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0

【又一起无法自圆其说的裁定书】此处躲过了彼处躲不过,总还是需要一个耳光!

【又一起无法自圆其说的裁定书】欢迎批注诠释!

该裁定书,虽然法院避免了依法判决后与政府的矛盾,但是其对部分内容的认定,却会给该院日后审理的与本案相关的案子出上一道难题,此处躲过了彼处躲不过,总还是需要一个耳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9)渝五中行初字第34

原告AAA诉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AAA2009611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615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廖~~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将其追加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714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AAA的委托代理人虞~~,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延生、王红,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吴基雷、曾杰,第三人廖~~的委托代理人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AA诉称,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于2008331为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核发了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该地块中包含原告仍拥有两证的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关于“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且被告发证的依据不充分,审核的基本要件不齐备,程序不合法。综上,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答辩称,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是法规授权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机构,答辩人对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管理,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注: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外,答辩人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该行为依据合法,程序适当。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诉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AAA所有的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9房屋所在地块因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3]1115号批复被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其土地使用权已被依法收回。[注:2] 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作为拆迁申请人,持该土地储备批准书[注:3] 、规划红线、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安置专项资金证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实施拆迁。被告为第三人核发的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并非土地储备的批准,也不是拆迁许可的前置条件[注:4] 原告对其原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注:5] 与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无任何关联性。换言之,被告为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土地储备及整治中不起任何作用[注:6] 。综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能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AA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琦

代理审判员肖飒

代理审判员余梅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熊周

 

 


 [注:1]

《建设用地批准书》只有法定许可情况下才能核发,不存在其他发证情况的法律依据,特别是不存在为了加强对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管理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法律依据。

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无依据

 [注:2]

1)“其土地使用权已被依法收回”如无根之木,无源之水,该认定所依据的渝府地[2003]1115号批复未经质证,不能作为断案的依据。

2)无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认定上诉人“其土地使用权已被依法收回”的事实

 

 [注:3]

该土地储备批准书在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属于什么性质的要件?不必备?必备?是否已经作为办理拆迁许可证的要件?

 [注:4]

1)并非土地储备的批准,是什么?

2)不是拆迁许可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3)该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注:5]

原告并未提出过“原房屋不能继续使用”观点

 [注:6]

1)如何认定,该认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2)即使《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土地储备及整治中不起任何作用,其本身也有侵犯原告权益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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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0

拆迁遇新法 31名"被拆迁法官"状告南京房管局【转】

拆迁遇新法 31名"被拆迁法官"状告南京房管局

就在今天,《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一周年。该法在第25条第二款明确"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这一貌似不经意的条款对城市房屋拆迁产生的影响却注定越来越深远。如今,遭遇争议拆迁的江苏31名法官举起了这一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这一群司法界人士最为倚重的莫过于这一条款。

宁海路拆迁现场,奖励提前搬迁的条幅仍在

4月份的时候,南京师范大学一位博士生突然发现,临近学校的宁海路已经挂上了拆迁的条幅。他的感觉是,就像美梦突然被惊醒一般,"不久,这儿即将被推土机嘈杂的轰鸣声、漫天的灰尘所代替。"

空气异常闷热。8月25日,记者来到宁海路拆迁现场,奖励提前搬迁的条幅仍在,临街的店铺多家人去房空,没走的正忙着清仓,只有几家餐饮店的生意还是一如既往的好。但这样的"平静"状态却掩不住坊间的驳杂话语,这些话语包括了背后的猜测和正面的主张,而这又以31名法官的维权为焦点。

省高院的法官们成拆迁户

宁海路地块的改造动议已久,2007年底就有兴建欧洲风情街的官方消息传出。年初,有关该项目的进度要求被写进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徐丽的工作报告中。到4月9日,南京市房管局向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鼓楼区建设局核发了针对该地块拆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苏省高院正位于宁海路75号,由此向南约200米就是华新巷,向东五六十米右拐就通往华新巷21号,拐角处"动迁二组现场办公室"的房门上张贴着动迁范围,"华新巷21号"包含在内――这里单独成院,只有一幢7层高的楼,共34户。

8月11日,住在这幢7层楼里的31名业主一纸诉状递至南京市中院,剑指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南京市房管局。他们提出,该楼房龄不足10年,且远离宁海路五六十米,不应在欧洲风情街的范围内。不寻常的是,他们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退休或在任的法官,且多人的行政级别至处级、厅级。

根据记者掌握的材料,此处住宅是江苏省高院1999年经南京市政府同意,并报经该市规划局、建设局等职能部门依法审批建造,总建筑面积3877.02平米,2000年6月竣工。房屋按钢混结构设计施工,楼面地坪全部整体浇铸,这在当时南京主城区多层住宅中实属少见。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混凝土结构的住宅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而这只是一个建议性的合理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寿命则可能超过50年。"这么好的房子,这么快就要拆,不是浪费资源吗?"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居民如此表示。

事实上,早在2004年10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也在《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依法批准建设、竣工不满15年且较为集中的多层以上住宅片区,原则上不得列入拆迁范围。"并且"要严格控制拆迁总量……对能够满足功能要求的房屋要尽量予以保留。

此外法官们还认为,宁海路地块改造,也并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商业性开发,遂于今年6月5日向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南京市房管局作出的编号为"宁拆许字2009第014号"的拆迁许可证。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法官们的预料,7月23日,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南京市房管局颁发相关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许可内容合法",最终维持了房管部门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遭遇失败,他们遂诉诸法庭。

遗憾的是,记者颇费周折联系上的两位当事人均婉拒采访,至于缘由则是"相关各方有不向媒体公开的承诺"。


华新巷21号住宅

诉状剑指四大问题

记者注意到,起诉书中,原告从适用法律、主要证据、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四项问题,针锋相对,措辞激烈。

其一,《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第二款是专门针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所作的法律规定,且是目前为止最高最新的法律规范,城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和适用。而许可拆迁原告房屋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该法立法精神与具体规定。南京市房管局以"非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要件"为由拒绝适用该法,已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其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但该案中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没有项目的任何具体内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非许可证本身,而是一个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甚至连批准使用的主体对象都没有。原告认为,南京市房管局据此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主要证据不足。

其三,原告还认为,上述三个文件不仅是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实体条件,也是程序条件,被告发放拆迁许可证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另依据行政许可法,拆迁关系产权人的重大利益,拆迁人依法应通知被拆迁人并组织听证,但拆迁人未履行该项义务。

其四,华新巷21号住宅相距宁海路约60米,与以改造危旧房为主旨的拆迁毫无关联,但被告却许可将其与临街危旧房捆绑拆迁,实属滥用职权。

当地方拆迁遭遇国家新法

尽管该案走向充满变数,但在原告代理律师、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辉看来,"那个条款隐藏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之中,很独立,那么不显眼",却有望对城市房屋任意拆迁行为形成"腰斩"之势。无独有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期从事拆迁法律事务的知名律师王才亮也认为"这是继《物权法》实施后,国家权力机关再一次敲响的对违法拆迁的又一声丧钟。"

记者注意到,本案中,南京市房管局发放拆迁许可证依据的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两者分别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立法法明确"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就意味着法律效力更高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反被冷落。

对此,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行政诉讼法学博士顾大松认为,作为法律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一旦生效,对所有的主体都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更应率先垂范。他还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未能及时与新法对接,是造成有法不依尴尬现实的重要原因。

金辉表示,《循环经济促进法》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条款是一个投石问路式的立法设计,但能否真正在城市开发与经营城市的拆迁大潮中产生应有的规范与制约效应,仍有待于城市政府认知与行政司法审判博弈的结果。



【转自】http://news.nanjing.soufun.com/dsqq/2009-08-27/2754219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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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6

农民失地引发矛盾 地方政府普遍违法征地【转】

农民失地引发矛盾 地方政府普遍违法征地

    曾经失地的农民土地已经失去,没有失地农民的土地正面临或正在失去。因为城市的发展,从化市的“城镇化”、“工业化”之路与农民土地的自我保护之间形成了矛盾与冲突。

    “最近的、最激烈的一次冲突发生在2006年4月12日,冲突中村民与警方有数十人受伤,一村民至今还被公安机关关押”,从化市太平镇何家埔村的一位村民告诉记者。实际上,因当地政府为了征用农民土地处理不当,而引发的暴力冲突事件此前已发生多次。需要说的是,在这些暴力冲突的背后,是双方一次又一次的利益博弈。

    征地补偿的非议

    从化市人均耕地面积少,为0.79亩,而随着近年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其土地资源越发珍贵。对于人均耕地0.467亩,最少的家庭人均耕地甚至不足0.2亩的城郊街东风村第二、三经济社的村民来说,珍贵的土地被征用所获得多少补偿、今后的生活出路如何被安排将是至关重要的。

    2005年6月,从化市城郊街东风村的村民接到通知,从化市图书馆将在此建设,总征地面积为62.4亩,涉及东风村被征用的土地为26.34457亩。由于补偿标准与安置问题,城郊街道与村民之间一直存在着分歧,过半以上的村民至今没有在协议上签字。

    2005年11月14日,政府出动近百名警力,封锁了东风村的各个路口,施工队将第二、三社的荔枝树锯倒。据了解,东风村被锯的果树年龄在30年到100年之间,树龄较大,故村民对果树的补偿尤其关注。

    村民殷炳坤对政府关于果树的补偿标准提出了较为关键的一点质疑:从府【2005】71号文件的果树补偿价格比从    府【2003】15号文件的果树补偿价格下降了约60%,尽管土地价格每亩涨了约20000元,但最终各项相加起来,2005年的补偿标准还是较2003年降低了15000元左右,这其中还没有计算物价上涨的因素。

    征地补偿标准的随意性一直是从化征地矛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从化部分地区的征地价格中,出现了一般水田的补偿价格每亩从10000元到50000元不等的情况。

    根据记者了解,征地款在正常情况下用地单位都要事前支付给了国土部门的,然后国土部门根据基层单位(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辖区被征土地的数量以一个标准的价格一次性支付给了征地单位。但问题是被征地村民为什么会认为给他们的补偿标准不一、价格偏低呢?

    问题往往出在征地单位。“我们这里征地的单位多为镇街道一级,作为代征单位都有一定的“工作费”,标准是每亩补给镇或街道、村委2000元至3500元,这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如此到村民手里的钱就自然减少了”,东风村村民殷炳坤这样告诉记者。对这种层层收取“工作费”的方式,记者闻所未闻。

    由于补偿标准出现了问题,村民自然就不愿将自己的土地出让给征地单位。而镇或街道的政府为了做通工作如期开工,往往会要求村委干部带头卖地,以起到“示范效应”。    太平镇何家埔村原村书记何荣珠,就是因为没有依照镇政府要求去发动群众将地卖给房地产开发商,于2006年2月被调离村书记的职位。    “镇里将我免掉时,村里的几个党员没有一个人是事前知道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村干部任免的相关规定”,何荣珠说,“免掉我后,新任的村干部自然听话带头卖地,但是,他们的地不仅没有廉价卖掉,相反,却以虚报土地的面积、果树数量的办法获利不少,而相应的,村民们的补偿款却因此而较少”。

  违法征地现象普遍

    征地单位在补偿问题上暗箱操作的手法形式多样。虚报面积、旱地当水田、夸大果树数量与树冠等办法来获取更多的补偿。“能这样操纵的村民是因为在征地单位有人,但因为是同村人,对方家的土地面积,果树数量,树冠大小基本上都了如指掌,他们做的那点手脚我们都是心知肚明”,何家埔村村委理财小组成员何焕新向记者如此透露道。

    对于这种现象,何家埔村的村民进行了多次抗议,也一直没有与镇政府达成征地协议。然而,在2006年4月12日,镇政府却组织了上百的警力到何家埔强行施工,不满的村民随后与之发生了冲突,冲突中村民与警方都有人受伤,受伤人数有数十人之多,该村的一位村民至今还被公安机关关押。

    正是因为近年来从化土地征用中存在着种种违法问题,所以才有了矛盾的激化,农民也因此不断上访。据记者所了解的太平镇、鳌头镇等几个基层单位,他们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没有严格依照程序、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征地的问题。

    这其中,太平镇因为比邻广州市白云区,又是中国百个卫星小城镇之一,其城市化发展速度也较为快些,因此存在的问题也较多。    2005年1月27日,太平镇政府出动警力及学校教师等200多人对水南村十四社的90多亩土地强行施工。

    2006年3月15日,由从化市政法委有关领导带队,太平镇政府出动了数十人的施工队伍,在没有向村民进行公告、公示,也没有与村民达成土地出让协议的情况下,放火烧掉了九户村民的果树,对近百亩的耕地进行了填土作业。

    水南村十社村民骆志彬反映说,我们之所以没有在土地出让的协议上签字,是因为镇政府的土地丈量有问题,其丈量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要么被夸大,要么是缺漏或缩水。“如果有熟人,就可以夸大丈量结果,套取政府征地款”,骆志彬说,“我们社最近一批被征用的土地面积约100亩左右,但上报的结果约170亩”。相反的是,有的村民家数量还被缩少。村民骆活航所接到的通知中,其园地面积不到1亩,“而实际上我家的园地面积有3亩多”,骆活航说。村民骆志彬情况更甚,水田、果树、园地及地面附着物等不仅缩水还有缺漏。“如果他们否认这一点,我们可以重新来量过”,骆志彬说。

    导致这种混乱局面的原因,水南村村民将其归咎于该村村委在没有征求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签字卖地,而镇政府又违法征地。

    据太平镇给从化市的一份信访回复可见,2003年6月,政府决定征用1674亩土地,名义是从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用地,其中,归水南村所有的土地约1500亩。关于此次征地,村民跟征地单位要批文,征地单位没能提供,之前该块地有过的一份批文也已因项目失败,而土地没有征用,村民也一直在耕种。在此情况下,水南村委私自“代表”全村的村民与从化市国土局签订了征地合同。

    2005年2月,太平镇政府开始对水南村十社的约100亩土地开始征地工作,而其补偿标准却仍然按照从府【2003】15号文件实施,而没有依法按照从府【2005】71号文件对村民土地实施补偿。而这前后两份文件,前者每亩水田的补偿价格较后者的补偿价格少了近20000元。

    实际上,这种由村委或经济社私自拿着公章与征地单位“签订协议”的不在少数,太平镇的水南村、佛岗村,鳌头镇的白石村,城郊街的东风村都存在这种情况。

    据太平镇佛岗村村民透露,该村的四个经济社,罗队、周队、谭队、佛岗队的500亩水田就是未开过村民大会,就被村委会与几个经济社社长签字“卖”掉了。村民气愤地说,“村干部和经济社社长不顾村民今后生活出路,采用了各种手段,来威逼村民收取土地款,以达到他们卖地的目的。问题严重的是,村里有两个经济社因为卖地,已经没有一分土地可耕种了”。为此,村民对于该村委会与经济社社长私自签字卖地的行为进行了多次上告,但得到的答复往往是轻描淡写不着边际。正常程序是,集体土地的出让,村委或经济社必须要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并获得三分之二的村民签字同意后才能签订协议。显然,经由经济社长擅自盖公章出卖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实际上也是无效的。

    佛岗村村民还列举出材料,反映该镇与村里的干部不止一次地在征地的款项上糊弄群众。根据村民提供的材料显示,早在1994年,太平镇政府就在佛岗等几个村征用了2400多亩土地,提供给一个企业来发展驼鸟的养殖业。但由于该企业的经营不善导致了亏损,截止到2003年9月30日,企业拖欠佛岗村三个经济社的土地出让款1269523.2元和利息约720000元。

    2003年,该驼鸟场的土地又转让给了一家房地产企业。但在解决拖欠村民的土地款和利息问题时,太平镇政府又与佛岗村委及三个经济社长签约,将企业自1999年6月起开始拖欠村民的利息款313000元,与村民实际计算出来的720000元相差整整400000元。而关于这个协议,村里并没有进行村务公开,因此佛岗村的众多村民并不知情。

    安置政策亟待落实

    实际上,由于城市发展,农民的更多土地被征用,其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越发稀少。正是基于对未来生活出路的考虑,失地农民要求参加社会保险成了与征地单位谈判的一个条件。

    2006年8月9日,广东省政府发出了《关于抓紧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必须确保在今年12月底前,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根据该通知的相关规定,符合这一政策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成为城市居民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据记者了解,从化市人均耕地面积是0.79亩,从化市城郊镇的东风村第二、三社的耕地不到0,4亩,从条件上看当属此列。东风村村民也就此多次与城郊街道办进行了交涉,但城郊街以买社保的资金量与征地量在现时情况下不能解决社保问题为由,而将问题一推了之。

    事实上,根据规定,广东省失地农民在办理社保的缴费构成上,体现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三方责任”,集体补助占30%左右、政府扶持占40%、农民个人缴纳其余的30%左右。若是“农转居”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其中个人最高承担的缴费比例为8%。由此看来,在办理社保问题上,当地政府不是不能,而是不愿。

    城郊街东风村的村民曾就与街道办的补偿与安置争议,试图通过行司法途径来解决,但是,当他们于今年8月份向从化市人民法院起诉城郊街道办时,法院却没有受理该案。

    关于上述问题,记者于9月11日先后到过城郊街道办和太平镇政政府进行采访,欲进一步核实情况。但记者在城郊街道办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而太平镇政府则以没有市里的批准不能接受采访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记者张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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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征地的根源在土地产权制度【转】

违法征地的根源在土地产权制度

农民的土地权益屡被侵犯在当前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上周六曾指出:当前土地违法反弹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形势相当严峻,目前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地方政府违法占地问题突出,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同时,土地违法中,侵犯农民利益现象严重,低标准土地补偿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现象比较普遍。

  应该说,国土部的表态多少还是让农民兄弟心头有些安慰,毕竟,上边在为他们说话了。而站在国土部的角度,他们认为地方政府违法用地明显带有发展地方经济的色彩,于是乎便打算借助舆论以减少执法阻力,这种良苦用心当然值得称道,事实上也起到了一定效果。日前,《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论认为,政府"普遍"违法征地,及农民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问题根源均在目前的征地制度上。但是,罪魁祸首果真就是征地制度吗?

  表面上看,在当前城乡土地的双轨制安排下,农村土地不能直接转让成为工业和城市建设用地(村民自建企业的除外),而必须先由政府征归国有,政府本身是利害关系人,又掌握征地和制定相关标准的权力,这种既下球场又吹哨的身份冲突似乎成了导致政府违法占地的核心所在。可是,这话只说对了一半!

  去年,广东省颁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除房地产开发和城市住宅建设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将无须经过国有征收程序,可以直接进入城市土地二级市场参与流转。这种做法显然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农地直接入市的禁忌,笔者也曾在《中国青年报》上撰文对此予以肯定。话分两面,农地直接入市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把政府违法占地的制度漏洞堵住了,但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很容易就能找到新的寻租替代品――农地产权。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问题是什么叫集体所有?建国以来几乎没人说得清楚。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对于农民来说,某种程度上是虚无的,那个号称"管理者"的村委会既不是法人组织,也不是一级政府,法律上既无关于所有者与管理者关系的权利义务规定,也缺乏所有者行使权利的具体程序规则,在村委会受政府行政一体化的影响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成为实际上的村长、村支书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整到最后,农村土地最终还是由地方政府所控制。农民作为个体缺乏对土地的直接控制力,也就难怪各路"诸侯"能够轻易地联同地方政府"暗算"其土地了。

  上世纪70年末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虽然缓解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尖锐矛盾,但该制度变迁并不是一次完整的产权变革,地权归属并没有解决。8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土地产权实现新模式,其中一种就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简单地说,就是把土地分成一定数量的份额,再按照一定的标准分到农民手中并折合成股份,农民共同参与劳动,同时按照份额享受土地权益。在一些市场化发达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农村土地股份制企业,农民直接以土地份额入股,分取企业经营利润,有的甚至允许将股份向本村以外成员转让。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主张把集体产权改造成按份共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其指向都是将模糊、暧昧的集体所有权明晰、量化至农民个人手里。

  然而,这场制度变迁是艰难的。直到今天,除了零星的试点之外,以量化集体产权为特征的新型产权模式并没有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为历史原因,许多人在"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社区股份制"或"农村土地按份共有"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上长期纠缠不清;二为利益驱动,如果农民真正得以支配自己的土地,全国大小城市从农民手中获得的上万亿元的土地净价收益绝大部分就要易主,谁愿意肥水流到别人口袋里?

  其实,"姓资姓社"根本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真正对马克思经典著作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马克思本人从来没有对所谓的"集体所有权"下过任何非此即彼的定义。在马克思的心目中,公有制绝对不排斥劳动者的个人生产资料占有,他所说的"集体生产"是以个人权利为依托的。对此,马克思多次采用了"联合起来的个人"这个提法,突出个人在生产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如"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与此不同的是,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完全是一种集体强制下的联合,而且由于具有封闭性、身份性的特征,遂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极大地压缩了农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共产党宣言》曾明确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如果土地集体所有权不能通过个人权利表现出来,农民利益的保障乃至社会的发展,都是无从谈起的。

  总之,农民土地权益屡遭侵犯,从根本上说,乃土地产权制度所致。只要土地产权制度一天不变革,违法占地的现象就不会得到彻底遏制。在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冲击下,农村不可能继续成为城市之外的世外桃源,就算地方政府不主动下这个"黑手",各强势集团也会通过各种暗箱操作分割这块"砧板上的肥肉"。

  (原载《光明观察》,200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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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征地】拿什么来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转】

一再违法征地,拿什么来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杨涛

近日,记者接到群众举报,河南省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关堤乡政府假借建设新农村之名,在基本农田上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非法占用农田数千亩,农民的小麦遭到严重毁坏。(6月7日中广网)

  这是继河南灵宝大规模非法征地、安徽省砀山县违法占用农民耕地千余亩后,媒体再次披露地方政府违法征地行为。

  目前,地方政府违法征地大都是基本农田,被征地之上往往都赫然立有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公示牌,并且,违法所征的基本农田动辄以千亩计。

  前不久,茅于轼挑起了一场不必要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论战。我相信,有关部门和专家可以轻而易举地列举出种种理由来反驳茅于轼。同时,我也坚持认为,如何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能否守得住和采取什么办法更有效,其实远比口头上争论是否要坚守这条红线更重要。因为,如果有关部门根本就拿不出办法来防范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我们就得谨记茅先生的话——— “尤其值得关心的是,用地的审批会造成贪污腐化的机会,当前很大一部分的贪污案件都和用地有关,这些贪污犯犯错误固然是因为不能洁身自好,但也与占用耕地的审批制度有关”。而且,我也确信,如果我们只坐地空谈要坚守红线而拿不出实际措施,就不如放开土地审批制度,让土地回归农民所有。如此,土地所产生的收益不是为某些官员所独占而是为土地的所有者所享受,更能体现社会的公平。

  但是,依我看来,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之前,我们绝不能轻言放弃,不能空谈,更不能无视当下数次爆出违法侵占的现实。的确,18亿亩耕地红线早就近在咫尺,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截至2005年10月31日,我国耕地面积为18.31亿亩,也就是说,早在四年前,耕地总面积就已经逼近红线。然而,直到今天,地方政府违法征地依然不止。所谓的更严厉的土地审批政策,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下似乎土崩瓦解,“以租代征、少批多征、批非征耕、未批先征”等各种手法为新乡、灵宝、砀山等各地政府娴熟地运用,上级总以为高压能对付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现实却无情地嘲笑了这一点。

  相对于土地监管权力上移、土地审批权力更向上集中的是,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民捍卫土地的权利却日益贫困。他们与土地最为密切相关,他们依赖于这方水土来养活自己,却最少发言权。王帅在网上揭露灵宝地方政府违法征地之事,还招致跨省追捕;而在新乡,当遇到农民阻止政府违法征地时,乡政府竟派人将已成熟的小麦全部毁掉,农民还被打伤。在许多起政府非法征地案件中,我从来没有看到有将政府诉诸司法机关,通过司法途径有效制止政府违法行为的出现。

  在我看来,论争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其实并没有多大必要,关键在于是否有魄力拿出有效措施来遏制违法征地行为。我以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要保障民众的权利——— 让民众可以监督、罢免违法官员,让司法机关介入纠正行政违法,让媒体能够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来源:华商报      来源日期:2009-6-8  


【转自】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4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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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中发〔200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是我们党深刻总结反腐倡廉实践、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反腐倡廉形势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从提高党得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对于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作规划》是今后5年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落实《工作规划》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认真做好所承担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狠抓任务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要把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实施有力指导、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对贯彻实施《工作规划》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

2008513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颁布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的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全党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根据新的时代条件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为实现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要求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相适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建设各个方面,既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又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完善。

——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和改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使反腐倡廉建设更加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更加富有实际成效。

——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使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深化体制改革与完善法律制度有机结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法制保证。

——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结合起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紧紧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紧密结合买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政策指导,探索有效途径,不断取得新进展。

(三)工作目标

经过今后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推进反腐倡廉教育

(一)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贯彻,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学习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腐倡廉重要思想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制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安排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带头讲廉政党课。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定期举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专题培训班。在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干部在职岗位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

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部门组织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风,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继承党的光荣传统,牢记“两个务必”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讲实话、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切实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纠正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违规公款消费、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以及对职工困难漠不关心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形成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民主管理的风尚。切实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作风,提高民主决策和校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改进农村基层、街道社区干部作风,认真解决少数基层站所存在的干部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和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二)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全党宣传教育总体部署,融入在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中。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出年度工作安排。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建设一批反腐倡廉教育基地,丰富“三会一课”内容,创新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主题教育形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工作成果,宣传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和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继续办好反腐倡廉专栏、专题节目。完善反腐倡廉新闻发布制度。做好反腐倡廉对外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反腐倡廉新闻宣传纪律。加强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开展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和热点问题引导。积极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按照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制定《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企业文化建设,深入开展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教育。充分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结合农村传统文化活动,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按照《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在学校德育教育中深入开展廉洁教育,丰富青少年思想道德实践活动。在家庭和社区中倡导清廉家风和文明风尚。引导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增强依法执业、公正廉洁意识。发扬革命传统,挖掘中华优秀文化的丰厚资源,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推动廉政文化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创新,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

三、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

(一)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制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

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实施办法,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制定《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

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办法(试行)》。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二)完善违纪行为惩处制度

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健全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公务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制定在查处违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

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制定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规范办案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国(境)外中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工作。

(三)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

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四)加强反腐倡廉国家立法工作

建立健全防治腐败法律法规,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在国家立法中,充分体现反腐倡廉基本要求。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收费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研究论证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制度。健全公务员证券投资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资金支付条例》、《评估行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强化监督制约

(一)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加大执行政治纪律力度,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确保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政策和措施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

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认真开展对涉及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严格执行,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及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的有关规定。

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健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常委会内部监督,主要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加强同级纪委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探索建立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加强巡视工作。制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继续加强对省(区、市)的巡视。加强对金融机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高等学校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巡视。继续开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巡视试点,各省(区、市)党委要认真开展对市(地、州、盟)的巡视,并延伸到县(市、区、旗),逐步开展对所属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和直属机关的巡视。中央和国家机关可结合实际开展对直属单位、派出(驻)机构的巡视。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制定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有关规定,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

(二)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有效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完善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重视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化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接办分离和程序公开,保证行政权力依法、公正、透明运行。

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金融的监管。开展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政府非税收入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对“小金库”进行专项清理。强化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和上市金融企业股权交易的监督,规范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健全金融企业内控机制,提升监事会和内审、稽核、合规、监察等监督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加强案件防控工作。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和外派监事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的监管。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国有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大对国(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开展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等实行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建立健全党的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重视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人大代表视察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

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严肃查处违反政纪的案件。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落实地(厅)级及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试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促进审计结果落实。支持公安、财政、土地、建设、环保等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监督。

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支持和保证政协民主监督。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支持政协运用会议、专题调研、委员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情况等进行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发挥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认真听取他们的批评和建议,定期通报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

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推动和改进工作。新闻媒体要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遵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

发挥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和政策制定,对预防腐败的重要改革措施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建立预防腐败信息共享机制和腐败风险预警机制。总结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效做法,提高预防腐败工作水平。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五、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一)推进干部人事和司法体制改革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地方党委讨论任用重要干部推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着力解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选举中的拉票贿选等问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围。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变更的条件和裁定程序。健全司法人员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和司法财政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完善法律统一适用制度,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推进行政管理和社会体制改革

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推进教育、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加强住房改革和建设,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三)推进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预算资金分配,完善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内容和转移支付情况。完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切实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推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改革。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和配置标准。进一步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继续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强化税收调节。规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税收减免。深入推行办税公开,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

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健全支付监管体系,完善账户管理系统,依法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完善反洗钱合作机制,逐步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统一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完善防范和查处上市公司信息虚假披露和市场操纵等行为的制度。

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范企业投资核准制、备案制。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完善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大型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逐步实行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分设。推进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和国有企业管理层投资持股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国有金融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监管体制。

(五)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实施严格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评标定标以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惩戒办法。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行政监督机制。研究制定电子化招标投标办法。逐步构建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公开、共享。

规范土地征收和使用权出让制度。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进一步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法规体系,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完善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监管措施,重点建设和推广使用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交易动态监管。加强产权交易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加强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管。研究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逐步形成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六、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重点解决物价、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严重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严肃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读职行为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征收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加大纠风工作力度

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认真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等问题。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制度,推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严格医药和医疗器械价格监管。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治理涉农乱收费。整顿农资市场秩序,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克扣政府支农惠农补贴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侵害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利益问题。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纠正举办节庆活动过多过滥等问题。

(三)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各省(区、市)、市(地、州、盟)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制度,办好政风行风热线,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七、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读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金融领域违规授信、内幕交易、挪用保险资金、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

(二)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继续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规范交易活动。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严禁中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国(境)外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制定《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三)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照规定权限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坚持严肃执纪、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司法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审判职责,惩治各类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加强出入境管理和经济侦查等相关工作。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界限,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加办案科技含量,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四)健全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

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由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反腐败的有益做法,做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国际执法合作、司法协助和涉案人员外逃预警、遣返、引渡,以及涉案资产追回等工作机制,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和交流。

(五)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

深入剖析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总结教训,引以为戒。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

八、切实抓好《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实行党政齐抓共管。各级纪委要充分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抓好《工作规划》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制定实施方案,作出具体安排,健全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处在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位置,对贯彻落实《工作规划》负有重要责任,要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狠抓工作落实

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关键是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规划》的总体要求和任务分解,明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要抓住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取得突破,以此推动面上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工作规划》贯彻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三)开展监督检查

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牵头单位,每年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找问题,认真整改,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并提交工作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中央纪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实施分类指导,确保《工作规划》确定的任务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规划》,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由中央军委参照本《工作规划》制定。

 

主题词:反腐败工作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工作规划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20085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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