那只羊牵走了,那不行的。”

不能进行协议拆迁,上海市闵行区的这个虹桥枢纽工程还得要顺利进行下去,在履行了告知,送达拆迁行政裁决书15天以后,潘蓉仍然没有搬走,闵行区政府启动了了对潘蓉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程序。

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政府副镇长高宝金:“碰到矛盾做工作,做不听的按照程序走,也只有这个办法,你其他没有办法。”

高宝金,华漕镇政府副镇长。也是主管镇里拆迁工作的领导。在实施强制拆迁的当天,高宝金也在现场,协同闵行区政府以及公安、消防、城管以及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等各有关部门组织执行强制拆迁。

潘蓉:“那天是早晨很早大概7点那个样子,7、8点那个样子,就听着哗啦哗啦机器的声音,我在说汶川地震我们家里怎么了,然后跑那里一看那些机器就过来嘛,它过来的时候不是那种压重很重的嘛,很沉的嘛,然后我就说好像不好了,他们真的要动手了,要拆了。”

8点15分,强行拆迁开始实行。

潘蓉:“那些人就冲上来了,扔石头的扔石头,然后谩骂的谩骂,第一个铲车上来的时候,把我们家一层的那个门,因为是防盗的那种铁门,一下子就是撬开,就冲上来了,冲到了我们家的三楼,冲到了三楼的时候,我们家里面,三楼还有一道防盗门,然后他们冲不进来,然后又在那个上面又叫又跳。”

强制拆迁果然事到临头了。究竟应该怎么办?潘蓉觉得自己还不是那种钉在工程上,提什么条件都不肯搬走的钉子户。在她看来,她所要求就是一个符合市价的赔偿价格。但是除了基本沿用原有的拆迁补偿方案以外,潘蓉几乎没法和拆迁方协商到一个更高的价格。几次协商价格无门,搬迁无法完成,拆迁的强制程序却开始一步步启动了。

高宝金:“我跟你老是说你不通,那不通工程不干了,你说一年不通,五年不通,十年不通这个工程别搞了,那国家肯定要采取措施嘛。”

潘蓉:“我就拿着那个话筒嘛,我就对着来拆迁的人,就面对面的势均力敌的那种嘛,然后我就跟他说,这是我的合法财产,如果你拿了法院的判决书呢,法院如果判我是违法的,那拿了法院的判决书我就是开门让你们进来拆,但是如果你拿不出来,你那种没有法院的判决书,那就是属于违法的,那我要保护我自己的财产的,我要反抗的。”

站在四楼阳台上用电喇叭喊话的,就是潘蓉本人。通过喊话,要求拆迁方出示法院的文书,在她看来如果没有法院的判决认定他们家的财产已经被剥夺了,那么他们就始终拥有对这栋房屋的权力,这种权力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潘蓉:“那天我们还看了《物权法》,我说那个《物权法》非常好,然后我们还深信一点,就是《物权法》都出来,那肯定是按照《物权法》,国家的法律都在那里面,怎么可能跑到人家家里来然后把房子拆掉,然后我跟你说,给你多少补偿款,你就拿多少补偿款,你总是有一个标准在那里,你没有标准怎么可以这样做,所以我们就很理直气壮的。”

强制拆迁是对拆迁户的侵权,潘蓉的这种说法并不只出现在她一家。华漕镇的高副镇长说,几乎每一家强制拆迁户,都用这条理由抵制拆迁。每一次高宝金都觉得自己是磨破了嘴皮子和居民解释,但这种解释往往都不被对方认可。

高宝金:“你说你现在有一部分人,到现在为止,他认为你这个动迁不合法,你动迁都有文件,都上面有文件的,他还说你们不合法,就是他这个脑子转不过来,你怎么讲他也转不过来。”

拆迁户拿的是《物权法》和高宝金争理,认为拆迁方侵犯了他们的物权;而高宝金带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拆迁人也就是通常说得拆迁公司如果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一条款进行解释。但是双方各认各的法律,各说各的话,无论如何也没法达成一致。

高宝金:“我也搞不清楚,因为所有的强迁程序,所有动迁的法律规定都给他们了,他们转不过弯子来。”

记者:“就在这一点上双方是很难一致的?”

高宝金:“当然这是少数,因为五千户人家,不可能都,有的人脑子别住了,你怎么说也,做了一百多次工作也转不过来,这么个情况。”

九点,潘蓉家的大门被推土机凿开,拆迁人员进入楼内,要把潘蓉一家清除出楼房实施拆迁,但是由于潘蓉家里一二层用于出租,三四层还有一个防盗门,所以拆迁人员到了三层以后没法上楼,双方隔着门开始叫喊,地面的人开始向四楼扔石块。气氛也变得越来越紧张。9点15分,挖土机开始凿房屋的外墙,楼下的阳台被机器手拍断,部分墙壁开裂并且倾斜。

潘蓉:“当时他们拍我们的围墙,拍我们墙的时候,我先生就开始跟我说,不行了,要阻止他们,然后就给他们扔汽油瓶的。”

潘蓉站在顶楼的阳台上,要求拆迁方提供法院文书。但是这个做法对于阻止强制拆迁的进行并不奏效。潘蓉和他的先生张其龙开始扔掷自制的汽油瓶。事实上,潘荣也知道,自己的这一做法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相关的条款。对于自己当初做出如此疯狂而且不理性的举动,潘荣坦言当时自己心里是非常害怕的。

潘蓉:“就是很紧张,我也很害怕了,我上去的时候还喝了大半杯的,我们家不是有那个酒,喝了大半杯的威士忌,我想壮一下自己的胆,壮着胆子上去的。”

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当时任闵行区虹桥枢纽动迁指挥部的主任,金至今他仍然记得现场的情景。

记者:“当时丢汽油瓶的时候,这边有没有害怕?”

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没有害怕。”

记者:“有车什么的,下面不怕得下来?”

吴仲权:“这个没有的,我们安全工作做好的,他把燃烧瓶扔在我们好象那个抓斗机上。”

吴仲权告诉记者,当潘荣扔下汽油瓶的时候,现场的拆迁人员始终保持克制的态度,他们完全可以对潘荣采取更加严厉的反制措施,但是当时他们并没有采取任何过激的手段。

吴仲权:“这种事情呢怎么说呢,反正现在好象各地这样的情况都发生,但是我们还是,是这个情况,后来因为他用燃烧弹烧煤气,涉及到一个治安问题,所以说作为治安问题来处理。”

就像华漕镇副镇长高宝金所说的那样,几乎每一家强制拆迁户都用《物权法》与拆迁方手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峙。这两部法律法规为什么会打起架来呢?

是啊,潘蓉扔汽油瓶的举动,按她自己的说法,确实是非常疯狂,非常不理性,也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法规。那么她的汽油瓶能够阻止得了这次强制拆迁吗?

强制拆迁,暴力反击,责任与谁?

前面我们看到,潘蓉之所以通过暴力手段来抗拒拆迁,是因为拆迁方答应给他们的补偿,与市场价格差距巨大。

在多次协商和反映自己述求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行强制拆迁如期而至,潘蓉为了阻止拆迁,开始用投掷汽油瓶等违法的暴力手段来进行反击,但是这能阻止铲车的开进吗?

10点,投掷汽油瓶的活动仍然在继续,但是汽油瓶并不能阻止拆迁的进行。

上海市居民潘蓉:“一开始我们扔的时候是没有碰到他那个车嘛,然后那个车就退回去了,退回去了我想他们停止了,不行,他们叫来消防车,像打仗一样的。”

潘蓉事后回忆,她当天不论是在楼上喊话,还是投汽油瓶,都是一个目的就是希望能靠自己的力量让拆迁的机器停下来。觉得这样至少可以表明自己捍卫财产权的态度,并以此对抗拆迁方的侵权。

记者:“整个拆迁的面积有多大?”

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17平方公里。”

记者:“潘蓉的家在地图上哪里?”

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在这里。”

吴仲权,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的主任,当时是闵行区动迁指挥部的一把手。潘蓉家执行强制拆迁他也在现场。他说,整个虹桥枢纽工程土地拆迁面积高达2万5千亩,涉及到的农户有5000多户,企业2100多家。他坦言,在他工作的过程当中,拆迁户特别是强制拆迁户向他提出最多的问题就是指责区政府的强拆侵权,这让他频繁遭遇激烈矛盾。

吴仲权:“他们自己觉得好象你们是不按法治来做,好象你们强迁来做,那么这个项目上真正强制动迁的是有的,一共有,到现在为止一共是27家。”

并不只是吴仲权遇到这样的难题,华漕镇政府的高宝金也屡屡遇到激烈的矛盾冲突。

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政府副镇长高宝金:“动迁那不得了,我的车子都给人家砸了两次了,肯定有部分人对你不满意了,要是有1%的人,那里面的人就不得了了,你说对不对这个数字,因为人家不认识,其他领导干部他不认识的,就我认识的,都从小一起长大的,何况我在搞动迁这个工作,这个难度很大很大的。 ”

强行拆迁究竟是否如潘蓉所说涉及侵权呢?

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健:“那么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这么一个怪现象,就是各用各的法,各说各的话。”

王克健,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7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20多名律师致信国务院,提出由于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以及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已经产生矛盾,本着下位的行政条例要服从于上位的国家法律的的原则,提请国务院要修订或者废止现行的《城市管理条例》。

王克健:“我今天看到这个案例只不过是对抗激烈了一点,其实城市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全国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它的问题实质完全是我们立法体系方面的一个问题,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

王律师指出,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均依法受到保护,这三者的财产同等重要,同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王克健:“他手里拿着土地使用权证,他拿着房屋产权证,在我的权证在手的情况下,在你那个登记薄上依然登记我是产权人的情况下,我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你怎么就来拆我的房子了,你法律不是要保护权利了嘛,我这有权证,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你怎么不保护,这时候老百姓肯定问了,你那个拆迁许可证,难道比我房产证的权利还大。”

那么政府要征收土地应该怎样处理呢?《物权法》第42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王克健:“大家注意,这应当是征收补偿,而不是拆迁补偿,因为公共利益审查过之后,它是征收而不是拆迁,征收是所有权变更的一种方式,你征收去了,我的房子你征收去了属于你政府的,所有权变成你政府的,你拆的是你自己的房子,它就永远不存在强制拆除。”

王律师强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确实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给与了足额补偿之后,政府要将财产的产权变更到政府名下才能实施拆除。2001 年以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之初,为保证旧城改造和项目的顺利实施确实起到了高效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和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推出,这一条例就与之后实行的两部法律产生了矛盾。

王克健:“那么当你拿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没有经过征收的情况,去拆别人《物权法》保护物权的时候,使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呢,其实就是一种侵权。”

王律师的这一番阐释是不是的确符合物权法订立的原则呢?《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肯定了王律师的说法。

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物权法》在这个上头已经明确指出来了,你这个征地拆迁首先是政府方面的责任,因为你要为了一个公共利益去征地和拆迁,征地和拆迁的结果实际上是消灭了民法上的另一个合法权利了,那你这个拆迁人,他是一个公司,他是一个企业,他哪有权利去消灭一个别人的一个权利。”

在王律师看来,从现象上看是像潘蓉这样的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发生的激烈冲突,实际上它反映出来的实质是两部法律和条例之间的冲突。

潘蓉:“消防车来了嘛,然后消防车的那个人就开始冲我嘛,用水枪冲,消防车来以后那个车又上来了呀,上来以后,我们又急了嘛,急了又把瓶子扔下去,扔下去的时候,他就开始为这个车灭火,为这个车灭火,灭火了以后就开始喷我们。”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现实版“大战”该如何解决?

潘蓉告诉我们,她和丈夫张龙其都是新西兰国籍,如果依照新西兰的法律,即便是涉及到公共工程的拆迁,先是政府给出一个评估价格,如业主觉得不公道,政府会出钱,让你到市场上随机挑选两个权威的评估机构,选择平均评估价格支付。

可是在国内,《物权法》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矛盾,却在现实中演绎成了潘蓉夫妇与拆迁方的对立。两个人的汽油瓶保卫战最终能让铲车停下来么?再来看看事件的结局。

潘蓉:“喷了我以后我就退出去了嘛,退回房子里换了衣服,再到楼上去,但是那时候我的儿子就在那里哭了, 因为他在三楼,他拍的就是他脚下的二楼,他肯定最清楚,就是那种房子的震动,他感觉到了,他哭了在里面,就哇哇哭,又哭又叫。”

儿子的哭闹让潘蓉放弃了阻挠强制拆迁的行为。房屋最终被推平了。至今回忆起这一段经历的时候,潘蓉也觉得,这样疯狂的举动简直就像是做了一场梦。因为用投掷汽油瓶等违法手段来抗拒政府拆迁,事后潘蓉的丈夫张其龙被判妨碍公务罪。

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政府副镇长高宝金:“刑事案件,因为政府强迁合法的,你跟政府对抗,那肯定触犯了法律,那肯定要处理的。”

导致潘蓉始终不能和拆迁方达成协议的重要原因就是拆迁的赔偿过低,那么这样的补偿办法究竟是如何制订出来的呢?虹桥机场动迁办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这个方案是由闵行区政府的各相关部门开会决定的。记者仔细研究了虹桥枢纽的补偿方案,对于赔偿方面,该方案使用的是该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作为赔偿标准,然而建设部在2004年就曾经明文规定,地方政府使用土地权基价的做法与《拆迁案管理条例》规定的以市场评估作为赔偿依据是不相符的。

记者:“你觉得这个是市场价格评估吗?”

吴仲权:“应该说计划带市场。”

记者在闵行区政府和枢纽工程建设公司签订的土地拆迁大包干协议当中看到,建设公司委托给区政府的征地款是每亩地130万元,整个虹桥机场的拆迁总费用高达148亿元。但是政府补贴到农民手中的征地款是每亩地38万元。那么每亩地余下的100万元费用是由政府取得了?对于记者的疑问,吴仲权认为,闵行区虹桥枢纽这个地块,是在政府的改扩建消息出来以后才大幅提升的,因此由之获得的土地增值价值也不应该由群众取得。

吴仲权:“它主要是靠了虹桥交通枢纽这个建设,那么这个建设不是你群众本来有的,是因为虹桥交通枢纽投资了一千个亿,是带动了区域周边的房价。”

深入了解上海这起拆迁事件,我们发现围绕拆迁补偿、拆迁程序到底是按什么样的法规标准来执行?政府、业主和法律界人士,各有各的说法。问题的根源也不难理解,就是《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宪法》修正案13条各有各的说法,当事方都认为自己理直气壮。

两年前,《物权法》出台的时候,人们就寄希望于它能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避免再出现最牛钉子户的情况。可为什么两年后还存在这种法律法规彼此打架的情况,我们也采访了《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

记者:“我们在之前就了解到,在《物权法》出台的时候,当时就曾经提到过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那么有关拆迁和征地的条例也会进行修订,但是为什么在之后我们没有看到具体的修订的条文出来呢?”

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你谈到一个核心的问题了,当时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们实际上就开始这两个条例的修订工作,原来要预定就说再2007年的3月份修订颁布了《物权法》,然后到10月1号,2007年10月1号生效的时候,这两个条例就应该颁布出来。”

记者:“新的这个修正以后的条例应该颁布出来?”

孙宪忠:“要修正出来,这两个条例也要颁布出来同时生效,但是后来这个工作压力太大,从国务院、从上头,我们做了很多调查工作,我们也参加这个工作,后来也是因为压力太大一下子没有颁布出来。”

记者:“主要是因为什么样的压力,什么方面的压力?”

孙宪忠:“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反对,他们认为原来征地拆迁就是我们政府就躲在后面,这个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进行法律上的协商,我们政府躲在后面给他们做中介人,但是实际上经营土地是政府,出让土地、征收土地出让金等等这是政府很乐意干的事情,政府收取的高额出让金,政府它又躲在后头,把矛盾的交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这个做法从法理上是不妥当的,这个障碍就在这里,上海最高一亩地是30万块钱,你看就是同样这一块地,它给农民30万块钱,政府给农民30万块钱,然后交给政府,政府然后再交给企业就一百万,从中赚70万,就是叫做第二财政,就给政府拿去了。”

警惕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绑架法律法规

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像潘蓉这样的业主拿着《物权法》却扛不过《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挡不住强制拆迁的车轮?孙宪忠为我们揭开了一个已经不是秘密的秘密。在这场法律和法规之争的背后,隐藏着一场利益之争,面对靠土地来增加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势单力薄的老百姓拿的《物权法》实际上是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没有任何威力。潘蓉夫妇面对强制拆迁采用了一些违法违规的暴力手段,有关部门也对她们进行了相应处罚,但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他们的无奈。几千年前,孟子就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是一个重要的治国思想,国家管理者必须让百姓拥有稳定的产业和收入,这样百姓才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从而社会才能稳定,国家才能富强。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应该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合法财产,这不仅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更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矛盾的立法、司法体制,只有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市场经济才可能有持续健康的发展动力,中国经济才能有长远未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 记者:鄢闻余 摄像:白羽)

 
【转自】http://news.cn.yahoo.com/09-11-/346/2jq8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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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网★★
——向侵权行为亮剑!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决斗!
网址:http://chinacq.blogspot.com
受屏蔽地区通过网页代理访问:http://go2-proxy.appspot.com/http://go2http1.appspot.com

2009-11-19

【拆迁作品】《滨江新城建设》【转】

拆迁作品:《滨江新城建设》  

【动迁序幕】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滨江新城建设工程,号称长沙市“十大基础设施”工程之首。以“基础设施和环境整治工程”之名,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在7•2平方公里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的商业经营性用地的征地拆迁。采用强制性货币补偿方式,将一万多被拆迁户,五万多被拆迁群众和一百多个企业、事业单位全部赶出这片土地。将岳麓滨江新城建成集观光休闲、商业贸易、商务楼宇、金融证券、酒店餐饮、高档住宅等六项功能为一体的长沙市商业商务核心区。是长沙市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城市征地拆迁。
   
    以公益性用地的名义,进行经营性征地拆迁,低价征收,高价出让,与民争利。重演更野蛮的湖南“嘉禾事件”。引发一系列违法拆迁、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事件。严重侵害五万多老百姓、一百多个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物权及人身权利。现集中群众主要意见,公开举报和控告岳麓滨江新城建设工程一系列违法违规征地拆迁的严重问题。

   
     一、长沙市岳麓滨江新城征地拆迁主要是商业经营性开发征地拆迁

    根据大量官方及新闻资料证实,长沙市岳麓滨江新城建设工程主要是商业经营性开发工程,其征地拆迁主要是商业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长沙市人民政府确认和公布的长沙市十大基础设施工程之首是“一洲两岸”工程。“一洲”工程是指位于湘江之中的橘子洲景区和傅家洲景区开发及防洪大堤等基础设施公益性用地工程;“两岸”工程是指湘江西岸的潇湘大道(猴子石大桥至三汊矶大桥)、湘江风光带、防洪大堤等;湘江东岸的湘江大道(猴子石大桥至三汊矶大桥)、湘江风光带、防洪大堤及沿线浏阳河隧道、捞刀河大桥等基础设施公益性用地工程。“一洲两岸”重点基础设施工程用地范围应以潇湘大道以东、湘江大道以西为界。岳麓滨江新城位于潇湘大道以西范围,不在“一洲两岸”基础设施工程之内。将岳麓滨江新城商业经营性用地拆迁纳入“一洲两岸”基础设施工程之中,其用意就是借用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之名,实施岳麓滨江新城商业经营性征地拆迁开发。其规模之大,被新闻媒体号称是长沙市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城市征地拆迁工程。
 
    根据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岳麓区大型招商活动“2008中国长沙岳麓新城(北京)战略投资说明会”在北京召开发布的资料说明: 长沙市岳麓区发布了滨江新城等重点招商项目十余个,一般招商项目82个,其中,滨江中央商务区,规划面积15平方公里,南起新民路,北至二环线,东临湘江,西到银杉路、�银路。功能定位为商业商务、观光休闲、金融证券、星级酒店、滨江地产等产业。

    发布项目一、岳麓滨江新城 :概况是,“规划范围南起潇湘嘴,北至二环线,东临湘江,西到银杉路、�银路,规划区域面积7.2km2。该项目共有可开发建设用地10817.66亩,其中路网公用设施用地3820亩,已批准未建经济适用房用地353.7亩,定点未建农民安置用地694亩,保留用地843.25亩,实际净开发用地5106.71亩。是长沙市建设“两型社会”先导区核心区的起步工程、支撑工程和核心工程。项目定位为集观光休闲、商业贸易、商务楼宇、金融证券、酒店餐饮、高档住宅等六项功能为一体的长沙城市核心区。建成后的滨江新城将集聚城市最优势的文化资源和最高端的商业商务活动,反映城市最高尚的休闲文化生活,营造最佳人居环境,成为长沙的城市地标”。

    根据以上说明,我们发现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岳麓滨江新城不再是“长沙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而公布岳麓滨江新城的真实资料是:“项目定位为集观光休闲、商业贸易、商务楼宇、金融证券、酒店餐饮、高档住宅等六项功能为一体的长沙城市核心区。”即明确定位是商业经营性开发用地项目。

    岳麓滨江新城基础设施用地仅占3824亩,为总开发建设用地35%的比例。对经济适用房用地353.7亩及农民安置用地694亩我们提出质疑:其一、岳麓滨江新城项目已完成第一、二期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第三期第一阶段拆迁已基本完成,预计到今年年底完成全部征地拆迁任务。位于岳麓滨江新城范围的安置小区仅有金麓小区,用于安置的经济适用房为1500套,占地应不到总开发建设用地1%的比例;其二、余下的900余亩农民安置用地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已批准定点未建,需重点查实是否改变土地用途。保留用地843.25亩,据有关知情人士反映可能是给开发商的投资回报用地,需一并查实。加上净招商开发用地5106.71亩,如均属商业经营性用地,则占总开发建设用地约64%的比例。

    岳麓滨江新城项目征地拆迁分为三期进行。第一期拆迁范围为潇湘南路、潇湘北路、暨湘江风光带,拆迁土地面积1017亩,主要为基础设施用地。第二期拆迁范围为潇湘中路及其以东区域;拆迁土地面积2100亩,除基础设施用地之外,潇湘中路以东至景观大道区域设计为商业经营性用地;第三期拆迁范围为银杉路与潇湘中路之间岳麓滨江新城全部主体工程用地,拆迁土地面积约7600余亩,主要为商业经营性用地。

    以上事实证明:岳麓滨江新城项目约三分之二的土地是用于商业经营性开发用地。即银杉路以东至潇湘中路以西区域,以及潇湘中路以东至景观大道以西区域共计达7000余亩土地主要为商业经营性开发用地。而且,岳麓滨江新城商业经营性用地拆迁主要集中在第三期拆迁范围之内。被拆迁的数万老百姓均集中居住在这大片土地上。

    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就将岳麓滨江新城全部拆迁用地称为“基础设施和环境整治工程”等公益性用地。采用行政征收拆迁方式,与民争利,低价拆迁征收,高价开发出让。违法侵害老百姓的私有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和用益物权。要将我们银盆岭至三叉矶沿江地区的数千户被拆迁户,数万名老百姓全部赶出自己世世代代居住的家园;全部赶出这块临江黄金宝地;赶出既将成为长沙市最高端的商业商务核心区;赶到偏远的山野之地再等待数年之后才能完成配套建设的安置区去。要把“穷人”从岳麓滨江新城踢出局,让有钱有势的开发商和有势有钱的官员们打着“基础设施及环境整治工程”的幌子,大规模地进行商业经营性用地开发,实施长沙市有史以来最大规模、最大范围的违法、暴力、野蛮的“圈地拆迁运动”。

    开发商要到银盆岭地区来开发建设,首先要考虑将一定比例的开发土地用于就地安置被拆迁群众。如果岳麓滨江新城项目的决策者及开发商良心发现,只要在岳麓滨江新城7•2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为被拆迁的老百姓留出安置地,建好回迁的安置房,也许这个借“公益性”之名,行“经营性”之实的擦边球,就瞒天过海地打过去了。然而,地方政府一旦与开发商形成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利益共同体,就必然会与民争利,就要克扣几千户被拆迁户、几万名被拆迁群众的利益占为己有。因此,岳麓滨江新城项目虽经长沙市发改委批准,属建设大河西先导区的起步工程、支撑工程和核心工程,但均不能改变岳麓滨江新城项目商业经营性用地开发的性质。不能以地方行政批准来对抗法律法规和中央的决策和部署。

    岳麓滨江新城项目在决策、规划、设计时就早已将“穷人”踢出了局,要将滨江新城建成少数“富豪”的乐园。在滨江新城一张张高楼、豪宅林立的效果图中,数万人民群众的家园在图纸上消失,没有留出人民群众的安身之地。

    淳朴善良的老百姓为了所谓的“基础设施和环境整治工程”而一批又一批被骗签字画押,自己却并不知道是为国家利益还是为开发商的利益作出了“牺牲”,无私地放弃了自己的私有房产和黄金般的宅基地。要被驱赶到城市边远地区去,重新为开发商们开垦新的商业经营性用地,等待数年之后,政府和开发商再次以更重大的建设工程为理由,再一次又一次地将老百姓驱赶到更遥远的山野之地。

    难道这就是老百姓注定的命运?难道这就是城市发展的趋势和必然?难道城市“百姓住房熟地”永远是地方政府为开发商准备的“蛋糕”?永远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野蛮圈地拆迁牟取暴利的“盛宴”?

    岳麓滨江新城项目以公益性用地的名义进行大规模的商业经营性征地拆迁,严重违反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二)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因此,岳麓滨江新城项目的商业经营性用地不能采取行政征收拆迁方式,而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即便是棚户区改造,中央规定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严格坚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岳麓滨江新城项目利用“基础设施及环境整治工程”等公益性用地的名义,进行商业经营性用地征收拆迁的事实己充分证明,岳麓滨江新城建设工程主要是商业经营性开发工程,其征地拆迁主要是商业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这巳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二、岳麓滨江新城棚户区改造违背中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和部署

    长沙市十大“民生工程”之首是“安居工程”。长沙市计划三年内要解决30999户住房困难问题。从2009年起,三年内基本完成二环线以内约730万平方米的成片棚户区改造任务,使6万户20万人口居住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长沙市今年投资166亿元启动33个棚户区改造,其中包括岳麓滨江新城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

    事实上,岳麓滨江新城项目7•2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并非全部是棚户区。如省石油航运公司、长沙纺织厂(长沙银太纺织公司)、长沙船舶厂、长沙海事局等众多企事业单住均新建了一大批职工住宅楼、办公楼,这些依法依规经长沙市城市建设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审批建设的新建筑楼群,结构坚固、设施配套、质量合格、交通畅通、无安全隐患、入住及使用不久,大部分才几年。不属于中央决策规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更不属于要解决住房困难的保障对象。岳麓滨江新城圈地拆迁将棚户区和非棚户区都纳入棚户区改造,完全是为了商业经营性用地拆迁开发的需要。人为地扩大棚户区改造对象和范围。违背了事实真相,违背了中央的决策和部署。

    岳麓滨江新城的棚户区改造,应按照2009年3月30日在长沙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的指示,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会议确定:三年内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中央财政安排三年将计划9000亿元住房保障投资。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城市规划综合考虑被保障人群的工作、生活等实际,合理确定选址和地块,为其方便工作、生活、就医、和就学创造有利条件。中央的决策和部署明确规定了棚户区改造对象的两个基本条件:(一)、城市低收入家庭;(二)、住房困难户。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做到应保尽保。

    然而,为了将岳麓滨江新城建设集观光休闲、商业贸易、商务楼宇、金融证券、酒店餐饮、高档住宅等六项功能为一体的长沙市最高端的商业商务核心区。要将棚户区和非棚户区的老百姓全部赶出自己的家园,让开发商在安居工程的土地上大规模地进行经营性用地开发,将棚户区改造用于安居工程的土地用来建高档商品房和楼、堂、馆、所,获取商业利益。将数万被拆迁群众赶到工作、生活、就医、就学不方便的城市边远区域去,等待未建的期房安置。再集中所有低收入人群形成新的“贫民窟”。 

    而且,国家安居工程及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到底补助给了被保障群众解决住房困难,还是作为经营性用地房屋拆迁补偿资金补贴给了地方政府和滨江新城项目开发商,群众不得而知。如果将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用于商业经营性用地拆迁的各种“补助”、“奖励”等形式,并作出限制获取各种“补助”和“奖励”的规定和条件,特别是在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就让被保障的群众处于两难境地,要么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拆迁补偿,要么就无法获取“补助”和“奖励”。这种与民争利,“一箭双雕”的办法对老百姓的情感和利益均是一种极大的伤害和侵害。因此,岳麓滨江新城项目涉及民生安居工程的棚户区改造应遵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实事求是地确定棚户区改造对象和范围。切不可借棚户区改造之名大规模地进行商业经营性征地拆迁,损害老百姓的利益;侵吞国家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三、岳麓区滨江指挥部不是拆迁人  不能代替开发商滨江公司违法拆迁

    岳麓区岳麓滨江新城拆迁安置建设指挥部(以下筒称滨江指挥部)并不是滨江新城项目第三期拆迁的拆迁人。根据长沙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长拆告字(2009)第015号《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和所核发长拆许字(2009)第0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确认长沙市岳麓滨江新城第三期拆迁人是长沙市岳麓滨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公司),而不是滨江指挥部。由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滨江指挥部代替开发商滨江公司进行房屋拆迁,已严重违反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因此,岳麓区滨江指挥部作为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不具有拆迁房屋的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房屋拆迁人,也不能违法接受滨江公司的拆迁委托。国务院《关于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还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滨江指挥部更不能组织数百名国家公务员代替开发商滨江公司直接参与房屋拆迁。
     
 
    四、“指挥部+公司”拆迁机制 违反国务院关于“拆管分离”的行政法规
 
    岳麓区人民政府明确决定,岳麓滨江新城项目大规模的房屋拆迁是采用“指挥部+公司”的拆迁模式,即开发商滨江公司与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滨江指挥部“拆管合一”的拆迁模式。

    首先,根据相关资料证实,“长沙市滨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在长沙市委、市政府和岳麓区委、区政府的指导下,由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45亿元,(占51%的股份),长沙麓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35亿元,(占49%的股份)合资组建的。滨江公司于2007年7月4日正式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8亿元;经营范围:城市基础建设投资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股东为法人股东,由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而这两家公司均为长沙市政府和岳麓区政府的直属企业。

    其次,“岳麓区岳麓滨江新城拆迁安置建设指挥部”是由岳麓区委常委胡德强任指挥长,岳麓区委、区政府各机关抽调人员组建的。滨江指挥部在 “百日拆迁攻坚活动”中,由岳麓区人事局从各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干部职工800多人直接投入各项目工地办理具体的拆迁工作。从而证实,滨江指挥部是由岳麓区委、区政府组建的行政管理机构,却又代替拆迁人滨江公司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滨江公司承担的拆迁活动。从而证实岳麓滨江新城项目房屋拆迁是采用“指挥部+公司”的拆迁模式,即“拆管合一”的拆迁模式。

    这种“指挥部+公司”的“拆管合一”的拆迁模式,严重违反国务院关于实行“拆管分离”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46号《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地方政府不能违法参与商业经营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只能依法行使其行政管理、监督职权。不能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能滥用强行措施,更不能采用文革大规模发动运动的形式来野蛮拆迁老百姓的住房。  


    五、岳麓滨江公司违法违规获取岳麓滨江新城项目的建设开发权

    在长沙市委、市政府和岳麓区委、区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政府入口,开发性金融孵化,市场出口”的投融资方式,由“市、区城建投”合资组建长沙市滨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滨江新城项目唯一的运作主体。对此,我们认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其一、岳麓滨江新城项目三分之二的建设用地属于商业经营性用地,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以出价最高者为竞得者。滨江公司没有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仅在长沙市和岳麓区政府的指导下就取得了岳麓滨江新城项目7•2平方公里范围内开发建设用地10817.66亩的全部使用权。违反了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

    其二、滨江公司于2007年7月4日才登记注册成立,2008年4月21日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8亿元。不具备承接岳麓滨江新城项目投资500亿元的大型建设工程的资质等级及资金实力。违反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三、长沙市委、市政府和岳麓区委、区政府以“指导”的名义,将滨江公司作为岳麓滨江新城项目唯一的“运作主体”,以政府“指导”取代《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商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强制性规定,其实质就是“政企不分”、“政商不分”的违法“指导”。

    因此,应重新依法依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来确定岳麓滨江新城项目的建设开发权。


    六、800名机关干部投入“百日拆迁攻坚活动”急功近利  滥用行政职权

    根据官方公布的资料和群众反映,岳麓区委、区政府自2009年2月开始,从各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干部职工800多人投入到房屋拆迁第一线,开展“百日拆迁攻坚活动”。共青团岳麓区委于2009年2月10日也发出《关于成立“百日拆迁攻坚”青年突击队的通知》,在全区组建5个“青年突击队”,开展大战100天竟赛,比谁拆得好,又拆得快。这些行政机关干部在高额补助费和奖金的鼓励下,每天不厌其烦地登门向被拆迁户的退休老人、居民和村民反复劝说,并大量散发和张贴宣传资料,每天高音喇叭声不绝于耳,横幅标语处处夺目。造成绝大多数老人无法承受这巨大的干扰和突然要离开自己家园的巨大心里压力。一些素质不高的拆迁工作人员上门以各种方式哄骗老人签字画押,等到老人明白补偿的钱太少,买不起房子时,就心急如焚,老泪纵横。淳朴善良的老人们就这样日夜烦燥不安、担惊受怕、气病交加,在心理折磨中煎熬,在贫困与疾病中挣扎,从而诱发各种疾病,相继离世。在 “百日拆迁攻坚活动”期间,就有十多名退休老工人及居民含怨去世。

    请问这种“攻坚”到底是攻谁的坚?为什么要把老百姓摆在政府和开发商的对立面?这种“攻坚”是体现“以人为本”,还是“以钱为本”?谁是“攻坚”的受益者?谁是“攻坚”的受害者?这种“攻坚”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国务院常务会议早就强调:“坚决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等导至大拆大建行为;严禁违规拆迁、野蛮拆迁和滥用强行手段;要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拆迁项目的补偿资金必须全额落实并及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滥用职权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然而,滨江指挥部借用行政征收的方式代替开发商发动大规模的征地拆迁圈地运动。与民争地发展到白热化的程度,这是因为在公益性用地与商业经营性用地征地拆迁之间存在巨额的价格差额,是开发商极力追求的巨大商业价值和利润,也是少数政府官员谋取非法利益的所在。这一切都是造成野蛮拆迁、暴力拆迁、违法拆迁的根源。

    因此,必须坚决纠正这种滥用行政职权,与民争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岳麓区人民政府八个局联合执法 强令805户门店经营户关门停业

    在开发商滨江公司没有与数百户门店经营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岳麓区公安局、城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卫生局、文体局等八个局联合于2009年3月6日下达《关于终止门店经营活动的紧急通告》。通告800余户门店经营户于2009年3月20日前停止经营活动,主动关闭经营场所,实施拆迁。逾期不终止经营活动的,将依法进行处理。从而造成800多户门店经营户在“公司+指挥部”强大的“联合执法”压力下关门停业,造成经营户经济损失和生活困难,大批人员失业,群众怨声载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对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现象坚决予以查处”。因此,岳麓区八个局联合下达《关于终止门店经营活动的紧急通告》,强行终止800多户门店经营,违反国务院上述规定。


    八、岳麓滨江新城一系列违法拆迁、野蛮拆迁事件

    (一)、拉开岳麓滨江新城野蛮拆迁的序幕。

    原长沙市政府主要领导自2007年起,早就在岳麓滨江新城项目规划设计图中将五万多老百姓的住宅地变成了高档商品房和楼、堂、馆、所;早就打着“经营城市”、“卖地经济”的口号,走入一条不可待续发展的歧路。透支了子孙几代以至十几代人的土地资源;早就利用“两个置换”将大批国有企业置换成私人企业,将国有职工置换成打工仔。从而造成企业资产归属不清,股权结构不明,企业性质难定,职工大量下岗失业。为行政征收拆迁国有企业大量的国有土地进行商业经营性用地开发作好了前期准备。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对国有大型企业长沙纺织厂职工群众维权请愿的30多人强行抓捕。

    2007年6月岳麓滨江新城项目要对长沙纺织厂进行整体拆迁。企业领导与职工股东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处理发生纠纷。自2007年6月25日开始,职工进行维权请愿活动,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维权职工要求清查企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财务账目。保护国有资产不在拆迁中流失和被侵占,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30天的职工静坐维权请愿中,没有任何部门和单位出面解决问题。至2007年7月25日下午1时许,长沙纺织厂1000余名职工在工厂门口静坐请愿时,忽然出动近30辆警车,1000多名全副武装的武警、特警、公安人员,从下午2时开始抓捕静坐请愿的职工群众,将静坐的纺织女工和维权代表30多人强行抓捕。对男职工先是一顿暴打再强行抓捕,对女职工只要言语激动,照样殴打抓捕。其中老年女职工也被打被抓。直至下午7时路边两名男性群众在议论维权请愿之事。也被强行抓捕。为岳麓滨江新城野蛮拆迁拉开序幕。
 
    (二)、谁在践踏民主 重演“嘉禾事件”

    早在 2007 年 10月 1 日,被拆迁群众在网上发表上访材料《谁在践踏民主——潇湘大道北延工程拆迁,“嘉禾事件”的重演》。举报和控告岳麓滨江新城一系列违法拆迁、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事件。(略有删改,请见谅。)

    坐落在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办事处银鸿小区的湖南省石油航运公司大院,居住的基本均是公司的退休职工及协解(卖断工龄)人员,均属长沙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有房屋产权的住户164户,住企业自有公房的26户。大院占地面积20余亩,地势较高,比潇湘大道防洪堤高出约0.8米。除部分厂房、车间较陈旧外,其余办公楼、食堂、车库等都是较新的正规建筑。特别是我们的住宅楼,均是经长沙城市建设规划局批准,按照城市房屋建筑标准分别于1995年、1998年、1999年建成使用的。有的在当年曾被评为长沙市优质工程,这些新建的住宅楼有序地排列在湘江西岸,属最宜居住楼房,是名副其实的江景住房。

    然而,就在《物权法》实行之际。长沙市和岳麓区政府于2008年4月初突击立项,借“公益性用地”的名义,为建设长沙市高端商业商务核心区“岳麓滨江新城”项目实施征地拆迁。于4月1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要将我们湖南省石油航运公司大院的公、私住房、厂房、车间等全部拆除。拆迁指挥部以3至5人组成若干小组,乘轿车不分昼夜逐户上门动员说服被拆迁户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协议;

    拆迁指挥部的拆迁人员对已签订了拆迁协议的住户,不安排过渡房,不发给过渡费,不管被拆迁户是否找到了住所,他们一律不停的督促其赶快从原住房中迁出。

    对已腾空的房屋,不管楼房上下左右是否还有人居住,指挥部一律将房屋的门窗、水电等设施进行破坏性拆除和损毁。致使大院内到处是垃圾、废弃物成堆,一片狼籍。一栋栋好端端的新住宅楼变成满目疮伤的危房,毁于滨江拆迁指挥部之手,造成极大的建筑浪费。成群结队的拾荒者24小时川流不息,大量的国有资产和私人财物被偷盗和损毁。

    拆迁指挥部于2007年8月22日清晨组织400余人,头戴钢盔、手持电棒,动用数台挖掘机,如临大敌,强行将省石油航运公司大院的门楼、门卫、传达室、围墙拆除。此时,大院内原有164户有产权住户中,还有135户和住企业自有公房26户,共计161户尚未同拆迁指挥部达成拆迁协议,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我们的宁静生活就这样被滨江拆迁指挥部给彻底打破了。致使大院所订报刊杂志、私人信件无法投递而丢失。小偷多次入户盗窃钱物,损失达10余万元,特别是经常采用停水、断电的野蛮方式逼被拆迁户签字腾房。仅 9月21日开始就停电达五个昼夜!我们曾多次向长沙市政府、岳麓区政府、拆迁指挥部、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反映,均相互推委,拒绝解决。从此我们的生活秩序被彻底打乱,我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极大的侵害。

    拆迁指挥部一些素质不高的拆迁人员到被拆迁户动员时称:“这是政府工程,不拆也得拆,你们不同意拆,我们就强行拆!蒋介石八百万军队都被打垮了,决不会因为你们不同意拆迁,滨江新城就建不成!……”。

    拆迁指挥部人员还设法调查、探听被拆迁户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对其亲属以“下岗停工”等威逼、诱骗手段要求与其签订拆迁协议。

    拆迁指挥部人员将个别被拆迁人员邀到茶馆、洗脚城等娱乐场所密谈协议,并要求这个别被拆迁人不得向他人泄漏补偿金额及补偿项目,更不张榜公布。

    拆迁指挥部多次以公告形式称,不配合拆迁者、互通情况者、……将予以严肃打击。我们不明白拆迁指挥部是属何性质的单位?是什么机关授权给他们对被拆迁户进行打击。

    拆迁指挥部多次张榜公布尚未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名单,称要对其行政强拆……等施压言词。并多次组织公证人员、司法顾问等人员进入被拆迁户家里施压;由于拆迁指挥部实施野蛮拆迁,致使石油航运公司千余万元的大型机械损毁,国有资产流失。大院内绿化林木被毁。

    拆迁指挥部更加有恃无恐的是2007年8月31日,这一天拆迁指挥部组织近300人,动用车辆百余台次,高音广播车通宵达旦的对被拆迁户实行车轮式的攻心战。欺骗、诱惑被拆迁户与他们签署拆迁协议,并威逼说:“我们就是搞不人性化拆迁”、“我们就是要在国家新政策出台前,将你们被拆迁户搞定”,“只有不讲理的领导干部,没有讲得清理的老百姓……”。

    有的拆迁户闭门不敢接待他们,他们就通宵施行电话骚扰,把被拆迁者搞得昏昏沉沉、晕头转向,有的糊里糊涂就同他们签订了协议,然后才知道上当。被拆迁户即便签订协议也不能持有协议书,更不清楚协议书的内容。同楼栋、同面积、同质量的房子,在同时同段与不同拆迁工作组人员签署的补偿协议,其补偿费相差少则几万元,多则近10万元不等。当被拆迁户要求“阳光”拆迁,张榜公布拆迁补偿金额时,拆迁指挥部人员置之不理,并明确回答不能公开。

    特别是对已瘫痪多年的省级劳模李开书同志在签约时,已承诺为其解决安置过渡,却在签约后反悔,不予安置过渡,逼其腾房搬家。

    在党中央三令五申,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和严格拆迁管理的情况下,在我国《物权法》正式实行之前夜,长沙市及岳麓区政府个别领导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经营城市”、“卖地经济”的错误理念指导下,刮起一股商业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圈地拆迁风”。无视国计民生,我们已被滨江新城拆迁指挥部逼得走投无路了。我们多是年迈体弱的退休职工和“卖断工龄”的下岗工人,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我们只能用拒绝“拆迁”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强烈呼吁!我们需要政府的关怀,需要全社会的同情,需要各舆论界为我们伸张正义,需要法律界的支持和援助,需要上级有关部门问责长沙市政府和岳麓区政府的违法、野蛮拆迁行为。

    (三)、还不如直接杀了我们!

    湘江西岸另一家国有中型企业湖南省长沙船舶厂也在拆迁之列。被拆迁户于2009年3月8日在网上发表《救救我们吧!》向社会呼救。(略有删改,请见谅。)
 
    “长沙船舶厂是一家有几千人的老国有工厂,地处岳麓区湘江西岸,临江而建。90年代后期工厂就基本处于停工状态。为了安排退休老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安居问题,从2000年开始,分期在厂区内集资建设小高层福利房,建房审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在政府的城市规划内。第一批两栋2002年交房;第二批两栋2003年交房;第三批一栋2006年交房,五栋楼房约300户均于2008统一办理产权证。五栋楼房组合成一个和谐的居住小区,小区象个大家庭,都是厂里的老职工、老同事(其中80%是退休老职工)。生活在小区内,其乐融融;虽然房子不大,但放心的质量,满意的户型,临江的位置,是我们用毕生的心血购买的。

    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3月5日,滨江指挥部突然造访,声称:长沙市岳麓滨江新城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三个月后这里的房屋就要全部拆掉!天啊!这里的房屋原来都是在政府的城市规划范围内建的,住的久点的才6年,最后建的一栋2007年交房,搞完装修才住两年多,现在,中央提倡建设节约节能型社会,岳麓区是定点建“两型社会”的先导区,其中之一就是要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才建的新楼房就要拆除,这样的社会叫“节约型”吗?这不是与中央的决策背道而驰吗?

    你们说拆就拆!你们有没有为老百姓想过,住在这里的大部分是老年人,我们的心血全在房子上了,房子等同我们的命!拆了房子,我们上那里去住!我们还有能力买新房吗?就算补房给我们,我们还有能力、时间、精力、和金钱去装修吗?就算什么都搞好了,我们还能找到相处多年的老邻居、老同事吗?还有心情去安享晚年吗?还不如直接杀了我们!因此,我们再次肯请大家帮我们求求咱们政府,别这样折腾老百姓了!让我们这些为国家建设贡献了一辈子的老人能在这片熟悉的土地上安居乐业,怀着感恩的心,享受政府、工厂为我们留下的这一小片空间吧。”

    (四)、房被砸成废墟  人被打成脑震荡

    2008年12月6日,长沙船舶厂的被拆迁职工在网上发出《紧急呼吁,反对违法先予执行强拆老百姓住房》。(略有删改,请见谅。)

    岳麓滨江拆迁指挥部及开发商滨江新城建设开发公司因修建两个5300万元的匝道要拆除长沙船舶厂被拆迁职工的住房,因补偿安置不合理,职工拒绝签约。为此,岳麓滨江指挥部及开发商滨江公司联手长沙船舶厂领导将本厂被拆迁职工10多户集体告到岳麓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裁定强拆。

    然而,长沙市张剑飞市长亲历滨江新城该拆迁工地发现有“蹊跷”,经调查结论是,用国家扩大内需的资金投资5300万元的“这两个匝道根本就不用建”。张剑飞市长说:“这件事发现得还是不够及时,价值1000多万元的桩基工程已经完成,这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足以支付长沙市低保户的半年新增的生活补助。真是令人痛心疾首。”张剑飞市长提出四个坚决不建:“可建可不建的工程坚决不建,不能发挥效益的项目坚决不建,政绩工程项目坚决不建,占有、耗费大量资源的项目坚决不建”。张剑飞市长的讲话与中央要求把投资集中于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公共服务建设、生态环保产业等是完全一致的。
    如果不制止这两个匝道的重复建设,将要浪费国家扩大内需的资金5300万元。

    坚决要建这两个“匝道”重复工程的岳麓滨江拆迁指挥部及开发商滨江公司的目的是要强拆职工的生活必需住房,是要利用国家扩大内需的5300万元的资金,抢建这两个匝道,造成既定事实。从而提升滨江新城商业经营性用地和商品房开发的商业价值。因此,他们在要利用国家扩大内需的资金的同时,还要利用国家征收公益性用地的优惠政策无偿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利用人民法院“保驾护航”,大胆违法违规强拆生活必需住房,抢建根本就不用建的重复建设的“匝道”,来获取开发商巨额的商业利润。

    在投资5300万元的两个匝道重复建设项目被撤销后,为了提升岳麓滨江新城商业经营性开发的需要,最近又改变方案,用黄泥也要堆成两条匝道,将已投入的1000万元的桩基工程全部埋在了黄土底下。然而,当这两条违规重复建设的匝道建成后,造成湘江北大桥两条行人道被夹在这两条匝道之中,行人道在匝道口被切断,人为地造成行人交通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

    2008年10月10日,滨江公司为原告,长沙船舶厂为被告,将长沙船舶厂10多户被拆迁职工作为本案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案”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9号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而证明,岳麓区法院违法受理本案。2008年11月4日,岳麓区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职工对此提出异议,指出原告证据不足,案情复杂,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请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岳麓区法院却坚持采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本案。2008年11月17日,岳麓区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强制拆除10多户住房。职工又提出异议,法院却不予答复。2008年12月5日,岳麓区法院办案法官和法警到被拆迁户住房张贴公告,强令必须在12月7日之前搬迁腾房。否则,强制拆迁。被拆迁职工自此踏上艰难的上访之路。目前此案已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正在审理之中。有理的被告上法庭,违法的反而成了原告。

    正当全国欢庆“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我们获悉长沙船舶厂被拆迁职工向信访部门提交《长沙市滨江新城项目违法拆迁、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纪实和紧急血泪控告》书。控告滨江指挥部和长沙船舶厂野蛮拆迁、暴力拆迁,的恶性事件。2009年4月29日,岳麓区滨江新城30多个拆迁人员在大雨的掩护下,趁被拆迁户刘友良、康文霞两户家中无人之机,开始野蛮强拆,大部分财物被丢弃在大雨的废墟中淋雨。强拆人员用挖机将两户住房砸毁,两户住房被砸成一堆废墟,群众闻迅赶来制止,拨打110电话报警。老工人陈明强、罗跃华两人当场被打伤。送到湘雅第三医院急诊抢救治疗,诊断为:两人均被打成“脑震荡”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了解,被拆迁户刘友良因丈夫系长沙船舶厂工人己因公死亡,现孤儿寡母,没有工作,生活困难,是多年的低保户;被拆迁户康文霞同样系长沙船舶厂工人遗孀,也是低保户。开发商岳麓滨江公司没有依法与刘友良、康文霞等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合理补偿安置,就如此野蛮拆除两户住房。而且,在此之前还多次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要强拆职工住房,并采用断水、断电等多种野蛮行为。现在,这10多户被拆迁群众已集体上访长达半年之久。  


    九、网友对岳麓滨江新城违法拆迁的揭露和评论

    只要我们打开长沙市岳麓滨江新城拆迁的网页,就可以看到网友们对岳麓滨江新城大量的违法拆迁、野蛮拆迁事实的揭露和各种评论。我们选载部分内容,供调查落实,为民作主。(略有删改,请见谅。)
 
    “还别说 ,哈哈! 我们这栋还有没签字的。 昨天一群拆迁民工就在签了字的家里拆东西, 从一大早我就生活在微型地震之中,老百姓的日子过得是惶恐不安。再到顶楼去看, 拆迁人太有才了,从顶楼把水管都切掉了。 报“110”来了,“110”说他们管不了。 幸好我还不蠢,把他们说的话全录下来了, 要哪天我们这栋楼被拆垮了,埋了活人, 至少还有个凭据。 没我签字,看谁敢把我房子强拆! 就算要强拆,也得先行政裁决,裁决下来我不服, 还得法院判, 法院判了我不服,还可以上诉, 到最后总得有个说理的地方吧。我等得起,也经得磨,一个人连死都不怕了,你说他还怕什么?”

    “岳麓滨江新城项目假借“公益性拆迁”进行“商业经营性拆迁”,是引发拆迁矛盾的关键。在商业拆迁中,政府拆、政府判,难以保证拆迁户的权利,政府代理开发公司的拆迁,实质上是违法违规介入市场的行为。政府倾向投资商就会侵犯被拆群众的合法权利。政府在商业拆迁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出现了严重偏差,造成了政府角色的错位、越位和缺位情形的发生。地方政府不仅没有能够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居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害,反而与开发商坐在一条板凳上,结成利益共同体,联合起来与民争利,成为剥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先头兵。这与我国宪法所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相违背的”。

    “最倒霉的就是地皮被地方官员和开发商看上了的老百姓住房及铺面的房屋基地,他们在图纸上划个圈,这地就变成是他们的了。私有财产就这么被剥削还无处喊冤,铺面被政府以行政征收的名义,以低贱得离谱的价格拆迁掉。老百姓想留在原来的地方居住和经营,就得用市场价去买回。那就丝毫不和你说什么政府行为了,毫不客气地对你说,黄金地段就是黄金地段的天价!天啊!!不要脸也没遮拦的剥削,还那么理直气壮,心竞然这样黑”!

    “滨江新城的拆迁为什么不能就地安置被拆迁户居住? 我们在这里住了几十年了, 刚刚交通方便了,又要把我们赶到交通不便的地方去。难道这就是我们平民老百姓应该承受的悲哀?”

    “岳麓滨江新城第三期一阶段拆迁,有四千多被拆迁户需要安置,滨江指挥部实际只有区区六百多套现房,三千多套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有些还没有动工。现在就急急忙忙开拆,根本不把民生当回事。为了“先签字,先选房”,三月十五日起出现了一个签字小高峰,现在没房选了,他们就原形毕露,逼着你签!”

    岳银小区13栋一名拆迁户诉说,“在欢度五一国际劳动节之际,我们却忧心忡忡,距离最后的拆迁奖励时间只有15天了,作为一个为国家为人民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劳苦耕耘的劳动者,我何尝不想为我们伟大祖国的富强而作出贡献和牺牲呢?然而民弱怎能国强,不能安居怎么乐业?一个个实际问题时时困扰着我,我脆弱的心灵在这次拆迁中已经筋疲力尽,我的心在流血,我的泪也流干。难道美丽的省会长沙,开放的长沙,对我们这些打工者流汗又流血而积赚下来的房产说拆就拆?把我们这些劳动者驱逐出长沙城市的中心区?赶到城市边远地区去接受不公正的安置条件和环境”。
 
    “本身国家关于拆迁就没有太明确精准的补偿定义,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又为所欲为,所以一切都要靠我们自己努力争取啊。我们这个片区所处地域紧邻内一环线,一元车费可到市内任一区。前有“滨江金座”,后有“香海西岸”,而这两处毛坯商品房的均价都在4600元/平方米左右。我们原本属贫困人群,买不起商品房,只能被迫买经济适用房,辛苦半辈子挣得一套小小的具有完整产权的私房,又被剥夺为只有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加上有种被驱赶到城市边缘,低人一等的感觉,很难有什么享受了优惠的感觉。”
 “现在的官僚们有新论调,拆迁就是不要给老百姓钱多了,他们钱一多就不想劳动了,就天天有事没事找政府麻烦,所以,要让他们穷和饿,这样他们才积极工作,没闲功夫纠缠政府,社会也就和谐了.真不知道这些官僚们怎么想的,劳动人民辛辛苦苦积赚下来的血汗钱购买的房产,竟然你出个价就要拆迁,不然就强拆。那反过来想一想,我现在出个价要买你的房产,随你愿意不愿意,我100天后来住你的房子,不然就强住。如果这个社会都是这样的逻辑的话,我想你的好日子也就没有几天了”。

    “你们好!我们是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观沙岭两社区行将被拆迁的居民。因拆迁一事,我们被开发商——滨江公司搞得终日惶恐不安,度日如年,原来和谐、安宁、幸福的日子顷刻间变得苦不堪言。拆迁协议未签,没有补偿安置, 滨江公司就开始关门面、拆店铺,强行切断居民的生活来源;就大肆砍毁居民区的绿化林木、绿化花坛;公然违反广告法,在两社区非广告张贴位置大肆张贴大字报、小字报和横幅,且在大字报、小字报和横幅上使用一些欺骗性、威胁性语言文字,恐吓居民;公然违反环境保护法,从周一到周末,从早到晚用高音喇叭威逼不明真相、不懂法律政策的居民就范;用政府行为、重点工程、哄骗、利诱、威逼被拆迁居民签约;对于政府机关的公务员、老师、医生、护士及临时工则内部发文,以下岗、待岗、回家休息、辞退等手段逼迫签订协议。已签约的大多数居民都是在这种情况下,被迫无奈签约的。我们已经收集有关上述情况的一些录像、录音和文字材料的证据。我们正在组织动员广大居民提供和搜集新的证据,我们准备与滨江公司对簿公堂。”
 
    “我们这里有些家里人是公务员、教师、医生、护士等职务的,他们单位告诉他们,要其回家做工作,不在协议上签字就以下岗、待岗、辞退等相要挟。岳麓大道6号海事局宿舍的在职职工被通知,谁不在房屋拆迁协议上签字就不要来上班了。重演湖南嘉禾事件”
 “昨天滨江指挥部工作人员还上门这样发话:5月15号一到,就会没了300元每平米的奖励,到6月15号,最后那100元每平米的奖励也没了。这些话给我的感觉,就好像自己是钉板上的鱼肉,任由别人宰割。明明是自家的私有财产,怎么就被别人巧立名目,当作“奖励”一次一次地扣掉了?怎么就没有自己一丁点发言的权利?怎么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天理何在?! 其实没有人想做“钉子户”,是他们逼的。

    “《申 告 书》 市委、省委、中央各级领导同志及各位市民:
  
    申告人:浣铁军,系长沙市岳麓滨江新城拆迁范围,岳银小区8栋4门201和14栋1门601两套住房的产权所有人。201房由父母居住, 601房由我、妻子和女儿居住。本人在收到滨江新城房屋拆迁通知后,我同时写了两份委托书,委托母亲和妻子签字处理此事。2009年4月5日,我妻拿着我的委托书到指挥部办理签字手续,指挥部人员称这两份委托书不规范,不具备法律效应,要求重新委托。这已表明,我的两份委托书无效。我决定两套房子由我(产权人)签字,指挥部表示认可。
  
    然而,2009年4月6日,指挥部某同志在深知我家庭成员因拆迁发生矛盾的情况下,通过诱骗、恐吓等手段要我母亲签订了拆迁合同。4月10晚,拆迁人员电话通知我到指挥部补签字。由此我十分气愤,深感拆迁指挥部同志出尔反尔,完全不顾拆迁户的感受与利益。遂将怒气发泄于母亲,并与某同志由此发生了肢体碰撞,经过协调,指挥部同意撤销合同,重新与我商量。然而,就因此,指挥部要公安机关观沙岭派出所对我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长达12小时。此事致使我的家属一夜未眠,深度受到惊吓;导致第二天我的企业不能正常营业,并停业一天。至此,我已决定将追讨真理进行到底,为防打击报复,我转让了我的企业。由于我母亲签字后一直未能领取补偿,5月4日早晨母亲精神短暂失常,跪地求我签字(小区群众作证),我被迫签字。由于岳麓滨江新城拆迁指挥部现行的拆迁政策和方案,违反国务院2004(国发办)46号文件规定,我要求确认我被迫签定的拆迁合同无效。强烈要求拆迁指挥部重新与我签定拆迁合同,并对我及家人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我对此次拆迁补安置补偿政策的合法性持怀疑态度,恳请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办公厅对此次拆迁安置补偿的合法性给予权威鉴定。并请求党中央、国务院对此次拆迁资金的来源及去向予以审计核查。最后,公布本人电话13975190114,求助媒体介入,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关注我的人身安全以及日常生活。  申告人:浣铁军、(2009-5-22)、抄送市、省、中央有关部门。”

    “我们的各级政府的职能是什么?是为广大百姓服务的政府,还是为个别利益集团服务和牟利的政府?政府打着“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工程”的名号直接参与拆迁。我们不明白建什么的基础设施要拆迁一万多亩土地?我们老百姓知道修路建桥等公益性工程才是基础设施建设。 昨天我们在讨论上述问题时,与拆迁指挥部的负责人存在较大的分歧,我们只是表明我们的观点和异议,而这位拆迁组长竟然大骂我们“胡说八道”,我们不仅要问:这位组长是代表他个人骂人,还是代表政府在骂老百姓?!”

    “我住在最近高呼要建设河西先导区的范围之内,我跟许多拆迁户一样经历着拆迁的风浪洗礼,我要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为我周围的那些淳朴善良的老百姓说句话。长沙船舶厂宿舍的老人们诉说:最近这一区域死了很多老人。我的同学TANKE也告诉我,死了很多,大概有九个。一个在老宿舍居住了一辈子,甚至上溯几代的人,就这样以强制拆迁的方式被驱离自己的家园。自己的住所要被人强取豪夺,因此诱发和患上了心理疾病及生理疾病而身亡。这些老人无法在此安度晚年,要被迫离开自己为之奋斗一生的地方,他们是多么的遗憾啊!我的同学告诉我,最可恨的是,有一些执行拆迁的人,走进了一些孤寡老人的家里,以各种方式哄骗了一名老人,签字画押,同意拆迁。可是,当老人告诉别人拆迁补偿的钱时,人们告诉他,这点钱买不到房子啊。这个老人夜夜哭泣,已经挣扎在死亡的边缘了。我们不知道要怎样来安慰这些老人,不知道要怎样来保护自己的私有房产。”                                         “潇湘晨报4月16日报导称,晚上不准搞房屋强拆行动。然而,这些门面经 营户们现在还得天天担心晚上十一二点自己的门面会遭夜袭。 2009年3月25日白天发生一次强行砸门面招牌行动。4月22日晚上9点半,岳麓区银盆岭沿街门面遭到拆迁突然夜袭行动,由城管先行出动,将银盆岭长纺路的小摊小贩们赶走,然后是一辆装有围门面器械的卡车驶入银盆岭三村的门面前,从卡车上下来的民工用围门面用的钢管、钢板等开始围门面,由于经营户与群众越集越多,在群众愤怒的抗议声中,最终拆迁人员全部撤离现场。此次银盆岭拆迁夜袭行动在群众的齐心协力下被制止,说明人民群众团结就是力量!”�

    网友们的举报和控告内容很多,因篇幅有限,仅摘抄到此,已经让我们看到了岳麓滨江新城野蛮拆迁和暴力拆迁的剪影。


     十、岳麓区政府给开发商大量的投资回报用地
       造成农民失去土地  国有土地资源大量流失

    岳麓区人民政府将滨江新城新征收拆迁土地大量低价抵作工程款,拱手送给开发商,称之为“回报用地”。从而造成农民失去土地 ,国有土地资源大量流失。

    岳麓区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以招商引资方式与民营企业浙江山水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签订《投资建设银杉路合同》。由山水公司承建一条南起岳麓大道,北到北二环线、,全长4•65公里,宽56米,总投资为2•5亿元的银杉路。岳麓区政府以滨江新城新征收拆迁土地840亩作为给山水公司的投资“回报用地”。这840亩位于滨江新城开发中心的回报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每亩约达2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上,并继续在快速升值。840亩回报土地使用权总价格约达20多亿元以上。而投资修建全长4•65公里的银杉路总投资仅为2•5亿元。也就是说,修建银杉路花了总投资十倍以上的钱!只是因为这840亩“回报用地”是农民的承包土地及老百姓房屋的宅基地低价征收来的,故而岳麓区政府不心痛!然而,相当于国有大型企业长沙纺织厂(长沙银太纺织有限公司)和国有中型企业长沙船舶厂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就这样变成了民营企业的私有资产! 而且岳麓区政府财政还向银行担保为山水公司贷款5000万元,以及山水公司获建设银行省分行一亿元授信。开发商山水公司不需要投资多少钱,就可以获取840亩“回报用地”,就可以获取总投资十倍以上的钱,获取善良的老百姓想象不到的巨额暴利!

   “回报用地”就这样成为众多开发商眼中的香饽饽。滨江公司的母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因修建靳江河防洪工程,获取了位于岳麓区天顶乡回报用地313亩和位于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斜对面回报用地223亩。然而,这大量征收拆迁的回报用地都是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用地,都是老百姓所作出的巨大牺牲。虽然,从表面上看政府不花钱修了路和堤,但实际上,造成农民失去了承包土地,居民被拆除了私有房屋,老百姓因此要离开自已的家园。苦了老百姓!造成国有、集体土地资源巨大的浪费和流失,损了国家!
值得怀疑的是,岳麓区政府将大量投资回报土地低价出让给开发商的原因是什么?这种以行政征收方式,大量征收拆迁土地作为投资回报土地是否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背后是否还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


    十一、岳麓滨江新城项目应重新规划设计 突出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务院2009年3月30日在长沙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的指示,必须把认真贯彻中央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作为岳麓滨江新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重点改善该地区数万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必须在岳麓滨江新城项目可供开发的10000余亩的建设用地上,首先就近规划相应比例的土地面积作为数万群众回迁的安置地,建好安置房。对被拆迁群众安排好过渡房,或发放过渡费。必须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安置房也要注重将中国元素和现代品质有机结合在一起。也要注重营造“小巷文化”,建筑风格一定要错落有致,整齐素雅,简洁精致。

    对棚户区改造,中央的决策和部署明确规定了棚户区改造对象的两个基本条件:其一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其二是住房困难户。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做到应保尽保。应在滨江新城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并按照滨江新城规划综合考虑被保障人群的工作、生活等实际,合理就地确定选址和地块,为被保障的群众方便工作、生活、就医、和就学创造有利条件。张剑飞市长强调,棚户区改造要精心设计规划,要以100年不坏的标准来建设,不能过几年又要“洗脸打粉”。

    岳麓滨江新城项目的建设应重在人与自然和谐相融。对于长沙的城市建设与管理,张剑飞市长认为,长沙的发展应该坚持高起点的规划、精心的建设、精细的管理,一定要贯彻街区整齐、色彩素雅、风格简洁、建筑精致、人与自然和谐相融的现代宜居城市。首先在理念上,要避免那种建筑物求花哨、张扬的性格。国外的一些城市,像巴黎、纽约、旧金山等城市,大家有一个突出的感受就是有整齐之美、简洁之美、明快之美。 张剑飞说,城市的建设与管理既要科学的规划,更要严格执行,要以规划引导项目,而不是项目引领规划。同时,长沙要建一批经久耐用的工程,建一片,成一片,享受一片,展示一片。另外长沙城市要实施精细管理,一个城市三分建,七分养,因此加强管理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张剑飞还以一个市长和普通市民的身份向开发商们建议,提升楼盘的设计品位,真正好看的楼盘还是那些设计简洁、素雅的,不要总是追求时尚,毕竞时尚只不过是短暂的流行。

    因此,岳麓滨江新城应重新规划设计,应重在人与自然和谐相融,突出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将数万名被拆迁群众和谐地融于岳麓滨江新城,而不是赶出去。


    十二、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 长沙市“民生市长”张剑飞提出
          不要与民争利 一定要让利于民 还利于民 还权于民

    记得2009年3月7日,我们市民敬重的“民生市长”张剑飞做客中国访谈时说:“我们的重大工程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也是可以节约很多钱的。所以从这个方面来讲,第一、本身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第二、我们宁可在别的方面紧一点,也不与民争利”。“我想一定要让利于民,不要与民争利,特别是现在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企业比较困难,居民也比较困难”。“坦率地说,既然坐到市长的岗位,就不能专听表扬。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果处处是表扬,自己反而会飘飘然”。 

    随后,在今年4月15日召开的长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大会上张剑飞市长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全力以赴抓好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把它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带着深厚感情来推进。要把拆迁、补偿、安置、回迁等群众遇到的问题考虑仔细;要严格依照拆迁安置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先安置、后拆迁”,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困难。

    最近,我们获知在由中央文明办、中国文明网、央视网联合推出的“百位市长创建文明城市网上谈”对张剑飞市长专访时,张市长强调:“城市是市民的城市”,“哪怕赔钱也是赔在老百姓身上”。

    中共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2008年8月31日在关于解放思想讨论会议上,语出惊人地表示:“前两次解放思想偏重于还利于民,这一次解放思想在继续注意还利于民的同时更偏重于还权于民!”
   
    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长沙市长张剑飞的民本思想,“不要与民争利  一定要让利于民  还利于民  还权于民”,应成为每一个领导干部的思想基础和行为准则。

    我们希望各级地方政府能让群众感觉到是自己的政府,是不与民争利的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如果我们的政府和干部都能做到不与民争利,要让利于民,还利于民。
   
    哪里还需要发动800名机关干部开展“百日拆迁攻坚活动”?
   
    哪里还需要“八个局联合强制执法”?
   
    哪里还需要“野蛮拆迁”?
   
    哪里还有什么“钉子户”?

    哪里还有什么“刁民”?

    我们的市委书记陈润儿在2008年新年感言中坦言:“人民群众时刻都在感动我们,忘不了,抗冰救灾斗争,人民群众众志成城;忘不了,在重大项目建设中,人民群众顾全大局,无私奉献,一大批拆迁户为建设发展让路,作出了自己的牺牲——居无定所,漂泊流离,舍小家为大家,克服了很多困难”。

    然而,岳麓滨江指挥部将“顾全大局,为重点工程作贡献”,“舍小家为大家”作为此次拆迁的宣传标语口号,错误地将岳麓滨江新城商业经营性开发看成是“大局”、“大家”;坚持的是以“工程为本”,而不是“以人为本”;将五万多人民群众的安置与生存看成是“小局”、“小家”。是“工程项目”的“攻坚对象”。却不知老百姓的事比天大!“城市是市民的城市”,我们是岳麓滨江新城的主人。

    因此,老百姓也希望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能记住省、市领导的话,处处想到一定要让利于民,还利于民,不与民争利;尽力减少人民群众所作出的牺牲;以及根本就不必要的牺牲;用一颗关爱民生的心,也时刻都来感动人民群众!


    十三、被拆迁群众请求合理补偿 就地安置

    我们认为岳麓滨江新城建设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重点改善该地区数万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而不是借用“基础设施和环境整治工程的名义大规模地进行商业经营性用地开发,将数万人民群众赶出自己的家园和这片土地。我们要求合理补偿和就地安置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于我们的权利。

    我们世世代代居住在银盆岭至三叉矶沿江地区,我们将昔日的荒山野岭开垦成平地、良田,建设成村庄、学校、街道和工厂,我们在这块土地上流血流汗的辛勤劳动,才迎来我们的家园改革开放发展的机遇。银盆岭至三叉矶沿江地区无论改名叫“滨江新城”还是什么别的名称,却永远无法改变我们世世代代居住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事实;永远不能否定我们为这片热土所作出的贡献。我们有权利守护我们的家园;我们有权利维护我们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们有权利共同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城市是市民的城市”,“要以规划引导项目,而不是项目引导规划”(张剑飞市长语)。我们就是滨江新城这片土地上的主人;滨江新城应是老百姓的新城。

    即便是公益性用地征地拆迁,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应当依法依规给予群众合理的拆迁补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群众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更何况大量事实证明,岳麓滨江新城项目主要是商业经营性用地开发,必须按商业经营性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二)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以出价最高者为竞得者。因此,我们被拆迁群众住房宅基地被用于商业经营性开发,其土地使用权价格必然要提高,这就是我们住房拆迁补偿费必须提高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一)、要求依法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首先,要确定岳麓滨江新城项目的土地用途。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与商业经营性用地,这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巨大的价额差额。特别是现阶段岳麓滨江新城第三期拆迁土地,处于长沙市商业开发核心区域,湘江二桥西岸的黄金地段,作为公益性用地,采用行政征收拆迁的土地使用权价额仅为几十万元一亩;而作为商业经营性用地按市场价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几百万元一亩,两者之间的价格差额达十倍以上!由于岳麓滨江新城项目房屋拆迁征地是按公益性用地进行评估计算的,显然是极不合理。如前所述,岳麓滨江新城现阶段第三期房屋拆迁开发用地的90%以上为商业经营性用地。因此,应按照商业经营性用地重新评估计算其房屋拆迁补偿费。

    其次,滨江新城原拆迁房屋分类评估违法违规、显失公平。滨江指挥部2009年3月公布的“滨江新城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3000元至3600元/平方米住房补偿标准是按公益性用地,行政征收拆迁补偿计算的。是“指挥部+公司”在“管拆合一”的行政直接参与和干预下确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本区域范围商品房4000元/平方米至4500元/平方米的(毛坯房)单价。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拆管分离”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4)46号《关于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显然岳麓滨江指挥部所公布和执行的滨江新城拆迁房屋评估的补偿标准,违反了上述国家行政法规,其评估结果违法违规、显失公平,不能作为岳麓滨江新城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其三,滨江新城拆迁补偿必须重新分类评估。在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与商业经营性用地的基础上,根据《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等。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委托人没有如实提供岳麓滨江新城商业经营性用地的相关资料,而造成评估失实,拆迁补偿标准太低,应由委托评估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必须坚持 房地合一 的原则”。说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包括住房重置成本价格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我们要求依法按商业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对被拆迁房屋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必须重新分类评估。

    其四、当事人对评估有疑问和异议,可以依法依规按照“分类评估——申请分户评估——申请复估——申请评估技术鉴定”的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滨江指挥部与滨江公司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变相以“奖励”之名,对被拆迁户进行变相处罚。如滨江指挥部所称的多项“惠民措施”:“提高住房成新”、“补偿单价上浮”、“分阶段奖励”等措施,实际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都是从老百姓房屋拆迁补偿费中提取的,目的就是要变着戏法叫老百姓尽快签字腾房。否则,老百姓应获得的补偿费也要被这些巧立名目的“惠民措施”一项一项的扣除而所剩无几

    因此,滨江新城拆迁补偿必须按商业经营性征地拆迁重新分类评估。

    (二)、要求依法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就地回迁安置

    首先,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4)46号《关于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合理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岳麓滨江新城项目由“指挥部+公司”的管理机构单方面强行规定我们的房屋拆迁一律只采取货币补偿,不提供过渡房,不补发过渡费,显然违反了国务院的上述规定。

    其次,滨江指挥部采用货币补偿所提供用于安置的房源4273套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实际仅有几百套是现房,其余全部是期房。而且大量的经济适用房还没有依法完成25%的总投资建设,有些还没有动工建设。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二)款、第四十四条(三)款的规定,没有完成25%的总投资建设,不能向被拆迁群众预售。其中2490套期房要等到2010年10月31日交房;1150套期房要等到2010年12月31日交房,被拆迁人还要自己进行装修,这样就要等到2011年才能入住。开发商即不安排过渡房,也不补发过渡费。强行要求我们被拆迁户在2009年6月1日之前全部腾房拆迁,即使签了协议也无房源安置。特别是大部分安置地区交通不便,购物、就医、上学、上班均非常困难。

    因此,选择产权交换,就地安置或异地安置是被拆迁人应有的选择权。拆迁人无权剥夺被拆迁选择产权交换,就地安置的权利。被拆迁群众要求就地安置回迁是合情合理的,是法律法规赋于被拆迁人的权利。

    其三、选择产权交换,就地安置的安置房,是指被拆迁人享有完全产权的安置房。而不是保障性房源所指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被拆迁人的私有房屋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均依法属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享有完全产权和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被拆迁人选择产权交换的安置房同样应是具有完全产权的安置房。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对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家庭实行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性安置。地方政府不能任意扩大被保障对象,变相地用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用于岳麓滨江新城商业经营性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将补给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补偿款,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渠道和手段,变相地补贴给了商业经营性开发的开发商。

    因此,凡被拆迁群众要求选择产权交换,就地安置的。应依法受到保护和支持。开发商应就地建好安置房,安排周转房或补发过渡费,确保被拆迁群众按期回迁,入住就地安置的具有完全产权的安置房。


    十四、依法依规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由滨江指挥部监制的《长沙市岳麓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整治工程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形式上,违反了长沙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制定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推行使用由市拆迁办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规定;违反了长沙市人民政府79号令《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使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文本”的规定。在内容上,其违法违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滨江指挥部即是协议监制的行政管理机构,又是直接代替开发商滨江公司签订协议的参与者和实施者。并在协议签约人中增加“区指挥部”,将滨江指挥部直接作为拆迁当事人,违反国务院关于“拆管分离”的强制性规定。

    其二、协议以公益性用地形式掩盖经营性用地的目的,该协议的名称就将岳麓滨江新城项目称之为“基础设施及环境整治工程”,而事实上岳麓滨江新城项目第三期拆迁绝大部分拆迁用地均为商业经营性用地,该协议具有违法欺诈性,严重违反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相关规定。这是滨江指挥部拒绝使用由长沙市拆管办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三、该协议缺少长沙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必备内容:

    1、没有拆迁人滨江公司应提供的拆迁许可证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必备内容。

    2、没有受托人的注册地址、(甲方滨江公司)和(乙方岳麓城建公司)经办人姓名、上岗证号;

    3、没有补偿费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未按期付款违约责任等必备条款。为其有意降低和克扣被拆迁群众的拆迁补偿费及开发商拆迁补偿资金不能按期到位而设下伏笔和规避法律责任。,

    4、没有被拆迁人依法享有自主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必备条款。因为在协议中去掉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必备条款,就可以强制被拆迁群众接受“货币补偿方式”的唯一条件,免去了拆迁人滨江公司提供安置房、过渡房或补发过渡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剥夺了被拆迁人就地安置的权利。违反国务院国办发(2004)46号《关于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违反《长沙市重点工程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指导性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这也是滨江指挥部拒绝使用由长沙市拆管办统一印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四、正由于滨江指挥部“拆管合一”机构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形式上、内容上均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被拆迁人因重大误解,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拆迁人只要确认所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就有权在二年及一年之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所签的《长沙市岳麓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整治工程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对于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违法、违规及不平等、不公平条款,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协商、修改、变更、删除及判令无效。依法追回被违法违规克扣的房屋拆迁补偿费。

    其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重要法律文书,拆迁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以还需要盖章、审批等任何借口扣留协议原件,协议原件必须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当面盖章签字即生效,并将一份原件交被拆迁人自己保存。因此,滨江指挥部应将自2007年岳麓滨江新城项目房屋拆迁以来,所扣留被拆迁群众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交给被拆迁群众核实及保存。

    滨江指挥部还单方面要求对被拆迁人作三次谈话笔录,第一、二次由“工作组”负责记录,由辖区工作人员在场鉴证,谈话内容按照《重点工程建设拆迁行政裁决谈话笔录工作程序》的要求填写;第三次由公证部门现场谈话,出具谈话笔录公证书。而这些资料全部要求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后由滨江指挥部单方扣留。这样一来,被拆迁人即便以后发现上当受骗,也缺乏证据资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开发商与指挥部早就以行政裁决谈话笔录的程序让被拆迁群众签字画押,有口难辩。从而达到迫使被拆迁群众接受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对此,我们认为,由于根据大量资料说明,岳麓滨江新城项目主要是商业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而滨江指挥部等相关部门隐瞒了这一事实,在被拆迁群众不明事实真相情况下所作的任何谈话笔录,及其签字公证都是无效的。

    因此,岳麓区政府应在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拆迁与商业经营性用地拆迁的原则基础上,对商业经营性用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以出价最高的开发商竞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应依法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国务院305号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及被委托拆迁人应依规使用长沙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依规,在公开、公平、公正、自愿、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协议。并将一份协议原件交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留存。


    十五、依法查处岳麓滨江新城违法拆迁 野蛮拆迁
        一系列严重问题 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长沙市岳麓滨江新城违法拆迁、野蛮拆迁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已是数万被拆迁群众,亲身经历,亲眼目睹,亲耳所闻,共同见证的事实。我们要求上级有关机关和部门尽快调查核实,依法严肃处理。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1、依法查处长沙市岳麓滨江新城违法拆迁 野蛮拆迁的一系列严重问题。 

    2、被拆迁单位和私人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商业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严格依法采用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方式出让,以出价最高者为土地使用权竞得者。

    3、依法依规按商业经营性用地提交征地拆迁评估资料,重新按市场价格进行拆迁补偿分类评估;重新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4、凡被拆迁群众要求产权交换,就地安置的,开发商应就地建好安置房,确保被拆迁群众回迁就地安置。

    5、已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存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依法追回被违法违规克扣的房屋拆迁补偿费。

    6、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租赁人应依据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公开、公平、公正、自愿、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将协议原件交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自己留存。

    7、凡因滨江指挥部、滨江公司等违法违规、野蛮拆迁、暴力拆迁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给予受侵害人相应的经济赔偿。

    我们数万被拆迁群众希望岳麓滨江新城的征地拆迁工作,能将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长沙市长张剑飞的民本思想作为思想基础和行为准则。真正做到“不要与民争利 ,一定要让利于民,还利于民!” 因此,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4)46号《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我们请求各级政府等相关机关和各级信访部门不要相互推委,根据我国《信访条例》、建设部《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公开书面答复公开举报和控告的被拆迁群众。

    我们被拆迁群众一定坚持相信党中央,相信各级人大、政府及司法机关绝大多数领导和干部。

    一定坚持依法维权,文明维权,团结维权,誓死维权!一定坚持与官商勾结斗争,与官黑勾结斗争,与一切腐败行为、违法犯罪行为作殊死的斗争!

    牢记:
 
    团结就是力量,

    法律就是武器,

    坚持就是胜利!

 

 【动迁过程】
                            举      报
                  长沙市委、市政府颁发实施的关于
                房屋征收两个地方性规章文件违法违规
  
  我们被拆迁群众对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长政发[2009]第21号文件《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6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的意见》两个地方性规章文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我们认为,上述两个地方性规章文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违反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违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我们现就其具体违法内容提出以下质疑意见。
  
  
  一、举报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违法违规
  
  我们首先质疑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长沙市政府长政发[2009]第21号文件《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规定》)的合法性。长沙市政府在推动长沙市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在没有尽快纠正前期大规模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的一系列错误的情况下,又违法制定颁发和实施地方性规章文件《房屋征收规定》。其全文共19条,于2009年7月23日公布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网”中。称其主要内容是“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 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从起草、颁布到实施,历时一年有余,在诸多法制部门和专家参与起草制订的情况下,这样明显违法违规的《房屋征收规定》竟能顺利出台、颁行和实施,不能不让人震惊和反思!
  
  一、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述规定明确告诉我们以下几点:
  (一)、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二)、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也就说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对公民的私有财产采用国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的权力;
  (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也就说明不能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四)、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必须对公民所征私有财产给予补偿。
  然而,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属地方性规章文件。其规定征收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分为“企业、事业等单位所有的房屋”和“公民所有的房屋”;按其产权分为“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其中公民的私有房产均属“非国有资产”,也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私有财产”。由此可知,长沙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规定》已涉及到对公民私有房产的征收问题,也就是已涉及到“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征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而不能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因此,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征收规定》仅属地方性规章文件,不具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立法权。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并已实施的《房屋征收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规定中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征收拆除公民私有房屋,剥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定权力?应依据我国法律予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可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执行征收拆除公民私有房屋,剥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定权力。
  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与“人民法院”并列为具有同等行使强制执行权力的执行机关,同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同时相应降低了人民法院的执法地位。而且,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授予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执行行政征收拆迁的权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变得可有可无了。因为区人民政府决不会舍易求难,舍简求繁,舍己求人,舍“责成”求“申请”。也就变相地规避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就成了长沙市执行强制征收拆除老百姓私有房屋的主力军。让我们看到了“权力”行为人长沙市政府违法制定《房屋征收规定》;违法进行长沙市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房屋征收拆迁;违法进行行政征收强拆老百姓房屋;违法剥夺老百姓的私有房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系列违法事实。
  因此,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仅属地方性规章文件,不具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立法权。其自行规定“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执行”征收拆除私人房屋,剥夺私人财产权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激化了房屋征收拆迁的矛盾和纠纷;是造成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导火线。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并已实施的《房屋征收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二、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其中的第六项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我们从《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文件名称的语意表述中可知,征收的是“房屋”。而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分为“企业、事业等单位所有的房屋”和“个人所有的房屋”,按其产权分为“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其中公民的私有房产均属“非国有资产”。因此,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仅从其规章名称上可以认定,该房屋征收规章文件已涉及到对私有房产的征收问题,也就是已涉及到“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问题。从而证明长沙市政府颁发的《房屋征收规定》已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这就同样明确告诉我们,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房屋征收规定》无权规定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行政征收;无权规定对私有房产进行行政征收。从而同样证明长沙市政府颁发的《房屋征收规定》已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十六条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长沙市政府已经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征收规定》,在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文本中,以及查询的网络文档中,均没有看到该《房屋征收规定》是否经过了“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的公告及任何说明。与此同时,我们也没有看到长沙市市长签署颁发实施该《房屋征收规定》的命令。因此长沙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然而,我们至今未能见到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的正式公告文本。网络中也仅仅只能在“长沙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网”搜索到标记为2009年7月23日公布的简略文档。既没有说明该文件的通过日期,也没有落款说明其属于那个主体颁布的文件。经查询长沙市的党报,也没有发现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的公告或文本,仅自行在其条款中规定:“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施行” 。而且,我们发现,该《房屋征收规定》施行在前(7月1日施行),公布在后(7月23日公布)。因此,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公布程序。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其中第四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从网上查阅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仅报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没有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没有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备案。而且依法备案的规章,应当向社会公告。法律设置备案的立法意图才能获得实质性的实现。因此,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对“超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已属“超越权限”,“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违背法定程序”的违法规章文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改变或撤销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规定》。
  因此,以上事实与理由证实,长沙市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规定》包括了征收属“非国有资产”的公民私有房屋。超越了立法权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第六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长沙市政府将法律明文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通过制定“规章”的形式颁发施行,属“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及“违背法定程序”。被拆迁群众请求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撤销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规定》。
  
  三、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增加的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述两项法律规则,均严格设定了“征收个人住宅”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就说明,征收私人房屋,不仅仅是给予货币补偿,而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如何理解“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我们认为,至少不应当降低被征收人的原有居住条件,其中包括被征收人原居住住宅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楼层、就医、就学,就业、购物、交通等地区条件、空间条件、环境条件及生活条件等居住条件均应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依法予以保障。然而,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对涉及到被拆迁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规定,对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没有制定任何具体措施
  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第一条称:“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实际上只是借用上述两部法律作掩护,将地方政府的权力扩张到行政征收非国有资产的立法领域,以地方政府规章文件的形式,确立其行政征收非国有资产的权力。
  如果这种偷梁换柱的方式可以成立的话,长沙市政府岂不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制定长沙市《刑事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制定长沙市《民事基本制度规定》?长沙市政府岂不可以取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力?
  如果说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仅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然而,长沙市政府又不具有对法律的司法解释权。
  如果说是对法律条款的执行,却在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全文的19个条文中,找不到一句要执行的《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事实上,该《房屋征收规定》对征收属于非国有资产的私有房产所作的种种具体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找不到的。而且这些规定只主张政府的权力和强制措施,而淡化和削弱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明明是征收拆迁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然而,在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中找不到征收“私有房屋”四个字。显然是有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已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告诉我们,根据立法权限,只有国务院才具有制定“征收个人住宅”及“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具体办法和规定的权力。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等均无权制定其具体办法和规定。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超越其权限所制定的《房屋征收规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四、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违反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及湖南省政府《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我国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第七十一条规定:“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一百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送达方式送达行政文书:(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四)公告送达。送达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然而,在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中,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上述规定应当实施告知的事项,都简约为仅以 “发布公告”的形式所取代。这些原本都需要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予以书面告知的程序规定,均被有意的规避!从而因程序的违法造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程序上得不到保障和保护;导致违法征收拆迁不断发生。从而反映出长沙市政府在制定《房屋征收规定》中,有意简化行政执法程序,有意规避认为对其不利的行政执法程序的动机和目的。
  从法律层位级别上来看,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湖南省政府颁布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均是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的上位法,其效力依法高于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的效力。长沙市政府颁发的《房屋征收规定》不能对抗上述上位法的规定。
  
  五、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违反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控制城镇
  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一)、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长沙市“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该规定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部门?是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还是房屋征收拆迁人?必须依法予以确认。
  首先,我们来看“区征收实施部门”的职权和工作范围。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的第三条、四条、五条、七条、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十七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具体事项均由“区征收实施部门”直接实施。其中包括以下房屋征收拆迁事项:
  1,调查登记核实被拆迁房屋情况;
  2,提供建设项目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
  3,申请组织被征收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
  4,拟定征收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5,报送房屋征收拆迁方案、决定、公告等资料;
  6,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征收拆迁实施;
  7,向银行存入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8,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9,向区政府申请下达房屋行征强制征收决定;
  10,组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行政强制拆除;
  从“区征收实施部门” 直接实施的上述房屋征收拆迁具体事项可以证实,“区征收实施部门”基本上包揽了房屋征收拆迁人的全部实施事项。根据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三条、十六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对房屋拆迁人的规定,可以认定“区征收实施部门” 直接实施的上述房屋征收拆迁具体事项基本上属房屋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二,我们可以依据2009年7月4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岳政发[2009]5号《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部门的通知》来进一步确认“区征收实施部门”到底具体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部门。该《通知》全文内容为:“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长政发[2009]21号)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明确区房屋产权管理局为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自2009年7月1日起按市政府[2009]21号文件要求执行” 。由此我们知道,该《通知》确定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就是“岳麓区政府房屋产权管理局”。 我们以此推定,长沙市其余各区确定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均应是“各区政府房屋产权管理局”。特别要指出的是,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已明确认定长沙市各“区政府房屋产权管理局”就是“房屋拆迁人”。
  其三,作为“区征收实施部门”长沙市各“区政府房屋产权管理局”按其行政工作范围实际上就是各区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时又成了各区实施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人”。根据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4]46号《关于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违反了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国办发[2004]46号《关于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上述法规规定。
  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中所称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实际上是一个“拆管合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上房屋拆迁拆迁人的双重身份的违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4]46号《关于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 “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地方政府不能违法直接参与房屋拆迁,只能依法行使其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职权。不能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更不能滥用行政强行征收措施。
  因此,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拆管分离”的规定。区政府房屋产权管理局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
  
  六、请求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依法撤销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实施《房屋征收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对长沙市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进行“行政征收”;要对近两年来违法拆迁造成的所谓拆迁“钉子户”的私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然而,长沙市历年来还有4.8万多被拆迁户没有得到安置;因违法拆除大量新楼房,砍毁大量树木绿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没有依法查处;因暴力拆迁打伤被拆迁群众没有依法查处;因野蛮拆迁损毁被拆迁群众财产没有依法赔偿;因未依法补偿安置的被拆迁群众大量的投诉、控告、信访、上访没有依法答复和解决。长沙市人民政府又颁发实施《房屋征收规定》,再次强力推进长沙市最大规模的违法征收私有房屋,统一板块拆迁的圈地运动,己严重违反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
  “行政征收”是法律所严格限定的政府行政行为,特别是对“非公有财产”的征收;为防止地方政府不自觉的权力扩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权限和法律程序。
  因此,“行政征收”是一种执行法律的活动。必须在法律界定的规范内制定“行政征收”的法律规定。我们质疑长沙市人民政府超越了法律所限定的权力,突破了法律的界限。因此,该《房屋征收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应属违法违规的地方性规章文件。请求北京方面首长及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
  
  
  二、举报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的意见》违法违规
  2009年8月6日,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在网上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拆迁意见》)。该《拆迁意见》是对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拆迁具体实施的指导和补充意见。我们通过该《拆迁意见》与《房屋征收规定》的对照,就更全面、更具体地了解《拆迁意见》与《房屋征收规定》违法违规的共同所在。我们在质疑《房屋征收规定》的基础上,对《拆迁意见》提出以下质疑意见。
  
  一、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提出统一
  “推进板块拆迁”“征收储备用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的总体思路提出:“推进板块拆迁”。具体意见为:“加大拆迁力度,推进板块拆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推进拆迁工作。园区用地、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实行成片、成块、成建制拆迁,对跨线房屋整栋纳入拆迁范围。将拟征土地纳入储备范围,由土地储备中心实行储备。
  我们认为该《拆迁意见》的上述总体思路及具体意见,提出“板块拆迁”及“储备土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板块拆迁”及“储备土地”范围的土地开发用途一般均包括了“公共利益用地”和“商业经营性用地”两种性质不同的土地用途。
  
  “公共利益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作出上述相同的规定。证明“板块拆迁”范围中公共利益用地,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商业经营性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二)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作出上述相同的规定。证明“板块拆迁”范围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等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而不能采取行政征收方式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将“公共利益用地”和“商业经营性用地”两种不同性质用途的土地,实行“推进板块拆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其主要目的,是要以“公共利益用地”的名义,采用行政征收的方式,大规模地征收“商业经营性用地”; 大规模地违法行政征收拆迁老百姓的私有房产;低价征收,高价出售;与民争利。
  特别是,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提出统一“推进板块拆迁”“征收储备用地”严重违反新颁发施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关规定。
  
  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该法律规定明确告诉长沙市各级政府:不得因商业经营性利益的需要,违法决定拆除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然而,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将“公共利益用地”和“商业经营性用地”两种不同性质用途土地上的无论是公有房屋,还是私有房屋;不管是棚户房屋,还是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新建房屋,全部采取“板块拆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强力推进大规模的房屋行政征收拆迁,公开对抗国家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请求国务院、湖南省及长沙市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对长沙市各级政府颁发、实施严
  
  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地方性规章文件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纠正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条规定:“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我们恳请各级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长沙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和中共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根据公民举报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查处。
  因此,中共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的总体思路提出:“推进板块拆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推进拆迁工作”; 以及“将拟征土地纳入储备范围,由土地储备中心实行储备”。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规定
  区政府为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及由区城管
  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
  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与市政府《房屋征收规定》均规定区人民政府为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区征收实施部门”为行政征收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实际上都是 “拆管合一”的行政拆迁管理部门加上拆迁人的双重身份。严重违反国务院关于实行“拆管分离”的规定。
  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提出行政强拆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市拆迁办已作出拆迁行政裁决的,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拆迁办在5日内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市政府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责成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另一种情况是,实施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从上述两种行政强拆的情况我们发现,一种是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另一种是由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证明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扩大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这就是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要求加大拆迁力度,实施强制拆迁的主要措施和手段。均违反法律规定。具体质疑意见与前面“质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的合法性”的相关具体质疑意见一致,不再复述。
  
  三、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大力推行
  “货币补偿、提供房源”的基本安置方式,
  侵害了被拆迁人依法自愿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
  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对房屋征收拆迁的安置方式强调,大力推行“货币补偿、提供房源”的基本安置方式,掩盖了强制被拆迁人只能接受“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的事实。被拆迁人依法要求产权置换、就地安置等安置方式均被无理拒绝。
  所谓“提供房源”,实际上绝大部分房源是期房。而且,这些所谓的“期房”有些还只是一张图纸;有些是还未动工建设的荒郊野地;有些没有完成房屋建设工程总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均不能向购房者预售,不能作为拆迁安置用房源。否则,所谓“提供房源”均属违法欺骗行为。
  根据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4]46号《关于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大力推行“货币补偿、提供房源”的基本安置方式,实际上侵害了被拆迁人依法自愿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
  
  四、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证实长沙市政府
  至今没有自管和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办法等配套政策
  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第三条第7项要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尽快拿出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认定办法以及自管和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办法等配套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拆迁意见》的上述要求,我们才知道长沙市政府近年来已拆迁了大量的国有企业自管和直管公房,竞然还没有自管和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办法等配套政策!大批国有企业职工数十年居住在国企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在长沙市近年大规模的国企改制和房屋拆迁中,不能依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造成大批国企职工下岗失业,无家可归,流离失所,惨不忍睹!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拆迁人拒绝依照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与租住在国企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的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国企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的被拆迁户实施违法拆迁、野蛮拆迁、暴力拆迁。已造成被拆迁户赴京上访,至今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
  根据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说明“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强制性条款,拆迁人必须遵守。因此,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证实长沙市政府至今没有自管和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办法等配套政策,而且违反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述的强制性规定。
  
  五、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公布成立
  全党、全政、全市最大规模的征地拆迁组织机构,
  造成最大规模的私房征收、板块拆迁的违法局势
  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公布“成立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顾问,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绩效办、市农办、市综治办和各区、县(市)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指导。进一步充实征地拆迁、城管拆违执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工作力量,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区财政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全面统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
  成立如此庞大的全党、全政、全市最大规模的征地拆迁组织机构;形成了“党政合一”、“官商合一”、“拆管合一”、、“公房私房合一”、“征收招标合一”、 “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合一”,与民争利的最大规模的私房征收、板块拆迁的违法局势;从而不断制造和激化房屋拆迁矛盾和纠纷。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4]46号《关于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第六条规定:“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合理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国务院国办发[2004]46号《关于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地区,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我们认为,长沙市委、市政府应停止大规模的征收拆迁公民私有房屋;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尽快将遗留的4.8万户被拆迁群众合理安置好,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尽快纠正前期违法拆迁侵害被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一系列事项。加大对前期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六、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强调
  “个案强拆”及“拆迁株连”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第22条强调:“在稳步推进强拆程序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协调为主,个案强拆的原则”; 第28条强调:“对恶意干扰阻碍征地拆迁,纵容支持家属、亲属不配合征地拆迁的党员及行政监管对象,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征地拆迁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将征地拆迁工作与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挂钩,奖优罚劣,同时对不支持配合征地拆迁的党员干部采取诫勉谈话等组织措施”。
  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强调的所谓“个案强拆”原则,也就是 “杀一儆百” 原则;“拆迁株连”原则也就是“处罚亲属” 原则。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4]46号《关于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第八条规定:“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而且,我国立法与执法原则是反对殊连处罚。然而,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强调,“个案强拆”原则和“拆迁株连”原则,对干部、党员不支持、不配合征地拆迁;纵容、支持家属、亲属不配合征地拆迁,采取诫勉谈话等组织措施,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问题的关健是,绝大部分干部、党员不支持、不配合征地拆迁的原因是对违法征地拆迁不支持,不配合;同时也支持其亲属抵制违法拆迁。这完全符合国务院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难道也要被采取“个案强拆” ,“杀一儆百”?! 难道也要被采取“拆迁株连”,“处罚亲属”?!因此,长沙市委市政府《拆迁意见》强调“个案强拆”及“拆迁株连” 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对长沙市政府《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和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上述质疑意见充分证明,上述这两个地方性规章、文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违反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违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地方性法规。
  我们将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拆迁意见》两个地方性规章文件与我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发现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拆迁意见》所规定的绝大部分内容是约束、限制、处罚被拆迁群众的;而我国的法律法规所作出的规定绝大部分内容是约束、限制、处罚执法的政府官员的。前者为了急功近利;后者为了长治久安。这就体现出两种不同的立法思想和目的。长沙市《房屋征收规定》、《拆迁意见》的立法思想和目的是功利性的,极力限制被拆迁群众的权益,极大限度扩张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权力和利益,急功近利,损民利己。自古以来,治国必治吏,治国必治官,故立法也应如此。以此推理,治市也应如此,不能 “治市必治民”,而要 “治市必治官”。只要官被治好了,长沙市就一定能治理好!长沙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们应好好悟一悟这个治国与治市的道理。    因此,请求北京方面的首长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长沙市政府《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的意见》两个地方性规章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滨江新城被拆迁群众
                              2009年9月20日
                联系方法:长沙市岳麓区岳银小区14栋1门602浣铁军
                                13975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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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8

鬼子进村,无锡非法拆迁露黑幕【转】

鬼子进村,无锡非法拆迁露黑幕

发表于 2009-11-6 23:36 


我们是无锡市蠡湖街道夏家边小潘巷的63户业主,在拆迁的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无锡市各级政府违法行政,不顾人民群众的利益,打着城市建设的旗号公然违法抢劫老百姓的合法房屋,气焰嚣张、横行霸道、倒行逆施,视人民财产如草芥!恳请国家各级机构制止无锡市政府的罪恶行径,还人民一个公道,救党国大厦于将倾!
一、
拆迁补偿方案近乎明抢
我们的房屋别墅样式,设计先进、质量优异、外形美观,每户面积平均为240平方米。在相当位置买到我们同等的房屋需每平米2万元,安置房的价格是35百元每平米。补偿价仅还不到市场价的1/5,这不是明抢是什么?!什么国家哪个时代有这样的道理?!
二、
拆迁批准文件公然违法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拆迁许可文件作出之前必须听证而拆迁许可文件作出前未经听证《宪法》和《物权法》都规定拆迁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小潘巷拆迁既不是修铁路也不是筑水库更不是建核弹基地,安置房哪里不好建?为什么非要拆倾注了我们全部心血的“别墅区”?!哪有专拆新房不拆旧房、非拆别墅而不拆草屋的混蛋道理?!实质就是地方政府已将吧拆迁当生意做了,根本不考虑老百姓的利益和感受。拆迁人是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属政府直接进行拆迁,违反了国务院禁止政府机关直接介入拆迁的规定。三、
违法、暴力拆迁肆无忌惮、无法无天
12009114早七点,我小区进来100多名黑社会分子(纹身、光头)和300多名农民工,名义上是到小区里伐树,实质是利用黑社会分子对拆迁人进行恐吓和人身威胁;
2、拆迁办威胁让业主的公司关门、威胁让有家属在政府、事业单位上班的业主的家属失业;
3、将小区的摄像头拆除;
4116下午,无锡城管无任何手续,将小潘巷182号围墙强行拆除。

我们绝不允许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今天这样肆无忌惮的政府违法行政的行为肆意横行,为了多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中国共产党的荣誉、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的尊严,依法查处无锡市各级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还我们一个公道!
政府不知人民有多苦,人民不知“拆迁”有多坏!
华夏有明日,神州有青天!


无锡市滨湖区小潘巷全体业主
200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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