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9

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有关征收拆迁私有房屋的违法规章【转】

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有关征收拆迁私有房屋的违法规章

兰色网友 发表于 2009-08-16 04:40:35                    『标签:建言献策 长沙 土地房产

  最近,长沙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如:《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的意见》以及棚户区改造拆迁等规章。这些地方性规章提出“以奖励促拆迁”、“改项目拆迁为板块拆迁”、“坚持统一征地、统一开发”、“实行成片、成块、成建制拆迁”等一系举措。这些规章是长沙市各级政府刮起又一次大规模的城市私有房屋拆迁风暴的理由和规定和依据。

  其一、“以奖励促拆迁”,就是用“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方法,用降低老百姓私有房屋拆迁的补偿费变为“奖金”,来欺骗老百姓;掩盖大量侵吞老百姓成倍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的事实! 掩盖违法拆迁、侵权拆迁的事实! 其中主要的欺骗方式,就是以公益性用地的名义,实施商业经营性用地开发的违法征地拆迁。

  其二、“改项目拆迁为板块拆迁”,“坚持统一征地、统一开发”、“实行成片、成块、成建制拆迁”,就是政府以成片土地行政征收拆迁的形式,对老百姓的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低价征收拆迁,再高价出让开发。同样是以公益性用地的名义,实施商业经营性用地开发的违法征地拆迁。

  长沙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这一系列有关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严重侵犯公民的私有房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即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用益物权。长沙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这些地方性规章,均没有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九条(四)款的规定报送国务院备案;没有报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无论其主要内容和立法程序上,均严重违反我国《立法法》的规定。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其中第(六)款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第六十四条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这就明确告诉我们,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均无权规定对非国有财产进行行政征收;无权规定对私有房产进行行政征收。否则,老百姓的私有房产和宅基地使用权就要受到违法侵害;而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既省事,又省钱;既省力,又省心。

  长沙市人民政府今年接连出台的这一系列有关城市房屋拆迁征收的规章现正在突击实施。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对“超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因此,被拆迁群众紧急呈报:请求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长沙市人民政府一系列有关城市房屋拆迁征收的违法规章。

  最近长沙市各级政府及新闻报道称:岳麓滨江新城项目“起步不凡”。拆迁面积广、拆迁房屋多、拆迁速度快,拆迁规模大,创长沙市房屋拆迁有史之最。从而成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这一系列有关城市房屋拆迁征收规章的事实依据。岳麓滨江新城项目“起步不凡”主要得益于以公益性用地的名义,实施商业经营性用地开发的违法征地拆迁;以公权违法侵犯私权。

  岳麓滨江新城项目在这违法的前提下,提出发扬“四千精神”的举措,即:“进千家万户、讲千言万语、历千辛万苦、想千方百计”是十分可怕的。其实,老百姓根本就经不起这样的折腾。莫说 “进千家万户”,只要给先签字的十几户偷偷地发一点奖金做钓饵,后面就排起了签字的长龙;莫说 “讲千言万语”,只要“百日拆迁攻坚”高音喇叭一响,仅长沙船舶厂的老人们又急又气,气病交加,就先后死了十多个人! 莫说“历千辛万苦”,只要“殊连一家一人”下岗失业,就是天天坐在茶馆酒楼,照样能把拆迁户摆平;莫说“想千方百计”,只要一个回合,“一规一策”就把几千被拆迁户,近200家企、事业单位搞定,拆成一片废墟,丰厚的奖金就进了自已的腰包。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拆迁的与被拆迁的都是人,而且都是中国人,都是为了生存,都是为了过上好日子;拆迁的想省点钱,被拆迁的想多补点,都在情理之中。然而,这个“情”和“理”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不能借公益性用地的名义,实施商业经营性用地开发的违法征地拆迁;不能以公权违法侵犯私权;不能发扬“四千精神”搞违法拆迁、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不能未经被拆迁户同意,就强行“进千家万户”违法扰民;不能连哄带骗“讲千言万语”违法逼民;不能为了自己的奖金“历千辛万苦”违法坑民;不能为了商业暴利“想千方百计”违法害民! 这样的“四千精神”是违法的精神! 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必须依法依规。地方政府不但要一碗水端平,而且应该重点维护被拆迁群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民本思想和原则立场。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据湖南日报2009年7月31日报道,从2001年起,长沙市因城市扩建,仅2005年以来,全市城区拆迁腾地12万亩,拆迁房屋912万平方米,动迁人口9.98万人。近3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80万平方米(有些并非是棚户区,而是商业经营性用地开发)。“但因种种原因,长沙市城区还有4.8万被拆迁户仍无新家可安,他们或在亲朋戚友家寄居,或在出租房里过渡,有的长达5年,个别的甚至到了10年。预计要到2010年年底之前解决好被拆迁户安置房问题”。这4.8万被拆迁户没有依法得到国家“先安置,后拆迁”的政策保护,应该是上两届长沙市政府的决策者们遗留下来的违法拆迁问题。

  旧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又刮起了新的拆迁风暴;又出台这些违法的规章及举措。显然,所谓“依法拆迁”,“先安置,后拆迁”只能是一句空话。岳麓滨江新城项目的“起步不凡”,就是得益于这空话、谎话、大话的承诺。事实上,岳麓滨江新城项目开始第三期第一阶段房屋拆迁时,号称有4000余套安置房源,而实际现房仅400余套,绝大多数被拆迁户没有得到安置。被拆迁户刚领到手的补偿费又作为购买安置房源的预付款送进了开发商的腰包。而所谓的安置房源,一大批还没有动工建设。被拆迁群众怀疑政府与开发商串通一气,用这些被拆迁户交纳的购房预付款,又回流用于其后被拆迁户的补偿,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被拆迁户得不到安置的越来越多。从表面上看,似乎拆迁补偿资金已经到位,实际上补给“张三”的钱,又用来补给了“李四”。被拆迁户越来越多,而安置房源无钱可建。等了5年、10年的4.8万被拆迁户还没有得到安置,新拆迁的被拆迁户又要等到何年何月呢? 难道仅凭一句承诺就解决了问题?!

  我们坦言,新一届长沙市各级政府不应该再沿着上一届“经营城市”的错误理念及指导思想,继续走这条靠“拆房卖地”不可持续发展的老路走下去。应根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的法规、政策,制止一切违法违规的大规模征地拆迁。不能借用公益性用地的名义,违法进行大规模的商业经营性用地开发;不能采用行政征收方式,强制拆迁老百姓的私有房屋。 应当集中财力、物力,重点解决好4.8万被拆迁户的安置遗留问题。杜绝“改项目拆迁为板块拆迁”,“坚持统一征地、统一开发”、“实行成片、成块、成建制拆迁”等一切形式的以公益性用地名义,进行商业经营性用地的行政征收拆迁的违法行为。

  其实要被拆迁的老百姓懂得这么多法律规定很难,被拆迁的老百姓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更难! 难于上青天! 老百姓盼望的是自己的政府能用法律来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都属于城市建设开发中,政府、开发商、老百姓三者的利益重新分配的问题。在这三者之中,政府与开发商都是强势群体,一个有权,一个有钱;只有被拆迁的老百姓是弱势群体,一无权,二无钱。如果政府不为老百姓着想,一屁股坐到开发商那边,那就变成了“强强联合”,“权钱交易”!  老百姓的利益肯定要受到侵害,这是大的前提。因此,这种“强强联合”的“四千精神”,这种“权钱交易”的“四千精神”,对老百姓伤害太大。不要再欺骗和威胁老百姓,老百姓确实可怜!  可爱! 可敬! 更可畏!  民心不可欺!!  民意不可违!!!

  被拆迁群众网上紧急呈报,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征收拆迁私有房屋的违法规章,为民作主。

相关评论

真的爱国:坚决拥护你的观点 2009-09-02 17:13:50
写得很好,写出了长沙拆迁问题的根本!  老百姓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连申诉都无门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神兜兜:作为一名上海人,我对地处核心地段的居民表示同情 2009-09-16 15:59:19
这次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明目张胆地构建不和谐,可叹~

【转自】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410806


--
★★拆迁维权网★★
——向侵权行为亮剑!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决斗!
网址:http://chinacq.blogspot.com
受屏蔽地区通过网页代理访问:http://go2-proxy.appspot.com/

2009-10-15

周瑞金:切割与“特殊利益集团”的联系【转】

切割与"特殊利益集团"的联系


这个问题不解决,再高的经济增长也不能给民众带来普遍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而只会带来深刻的挫折感和被剥夺感

周瑞金/文

为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人民大众的福祉,新中国60周年庆典过后,是我们勇敢地正视"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的时候了。

  本着十七届四中全会勉励我们"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的精神,我想探讨一下党和政府如何清理改革以来形成的"特殊利益集团"问题。不同利益集团的分化和相互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而且是市场体系发育成熟的一种标志。但是,值得警惕的,是以公权力为背景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出现和日益壮大。

  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在推进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中,在房地产业、矿山资源产业、金融证券业以及能源产业等领域,政商勾兑寻租成为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进入新世纪,伴随"国进民退"和普通民营企业受到贬抑,部分国有垄断企业,以及不少具有官员背景的强势民营企业,以公权力为靠山和保护伞,肆无忌惮地赚取超额利润,甚至寻求非法资本回报。

  先来看看大家经常诟病的国有垄断行业。国有垄断企业不一定都是特殊利益集团。对部分垄断性企业的批评,集中在垄断市场定价和利润分配两个环节。它们总能以不容消费者置喙的方式,挟持国家的价格政策,攫取着市场"超额利润";与此同时,每年数以千亿计的国企利润游离于预算之外,既不用上缴国库,也没有兑现转化成国民福利。有人呼吁:应考虑从垄断型国企中提取分红,再分配给国民特别是弱势群体。

  再看看民怨沸腾的房地产行业。中国的房地产行业可能是世界上最典型的政府与民争利产业,而且是腐败高发领域。从征地拆迁、土地出让、调整土地用地性质、规划审批,到项目选址、施工监理、工程验收、调整容积率、产权登记等环节,充斥了权钱交易。近来,各地相继曝出了一批身价越来越高的"地王",纷纷囤积级差地租最高的地块,已经引起各方面的强烈关注。由于房地产收入是地方财政增长的最重要来源,在世界金融危机中,一些地方政府频频出现房地产救市的声音和土政策。当普通百姓眼巴巴期待远远背离实用价值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楼市大降价的时候,地方政府却能从扶持、提振房地产行业中收获GDP政绩,而一些官员则可以继续中饱私囊。

  还有个民营(私营)经济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问题。一些公有特别是国有企业、具有权力背景的强势民营企业,对普通民企经营空间的挤压,政府职能部门对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利润盘剥,其严重的后果将是扼杀社会经济活力。国务院早在2005年就制定了"非公经济36条",承诺凡是竞争性产业,都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凡属已经和将要对外资开放的产业,都允许对内资民营经济开放;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四年过去,这些政策落实得并不理想。有人甚至断言:各行业主管机关实施的审批制度或许可制度,成了扼制民营资本流向的无形之手,卡住了民企的脖子。"每一个民企被限入的领域,都是民企和全体国民被迫向特殊利益集团输送利益的管道。"只要权力配置资源的格局不改变,民营经济要发展,像黄光裕那样的商人就会选择买通权力,为自己获得某种特权,同时向权力所有者输送利益。强势资本精英与强势权力精英合谋和交易,左右政府的公共政策,瓜分鲸吞国有资产,占据和挥霍本应属于全民所有的公共资源,这才是典型的"特殊利益集团"。

  "特殊利益集团"的势力坐大,不仅表现在他们对自然资源的"盘踞",如垄断性国企和少数权贵对全国矿山资源的瓜分,而且表现在收买专家为其垄断行为辩护,制造话语权。最为严重的一点,在于"特殊利益集团"对政法系统的渗透。有人说过,官员的腐败国际上常见,但被称为社会良心的法官腐败少见。中国现阶段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备,给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而现行体制对公检法机关和法官的监督力量十分薄弱,给贪赃枉法提供了不小的空间。

  另一个危险的迹象,是"特殊利益集团"在寻找政治代言人。在社会资源从权力配置向市场化配置转型的过程中,官场最容易被"特殊利益集团"所裹挟,甚至被拉下水。今后,政府应主要靠制度和民主程序来协调利益关系、调控利益矛盾,让各利益主体在同一平台博弈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而决不能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的橡皮图章。

  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在《国家兴衰探源》一书中,对所谓"分利集团"或"特殊利益集团"作了严肃的探究。他认为,利益集团是客观存在,并不是所有利益集团的作用都是消极的,一种是"广泛性利益集团",在追逐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总收入的增长;一种是"特殊性(亦称狭隘性、分利性)利益集团",它们孜孜以求的不是竞争而是瓜分,不关心增加社会生产率只希望坐收渔利,本质上是一种寄生性质的"分利集团"。"特殊利益集团"阻碍了资源的流动与合理配置,阻碍了技术进步,却提高了利用法律、政治与官僚主义从事讨价还价等活动的报酬,可以说是提高了社会交易成本而降低了社会经济效益。有人形象地称他们不是要从社会经济成长中"分蛋糕",而是在从事有破坏性后果的"抢瓷器"。

  "特殊利益集团"在当下中国社会的高调扩张,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和社会公正,而且严重打击了中国社会的创新冲动,扭曲年轻人的价值取向,毒化社会风气。只要看看近年来大学毕业生往往削尖脑袋报考公务员和其他掌握丰厚公共资源的企事业单位,而少有人愿意到民营企业打拼或自己创业,就可以证实奥尔森的判断:"增加生产的动力减退了,而企图多占有一些产品的动力则增加了",进而会"改变社会演化的方向"。

  "特殊利益集团"的扩张,已经成功地给自己涂抹了一层意识形态合法色彩。它们对上打着保卫"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等冠冕堂皇的口号索取政策保护,对下则以"国际惯例"和"中国特色"这两手盘剥消费者。它们对社会公平和普通民众的伤害,对党的执政宗旨的践踏,对政府公信力的玷污,正在造成严重后果。据称,社会主义的优势是将重要的资源和资本都掌握在自己手里,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但这也带来很大的风险和问题,就是权力、资本和资源结合在一起,容易滋生腐败,将会导致权贵集团粗暴地垄断经济增长成果,放肆地侵占平民百姓的利益。这恰恰又容易成为社会矛盾的爆发点。

  在"特殊利益集团"的另一端,是生活陷入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的弱势群体。据统计,1999年至2006年,中国的经济总量翻了一番还要多;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全社会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老百姓被住房、医疗、教育、养老"四大难题"压得喘不过气来。2007年12月1日,世界银行在北京发布《贫困评估报告》初步研究结果,显示在2001年至2003年间,中国经济以每年接近10%的幅度增长,而13亿人口中最贫穷的10%人群实际收入却下降了2.4%。中国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幅低于高收入群体,导致收入不平等加剧。与改革初期贫穷人口主要在农村不同,目前,贫穷人口蔓延到城市。特别是在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就业压力增大,弱势群体的生计更加艰难。

  今天,党内外有识之士莫不对"特殊利益集团"尾大不掉而深感忧虑。这个问题不解决,再高的经济增长也难以给民众带来普遍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而只会带来深刻的挫折感和被剥夺感。不公平的增长甚至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甚至社会动荡的导火索。当前,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推动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民营经济的发展,缩小垄断行业的空间,减少官商勾兑的机会,严肃法制和政纪,坚决阻断和严厉打击强势资本精英与强势权力精英之间的交易与合谋,特别是给普通民众的就业、创业提供宽广的市场空间和有力的政策后援。

  作者曾任解放日报社副总编辑、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


【转自】http://blog.gxsky.com/blog_view_740016.html

--
★★拆迁维权网★★
――向侵权行为亮剑!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决斗!
网址:http://chinacq.blogspot.com
受屏蔽地区通过网页代理访问:http://go2-proxy.appspot.com/

2009-10-13

被拆迁者捅死拆迁者 被判缓刑重获自由【转】

被拆迁者捅死拆迁者 被判缓刑重获自由

       南方周末


被拆迁者张剑为了阻止非法强拆其私产,在争执中捅死了拆迁人员赵君。赵君其实是一名和张剑命运相似的人,同样贫困,同样被拆迁。但他们却都被“城市改造”裹挟进了生死漩涡。法院对张剑“防卫过当”、“缓刑”之判被认为是罕见与可贵的。这只是偶然吗?还是可能成为阻止类似悲剧的里程碑?
   
因反抗非法强拆,被拆迁者张剑捅死了拆迁人员赵君。此案发生于去年5月的辽宁。今年94日,本溪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剑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具有“自首”情节,并系“防卫过当”,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涉事房地产商华厦公司也终于给张家作出了50万元的强拆赔偿。如此判决被研究拆迁的法律学者们认为是极其罕见与可贵的。伴随着张剑恢复自由,网络舆论对法院判决赞誉一片,认为维护了被拆迁者保卫私产的正当权益。而在本溪当地,强拆的推土机不再随意开入拆迁区域,打击非法**者的政府通知将很快下发。

    两个被拆迁者

    9月,27岁的张剑被释放,抱着母亲痛哭了一场。在邻居的印象中,戴着一副深度近视镜、高挑白净的张剑本人并不像这个名字一样具有侵略性。恰恰相反,大男孩张剑平时不善言谈,老实本分,大家说他托生错了,本来应该是个女人。但2008514,是什么样的愤怒驱使他将水果刀插到拆迁者赵君的身上?他在沉默良久后,回答记者:“本能吧。”
   
张剑回忆说,事发当天他和妻子信艳抱着9个月大的女儿,回到父母家。
   
这是栋全用旧料搭起来的三间瓦房,外加一口井、几十棵果树、一个菜地是这个本溪市东郊新立屯农户家的全部家当。从2005年开始,此处就被宣布要拆迁。拆迁后这块土地将成为两栋别墅的一角。张剑的母亲白艳姣将重庆钉子户吴苹视为偶像,她坚信和谈能解决问题,因而成为最后十几家质疑棚户工程未搬迁的钉子户之一。
   
如果不是在五六年前成为华厦公司的保安,赵君和张剑在世界上并无交集。赵君的同事李泽说,身为保安班长的赵君“一点都不操蛋”,人缘极好,每天的工作是早晨8点到下午5点面无表情地做公司内保。有时他也管管已建成楼盘里的圈地乱建。
   
在赵君的工作职责内,还有一条,协助拆迁。2008514早晨7点多,正在公交站附近的赵君碰上公司的一群人开车到张剑家,不知为何,赵君也跟随而去。
   
赵君其实也是被拆迁者。他家的祖宅也遭遇了拆迁。其所处的城市西部,和张剑家一样,被划入了城市改造的版图。邻居们看见赵君的父亲在200711月与当地的拆迁者达成协议后,二三十年的老房子轰然倒塌。
   
所有的保安都知道,当天赵君可以不去的。一些拆迁户说,以前也没见过这个矮胖的动迁者。

    相遇

    张剑和赵君,这两个年龄相仿的八零后在相似的生命轨道上做着相似的事。2006年,他们都在这一年结婚了。次年,两人各得一女。此后赵君几乎每天按时回家,初为人父的张剑则承担了更多的家务。
   
过了25岁的赵君已不是当保安的黄金年龄,一些跟他年纪相仿的保安厌倦了这份高风险的行业相继离开了。李泽回忆说,念过中专也当过兵的赵君,月工资800元,结婚后曾想换个更好的工作。15岁开始出外打工的张剑,在婚前找到了一份稳定的、不拖欠工资的工作——在钢厂刷防锈漆,工钱40/天。
   
对于二者的第一次相遇,检法双方给出了各自的表述:
   
起诉书称:被告人张剑在与前来解决动迁事宜的本溪市华厦集团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中,张剑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华厦集团工作人员赵君胸部、腹部连刺数刀。
  
判决书上说:华厦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张志国家居室内,躺在炕上的张剑以为王维臣等人来强行拆房,起身让妻子信艳抱孩子离开,信艳欲出屋时遭王维臣阻拦,张剑见状下地穿鞋时被其余华厦公司工作人员拽住并施以殴打。张剑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赵君臂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王维臣随后调用挖沟机将张志国家房屋全部拆除。
   
两人都是家中唯一的男孩,一次仓促的相遇,命运从此改变。张剑家的房子被彻底夷平后的第三天,肝脏被刺失血过多的赵君死亡。一个月后,逃亡在外的张剑在北京市自首。

    防卫

    20093月末和8月底,张剑杀人案两次开庭。关注此案的一些北京法学家一度悲观,不看好张剑的命运。看守所里的张剑,甚至准备好了去监狱的行李。
   
一开始,该案在侦破阶段时被定性为国家机密,给来自北京的辩护律师造成了会见张剑的困难。但后来,本溪市的司法系统修正了态度。
   
庭审交锋激烈。辩护律师栗红回忆,当提及事发拆迁所涉项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时,法庭甚至当庭允许“就司法系统是否是地产商的代言人”展开辩论。
   
主审法官李颖具有多年的刑事审判经验。“检方指控故意伤害,辩方主张正当防卫”,921,这位本溪市中院的法官恪守本分,坚持把话题收敛在案件之内。
   
本溪市的一些部门积极配合法庭调查并向法院出示书证。拆迁办副主任郭伟对南方周末记者确认,案发前半个月,政府曾发文明令开发商停止违法**,他认为开发商扒房的行为“等于侵犯私有财产”。
   
判决书采用了张剑的这些说法:华厦公司王维臣、周孟财带人闯进我家中……我坐起来,下地穿鞋,说:“别碰我媳妇。”他们将我和家人都堵住,四五个男的把我摆在炕头墙角拳打脚踢……我从炕席下抽出一把不锈钢、直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对着打我的其中一个男子的肚子扎了两刀,我扎他时,其他人还拽着我,打我。扎完人后,屋里的人都跑到外面,我也跑了,刀在逃跑时丢了,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华厦公司的人扒过我家房子,并多次打我家人,这次又殴打我,我才拿刀扎了被害人。”
   
过去的15个月里,为张剑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辩律师王令,跟他的同事们曾四十多次赴本溪,就张家的拆迁展开调查。庭审中,这位律师为张剑作无罪辩护,“家园拆毁,身遭迫害……退路已绝,被迫自卫”。
   
主审法官李颖事后说,法庭最终确认当日殴打在先、暴力违法拆迁在先。知情者称,法院一定程度采纳了辩方的意见,同时亦重视民意,曾将此案的报道打印给院内人士传看。
   
针对“张剑无罪”的外界民意,主审法官李颖作出了回应。“依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事发日拆迁者当时去**,也不能证明张剑面临生命危险”。法院最终以“防卫过当”定刑。

    改变

    此前,张剑家曾一度绝望,担心张剑被重判,赵君家属又向张家提出5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院调解之下,赵君家撤回了诉讼,地产商最终赔偿这个破碎的家庭一套78平米的楼房、30万现金和一份为死者妻子准备的工作。张剑获释后,地产商也向张家作出了50万的补偿。上诉期和抗诉期都已过去。赵君的岳父张凡林说,出事儿前一段时间女儿整天以泪洗面,现在好多了。
   
而恢复自由的张剑,尽管重归家庭,但他说,有时仍有这样的幻觉,担心黑暗中有身影扑来。张剑曾经的家,如今已被4层高、单价超过5000的别墅所覆盖。刺杀事件发生之后,那些跟张剑家同样面临拆迁的住户据守在那里。原来成群的彪形大汉和推土机都开走了,谈判者换成了年轻的妇女。时至今日没有一户达成协议。
    42
万平方公里的工业老城本溪市的一个宏大梦想是“再造一个本溪”,城市正逐渐扩容,将郊区农村纳入到城市规划中。2005年之后,本溪两轮棚区改造了6万多户内迁居民。
   
张剑的判决催生了本溪市一份旨在提倡和谐拆迁,打击暴力拆迁的文件。该文件已进入市建设局修改阶段,据称不久将由市政府下发。
   
知情者告知,该文件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明令禁止采取断水、断电、短路、打杂、恐吓等“擅自非法拆迁”和“野蛮拆迁”行为。另一部分则列举了对应的惩罚。这是本溪第一次以如此力度打击野蛮拆迁、第一次明确公安部门将介入非法暴力拆迁事件。
   
一些拆迁户指望文件能下发得更快些。那些曾威胁过张剑家的人也曾威胁过他们,但**者并未被立案调查。“如果再遇到这样的情况你怎么办?”有记者问张剑。张剑先后给出了三个回答:他先是说,我给记者打电话。如果来不及呢?他又说,如果威胁到我的家人,我还会反抗。沉默良久后,他又说,我永远不愿面对这样的事儿。 
   
张剑被判防卫过当,获释在家,这在拆迁史上亦属罕见




--
★★拆迁维权网★★
——向侵权行为亮剑!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决斗!
网址:http://chinacq.blogspot.com
受屏蔽地区通过网页代理访问:http://go2-proxy.appspot.com/

2009-10-11

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转】

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莉莉 发布时间:2009.06.18

[案情介绍]

朱某承租某农贸市场临街一间门面房经营床上用品。2007年4月16日,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下称储备中心)与该农贸市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的建筑物、附着物。6月19日,储备中心向市房产管理局出具报告,拟对该地块实施拆迁改造,请求办理拆迁通告。6月22日,市房产管理局向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通告,该通告载明,拆迁人为储备中心。7月17日农贸市场被拆除。朱某认为储备中心依职权取得拆迁资格,成为拆迁人,其实施的拆迁行为就是行政行为。2008年6月4日,朱某以储备中心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储备中心在拆迁行为违法并要求储备中心赔偿损失37 250元。

[问题探讨]

问题一:储备中心是本案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储备中心如若成为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则要求其具备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并同时要求其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案情介绍不难发现,本案中储备中心以拆迁人的身份做出了具体的拆迁行为。那么这一拆迁人的身份能否等同为行政机关,其所为的拆迁行为能否等同为具体行政行为呢?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法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资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只有符合条件并经申请被有权机关审核通过的单位才能取得房屋拆迁许可,成为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显然并非仅有行政机关,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经过审核批准亦成为了合法的拆迁人。上述法规同时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要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权利。不难看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所为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也规定,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上述规定更是肯定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并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对当事人业已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进行行政干预,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可见,有权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或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才是该类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而根据我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本案中的储备中心不是房产管理的行政机关,无权对房屋拆迁进行审批,更无权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作出裁决。储备中心在与农贸市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后,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了请求办理拆迁通告的申请,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向其颁发了拆迁许可证。储备中心作为征地拆迁人,农贸市场作为被拆迁人,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属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储备中心实施的拆迁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不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因此,储备中心不是适格被告。

问题二:如何保护本案中承租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拆迁人就是房屋所有人,不再包括使用人。因此与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较,承租人不再是被拆迁人。对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的权利保护,新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法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由此可见,本案中的承租人朱某如与被拆迁人某农贸市场或者拆迁人储备中心不能就拆迁补偿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便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拆迁裁决申请,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如果朱某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而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拒绝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还可以独立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小结] 城市房屋拆迁是多种法律关系与多种法律行为的混合物,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既存在政府的管理活动,又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进行的民事行为。因此,合理地区分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和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前提条件。审判实践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对于已经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而对于无法达成合意时由房屋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应当允许当事人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以维护其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陈莉莉)

【转自】http://www.mlr.gov.cn/zt/tdr/2009/tdwq/200906/t20090618_121723.htm


--
★★拆迁维权网★★
――向侵权行为亮剑!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决斗!
网址:http://chinacq.blogspot.com
受屏蔽地区通过网页代理访问:http://go2-proxy.appspo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