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9

公安机关是否应该出具报案回执单?

公安机关是否应该出具报案回执单?

问:我去派出所报案,登记完具体情况后,为了以后我能提供证明。请问,派出所是否应该给我们出据一份报案的回执单?

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应当接受,并登记备查。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报案人或者违法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者投案。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综合上述规定,派出所是否应该给报案人出具回执单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要求。如果以后要提供证明,可以让派出所出具证明,或申请办案机关调取报案材料,也可以委托律师调取报案材料。


【转自】http://lawyersky.fyfz.cn/blog/lawyersky/index.aspx?blogid=24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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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8

全国620楼盘成本曝光 行业整体利润率超30%【转】

全国620楼盘成本曝光 行业整体利润率超30%

为回应外界对"我国地价占房价比例平均为23.2%"的质疑,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了全国620个监测项目的土地成本。数据显示,大多数项目的地价占房价比例在15%~30%之间,其中,最低比例为5.3%,最高为58.6%。

昨日,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该数据证明了房地产行业利润率偏高的现实,但在目前的形势下,打压市场的政策不会出台,平抑上涨过快的房价才是主要调控方向。

行业整体利润率30%~40%

国土部公布的数据显示,620个案例中,东部地区共有316个,地价占房价比例平均为27%;中部地区共有158个,地价占房价比例平均为21%;西部地区为146个,地价占房价比例平均为18%。

另外,超过半数的项目地价占房价比例在15%~30%之间。地价占房价的最低比例为5.3%,最高达58.6%。

"在更极端的案例中,地价占房价的比例甚至在5%以下。"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价所所长赵松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23.2%是整个行业的平均值,算上约30%的建安成本,12%~15%的税费成本,房地产行业的整体利润率在30%~40%之间。

"管理和销售成本都包含在税费中。"她同时表示,在国家调低自有资金比率后,开发商投入的资金量减少,实际利润率更高。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杨红旭则对每经记者表示,除去融资和公关成本,上市房地产企业的税后净利率接近20%,少数企业甚至达到40%~50%。

他称,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率在1999年由负转正,随后便进入上升轨道。2007年,全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略高于10%,比全社会平均值高出4个百分点。"房地产行业仍是高利润行业。"

灰色成本让开发商守口如瓶

但要想获得房企更为细致的成本数据,仍然十分困难。

"哪个开发商会说实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商向记者表示,影响房价的主要因素是供求关系,而不是成本。因此,国土部公开该组数据"毫无意义"。

在凤凰卫视的一档访谈节目中,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曾表示,让开发商公开成本如同让老公公开老婆的三围一般,是不可能的。

"灰色成本是开发商最难以启齿的部分。"某证券公司分析人士向每经记者表示。昨日,CCTV《经济半小时》节目爆料,郑州的一家房企成本清单显示:各级行政部门的税费占20%。比赵松的测算高出至少5个百分点。

该报道同时称,开发商为牟取暴利更改容积率的现象屡见不鲜,地方政府则成为公关对象。

"国土部公布620个项目的土地成本是件好事,但如果能借此公开房地产开发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其意义将更重大。"杨红旭表示。

托市但不托房价

除国土部之外,近期,国家统计局和国税总局连续调研房企,指向成本构成和税费结构,并一度引发"政策转向"的猜测。

"在出口、消费等经济基本面仍没有根本好转的情况下,房地产业的政策不会反向操作。"上述分析人士向记者表示,在实体经济中,只有房地产、汽车等少数产业具有较为强劲的需求,并成为拉动GDP的重要力量。

但快速上涨的房价有可能受到抑制。该人士称,高企的房价已经成为居民的负担,并抑制了其他行业的消费。因此,在政府继续托市的基础上,房价飞涨的势头可能会得到遏制。

杨红旭也认为,未来有可能出台一些平抑房价的措施。他表示,二套房贷政策的收紧是一个信号,表明政府已经意识到泡沫的存在。

这种观点已成为业内的主流。昨日,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中一在《�望》上撰文指出,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对下半年来说,一方面要维护上半年房地产市场的回暖态势;另一方面则要防范少数城市高地价、高房价等问题的蔓延。


【转自】http://finance.qq.com/a/20090728/001397.htm



国统局数据显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趋缓【转】

2009年07月28日05:22   东方网 郭晋晖

国家统计局昨天公布的数据显示,受累于金融危机,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此种情况也带来了居民消费性支出增幅的同比下降。专家预计这种趋势很难在今年内发生逆转。

昨天,国家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6.5万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资料显示,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56元,同比增长9.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2%。

与去年同期相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下降了4.6个百分点。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表示,增幅下降说明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实体经济和劳动者工资水平的负面影响仍在继续。

苏海南认为,居民收入增幅下降的趋势在今年内将很难逆转,今年全国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速肯定是减缓的。

"据 统计局数据,今年一季度平均工资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个多百分点。去年是17.2%,今年全年预计要下降四五个百分点,增幅降为12%~13%。"苏海 南说,由于这个数据并没有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果把这些单位的员工也包括进来,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速可能只有8%左右。

昨天统计局还公布了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979元,同比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3%,与去年同期相比,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幅下降了4.8个百分点。


【转自】http://finance.qq.com/a/20090728/0008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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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1

浅谈证据标准及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 【转】


浅谈证据标准及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

 证据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作出正确处罚决定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证据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和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什么样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涉及证据标准及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的问题。什么是证据标准?怎样审查证据标准?各类证据具体要求有哪些?这些成为我们在执法实践中收集、调取、保存、取舍、运用证据材料要解决的问题。

 一.证据标准

 所谓证据标准亦称证据的采用标准,指反映证据的基本特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基本原则,即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反映案件事实真相。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表现形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者构成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执法实践中,我们要根据证据标准来确定我们所要收集的证据的方向、范围,还要根据证据标准来审查己收集到的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

    (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

    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审查内容包括: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这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

    执法实践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除了要审查每一个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外,还必须审查各个证据材料之间是否有关联性,所有的证据只有有机的构成一个证据链,相互印证,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才能构成定案的依据。所谓的当事人的人品、人格、名誉等品格证据、当事人过去实施的某一行为的过去行为证据等与案件无关的“类似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也不能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事后证据”作为证据使用。

    (二)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即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下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违反正当程序、权义告知程序、正当方法等;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于段获取,并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复议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5。域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明材料;6。不具备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真实性的审查内容

    真实的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还原为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对单一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由于证据的真实是人们事后收集、汇总、推理而得出的真实,它与客观真实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对证据必须严格审查,甄别其真实性。真实性的审查内容包括:1。证据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问、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复制品、复制件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效力大于传来证据;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当事人是否具有有利害天系,这是从主观因素上判断证据的真实性;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下列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行案依据:1。当事人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不被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复制品、复制件;2。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3。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提供的证言;4。不具有实真性的其他证据,如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评论等。

 二.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

 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才能具备证明资格和证明能力,才能作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定案依据,但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是从总体上把握证据的标准,具体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每一种具体证据,除要根据证据的“三性”进行总体审查外,还要根据每一种证据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各类证据在法律上具有各自的具体要求,每类证据只有符合该具体要求,才能成为定案依据。

    (一)书证要求

    书证是指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一切物品,包括文字书证、图画书证、影印书证等。

    书证具有以下特点:1。书证所记载表达的思想内容是人的意思表示的信息;2。书证是以其所记载和表达的人的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3)书证是记载内容的表现载体多种多样.不仅仅限于纸张。

    收集书证,或者说.能够起证据作用的书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书证原则上应为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收集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3。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谈话类记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此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还必须符合其规定。

    (二)物证的要求

    物证是指物体的外形、质量、状态、存在方位、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物质痕迹。凡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物质痕迹都是物证,包括物品、痕迹、微量物之类。物证具有以下特点1、物证是以其存在之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2、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独立与人的主观意志之外;3、物证具有较强证明力。

    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证明该物件的照片、录象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的一部分。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电子储存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和手段所反映的资料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及其他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在我国最早是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实行)中创设,《行政诉讼法》也作了确认。

    由于视听资料是用科技手段制作而成,其产生后也容易被毁损、遗失或修改,因此,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收集有关资料应为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原始载体是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载体的正本。原始载体因被毁损、遗失或通过正当程序能够收集,可以收集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这是因为视听资料复制简单,且复制件与原件难以区别,为了保证其真实性、客观性,收集视听资料应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要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这不仅是为了进一步确认声音内容,也是为了审理案件,确认证据的需要。

    (四)证人证言的要求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自然人就案件的有关情况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其特点是:1、证人证言是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能够理解作证的法律意义,承担作证的法律后果的自然人所作的陈述;2 、证人证言的内容是案件有关情况,包括证人直接感受的案件事实和转述他人直接感受的事实;3、证人证言是自然人直接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2、每一份证言材料上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系证明人本人所作陈述。 3、注明证人出据证言的日期(年、月、日) 4、附有居民身份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鉴定结论的要求

    签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根据委托或聘请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书面意见。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具有重要意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其特点是:1、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结论;2 、是根据法定程序和科学理论作出的是非分明的结论性意见;3、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专门性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

    鉴定结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2、委托人或者委托单位向鉴定部门提交的材料。所提 交的相关材料应是依法提取的涉案材料。3、具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科学技术手段的说明。4、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应有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是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部门。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5、鉴定文书应当具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鉴定如经复核的,复核人员也应签名。6、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分析获得的,应当说明分析的过程。

    (六)现场笔录的要求

    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案件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现场记录是行政执法过程特有的法定证据,既是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为了适应行政审判的特殊性而设置的。其特点足:1、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所作书面记录,具有现时性。2、是针对有关的案件现场、物品所作的调查笔录,具有客观性。3、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对方当事人共同签名认可,具有真实性。

    现场笔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由法定的执法主体,即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制怍,不能由他人完战。

    2、应当载明制作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案件现场、物品的情况。

    3、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没有行政相对人或有关证人签字或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怍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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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强制拆迁行为违法案判决书【转】

喻朝万诉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迁行为违法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沙法行初字第84号

原告喻朝万,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家桥村周家院子社。

委托代理人滕言平,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

法定代表人蒋国富,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文毅,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喻朝万认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2007年4月27日对其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于200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滕言平,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文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家桥村居民,于2001年6月19日取得沙区国土局填发的渝沙集用(2001)字第6346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享有陈家桥镇陈家桥村9社86平方米集体建设土地的使用权。2001年8月,原告在该《集体土地使用证》划定土地上修建了248.47平方米房屋用于居住。2003年9月27日,重庆市政府以渝地(2003)845号批复,批准沙坪坝区实施西部新城规划建设用地,将陈家桥镇陈家桥村周家院子社的集体土地予以征用。原告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但原告并未与拆迁安置单位就房屋安置问题达成协议。2007年4月27日,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趁原告外出家中无人之际,对原告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原告住房为合法建筑,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自身没有行政强制拆迁的权力,其擅自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其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被告辨称,原告喻朝万原系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家桥村周家院子社村民,在当地有住宅一套。根据重庆市政府渝地(2003)845号批复,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家桥村周家院子社的集体土地将被征用,原告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原告不同意按法定的征地拆迁安置标准进行拆迁安置,试图自行制定标准,强行要求多给补偿。因其住宅所在地系规划的拆迁安置还建房所在地,由于还建房迟迟不能动工,严重影响其他拆迁户的安置利益,且由于原告房屋周围都在进行施工,原告的房屋安全受到影响,已经成为危房,如不及时拆除会威胁原告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故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于2007年4月27日对该住宅实施了拆除。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准备与原告喻朝万签订的征地安置协议书;2、沙坪坝区征陈家桥镇国土所2003年9月15日制作的关于喻朝万房屋的房屋拆迁登记表;3、2001年6月6日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制作的编号为沙陈(2001)014号土地登记审批表; 4、2004年12月19日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制作的关于喻朝万户的《村民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5、2003年11月26日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制作的关于喻朝万户的《村民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登记表》;6、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制作的《陈家桥镇陈家桥村周家院子(9)社住房安置发放表》;7、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与沙坪坝区征地拆迁办公室2006年8月16日对原告喻朝万作出的通知书;8、《重庆市征地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原告向本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2、渝沙集用(2001)字第634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3、原告住宅室内、外照片各一张; 4、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3)845号批复;5、陈家桥镇国土所制作的房屋拆迁登记表6、原告对其房屋面积的计算图;7、原告房屋拆除后的照片一张。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2、4、5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证据材料1、3、6、7、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证据材料缺乏真实性且与被告实施的拆除房屋行为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实施的拆除房屋行为的合法性;对证据材料8提出异议,认为上述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虽系现行有效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材料1、2、4、5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证据材料3、7、提出异议,认为上述照片是原告单方制作,真实性存有异议;对证据材料6提出异议,认为不符合证据要求,不属于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2、4、5能够证明原告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且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证据材料1是拆迁双方征地拆迁安置协议,由于没有被拆迁人的签名,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且与被告实施的拆除房屋行为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证据材料3是行政机关依法制作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且能够与原告提供证据材料2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证据材料6、7、8与被告实施的拆除房屋行为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证据材料1、能够证明原告的身份,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材料2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且能够与被告证据材料3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材料3、7能够反映原告房屋曾经存在及被拆除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材料4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且能证明原告房屋在被征地范围内,属于应拆迁房屋,本院予以采信;证据材料6不符合证据标准,缺乏客观性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喻朝万原系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家桥村村民,于2001年6月19日取得了渝沙集用(2001)字第6346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了在陈家桥镇陈家桥村9社集体建设土地上修建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2001年8月,原告在该集体土地使用证划定土地上修建住宅房屋一栋,但未办理该住宅房屋的权属登记。2003年9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地(2003)845号批复,同意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西部新城规划建设用地,同意将插拿湾社、周家院子社、饭堂院子社共计515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将陈家桥镇陈家桥村周家院子社等农村集体农用土地共计49.6744公顷予以征用。原告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但原告并未与拆迁安置单位就房屋安置问题达成协议。2007年4月27日,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原告修建的住宅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自身没有行政强制拆迁的权力,其擅自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其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于2007年8月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原告喻朝万所有的位于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家桥村周家院子社的乡村房屋在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3)845号批复所确立的征地范围内,属于应拆迁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如被征收对象阻扰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作为镇人民政府,法律并未赋予其以征地拆迁的名义实施强制拆迁的权力,故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27日对原告房屋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2007年4月27日对原告喻朝万位于陈家桥村周家院子社的住宅房屋强制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昊

                                                审  判  员  戴建国

                                                代理审判员  秦湛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欧阳一夫


【转自】http://www.cqspbfy.gov.cn/Information/InformationDisplay.asp?NewsID=3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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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城杂谈] 史上最牛的“大忽悠”开【转】

成都』 [蓉城杂谈] 史上最牛的“大忽悠”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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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hj8 提交日期:2009-7-20 19:36:06
  成都市锦江区菱窠路本是一条通往四川师范大学本部北大门的一条区间小路,目前锦江区政府正在将其拓宽为29米宽双向四车道的次干道,道路的东侧即为闻名的李颉人故居。就在这条人文气息浓郁的道路西侧,自2007年开始,诞生了一个史上最“牛”的也是史上最敢“忽悠”的开发商和楼盘——四川辉皇富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所开发的“爱丁郡院”楼盘。
  敢将城市公共绿地围合进小区——牛在胆大
  走进爱丁郡院小区,笔者看到该小区已经建设快完工了,目前正在做后期绿化和总坪,围墙及大门已经建好。在该小区的中庭部分有很大一块健身用地和绿化地,三三两两地新栽了几颗小树苗,初一看,跟别的小区没什么两样,按理这部分绿化地块就应是作为小区的绿化配套并计算进绿化率的。然而,就是这块近11亩并被开发商拿来大肆宣扬的绿化地块其实并不属于该小区,而是城市的公共绿地,几乎所有的购房业主均被开发商蒙在鼓里。
  
  
  虚假宣传——牛在“忽悠”方式
  在笔者手里拿到的该开发商销售时的一份宣传资料来看,该楼盘无疑最大的卖点就其绿化了,“近80米楼间距、近50%绿化率,家家观景,户户赏花”这些广告语成了该楼盘所有宣传资料几乎必写的广告词,而在宣传资料里,小区的用地面积居然将城市公共绿地也包含进去写成了30亩。但笔者从该楼盘报规划时的总平面图上看到,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明确标为12857.25平方米,约为19亩。开发商的这一“忽悠”,竟然把675户业主都蒙住了。
  而从开发商发布的宣传该楼盘的网站上看,里面也赫然写着“占地近30亩”“绿化率50%”的字样,笔者将其网页的页面截图如下:
   笔者随意在百度搜索里输入“爱丁郡院”字样,跳出近几十个介绍该楼盘信息的网站,几乎没有一个网站里面明确标示出该楼盘的用地面积只有19亩,更不用说有“城市公共绿地”字样了,更多的则是“项目占地约30亩,由5栋18层电梯洋房组成,面积从45~118㎡不等;30米到80罕有的小社区大尺度楼间距;小区里还有横贯社区的景观长轴,长约150米、宽达30米,以不同树林主体形成层次感极强的风景带;入口处有水体、景观平台迎候你归家的心情;坡体的设计丰富了空间变化,将观景视界生动拓展”等字样的宣传语。笔者试着打开点击率较高的搜房网及对该楼盘的介绍信息页面,里面显示的信息是“占地20000平方”,即约30亩。从以上情况来看,该开发商四川辉皇富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管是在自己的宣传资料还是对外提供给媒体的信息来看,显然都刻意强调了该楼盘占地为“约30亩”,”绿化率为50%”。作为不知情的购房业主,不上当显然是不可能的。
  
  封闭小区内建街道社区的办公用房——牛在创意
   在该小区内的中间部位,也即属于城市公共绿地一侧,笔者见到了一幢3间开的平房。经购买了该楼盘的业主G小姐介绍,该幢建筑为开发商专门给街道社区建的办公用房,“将来如果社区办公室搬到小区里来办公,处理整个街道的事务,则外面办事的人即可以随意进出小区,小区安全将毫无保障,业主生活也会受到极大干扰,本来国家就不允许在住宅小区内办公,开发商的做法实在太过份了。”G小姐气愤地对笔者说。
   经笔者了解,该小区的众多业主在知道事情的真相后,多次找到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态度极为蛮横,甚至让保安拒绝业主进入小区谈判,为此,保安曾对业主动粗并导致110多次出警。
  据业主G小姐介绍,就在2009年7月19日,该开发商的副总在四川视台记者的质问下,才承认了该小区绿化为城市公共绿地的事实,并解释说正是因为这块地为政府的公共绿地,所以才会在上面建街道社区的办公用房,同时还口口声声说这是政府的要求。
   “不排除开发商与街道或政府有私下交易的可能,规划审批部门可能也有问题,如果开发商还是这个态度,不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就会集体上访,市政府省政府我们都会去。”另一位业主L小姐也气愤地说。
  
  城市公共绿地内的“社区办公用房”
  对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不以为然——牛在麻木不仁
  2009年7月18日前后,就在业主集体与开发商交涉的过程中,也引来了四川电视台的“新闻现场”栏目组及“第一房产”栏目组前来现场进行采访和报道,对此,开发商采取了回避和不理睬的麻木态度,对于媒体和舆论显得极为不以为然。
  在电视媒体当天的采访报道中,除了提到了公共绿地的问题外,也对该项目存在的其它多处擅自变更规划的地方进行了报道。
  报建规划批得很奇怪——牛在规划
  “既然知道这块地是城市公共绿地,政府特别是主管的规划局还要审批通过,并给开发商核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这是为什么?”这不仅仅是业主G小姐心中的疑问,也是所有业主和关心此事的市民心中的疑问。
  笔者从该项目报规划审批后的总平图上看到,主管审批的规划局在审批该总平面图时,明确在社区用房处上打了“×”,同时,在该总平面图的左上角作了几行批示:“先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待公共绿地地下空间国土手续及社区用房相关手续完善后再发工程证正本”,该总平面图的签发日期为2007年6月28日。
  从上述批示可以看出:(1)规划审批部门在审批该项目时已经知道项目中含城市公共绿地;(2)开发商报建时城市公共绿地及地下空间、社区用房不符合规划,手续未完善。由此,笔者不免产生疑问,既然主管部门知道项目报建不符合规划,手续未完善,为何还要给开发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虽然只是发了一个副本,但笔者不明白,副本与正本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如果万一开发商不能完美公共绿地及社区用房的手续,则该所发的副本是有效还是无效?
  对此,恐怕只有主管审批的规划部门才能解释了,或许,作为弱势群体的业主永远也得不到真实的解释。
  
  
  

小区中央的城市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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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oplechina 回复日期:2009-7-20 19:42:00
  这个黑心黑肺的开发商,我祝你断子绝孙,!!!

作者:donn_li1974 回复日期:2009-7-20 19:42:00
  写的好!

作者:joyce0914 回复日期:2009-7-20 19:47:00
  过分过分过分!!!

作者:joyce0914 回复日期:2009-7-20 19:48:00
  强烈要求开发商还业主一个公道!!

作者:奋斗小鹏鹏 回复日期:2009-7-20 20:00:00
  就在我家旁边的嘛!~

作者:121403 回复日期:2009-7-20 20:18:00
  什么人修什么样的房子!干脆把龙泉框进地图说是 小区后花园算了!

作者:peoplechina 回复日期:2009-7-20 20:39:00
  请天涯的网友都来支持我们一下!!
  请政府拿出公信力,为我们所有购房户做过公正的决断!!!!!

作者:ahmao75 回复日期:2009-7-20 20:51:00
  这些人为了钱真是啥都能“忽悠”,太坏了!

作者:clyym 回复日期:2009-7-20 21:09:00
  

作者:happy5422519 回复日期:2009-7-20 22:30:00
  太过分了,这种KFS不收拾不足以平民愤,一定要和KFS斗争到底!!!

作者:逆行才是美 回复日期:2009-7-20 22:33:00
  这种KFS真该去XX了,卧曹泥马!!!!!

作者:爱丁维权 回复日期:2009-7-20 22:51:00
  我们是小小的弱势群体,但相信只要我们拿出愚公移山的勇气,有迎着困难上的准备,我们就一定能成功!!!

作者:幸福哈叭狗 回复日期:2009-7-20 22:54:00
  黑,实在是太黑了
  支持维权~

作者:我的房啊 回复日期:2009-7-20 22:57:00
  KFS凭啥子这么牛?
  奉劝你一句,中国房地产是一份很有前途的职业,好好干吧!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如果你乱来,就是你的不对了,迟早有报应的一天!

作者:juan_1983_0 回复日期:2009-7-20 23:16:00
  这些业主的心情大家应该能感同深受,多数是用全家一辈子的积蓄买了这套房子,盼星星盼月亮的等着交了房结婚置业,把一切美好的憧憬都寄托到这套房子上,结果等来的是这种结果,真的是……

作者:juan_1983_0 回复日期:2009-7-20 23:21:00
  大家记住 ---四川辉皇富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这个开发商太不要脸了,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作者:lhw33 回复日期:2009-7-20 23:33:00
  广告虚假,简直就是欺诈!
  kfs没有良心!不得好报!

作者:CK风月无边 回复日期:2009-7-21 00:04:00
  跟重庆南岸区著名的“一棵树”小区有一拼

作者:donn_li1974 回复日期:2009-7-21 00:40:00
  黑奸商加黑社会===爱丁郡院

作者:子居南 回复日期:2009-7-21 09:18:00
  KFS真是不要脸耶~~~强烈抗议并制裁他!!!给他点颜色看看!!!

作者:yixiao1027 回复日期:2009-7-21 09:29:00
  卑鄙无耻的四川辉皇富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还我绿地!坚决维权!!!!

作者:scuzhangmin 回复日期:2009-7-21 09:35:00
  无耻啊!!!

作者:tianxiadiqi22 回复日期:2009-7-21 10:04:00
  见的多就不奇怪了!和谐社会都这样的。

作者:lwss072 回复日期:2009-7-21 10:50:00
  无耻开发商!欺骗消费者!
  
  

作者:peoplechina 回复日期:2009-7-21 10:52:00
  谁也没有想到当上海“倒楼门”尚未尘埃落定,我们和谐,开放,平等的成都就出现了“爱丁门”,这到底是我们老百姓的悲哀,还是政府的悲哀,我们都已无言,但这绝对是我们的悲痛!!先进的,希望全世界人民都喜爱的成都,你是否会以“爱丁门”作为你向全国,全世界推销自己的名片!!!!

作者:爱丁受害者 回复日期:2009-7-21 10:54:00
  卑鄙无耻的开发商!!!!祝你们全部不得好死!!!出门被车撞死!!吃饭噎死!!!喝水呛死!!!!!

作者:归根到底_ 回复日期:2009-7-21 11:11:00
  大家记住 ---四川辉皇富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这个开发商太不要脸了,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用全家一辈子的积蓄买了这套房子,盼星星盼月亮的等着交了房结婚置业,把一切美好的憧憬都寄托到这套房子上,结果等来的是这种结果,真的是……

作者:xiaoguaihouhou 回复日期:2009-7-21 11:44:00
  
  四川辉皇富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你娃这回是“辉煌”了一把
  无良奸商~~~~~~·骗咱们老百姓的辛苦血汗钱 良心何在!!
  
  
  
  

作者:过客爱丁 回复日期:2009-7-21 13:08:00
  坏人应该得到惩罚!

作者:Zhy8215 回复日期:2009-7-21 13:46:00
  坏人应该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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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农夫六拳 回复日期:2009-7-21 14:07:00
  作者:juan_1983_0 回复日期:2009-7-20 23:21:00
  
    大家记住 ---四川辉皇富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这个开发商太不要脸了,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作者:caifuqiji 回复日期:2009-7-21 14:09:00
  签合同的时候注意把开发商忽悠你的东西喊他都写进去,特别是这个绿化率 绿地率等事情,必须要写,后期避免维权难的问题

作者:lkdfidfda3 回复日期:2009-7-21 15:10:00
  

作者:yixiao1027 回复日期:2009-7-21 15:21:00
  四川辉皇富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你他妈的不得好死

作者:jackyshue 回复日期:2009-7-21 15:23:00
  无良的KFS,热他先人!

作者:归根到底_ 回复日期:2009-7-21 15:24:00
  请天涯的网友都来支持我们一下!!
    请政府拿出公信力,为我们所有购房户做过公正的决断!!!!!

作者:我的房啊 回复日期:2009-7-21 15:26:00
  JS不得好死!!!

作者:拨壳壳吃米米 回复日期:2009-7-21 15:28:00
  太可恶了,KFS生儿子没P眼

作者:阑珊若兮 回复日期:2009-7-21 15:28:00
  坚决声讨KFS

作者:拨壳壳吃米米 回复日期:2009-7-21 15:29:00
  要求政府出面解决!!!!!!!!!!
  不然将集体自杀!!!!!!!!!!!

作者:guorenguo 回复日期:2009-7-21 15:35:00
  路过,气愤,这些开发商都是拿老百姓血汗钱不眨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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