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9

住手,上海市各区政府无权强拆民房!【转】

住手,上海市各区政府无权强拆民房! 2009-05-25 07:10

作者:倪文华

【转自】http://niwenhua234.blog.163.com/blog/static/10479888020094257101879/?mode=edit

举世瞩目的世博会已进入了倒计时,各项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与此同时,山雨欲来风满楼,上海滩的强迁更是乌云压城,区政府接二连三地发布强迁通知,被拆迁人惶惶然不可终日。仅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布的强迁通知为例,上海市的疯狂强迁现状可见一斑。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简称:浦东建交委)宣称,于2007年4月发布拆迁公告,拆迁期限至2007年7月31日,其后,一延再延,竟延了四次之多。

很清楚,假如浦东建交委确已发布拆迁公告,也属于越权。且不说,浦东建交委发布拆迁公告违宪,也不说其行政行为与《立法法》和《物权法》的规定相悖;即使依照本应当停止使用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者也只能是市,县拆迁管理部门,而不是区级行政机关的拆迁管理部门!对此,建设部《建发(2004)154号文件》也特别强调,直辖市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权力下放区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国务院上述《条例》的规定;同样,将强制拆迁的权力下放给区政府也是违反国务院上述《条例》的。

上海市的人大和行政机关顶风而上,拒不清理违宪违法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继续以恶法戕害被拆迁人。

2009年4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顾雪华作出浦府强通字(2009)第62号强制执行通知;

2009年5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王华梅作出浦府强通字(2009)第77号强制执行通知;

2009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顾倩珏作出浦府强通字(2009)第85号强制执行通知;

短短一个月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一而再,再而三地对顾家宅的被拆迁人越权作出强迁通知,岂不疯狂?

上海市堪称国际大都市,如此肆无忌惮地自我扩张行政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在当今世界实属罕见!被拆迁人对浦东建交委随意延长拆迁许可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浦东新区法院既不受理,也不裁定,肆意剥夺公民诉权,也为文明世界所罕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越权强迁民房的理由无非是建世博会、党校等“公共利益”。但即使建成了空前绝后的世博会,与普通失地农民又有何益!

地方政府空喊“人民至上”、“法律至上”,却视而不见被拆迁人的房屋将被政府越权强迁,谈何“人民至上”?随意剥夺公民的诉权,谈何“法律至上”?号称世界大都市的上海滩,其司法环境如此恶劣,其他城市的司法环境可想而知!权利要靠大家努力争取,不能等待恩赐。我们赤手空拳,但可以一起呐喊:

住手,上海市各区政府无权强拆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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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牛二十钉子户【转】

全球最牛二十钉子户

[ 发布时间:2009-5-16 7:13:44 ] [ 文章来源:凤凰网 ] 

南京钉子户:最名副其实的钉子户

  一万八千枚铁钉,钉尖朝上,相互钉死,布满整个房顶。在南京夫子庙闹市区,有这么一家名副其实的“钉子户”矗立繁华街边。位于南京建康路的王府餐厅是一家开了二十二年的老饭馆,如今却因为拆迁安置问题协商不成,面临着可能被强制拆除的危险。为了避免遭遇强拆,房主叶斌不但给饭馆装上了卷闸门,窗户装上铁栏杆,还在房顶布满了铁钉。同时,房主还在卷闸门内堵放六组三个一摞的轮胎,相互牵连,形成轮胎阵。人进门,必须把两腿分别站在不同的轮胎洞挪动,阻止外人突然冲入。

南京钉子户:最孤独的钉子户

  2006年春天,为了配合南京市七桥瓮生态湿地公园的建设,梅家廊一带开始拆迁。虽然大多数村民都已在此住了半个多世纪。但为了支持南京的城市建设和秦淮河环境整治,100多户人家陆陆续续搬离了梅家廊。2006年8月,除王家以外,当地其他居民都已搬迁完毕。其中大多数被安置到了白下区的银龙南苑小区,而到今年年底,位于秦淮区夹岗附近的拆迁补助房也将完工。这两年多来,王家人成为梅家廊一带千亩空地内唯一的住户。

河南钉子户:最无奈的钉子户

  不满开发商的补偿条件,河南新密市91岁老人拒绝搬迁,直到开发商把院子挖成“孤岛”。他认为,物权法规定,不满意拆迁补偿条件,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的住宅。

长沙钉子户:最坚挺的钉子户

  2007年10月26日,星期五,湖南长沙市最繁华的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旁,长沙自古以来的商业重地南门口,一家新的商业大厦开业了。场面很热闹,还有很多气球在空中飘。但就在商厦的门口和旁边,散立着3栋孤零零的破旧房子,它们的外墙一片狼藉,很明显,曾经连接它们的其他房子都已经拆掉了,变成了广场的一部分,而它们却继续坚定地站在繁华的商业大厦面前。

深圳钉子户:中国最贵钉子户

  站在深圳地王大厦第69层的观光台上,能清晰看到一座赭色小楼,像颗顽固的钉子,深深楔在遍布黄土和施工设备的“蔡屋围金融中心”工地上。这里要建深圳的新地标——高400米的蔡屋围金融中心,以此为中心投入30亿元,打造“深圳的华尔街”。开发商京基公司开始动手拆除这座六层高的农民房。它付出的代价是,与僵持了一年多的业主蔡珠祥、张好莲夫妇签订了补偿总额逾1200万元的协议。

重庆钉子户:最彪悍的钉子户

  2007年3月初,网上开始流传《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图片: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重庆网友将其命名为“史上最牛钉子户”。 自从2004年8月31日开发商贴出动迁公告,随后整个片区280户都已经搬走,唯独剩下了吴苹一家。在与开发商苦苦对峙了两年半之后,这座小楼的主人吴苹和杨武终究还是选择了妥协。

重庆瀑布钉子户:最敏感的钉子户

  在“亚洲第一瀑”的万州青龙瀑布头顶高耸着一栋五层高的违法建筑,因为一直未能完全拆除而成了名副其实的“钉子户”。青龙瀑布位于重庆万州区境内,距离城区30公里,景区面积达60. 13平方公里,瀑布宽115米、高64.5米,从而享有“亚洲第一瀑”的美誉,并于1995年批准为重庆市市级风景名胜区。一栋五层高的小楼就悬在瀑布头顶约100米远的公路旁,让这里的风景是大打折扣。为了不影响景区形象,当地政府已作出了拆除顶上2层保留下边3层的处理决定。但就为何不全部拆除,该负责以“问题敏感”为由而不愿意多谈。

武汉钉子户:最有毅力钉子户

  据《武汉晚报》报道,每天到武汉市汉阳区“市五”医院看病的有1400多人,都会看到这样一个奇特的景观——医院门口的马路中间,矗立着一幢破旧二层小屋,里面经营着副食。“市五”医院门前的显正路以前只有20米宽,私房、民房成片,“生命通道”长年被包围其中,汉阳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打通“生命通道”。2004年开始,被要求拆迁的17户中,有16户陆续动迁。直到马路拓宽结束,这栋小房子岿然不动。

美国华盛顿钉子户:最有原则的钉子户

  据华盛顿邮报报道,有个叫奥斯汀的人在八十年代在华盛顿特区买了一栋房子,是栋两层小楼,2007年当地有个开发商要在他房子所在的地皮上开发商业物业,出价近一百万美元买他的楼,奥斯汀不卖,这个价格比他当年的价格涨了十倍。奥斯汀却想在自己的物业上开一个披萨店。最后妥协的是开发商,他们的大楼绕着奥斯汀的小楼建造,看上去相当滑稽。

英国高速路钉子户:最勇敢的钉子户

  英国钉子户的照片,是google的卫星图,俯瞰下去,M62高速公路被一户农居劈开成两条,钉子户的出行要穿过高速公路路基下的涵洞。农居离高速公路最近的地方只有十几米。这个农居在英国Yorkshire特别有名,有个歌手还专门创作了一首歌:The Man Who Lives On The M62。

苏格兰钉子户:最有胆识的钉子户

  唐纳德・特朗普是美国最牛气的亿万富翁。然而,这位阔佬居然栽在了苏格兰最牛钉子户米切尔・福布斯手里,因为后者拒绝出让土地,害得他投资10亿英镑要建的“世界第一高尔夫球场”无法动工!55岁的米切尔・福布斯在阿伯丁小农庄里生活了四十来年。牛气冲天的特朗普宣布将投资10亿英镑,在阿伯丁建高尔夫球场,外加一间超五星级酒店。但是这项从布朗政府到阿伯丁地方政府一路绿灯的工程居然遇到了大障碍,就是福布斯家的农庄。即使特朗普将拆迁款增至375000英镑,并许诺福布斯一家可以在该球场内“有终身工作岗位”,福布斯仍拒绝拆迁。美国媒体知情后,立即邀请福布斯当嘉宾,谈叫板“美国最牛亿万富翁”的感受,并封他为“自然力士”,而众多的博客则尊其为“苏格兰最牛钉子户”。

美国钉子户:最敬业的钉子户

  在美国华盛顿的马塞诸塞大街上,斯普瑞格思夫妇在1980年花十三万美元买下了这栋小楼,到2003年,小楼的市场价格升到了三十万美元。建筑商一口气成片买下了斯普瑞格思小楼周围的房子,但在斯普瑞格思先生那里却碰了钉子,最后建筑商提出了三百万美元的高价,斯普瑞格思先生仍然不为所动,说了一个三千万的天价就把建筑商们拒在了门外。后来,斯普瑞格思先生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把他纳入新建筑的备案设计师。放着白花花的银子不要,看来斯普瑞格思先生的事业高于金钱。但斯普瑞格思先生的设计思路实在不入流,最终遭到了挽拒:“我们感谢你的帮助,但我们不想成为你的人质”。

美国俾斯麦钉子户:最个性的钉子户

  这间房子位于北达科他州的首府俾斯麦。数年以来,在俾斯麦的圣亚历克斯医院(音译)一直在购买其周边土地以扩大医院面积。据美国著名网络日志Boing Boing上发的一张帖子称,一名男子无论医院出价多高,他都拒绝搬迁。最后,医院在这名男子的房子周围修建了医院停车场和医院大楼。这名男子逐渐成为了在医院范围里居住的一名居民。

德国钉子户:最敢挑战权威的钉子户

  德国皇帝威廉一世曾在波茨坦建立了一座离宫。一次他住进了离宫,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但他的视线却被一座磨坊挡住了,皇帝大为扫兴,这座磨坊“有碍观瞻”。他派人与磨坊主去协商,打算买下这座磨坊,以便拆除。不想,磨坊主坚决不卖,理由很简单:“这是我祖上世代留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无论多少钱都不卖!”皇帝大怒,派出卫队,强行将磨房拆了。倔犟的磨坊主提起了诉讼,在帝制的国家居然有法院的设置。而且竟可以告至高无上的皇权。更让人惊讶的是,法院居然判皇帝败诉,并判决皇帝在原地按原貌重建这座磨坊,并赔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皇帝服从地执行了法院的判决,重建了这座磨坊。

日本钉子户:最疯狂的钉子户

  因为居民不肯搬迁,日本东京成田国际机场1号跑道拖延十几年才完成,2号跑道无法修到规定长度屡发起降险情,3号跑道至今还在图纸上不能动工。成田机场是无法提供夜间起降服务的,因为根据和机场内几户居民的协议,夜间禁止起降,以免影响到这几个“钉子户”的休息。

  这几户人家就住在机场里面,他们已经与政府和机场斗争了40年。很多居民都已经搬迁了,只剩下他们坚守在这里。热田家就住在规划中的3号跑道上,这条跑道一直不能动工。热田在一本书中说:“虽然他们把百姓像虫子一样对待,但我在心情上并没有输,只要我和我的爷爷住在这里,成田机场就决不会完工。”

俄罗斯钉子户:最有尊严的钉子户

  2007年10月10日报道,现年51岁的阿拉兹 ・阿加拉罗夫是俄地产巨鳄、亿万大亨,眼前他正在做一场“乌托邦社会实验”,在莫斯科郊外打造一座全俄乃至全球绝无仅有的“富豪公社”,一片“穷人免进”的世外桃源。目前,惟一影响阿加拉罗夫“世外桃源”梦的只剩下社区旁一个名叫“沃洛尼诺”的小村庄。其余的村舍拆迁正在谈判之中,只有一座第54号砖瓦房村舍最难搞定,面对开发商100万美元的高额拆迁补偿,业主就是岿然不动。

以色列加沙钉子户:最悲情的钉子户

  2005年8月17日,以色列士兵和警察在加沙地带古什卡提夫定居点将一位不愿离开的孕妇抬走。大批以色列士兵和警察当天清晨开进加沙犹太人定居点,开始对滞留的犹太定居者实施强制撤离。以色列强制执行加沙撤离计划第一天,终于酿成血案。一名以色列女人自焚抗议撤出行动,七成皮肤遭烧伤;另一名以色列人则在西岸殖民区外,开枪打死4名巴勒斯坦人,打伤1人后被捕。各方希望在平静中结束的加沙撤离行动变数骤增。

  用生命维护“钉子户”,获得众人泪水。一名指挥官不忍看到自己人驱赶自己人的悲惨情景,不禁流下男儿泪,说这是情非得已,希望定居者谅解。一名军官激动地与一名犹太人父亲握手,请他们一家人自行离去。当时在任以色列总理沙龙表示,透过电视看到定居者被强行撤出家园的情景使他不忍卒睹:“看到这些使我心痛。”

伦敦钉子户:最倔强的钉子户

  哈里・海洛斯,一个72岁的爱尔兰人,可能是这个星球上最富有的流浪汉。在伦敦第三区汉普斯德特森林公园(HampsteadHeath)的西南角,他拥有一块面积约9平方米的土地,2005年,一位名叫德威尔的富商打算投资8000万英镑,将这块地打造成一座占地5公顷的全英国最昂贵的公寓。开发商给这块“弹丸之地”的最新开价是400万英镑,折合成人民币,将近5600多万元,然而,哈里却不愿意搬走。

  根据英国的《占住者权利法》,如果一个人在一片土地上居住超过12年而无人提出异议,他就有权拥有这片土地。2007年3月7日,律师将一份由伦敦地政局颁发、编号为“NGL870156”的地契,亲自送到哈里的手中。它用一块拇指大小的粉红色,标注出哈里对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在哈里的回忆中,开发商先后来过三四次,他们彬彬有礼,价格也越开越高,从最初的200万英镑,飙升到如今的400万英镑。可这个倔强的老头,却拒绝了这笔唾手可得的巨款。

西雅图钉子户:最淡定的钉子户

  美国西雅图一名房地产开发商想给一名86岁高龄的老妪一笔高达100万美元的拆迁补偿款,该开发商目前已经开始在这名老妇人现在居住的周围建造一座高达5层的楼房。但这名86岁高龄的妇女伊迪丝・曼斯菲尔德称她根本不需要这笔钱并且她也根本不想搬出自己现在居住的地方。据悉,伊迪丝所居住的108年之久的房子靠近西雅图巴拉得大桥,是目前该地区唯一一座平房建筑,伊迪丝自从1966年便在此居住。拒绝开发商购买自己的小房子且坚决不离开居住已久的家,这使她成为当地的英雄。尽管很少出门,她的蓝色雪佛兰始终停在家门口。今年6月15日,这位西雅图著名的钉子户去世。

美国波士顿钉子户:最窝囊的钉子户

  这间房子位于美国波士顿的北边。房子只有10英尺宽,房东为此不得不将前门开在了侧巷。在这间像一张皮一样的屋子周围,围绕着许多高大的建筑物,而修建这间房子的目的原本是为了遮挡住邻居视线。这间屋子一直没有拆除,甚至还上了网站Boston.com的“波士顿必看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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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5

湖北:养猪场遭遇暴力拆迁 百头猪被活埋2人受伤【转】

湖北:养猪场遭遇暴力拆迁 百头猪被活埋2人受伤

2009-05-25 09:13:29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核心提示:2009年5月24日,湖北宜昌市宜昌开发区南苑养猪场遭遇暴力拆迁,2000多平方米的猪舍被夷为平地,数百头猪被活埋或砸死,养猪场的2名工人在拆迁冲突中受伤。

2009年5月24日,湖北宜昌南苑养猪场遭遇暴力拆迁,部分活猪被拆迁方拖离现场。

2009年5月24日,湖北宜昌南苑养猪场遭遇暴力拆迁,被埋在废墟里的猪。

人民网5月25日报道 2009年5月24日上午,湖北宜昌市宜昌开发区南苑养猪场遭遇暴力拆迁,一栋两层的楼房和2000多平方米的猪舍被夷为平地,数百头猪被活埋或砸死,养猪场的2名工人在拆迁冲突中受伤,当地公安机关已将伤者送入医院抢救。据悉,暴力拆迁前,养猪场方与有关部门就拆迁补偿金未达成协议。 (本文来源:人民网 作者:汪洋)马宁

【转自】http://news.163.com/09/0525/09/5A59L22T0001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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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与委托书】拆迁许可证违法

行政起诉状

【注】加删除线的文字为不同地区需酌情修改的内容;同时,必须注意,不同个案,不同对手,应采取不同策略,主攻要点也不一样,有些案子,就不宜一次性把法律依据全部拿出来,要有打一场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原告: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民族: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被告:

名称: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地址:渝中区民生路3455楼,邮编:400010,法定代表人:殷亚民 职务:局长。

第三人:

名称: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兴志

诉讼请求:

1、 撤销渝中拆许字[2008]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2、 败诉方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不服被告于2008727作出的渝中拆许字[2008]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了行政复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81120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国土房管复[2008]140号),原告于2008129收到该决定书,原告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相关行政作为的依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等,具体如下:

1、 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这里已经明确了,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建法[2004]154号文《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地方立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四、―些地方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条例》关于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规定。”建设部在这里再次明确了拆迁许可证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而………………许可证的发证主体是……,不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具备发证主体资格,其发证行为违法。

2、 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被告审核的发证依据是2003529修正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针对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所作的特殊规定,该款规定在2003915建办法函[2003451号文发布后,即应依照建办法函[2003451号文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根据建办法函[2003451号《关于土地储备中涉及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土地储备活动涉及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活动,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拆迁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本案的发证行为中,并无合法的(一)、(二)两项必备要件,因此,该发证行为不合法。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无效,在行政法规体系中,效力等级高的行政法规范优于效力等级低的行政法规范,效力等级低的行政法规范不得与效力等级高的行政法规范相抵触。在司法和政府的政务实践中,在效力层次上也都适用高位法优先于低位法的原则。一旦发生层级冲突,应选择效力等级较高的行政法规范予以适用。

3、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中府发〔200634号)第二条规定,“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土地储备……。”,可以看出,土地储备作为渝中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从其立项到获得项目批准文件等都应该符合该办法的相应要求;《办法》第八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包括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第二十二条又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简化程序、超越程序进行项目审批,不得以任何会议或个人决定代替项目立项审批。凡未完成上一道规定程序手续,承办部门不得办理下一道程序手续。”

按照《重庆市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被告审批的必备要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应是通过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即使,渝府地[2003]1115号文件同意由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作为本案拆迁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该实施单位也仍需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法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不得擅自简化程序、超越程序进行项目审批,不得以任何会议或个人决定代替项目立项审批。“同意”某单位实施某项目,并不代表该单位就有合法的资格实施该项目,阳光政务不是一句空话,法律法规不是摆设,政府机关不是一言堂,也需要依法照章办事。

4、 渝中拆许字[2008]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渝府地[2003]11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整治储备渝中区较场口、京剧团等16宗旧城改造地块的批复”,由于该批复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对渝中区人民政府渝中府文[2003]97号文的批复,不是对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或渝中区城市建设拆迁工程处)进行合法资格审查后针对下肖家湾土地整治储备项目作出的立项要件齐备的审批手续;同时,由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指政府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土地储备显然也不是建设项目,不能等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该拆迁不具备发证条件。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具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根据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的信息,渝中拆许字[2008]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依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渝规储函(2007)中字第0329号《关于办理土地储备规划手续的函复意见书》及相应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规划红线图”与“意见书”都不等同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要不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述规定,就不具备发证条件。

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之规定,申请终止渝中拆许字[2008]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涉及到的拆迁许可

由于本案最终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与本案相关的渝中区较场口、京剧团等16宗旧城改造地块(渝府地[2003]1115号文)的拆迁许可,同时,本案中《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涉及到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金额巨大(100000平方米×4000=400000000元),且本案适用依据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况,原告认为本案重大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决准如所请。

此 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章):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本诉状副本

原告身份证 / 户口(复印件)

《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国土房管复[2008]140号)(复印件)


委托人

代理人 :

委托人因与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就渝中拆许字[2008]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案,全权委托代理人出庭代理。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民族: ,联系地址:重庆市 ,邮编: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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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撤销渝中国土建字[2008]第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王福清 职务: 区长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发出的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人于2009 4 14日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通过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提供的证据材料了解到的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该批准书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居住权等合法权益,现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

1、 撤销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 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该通知第五项内容“五、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明确指出“……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二、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发证依据不充分

根据申请人向渝中区国土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中确认:“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由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领取,该批准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仅有两种用地类型,“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而渝中区政府核发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时,该《建设用地批准书》所涉及到的土地中包含申请人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且该项权益在发证时并未转让给任何人或作其他核销处理,因此,被申请人核发该《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依据不充分。

三、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990年建规字第66号文《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就明确要求,为了体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就要求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时不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应提交审核的基本要件法律依据不充分

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土地审批和资产处置权力,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二)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源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三)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土地行政主管部向内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根据申请人向渝中区国土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中确认:“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应提交审核的基本要件有:1、书面申请()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立项(备案)批文(储备项目无此项)4、规划部门的相关批文和红线图;51500实测现状地籍蓝图;6、市政府用地批复;7、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储备项目无此项)

储备项目不需要“立项(备案)批文”与“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那个文件规定土地储备项目能够特殊化,不需要上述审批要件。

五、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渝中区政府核发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时,上述地块中的大多数国有土地使用权尚在私人或单位手里,明显违背 一物一权制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对尚未取得权益的物权行使处置权,任何行政机关也无权对公民正合法拥有的权益作出拟处置的决定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不仅违背了国发[1999]23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对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要求,也违背了国家有关收回与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程序要求。

综上所述,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此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九年五月二十五

附: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二份

渝中区国土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国土使用权在复印件一份

【新观察】国家暴力机器的几个小现象——重庆市

【新观察】国家暴力机器的几个小现象——重庆市

(一)5月25日中午,有人路过重庆市信访办时,发现在主干道边停放着数辆警车与数十人着装警员,但是这些警员全部都“健忘”了,都没戴警号牌。
以前,老百姓通过警号牌就可以记住人民警察的信息,现在,老百姓只能企盼自己能长出一双能拍照的火眼金睛了!

(二)4月17日上午,下肖家湾,居民住房强拆,迷彩服警戒人员中,戴眼镜的与缺乏锻炼体态人员偏多,估计要么是临时着装或后勤人员,而着警服人员,有的有警号牌有的没戴警号牌。

2009-05-21

土地颁证未经公告 湖南新邵法院确认违法【转】

土地颁证未经公告 湖南新邵法院确认违法

作者 新邵法院 杨�陟
2009年04月22日 13时37分 来源:人民在线

政府颁证未依法公告,法院认定程序违法。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确认新邵县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违法。

2004年8月10日,第三人新邵县陈家坊镇政府向被告新邵县政府申请对该镇园艺场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被告在没有邻宗地权利人对界址的签名认 可,且在对登记文件审核后未将审核结果进行公告的情况下,在登记申请书上载明“公告无异议”后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原告陈家坊镇三塘铺村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上门为被告辩理释法,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在登记颁证程序中存 在瑕疵,作出《关于撤销陈家坊镇集体(园艺场)土地所有权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该院。后经该院多次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但原告拒绝撤诉。

该院经审理认为,参照《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审核结 果有异议的,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如果权属有争议的,还应由政府作出权属处理决定。因此,被告在没有按登 记申请书上记载的通知方式将审核结果进行公告,且申请登记的土地没有邻宗地权利人签名认可界址的情况下,直接为申请方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 为,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以及申请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和申请人民政府对存在争议的土地作出权属处理决定的权利,属行政程序违法。诉讼过程中,被告虽作出了 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但原告不撤诉。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新邵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违法。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源自】http://zx.peoplexz.com/23951/20090422133708.htm

可供参考的几个法律文书【转】

【转自】http://shnfl7473.fyfz.cn/blog/shnfl7473/index.aspx?blogcatid=-1

  • 申请抗诉书 (2009-5-3 21:01:00)
  • 申请抗诉书[附件一] (2009-5-3 15:03:00)
  • 申请抗诉书 (2009-5-3 14:58:00)
  • 申请再审书(二、附件) (2009-4-16 15:48:00)
  • 申请再审书(一) (2009-4-16 15:36:00)
  • 建议本次全国人大会议能修改《宪法》或制定《赦免法》 (2009-2-26 7:49:00)
  • 请对个案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 (2009-2-26 7:47:00)
  • 申诉书[二附件] (2009-2-26 7:02:00)
  • 申诉书[一] (2009-2-26 6:59:00)
  • 请求确认(司法机关违法)申请书[二] (2008-12-23 20:58:00)
  • 请求确认(司法机关违法)申请书[一] (2008-12-23 20:53:00)
  • 请敦促上海市高院依法受理本案 (2008-12-4 6:12:00)
  • 请检察院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 (2008-11-24 17:12:00)
  • 建议国家主席2009年实行大赦特赦 (2008-10-24 7:37:00)
  • 呼吁尽快出台《司法机关公务员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处分条例》 (2008-7-29 22:18:00)
  • 破解申诉上访怪圈的办法 (2008-7-15 22:06:00)
  • 给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的信 (2008-6-20 7:01:00)
  • 对行政法规启动违宪审查的公民建议书 (2008-6-19 21:53:00)
  • 程序、实体与司法公信力 (2008-6-19 21:51:00)
  • 加快司法改革,纠正冤错案 (2008-6-19 21:50:00)
  • 内部规定违法,应该废除 (2008-6-19 21:49:00)
  • 天下奇冤 (2008-6-19 21:48:00)
  • 建议 (2008-6-19 21:45:00)
  • 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信 (2008-6-19 21:27:00)
  • 给市高院应院长的信 (2008-6-19 21:06:00)

  • 【突破网络封锁】教会你如何简单突破网络封锁,浏览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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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20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广大被拆迁人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陈祖德院长的一封公开信【转】

    ——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陈祖德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广大被拆迁人

    重庆市创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城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拆迁户采取打、砸、抢、烧、恐吓等威逼手段,已构成严重犯罪。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陈祖德的领导和指挥下,2008年4月9日起因违法拆迁,用非诉强制拆迁形式在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青草坝制造了多起冤假错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实际成了创源、江城拆迁公司的帮凶。

    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我们郑重地向既是法院负责人又是法官的陈祖德先生提出:请你对重庆市江北区尤其是溉澜溪地区司法强拆,一定秉公执法,万万不可将权力变成权利,更不要与利益集团(或涉黑集团)绑在一起,做出有损国家信誉、有伤群众感情的事情。否则,你造的恶超过犯罪之恶。请你牢记薄熙来书记在视察重庆市高院时的重要讲话,明辨是非,三思而后行。否则,你将一对不起组织;二对不起家人;三对不起自己。

    在此给你如下忠告:请你不要一错再错,更不要与重庆市江北区房管局一起错,否则,一可能步重庆蒋勇窝案的后尘(2009.2.27,蒋勇因受贿1796万元被判死缓),二可能如重庆市江(江北城)溉(溉澜溪)片区拆迁安置指挥部指挥长传志福一般(2007.7.16,传志福因受贿399.6万元被判无期徒刑),三可能如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晓琦一样(2008.11.12,梁晓琦因受贿1500余万元被判死缓)。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广大被拆迁人

    2009年5月12日

    附被折腾的部分被拆迁人名单(2008.4.9-2009.5.3)

    唐世明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中惠段24号 (2008年4月9日已被司法强拆)

    罗玉全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中惠段6号附1号 (2008年4月9日已被司法强拆)

    何兰群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中惠段6号附2号 (2008年4月9日已被司法强拆)

    田云建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青草坝91号附4号(2008年4月9日已被司法强拆)

    严明英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头塘37号附1、2 号(2008.4.28被裁定司法强拆)(2008)江法行非诉审第99号

    周发新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溉三村91号3-2 (2009.1.15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2号

    高治生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塔山村3号2-4-2 (2009.1.15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5号

    张大富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溉一村51、52 号 (2009.1.15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7号

    谢德华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塔山村5 号 (2009.1.15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10号

    汪若新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塔山村3号1-6-1 (2009.1.15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11号

    唐莲英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船舶村176号3-2 (2009.4.14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57号

    王方权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船舶村1号4-2 (2009.4.14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58号

    杨绪长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船舶村363号2-1 (2009.4.14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59号

    卢元辉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塔山村49 号 (2009.4.10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60号

    沈 敏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塔山村74 号 (2009.4.10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61号

    唐绍清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正街62 号 (2009.4.10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62号

    姚能良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塔山村182 号 (2009.4.10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64号

    罗 薇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正街31 号附1号 (2009.4.10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65号。


    【源自】http://www.dajun.com.cn/wenji090516.htm

    如何看待邓玉娇案之“变”?【转】

    如何看待邓玉娇案之“变”?

    这几天,笔者一直在关注邓玉娇案的进展,天天都要看来自人民网、凤凰网等网站的相关新闻。但是,越看“邓玉娇”案的新闻,就越感到不对劲,因为笔者发现,邓 玉娇案的前后报道有很多是相矛盾的,有些地方还难圆其说,报道的真假也难以辨别,如果用“混淆视听”一词来形容也不为过。现为了理清邓玉娇案的前后变化, 笔者特撰此文,将前后不同的“说法”,用一个“变”字来表述,意为“如何看待邓玉娇案之变”?

    一、“修脚女”变“宾馆服务员”。

    在邓玉娇案的报道中,我们知道关于邓玉娇的“身份”前后有三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修脚女”。512的《长江商报》说:“与一女服务员发生争执,该服务员用修脚刀将对方两人刺伤”。第二种说法是“KTV员工”。514日的《京华时报》说:“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第三种说法是“宾馆服务员”。518日,巴东县公安局510通报上说:“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女,生于1987711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8号,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通 过以上三种前后不同的说法,或许有人会问,邓玉娇由“修脚女”变成“宾馆服务员”,这有什么用呢?对谁有利呢?很显然,是对邓贵大有利的。因为,如果邓玉 娇是“修脚女”,邓贵大提出“特殊服务”遭拒后,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邓玉娇就像人们所以说“烈女”,二是邓贵大就是“嫖客”。试想,嫖客违背了修脚女的 意愿,强奸未能得逞而死在修脚刀下,可以说是死了也白死。如果邓玉娇是“宾馆服务员”,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宾馆服务员”是个大概念,倒茶水的、KTV员工、修脚女等都可称作“雄风”宾馆服务员。这样,邓贵大就不一定是死在“修脚刀”下,也可以死在“水果刀”下。实际上,将邓玉娇由“修脚女”变成“宾馆服务员”,是为后文“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伏笔的。

    二、“同事”变“他人”。

    在前后的报道中,仔细的人还会注意到,邓贵大一行是三人,但这三人的表述在前后报道中有了“质”的变化。512的《长江商报》说,死者是邓贵大,伤者黄德志,另一名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三人在同一个办公室。而在518510通报中就变成了“邓贵大、黄德智和他人”。这“他人”很神秘,会是谁呢?在前后众多的报道中只提过一次,说“他人”姓“邓”,是野三关镇政府常务副镇长雷玉龙介绍出来的。

    人 们不禁会问,为啥同事会变成“他人”,这一变又有什么“深意”?笔者以为,这个“他人”,不是客商就是邓贵大的上级“领导”。反过来想,邓贵大、黄德志的 身份都能公开,唯独“他人”的身份就不能公开?或许正如人们说的,当地公安为了保护这个神秘的“他人”,才让邓玉娇案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三、“按倒”变“推坐”。

    邓 贵大两次把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与两次把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为如果是“按倒”的话,邓贵大肯定是整个人趴在邓玉娇身上,有强奸 意图,但未能得逞而被邓玉娇正当防卫致死。如果是“推坐”,那么邓贵大肯定是站着的,且离邓玉娇也有小距离,这样,邓玉娇拿出水果刀将其杀死,岂不就能巧 妙地开脱了邓贵大强奸未遂的罪名,而给邓玉娇套上故意杀人的嫌疑?这一改对邓贵大他们非常有利。

    四、“修脚刀”变“水果刀”。

    关于邓玉娇的杀人凶器是“修脚刀”还是“水果刀”前后报道难圆其说。514的《京华时报》说:“休闲之前,邓贵大三人欲前往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休息。黄德智在前,邓贵大和邓姓同事紧随其后,黄德智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便询问她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而518日,巴东县公安局的510通报上说: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
    在第一个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梦幻城的二楼一进门便是“修脚女”休息的房间,邓玉娇在自己休息的房间里洗衣服是符合常理的。在第二个描述中,说“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后邓玉娇又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试问?邓玉娇为啥不在服务员休息室洗衣服,而是在客人休息的包房里洗衣服,这符合常理吗?再说,梦幻城把“服务员的休息室”安排在大门前是符合常理的,所以,邓贵大他们上楼就能见到服务员。如果把“服务员休息室”安排在“包房”后面,邓贵大他们怎么可能一上楼就看到邓玉娇在洗衣服呢?况且,休闲场所的包房,在没有客人来之前,又怎能让服务员在里面洗衣服?
    这 样一变有什么“深意”?笔者以为,邓玉娇在自己的休息室里洗衣服,其修脚工具,包括“修脚刀”就放在休息房内,随时都可以拿用。所以,当她与邓贵大他们争 执时,在同一房间内,用修脚刀杀人的动作是连贯的。如果按第二个描述,邓玉娇从包房进入服务员休息室,她是宾馆服务员,何来的修脚刀?而结果是邓玉娇杀了 人,凶器也只好是“水果刀”了。

    五、“三男一女”变“三男三女”

    在前后报道中,现场“人证”也有了变化。518以前的报道中是“邓贵大三人和邓玉娇”,但在518的“510通报”中,在邓贵大三人和邓玉娇后又多出了二个“服务员”。通报中说:“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

    从 以上这一变化中,人们会想到什么呢?笔者以为,这是为以后上庭作证服务的。试想,当时现场如果只有邓贵大、黄德志和“他人”在场,对邓贵大一方来说,黄德 志和“他人”的话,充其量只是一面之词,不可能成为证词的,所以,现在“增加”两服务员后,现场便有了目击者,自然,“证词”也就有力了。这也与上文“邓 玉娇从包房里走进休息室”的伏笔是有因果关系的。试想,如果邓玉娇不换房间,何来的证人?如果没有第三者为证,又有谁能说清当时有没有发生“强奸案”?邓 玉娇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现在有了目击者,当然不会发生“强奸案”,而“故意杀人案”的发生也是自然而然的。如此简单一变,案情便有了本质的变化。可 见,这是一置邓玉娇为死地的夺命招,用心之毒,已无法言表!

    行文至此,笔者不想作过多的分析:一是因时间紧张篇幅有限,二是因邓玉娇案的前后报道“变”处太多,难以一一分析,比如:“抽打”变“显摆”;“特殊服务”变“异性洗浴服务”;二楼休息室”变“水区包房”等等,都是有“深意”的,所以就就此搁笔,望读者朋友见谅!

    【转自】http://blog.people.com.cn/blog/c1/s291830,w1242777154202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