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14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民意见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公民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共利益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列入中央预算支出或地方预算支出的公共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注:建议删除,公仆要与民争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由政府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危旧房比例必须达到60%以上。

危房必须是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的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75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

以企、事业单位为投资主体的社会需要,均不在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需要范围内。

第四条【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凡因公共利益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的,各级政府部门均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与房屋征收及其补偿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管理与实施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行政监督】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公民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征收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征收前论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论证的征收目的,必须明确征收后的土地用途规划,没有规划部门确定的有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实施征收。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论证的房屋征收范围,必须拟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数据,基本情况数据应包括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容积率、建筑结构、房屋建设年代、危旧房比例、户籍与人口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必须以经评估机构对拟征收房屋片区作出《房屋征收拆迁价格咨询报告》作为核定补偿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征收前公告与听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参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采取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其他由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的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拟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论证会、听证会等征求意见的公告如果没有进行公告行为公证的,应当将公告内容以书面形式送达60%以上的被征收人。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公告后禁止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征求意见后的程序】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且无10%以上被征收人反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核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核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决定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半年,特殊情况,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危旧房改造的被征收人意见】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书面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征收公告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具有先予执行必要的,暂停对被征收人征收工作。

第十六条【受保护的征收对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补偿原则】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装修、设施以及其他附属物应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征收人应对被征收人的过渡期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以及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被征收人有权在被征收区域房屋建好后,优先选择房屋作为回迁安置房,超面积的,被征收人应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补足差价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均不得低于当地人均使用面积标准,当地政府没有公布人均使用面积数据的,按照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价格】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容积率、建筑结构、房屋建设年代、户籍与人口情况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评估方法,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同地段同用途3至5个样本点新建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确定评估机构对拟征收房屋片区作出《房屋征收拆迁价格咨询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据此作为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参考依据。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拆迁评估工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房屋征收片区的评估信息的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拆迁评估机构报名参与竞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征收现场以公告等形式公布申请参加该片区评估机构以及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信息。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经投票选出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拆迁评估结果报告》作为确定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参考依据。

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评估结果报告》和有分户评估结果的通知单。委托人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结果通知单。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不同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或请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

《房屋征收拆迁价格咨询报告》与《房屋征收拆迁评估结果报告》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被征收人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无法提供不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20%的房屋时,无房的被征收人有权在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廉租住房,被征收人使用廉租住房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违章超期建筑】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征收前的调查与意见征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容积率、建筑结构、房屋建设年代、危旧房比例、户籍与人口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书面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及其生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在征收工作完成后,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要求相关部门公开补偿协议、补偿价款等信息。

补偿协议订立并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源提供】

 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第二十七条【廉租房提供】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征收部门无法提供不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20%的房屋时,无房的被征收人有权在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廉租住房,被征收人使用廉租住房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达不成协议的补偿决定和强制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房屋征收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至半年。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具有先予执行必要的,暂停对被征收人征收工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倍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的,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提存证明

实施强制搬迁时,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并由公证机关对被搬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国家法定重大节假日期间不得实施强制搬迁,被强制搬迁房屋内有老年人、危重病人、幼儿、孕妇以及有人出现生命危险的时候应当立即停止强制搬迁。

第二十九条【征收租赁房的补偿】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条【搬迁与安置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其最近1年营业利润

第三十二条【征收实施中的禁止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不具备房屋征收补偿与搬迁资质,或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良征收补偿与搬迁记录或因征收补偿与搬迁受到过处罚的单位,均不得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第三十三条【征收费用的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七)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后,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以公共利益名义实施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或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上级人民政府依法收缴房屋征收部门通过该征收行为获得的所有收入。

第三十五条【征收部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就相应刑事犯罪行为提起起诉;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二)实施强制搬迁前,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

(三)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注:拆迁人本就无权采取上述措施,如采取上述措施本就违法应受到相应处罚;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部门在拆迁期内的保障对中断后的及时维护和保障义务,作为垄断经营者对拆迁所负有的额外义务】

(四)未作出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搬迁的,或者虽作出补偿决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搬迁的;

(五)未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第三十六条【涉及非法手段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就相应刑事犯罪行为提起起诉;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涉及征收费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的,责令退赔,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房屋征收部门的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

(三)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第三十九条【估价人员与机构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非公共利益拆迁】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供拆迁安置专项资金证明,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地方政府或法院不得实施强制搬迁或拆除。

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生效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中凡与本条例相冲突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2010-01-01

山东聊城动用“株连”手段促拆迁 40余公职人员遭解职【转】

山东聊城动用“株连”手段促拆迁 40余公职人员遭解职


山东聊城东昌府区政府采用“株连”公职人员的手段,促使村民签订拆迁协议。陈庄村柳园街道陈庄村四十余名公职人员,因亲属没有签订拆迁协议而遭政府通知要“开除公职”。目前,村民已集体委托律师维权。昨天,东昌府区区长孙孟来一直拒接记者、村民的电话。

“做不通工作不用来上班”

资料显示,陈庄村位于聊城市近郊,现有村民400多户2000余人,村面积近1000亩,宅基地600余处,房屋2340余间。

据村民拍摄的拆迁公告显示,该拆迁项目并未注明用途及名称,村民代理律师介绍,据其了解,项目为商品房开发。

陈庄村一组组长陈甲亮一直不敢接听他内弟的电话。陈甲亮称,他这位在东昌府区信访局任副局长的内弟逯洪元,自前天在区里开会回来,就不断地打电话求他赶快签协议。

昨天上午,逯洪元在电话中称,区长孙孟来前天在会上向各部门领导宣布,所有在陈庄村有亲戚的公职人员,如在元旦之前还不能“做通工作”,完不成拆迁,将被开除公职。逯洪元表示,昨天早上又接到区长电话,说如果陈甲亮今天仍不签协议,逯将被免职,“不用再来上班了”。

拆迁项目无合法手续

据村民徐洪栋介绍,全村有四十余人在公办企事业单位任职,均接到与逯洪元同样的通知。

昨天,区长孙孟来一直拒接记者、村民的电话。

据村民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张建徽提供的录音显示,该拆迁项目并无合法手续。历次下发的拆迁公告与补偿办法的文书,也无盖章。

据录音显示,东昌府区郭姓副区长、李姓副区长、区人大主任苗红军、拆迁办闫姓主任,均称该项目“合理合法”,却始终拿不出相关文件,在与律师的交涉过程中,郭先是称“先拆完再办手续”,随后又称:“政府做的事就是合理合法”。

陈甲亮称,郭曾多次对其说如“妨碍拆迁工程”,“让你蹲监狱”。

每天广播动员拆迁

村民介绍,村广播每天从早上8点到下午6点不停地播放动员拆迁的通知。有村民将广播内容录了下来,广播要求村民配合拆迁工作,并称拆迁手续已到位,已有百分之九十九的村民签了拆迁协议,并劝村民认清形势,不要听信“两名外地律师”的谗言,对多要拆迁补偿抱有任何幻想,“政府下了很大决心,陈庄村建设决不因任何人的阻挠而停止。”

村民徐洪栋称,去年11月中旬开始丈量房屋面积时,区教育局就要求教师带头做亲属工作,教师们不敢不同意。目前,村里已有数十户房子已被拆掉。“村里人文化程度不高,看见别家拆了,胆小的肯定也跟着拆,所以让我们带头拆。”

助理律师张建徽称,截至目前,已有200余户居民与其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占全村总户数一半。有的已经签了协议的,也加入维权队伍。(来源:新京报 记者 熊巧) 


【转自】http://finance.ifeng.com/city/cskx/20100101/16559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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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2

中央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 房主有异议可提起诉讼【转】

中央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 房主有异议可提起诉讼
 
 
 


  2009年12月17日,武汉市洪山区公安、城管、规划等部门展开联合行动,组织800多名执法人员强制拆除左岭镇3个村近4万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时,遇到了抗拒拆迁的村民,强拆队伍就用盾牌组成人墙将人隔离在外

   唐福珍自焚事件震动国务院

  尽管新《条例》未涵盖农村集体用地,也没有涉及房屋和土地分离的根本矛盾,但其改革方向有助于中国式拆迁回归人文关怀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方辉发自北京 “法大,还是生命大?”当反抗强制拆迁以自焚这样的极端惨烈方式进行时,一场叩问“法”的改革正在急速酝酿。

  12月初,由北大法学院的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等5位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下称《建议》)经媒体披露后,在不到一周时间内受到了国务院的重视和回应。这些教授与其他专家日前参加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拆迁新法”)的讨论,这意味着,一直被口诛笔伐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拆迁条例》)即将被废止。

  强拆事件震动高层

  新法体现了整个拆迁思维的“根本性变化”,就是政府将先补偿再拆迁

  “我认为这次国务院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并明确表示‘拆迁新法’已经指日可待,是由于综合因素促成的。”上书学者之一的姜明安接受《国际先驱导报》采访时表示,今年11月成都的唐福珍自焚事件不仅给公众舆论造成冲击,也给高层带来强烈震撼,“自焚事件如果不断发生,势必会撕裂社会,进一步引发民众强烈不满。当然,这件事也并非惟一因素。”

  事实上,多年来要求修改《拆迁条例》的呼声一直没有中断,每当出现拆迁暴力事件,民间、学界对其的非议之声更是高涨。而中国官方层面明确透露出修改意向是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之后。

  12月16日,关于拆迁新法的专家讨论会闭门长达4个小时。专家们围绕“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据悉,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就《拆迁条例》修改召开的第三次专家论证会。

  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对未来将出台的拆迁新法评价颇高:整个拆迁思维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据他透露,政府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和补偿,有望先补偿再拆迁,房主如对拆迁有异议,可提起诉讼。但他同时强调,新例主要涵盖国有土地,并不适用于目前出现的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纠纷。

  即便如此,与会专家们仍称赞拆迁新法的改革方向“令人鼓舞”。在所有讨论问题中,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话题备受舆论关注,因为它事关征收和拆迁的决定是否合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告诉《国际先驱导报》,这个问题其实在8年前《拆迁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就引起过很大的争论,“当时学界曾要求将公共利益明确化,以免被滥用,但遭到一些地方官员的反对,最后他们占了上风。”

  “有房没地”的根本性矛盾

   现实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拆迁条例》往往能打败位阶高于它的《物权法》

  在北大5位法学教授上书国务院时,一直为古城保护奔走呼告的北京民间人士华新民女士第一时间拿到了5位教授的建议全文。仔细研读之后,她用“兴奋”来描述自己当时的心情,她认为这份建议书点中了现行《拆迁条例》的诸多弊端,并有建设性的提议。随后她联络了全国22个省(区)市近300名祖宅业主和商品房新业主,联名起草了一份“声援书”。

  多年来,华新民一直在为城市房屋所有者的土地财产权和有关部门较劲儿,她所说的“建设性提议”指的是建议书中讲到的“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土地征收(包括土地所有权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征收)和房屋拆迁法,统一解决征收、拆迁的条件、程序、补偿、安置标准与争议裁决及救济机制的全盘法律问题。”

  但华新民的兴奋很快变成了失望。因为在16日法制办组织的专家讨论会上,“土地征收办法”的建议并没有被采纳,“这是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不解决,今后还会矛盾不断”。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补偿的只是房屋,而没有涉及土地,现在的大部分业主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使用证,实际上造成了房屋和土地的分离,于是在拆迁过程中,业主拿不到土地的补偿。“且不说有着永久权利的祖宅,就说近年的业主,买了房子之后,至少在70年内享有对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即财产权,政府要收回去,就要征收土地财产权,而不能说只是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如果先无偿收走了土地,房屋当然就无从保护了。”

  “教授们建议中的精髓没有被重视,媒体也没有关注到这一点,太令人失望了!”电话那头的华新民不住地叹息。

  对此,姜明安表示,“土地征收(包括土地所有权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征收)和房屋拆迁法”的建议是专门给全国人大的,现有立法的条件确实还不成熟。但他也承认,土地和房屋权利的统一和分离,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我想这牵扯的面太广,需要统筹考虑,短期内恐怕难以解决”。

  不过,姜明安表示,现在传递出来的好消息是,“我们提出的主要的3点意见已经被采纳”。这指的是,长期引发地方政府和民众间严重对立的城市拆迁中的赔偿问题、拆迁主体的界定以及授权问题。目前,当拆迁队“依据”《拆迁条例》手持棍棒与手捧《物权法》的民众对峙时,暴力之下,属于行政法规的《拆迁条例》往往能打败位阶高于它的《物权法》。

  “如果它们(这3点建议)能得到解决,将大大缓和目前的矛盾。”姜明安说,但目前还没有看到拆迁新法的草案,而且最终的定稿还会加进各方的意见,现在不好对未来拆迁新法的内容作出预测。

  拆迁新法与地方政府博弈

   即便拆迁新法能达成成果,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仍值得怀疑,以往的教训是,地方政府往往会有选择性地执法

  按国务院的计划,拆迁新法的草案不久后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等到新法即《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拆迁条例》将被废除,。

  实际上,《拆迁条例》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矛盾从一开始就存在,与《物权法》的冲突更是明显,但几乎没有哪个地方政府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更多的解释是,后两者的条款是原则性的,《拆迁条例》却很具体,“用起来更顺手”。

  据此次与会的王锡锌教授会后披露,他认为,因直接牵涉到地方土地财政的利益,对《拆迁条例》大改、修订新法的阻力很大。

  “如果拆迁新法如期望中的那样解决明确公共利益、强制拆迁、先补后征等问题,势必会对地方政府造成压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他认为即便拆迁新法能达成上述成果,实际执行时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仍值得怀疑,以往的教训是,地方政府往往会有选择性地执法,“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可能还会故伎重演,旧的矛盾可能被新的矛盾所取代”。

  但姜明安显得相对乐观,他认为要看到拆迁新法的进步性,《拆迁条例》的一大弊端是对很多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除了公共利益,还有如“危旧房改造”中的“旧”具体指什么?“以后这样的模糊空间少了,政策被歪曲的几率也就小了,我想地方政府还是会有所顾忌。”

  在《拆迁条例》即将走向死亡的消息传开之后,与民众的欢呼形成对照的是,一股“抢拆”的力量也正在萌动。就在北大专家的建议书发出之后的1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也发生了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

  蔡定剑认为,只出台一个拆迁新法对约束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拆迁是不够的,还需要配套的制度建设,“到了动用法律这一步时,实际上矛盾已经存在了,剩下的只是激化和缓和的选择。而更好的做法是在政府公共政策的决策阶段让民众充分参与,这样的城市规划能获得民众最大的支持,也能将矛盾消除于萌芽阶段。”

  但在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周瑞金看来,如果经济发展模式不转变,追求GDP的热情不减,政府还会继续为了“政绩”和解决财政困难而批租土地,不自觉中就站到了开发商一边,而对民众的疾苦表现麻木。“为了求速度,地方政府一般不愿意花时间去搞辩论,遇到阻力就是用强制手段,这样的问题还是需要全国统筹解决。”周瑞金向《国际先驱导报》指出。

  构筑“以人为本”价值观

   现在我们的城市发展和工业化最缺失的就是以人为本,干巴巴的数字取代了人们的幸福就在人们还在为唐福珍们的自焚痛心时,国内媒体刊发了一张反映美国开发商和“钉子户”的和谐照片:一栋商业大楼因一位老太太的拒绝搬迁而被迫改变大楼涉及图纸,盖起了一栋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建筑。而近年来流传更为广泛的一则故事是普鲁士国王与该国“钉子户”磨坊主的博弈,最后以法院判国王败诉而成为“奇谈”。

  对国外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过程有过关注的姜明安表示,无论是美国现在的“和谐佳话”还是过去德国的“君民之争”,发生的前提都是土地私人所有,这与中国的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不匹配。但同时,他也认为这些故事折射出来的人文关怀是全世界相通的。“中国可以学习和借鉴的是以人为本和法治精神,现在我们的城市发展和工业化最缺失的就是这个,干巴巴的数字取代了人们的幸福。”

  如今,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好似一道曙光,给了许多人希望。在此前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提及分配问题,连日来各部门密集出台的调控楼市政策,在某种意义上形成了一套呵护民生的岁末“组合拳”。

  “中国用30年的时间完成西方200年的转型,用日新月异来形容中国的城市发展并不为过,矛盾的出现在所难免,但也要有度,有的矛盾可以避免,有的矛盾不应该激化。”周瑞金认为,中国发展到今天,许多问题要靠深化改革完成,需要全新的思维,需要以人为本的价值回归。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的矛盾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专家认为,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前提是:征收、征用的主体是政府。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仅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这与《物权法》精神相违背。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拆迁人(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推至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着“仲裁人”的角色。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簿公堂,政府可以回避诉讼的责任和义务。

  目前大量的拆迁纠纷矛盾主要集中在补偿问题上,关键在于补偿不到位或标准太低。当政府扮演“仲裁人”的角色时,开发商可能为追求利益而做出不当行为。

  科学的程序是,在城市拆迁中,政府应该充分证明拆迁项目具备公共利益的目的,并经过城市规划、人大审议、评估听证、中介机构评估财产和与被拆迁人协商等一系列程序,使公共利益具备直接性、普遍性、具体性、节制性和公平性。如果政府和被拆迁户因为拆迁发生争议,应该由司法机关来裁判。(邓媛/整理)

 

【转自】http://news.jxnews.com.cn/system/2009/12/22/0112731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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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有恒产者有恒心” ――谈拆迁【转】

“有恒产者有恒心” 也谈上海暴力抗拆迁案


刚看了CCTV—2《经济半小时节目》关于上海拆楼案的报导,结尾主持人引用了孟子的一句话,叫做“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百度了一下这句话的出处,原文和意思是这样的。

孟子在回答滕文公有关治国之道时说过这样一段话:“民事不可缓也。〈诗〉云:‘昼尔于茅,宵尔索�。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阳虎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  

孟子这话的意思是:“老百姓不能让他们懈怠懒惰。〈诗经〉上说:‘白天割取茅草,晚上绞成绳索,赶紧修缮房屋,到时播种五谷。’人民有一个基本情况:有一定的财产收入的人,才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没有一定的财产收入的人,便不会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假若没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就会胡作非为,违法乱纪,什么坏事都干得出来。等到他们犯了罪,然后加以惩罚,这等于陷害百姓。哪有仁爱的人坐朝,却做出陷害百姓的事呢?所以贤明的君主一定认真办事、节省费用、有礼貌地对待部下、尤其是征收赋税,要有一定的制度。阳虎(即阳货,鲁季氏家臣)曾经说过:‘一心要发财致富,便不能仁爱了,要仁爱,便不能聚敛钱财。’”

发生在去年的上海拆楼事件的‘亮点’有这么几个:物主依法抗拒拆迁,叫喊到‘拿法院的文书来!’;首次在此类事件中动用了燃烧瓶;引起了CCTV、法律权威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揭开了为什么拆迁补偿少的原因(企业付出的征地价是130万/亩,给个人的补偿标准却只有38万/亩,政府拿了大头);还有,女主人公潘蓉和丈夫张龙其都已是新西兰国籍。

对于事件的起因,即拆迁补偿少的质疑,镇领导是这样解释的:闵行区虹桥枢纽这个地块,是在政府的改扩建消息出来以后才大幅提升的,因此由之获得的土地增值价值也不应该由群众取得。

但女主人公潘蓉说:“如果依照新西兰的法律,即便是涉及到公共工程的拆迁,先是政府给出一个评估价格,如业主觉得不公道,政府会出钱,让你到市场上随机挑选两个权威的评估机构,选择平均评估价格支付。”

说的真好,让人羡慕!但即使这对拥有新西兰国籍的夫妇用了两个国家的法律加上燃烧瓶一起来对抗暴力拆迁,结果也是在短短两个小时之内就败下阵来,并且最终受到了治安处罚;《物权法》面对《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也败下阵来。

亲自参与起草《物权法》的法律专家孙宪忠,在《经济半小时节目》中为我们揭开了为什么《物权法》扛不过《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挡不住强制拆迁的车轮的秘密。在2007年《物权法》制定出台实施的时候,有关拆迁和征地的条例也进行了修订,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压力,这两个本来应该同时修订出台的条例没有能够随之一起颁布出来。

孙宪忠说,“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反对,他们认为原来征地拆迁就是我们政府就躲在后面,这个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进行法律上的协商,我们政府躲在后面给他们做中介人,但是实际上经营土地de是政府,出让土地、征收土地出让金等等这是政府很乐意干的事情,政府收取的高额出让金,政府它又躲在后头,把矛盾的交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这个做法从法理上是不妥当的,这个障碍就在这里。”

地方政府,这个规则的设计者,这个躲在后面的中介人,这个矛盾的不直接参与者,实际上是最大的受益人。

原来事情的根源在这里。没有相关的配套法律条例,捍卫自己权利的公民手里拿的《物权法》实际上只是一个被拆除了引信的手雷,没有任何威力,甚至不抵自制的燃烧瓶来的好使。

对于这起上海拆楼事件的深度讨论,CCTV—2和法学专家发出了这样的告戒:

1.警惕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绑架法律法规。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应该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合法财产,这不仅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更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矛盾的立法、司法体制,只有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市场经济才可能有持续健康的发展动力,中国经济才能有长远未来。

金刚法鹰

2009.11.22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作者:杜昌祚

    孟子有一个重要的治国思想,即作为统治者,必须让百姓拥有稳定的产业和收入,这样百姓才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从而社会才能稳定,国家才能富强。正如孟子所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让百姓拥有稳定的产业和收入,使百姓具有稳定不变、比较平和的思想,从而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国家富强,这样一个治国之道,应该认为是可以超时代的,它对于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治理,都具有普遍意义。同时可以认为,“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一思想,也是一个重要命题,具有很强的认识功能和分析功能,可以正确地解释许多重大的社会历史现象。
  中国和世界历史上的封建统治时期,发生过多次农民起义或人民起义。这些起义的原因,除了人民群众不堪统治阶级残酷的政治压迫之外,其经济原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即是人民群众“无恒产”,处于极端贫困的状态。人民的起义和斗争极大地打击和震撼了封建统治阶级,使他们中的智者或曰精英人物或深或浅地认识到一个基本道理:要想保持封建统治,最起码的条件是不使人民造反;而要使人民不造反,至少得让大多数人民能生存下去。于是在人民起义之后的若干时期内,统治阶级往往采取抑制豪强的土地兼并,给人民分配一定的土地和财产,以及轻徭役、薄赋税等社会经济政策,这既有利于人民休养生息,又促进了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在资产阶级产生的同时产生了无产阶级。就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而言,无产阶级是真正意义上的“无恒产”阶级,除了自己的劳动能力,他们一无所有。资本主义还同时进行着两个积累:一方面是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是贫困的积累,因此这个社会在本质上是不合理的,必须推翻。正因为无产阶级“无恒产”从而最贫困,所以他们也最革命,最愿意打破现状。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科学分析了无产阶级的经济地位和历史使命,作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样是不可避免的”这一伟大结论的时候,全世界无产者无不欢欣鼓舞,迅速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伟大真理,投入到波澜壮阔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之中。
  循着同样的思路,我们也可以认识和解释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共产党和工人阶级革命性下降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取了缓和劳资矛盾、增加工人收入、扩大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甚至推行所谓的“人民资本主义”,让劳动者也持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这些措施,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起到了一定的调整作用。尽管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的根本地位没有改变,但是其收入普遍增加了,家庭财产状况显著改善了,以至出现了一个比较稳定的中产阶层。因此在这些国家,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并不想或者至少不急于改变现状。唯物史观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经济史观,或曰经济决定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状况决定思想状况和政治态度。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中国社会各阶级对待革命的态度进行了科学分析,主要依据就是各阶级的经济状况。譬如在农村,他依据土地占有状况亦即主要的“恒产”状况,将农村人口划分为雇农、贫农、下中农、中中农、上中农、富农、地主。这些阶级和阶层,对革命的态度是不同的,依此来确定革命的依靠力量、革命的团结力量和革命的对象。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一思想和相应的治国主张,也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我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政策,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社会主义革命在我国取得胜利之后,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成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从理论上说,他们不再是“无恒产”的阶级了,而是“有恒产”的阶级了。但是众所周知,计划经济时期的“全民所有制”并不是真正归全体人民所有,“集体所有制”也不是真正归集体经济的所有成员所有。这是一个问题。更大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收入普遍很低,个人财产微乎其微,长期处于贫穷状态。因此从实际上看,大多数人民群众仍然处于“无恒产”的状况。要改变大多数人民群众的财产状况和收入状况,唯一途径是加快发展。邓小平同志振聋发聩地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发展是硬道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江泽民同志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其目标之一就是:“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统观这些重要的理论和要求,我们可以看出其中贯穿着一条不变的主线,就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尽快富裕起来。换言之,就是使人民群众不仅有“恒产”,而且要有越来越多的“恒产”。
  近30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极大地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也极大地改变和改善了我国人民的财产状况和收入状况。原有的国有企业大多数进行了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成为我国公有制经济重要的实现形式。在这些股份制企业中,员工占有不同比重的股份。他们既是劳动者,也是资本所有者。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其创造的增加值占
  GDP的比重2005年达到65%。对于那些个体和私营业户来说,他们有了真正属于自己的“恒产”。人均国民总收入2006年达到2010美元,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我国已经由低收入国家步入了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标志着我国在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由于大多数人民群众从经济发展中改善了财产状况和收入状况,他们衷心地拥护改革开放的路线和政策,衷心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长期执政,也衷心地希望社会稳定。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社会仍然存在许多不稳定、不和谐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经济原因,是一部分城镇居民失业,部分城乡居民收入仍然很低、生活比较困难,以及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等等。必须采取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救助体系、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等措施,使这部分困难群众在生活上至少能过得去,进而争取过得好,实现安居乐业、心态平衡。
  随着人民群众个人财产的增加,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这是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恒产”和“有恒心”的根本保证。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庄严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必将更大地激发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活力,进一步增加“恒产”和“恒心”,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我国必将越来越富强,人民群众必将越来越富裕,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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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3

审查拆迁条例执行比条例违宪审查更紧迫,29岁老师拆迁现场被群殴致死【转】

审查拆迁条例执行比条例违宪审查更紧迫

  12月5日晚,经过医护人员15天的救治后,还是没能挽救曲靖市二中29岁的教师岳喜有年轻的生命。噩耗传来,几乎所有认识岳喜有的人都为之扼腕叹息……而惨剧的起因竟是为了一堵墙。29岁老师拆迁现场被群殴致死(12月11日《春城晚报》)。呜呼哉!在非命于暴力野冤拆迁的冤魂中,又多了一个新鬼。

  成都11月中旬发生女企业家唐福珍为抗议强制拆迁服装厂而自焚事件,引发坊间舆论大哗和网民强烈反应。无独有偶,云南贵州等地也于该月因暴力拆迁引发冲突事件。我注意到,近日关于强制拆迁的几个典型事件已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学者一纸《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涉嫌违宪,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建议书又一石激起千层浪,把公众目光牵引到了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面。国务院有意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已启动前期调研的消息更增加了这份建议书的份量和神秘。

  我从媒体曝光的林林总总暴力拆迁伤人事件中注意到一个耐人寻味发人深思的共性细节,大抵每次造成伤亡或较大伤亡的暴力拆迁事件中总少不了"身份不明人员"的影子。据贵阳警方日前向媒体通报一起恶劣暴力野蛮拆迁引发违法堵路群体性事件,11月27日5时许,贵州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对普陀巷36号贵乌南路20号等9家住户和8间门面进行暴力拆迁。当时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采取暴力手段破门进入被拆房屋,将正在熟睡的13名无辜群众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致使4名群众受伤。接到报警后,贵阳警方迅速派遣民警赶赴现场。当时房地开发商正在使用2台挖掘机对临街门面实施野蛮拆除,导致26间房屋被毁。部分群众手拿刀具与房地产开发商方面人员对峙,民警当即上前制止,然而野蛮拆迁人员不仅不听从告诫,反而继续催促工人加快拆迁速度。在获悉增援警力即到达后,暴力拆迁人员才迅速逃离现场。据2008年11月10日《衡阳晚报》报道:11月8日凌晨1点30分左右,湖南衡阳石鼓区桑园路76号发生一起野蛮拆迁事件。其时76号两栋居民楼的居民正在熟睡,一伙身份不明的社会闲散人员突然破门而入,将居民们强行从床上拖起用的士运走,然后用挖土机将这两栋居民楼夷为平地,居民们的财物全部被埋在废墟堆中。另据多家媒体报道,日前某市一家奥迪专营4S店员工遭遇了一个惊心动魄的清晨,一伙真实身份不明的拆迁人员闯进了店中进行了野蛮强拆。不仅店内包括奥迪轿车在内的财物被打砸哄抢一空。在场店内员工也惨遭围殴,十余人受伤其中三人伤势严重……类似惨不忍睹血肉横飞令人经久心惊肉跳的场面国人见得多了,或许早已神经麻木见血不腥。

  当下,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要不要涉嫌违宪审查当然不是问题。我的问题是,弄清暴力拆迁中"身份不明人员"比对条例本身会诊手术更重要更紧迫。其实在我看来,暴力野蛮拆迁之所以猖獗频发,固然和现行法律法规存在漏洞不无干系,但我同时认为,法律不被敬畏进而不能被严格正确执行才是沉疴痼疾。解读众多暴力野蛮拆迁事件不难发现,拆迁者不仅没把《物权法》放在眼下,甚至根本就无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请问:《条例》何时允许拆迁者可以藉殴打甚或怂恿"身份不明人员"方式强制拆迁?换言之,就算我们无有《物权法》或被架空,如果拆迁者真正能够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准绳,如果"身份不明人员"能够按照民法刑法等保障公民权利的现行法律约束自己行为,大量拆迁悲剧还会发生且呈重复上演愈演愈烈之势吗?

  "身份不明人员"的暴戾残忍固然令人发指脊冷,他们目中无法强奸法律泯灭人性践踏人权畅通无阻轻易得逞的法治生态更加令人胆寒后怕。很显然,"身份不明人员"据以参与拆迁博弈的规则是"力大为王""弱肉强食"的黑道规则而不是"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规则,这让我不得不产生一重担心:退一万步说,即便就算条例被修改得完美无缺尽善尽美,如果执法者及其豢养的"身份不明人员"依然压根儿不敬畏不遵守且犯规后不用付出罪有应得的代价,我再请问,法律完善下的野蛮拆迁和法律不完善下的野蛮拆迁又有多大的本质区别?更何况,条例是否修订如何修订何时修订还无有下文。与慢条斯理的条例审查修订程序相较,慢不讲理的野蛮拆迁又不知道要拉多少弱势者垫背呢?

  因此,现下比条例违宪审查更紧迫更十万火急的是,弄清暴力拆迁中作为违法鹰犬和急先锋的"身份不明人员"是谁,是不是社会黑恶势力披着合法执法"灰马甲"明火执仗地渗透民间拆迁参与博弈更重要。因为如果是,则当务之急是疾风骤雨打黑除恶而不是慢条斯理启动违宪审查;如果不是,则先行审查现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再行审查条例是否违宪也不迟。





一堵墙引发惨案:29岁老师拆迁现场被群殴致死


  一堵墙引发血案:曲靖二中29岁老师拆迁现场被殴致死

  12月5日晚,经过医护人员15天的救治后,还是没能挽救曲靖市二中29岁的教师岳喜有年轻的生命。噩耗传来,几乎所有认识岳喜有的人都为之扼腕叹息……而惨剧的起因竟是为了一堵墙。

  事情要从上个月说起,11月20日下午,岳喜有接到女友电话,说是为了她家的一堵墙拆与不拆问题,她们正在与拆迁公司发生争执。当天下午学校放学后,岳喜有赶到现场,双方由口角升级为打斗,木棒、钢管横飞……岳喜有身受重伤。

  一堵墙引发的纠纷

  岳喜有的女友小李家的房子紧挨着位于曲靖城区的滇东联合食品有限公司,她家房屋与食品公司共用一堵墙。

  据了解,滇东联合食品有限公司被曲靖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收购,准备拆迁后开发商住楼,房地产公司委托了曲靖麒麟区华升拆迁公司进行房屋拆迁工作。

  据小李的母亲刘丽萍介绍,11月16日,拆迁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找到自己的母亲,和老人口头协商说要把墙拆掉,拆迁公司可以帮忙在里面位置砌好墙,不过建墙费用得由李家出。

  刘丽萍告诉记者,11月20日上午,拆迁公司来人,告诉李家那是最后一天,那堵墙必须要拆掉。"我上午10点得到消息赶来的,不让他们拆房子。后来双方就吵了起来。"

  据介绍,矛盾真正激化的是在下午4时许。据刘丽萍说,当时他们家要求拆迁公司的人把拴在墙上的钢绳取下来,对方就搭梯子上去,他们家眼看对方不但没有取钢绳,反倒加绕了一圈准备强行拆墙。

  "我被一个姓殷的打了一拳,小岳就冲过来帮忙劝架,他什么都没说,结果就被对方追着打,用铁棒和木棍把他打得浑身都是血……"回忆起当时被打的场景,刘丽萍至今仍心有余悸。

  两老没能见儿子最后一面

  岳喜有被打伤后,刘丽萍向警方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劝解开,并把现场的钢管等行凶器械带走,防止再次出现伤人情况。之后,双方才忙着救自己的人。据介绍,岳喜有被送到曲靖铁路医院救治,由于颅脑出血被转院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月5日凌晨1时27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12月5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岳喜有的父母从玉溪通海赶到了曲靖,但却没能和儿子见上最后一面。面对家中独儿子的尸体,他们悲痛难忍。

  记者从曲靖警方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该起案件当地警方已由民事纠纷列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12月7日,警方将麒麟区华升拆迁公司涉嫌打人的3名员工刑事拘留。

  据一名办案民警介绍,当事双方都有受伤人员。目前,警方对岳喜有的死因等情况正在进一步侦查。

  好老师准新郎走了

  据了解,岳喜有是玉溪通海人,4年前进入曲靖市二中教书至今。记者在对该校师生的走访中得知,这位毕业于重点大学的老师非常优秀,由于教书颇有见地,深得学校领导和学生的喜爱。"岳老师年轻帅气,上课幽默,同学们都很喜欢他的课。怎么会突然就离开大家?"一位岳老师班上的同学有些哽咽地说。一位老师告诉记者,岳老师是学校教师骨干,为人也不错。

  对于岳喜有的死亡,最难以接受的还是其女友小李。记者见到她时,小李眼圈还是红红的,面带倦容。她说事发当时,她正好被母亲喊了去找社区民警,所以没有看到事发经过。"当时看到他血肉模糊的样子,简直把我吓坏了……"

  据刘丽萍介绍,女儿和岳喜有已经订了婚、买好房。"今年就打算结婚的,我正准备帮他们选结婚日子呢……"

  当事双方已在协商中

  记者采访曲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负责人时,他表示,发生纠纷的这面墙产权是归地产公司所有,他们是委托拆迁公司来拆迁自己的房子。他给记者出示了拆迁图纸,称图纸里也明确了墙体归属开发商。在与拆迁公司签订的合同里明确,在拆除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安全事故及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一切责任由拆迁方承担。

  "这起事件与我们开发商没有关系,我们不承担责任。"该负责人说。

  拆迁公司总经理刘华对记者说:"前后找李家协商不下30次,但不足100个平方米的墙面,竟向我们要价15万。我们答应墙面拆掉后给他们免费安装卷帘门或重新砌墙,可对方就是不给拆。"据他介绍,11月20日当天,他们拆迁公司也有两名员工被打伤。目前,拆迁公司与李家也坐下来就死者善后事宜等问题进行协商。

  前日,记者在拆迁的工地看到,惹祸的墙体已被拆除。拆迁公司在一楼原先墙体处,缩进去15厘米左右位置新装了两扇卷帘门,二楼用砖重新砌起。这也是拆迁公司与当事人李家曾经协商的办法。

  律师说法

  准丈母娘家也有责任

  记者就此案相关问题咨询了律师。据一位律师介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普通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案件中岳喜有老师与女友如果仅仅是订婚,还没有领取结婚证,从法律上讲两人不构成婚姻事实。如果岳的亲属要追讨民事赔偿的话,那么存在过错的这几方,包括其女友家,都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首先,拆迁打人的员工难逃干系,必要的话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是拆迁公司;准丈母娘家也在其中,岳的死亡因她家的纠纷引发。

  记者 蒋琼波(春城晚报)

【转自】http://news.sohu.com/20091211/n2688720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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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2

退休信访办主任住宅被强拆后频繁上访【转】

退休信访办主任住宅被强拆后频繁上访


核心提示:日前,一名信访办退休主任因住房被强拆而踏入了上访的道路。他得到的仅有的“优待”是,工作人员给“老领导”倒茶,让他快点签上名,好排得靠前一点。他自言“我是搞信访工作的,知道上访没太大作用。”

吴宗明在他曾工作过的市信访办

吴宗明在拆迁安置区

中国青年报12月10日报道 没有人确切知道吴宗明多年以后再次走进市信访办时的心情。他坐上摇摇晃晃的公交车,穿过这个西部县城最繁华的街道,在市委市政府大院的马路对面,拐进一个有些年头的小院,市信访办公室就设在那里。

7年以前,他还在这里上班,那时他是主任。而去年7月中旬,当这位退了休的老主任再次走进这里,却是来上访的。

“老领导你也来上访啊?”在他原来办公的地方,当时接访的一位市委常委这样招呼他。

他和同事曾在这里接待过排着队前来反映问题的上访户,如今他也成了上访队伍中的一员,他得到的仅有的“优待”是,工作人员给“老领导”倒茶,让他快点签上名,好排得靠前一点。

在广西桂平市,因为一项名为“桂平航运枢纽二线船闸工程”的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200多户面临拆迁。吴宗明家的房子所在地,将挖出一条新的运河。

由于对拆迁补偿和安置的种种不满,从去年7月开始,这位退休信访干部开始了上访之路,那时他家那幢当地典型民居式的四层半小楼还在。如今这栋小楼已被强制拆迁,昔日种满果树的院落也成了机器轰鸣的工地,但他四处反映的问题却至今未获解决。

这位原信访办主任四处反映的,是包括他在内的30多户“钉子户”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的遭遇:

他们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低于自治区4年前出台的标准,比如混合(砖)结构的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但桂平市政府的标准中最高只补360元。他们请第三方机构对各自的房产评估,估价远比补偿总额高得多,比如吴宗明的房子,估价38万余元,补偿仅25万余元;

吴宗明难以接受的是,既然有关文件中强调,保证被征地民众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被征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重置价”进行补偿,为何他要重新建一栋与原来差不多的房子,还得再贴进10多万元;

30多户原来都在一条二级公路边,而安置的回建地不再紧挨公路,地皮的价值比不上从前,他们要求至少应当补偿差价;

起先他们被告知200多户拆迁户将分到两块地上安置,但安置图下来后,他们却发现,绝大多数都将集中到其中一个地块上。他们无法确知另一地块将作何用途;

拆迁户中的公职人员,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特殊“关照”:一位叫谭敬贤的前副镇长,分别被当地纪委、人事局、组织部门等敦促签字;另一位公职人员,被限期三天内搬迁配合,否则“什么时候撤职不知,后果自负”……

吴宗明其实最初并不想去上访。当“钉子户”们分散或结队去上访时,他不参与。“我是搞信访工作的,知道上访没太大作用。”他说,“没有材料的让你回去写了材料再来,有材料的也就是帮你转到相关部门。”

他已经64岁了,身高不足1.60米,虽然看上去精瘦,但说起话来中气十足,嗓门很大。他穿牛仔裤,将一头白发染得乌黑,走起路来经常一只手插在后面的裤兜里。

但是去年7月中旬发生的一件事最终将老主任“逼”上了上访路。那时“钉子户”们得知交通部和区交通厅领导要来视察工程,便涌去了工程建设办。接待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领导明天去工地,让他们去工地等领导,还给了一个据说是交通厅领导的电话。第二天,人们兴冲冲地在工地等了一上午,却没见人影,再打电话,是空号。

听说这件事后,吴宗明很恼火。大家商议着要去交通厅问个究竟。考虑到许多人普通话不流利,条理不清晰,人们便力请这位前信访干部出马。吴宗明于是带着另一个拆迁户去了省城南宁。

这是这位前信访办主任第一次正式上访。交通厅接访人员证实,厅里没有这样一位领导。接着,他们去了国土资源厅,接访者只在大门口接待了一下,总共10多分钟。然后是纪检监察部门,吴宗明刚把事情说了,接访者就说:“这事不归我们管。”拿了一个信封来,把他们的材料装了,说是“帮你们转吧”。这一天,两人最后还去了自治区高院。结果是:经查询没有相关案件,不能接访。这回是吴宗明跑出去买了一个信封,把材料装了,拜托门卫转交高院院长。

他原来想:“这么多单位,总能碰上个把领导来关心一下我们的事吧。”但情况看起来似乎不是这样。

吴宗明的第二次上访,是在两三天后,去了桂平市信访办。几年前他在这里工作的时候,门前挂的还是一块竖着的大牌子“桂平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如今换成了门框上方一块小牌子“信访办公室”。

对于这个部门的职能,他是清楚的:“没有拍板权,只能协调、汇报、请示。”群众来反映的问题,分类后代转到各主管部门;有时会请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出面来沟通;重大问题则向市里主要领导汇报,他也可以“提供参考意见”。

吴宗明原本不愿意去那里上访,但这一次因为听说那几天里市领导正轮流亲自接访,吴宗明想着总可以跟领导当面谈谈这件事。然而,接访的那名市委常委,最后给他的答复是:我们回去研究。

他想,恐怕光在广西反映问题不行。那时他从电视上得知有个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两广,接下来便去了广州。他事先拟了一份“主要咨询和解决的几个问题”,可是刚提出第一个问题,就被接待人员打住了。最终得到的答复是:请回去与当地政府协商,或者诉诸法律程序。

“这不跟没说一样?!”至今提起来,他仍旧忿忿地抱怨。这位曾经当了18年兵的老退伍军人,言谈间有时忍不住要冒出一句“他妈的”,在转述别人对自己的评价时,喜欢用“这小子”来指称自己。

老信访办主任不再对上访抱有希望,但他的倔劲儿上来了,非要有个说法。他和“钉子户”们往各级部门一份份寄去材料,根据不同的诉请对象拟不同版本的材料,但大多杳无音信。他托人找关系,甚至去过北京,就想能碰上一个“大领导”为他们说句话。他们把举报材料发到网上去,又去找媒体反映情况,但都不乐观。

直到今年11月初,北京一家杂志报道了这位退休老主任上访的戏剧性故事,吴宗明一度以为事情也许该出现转机了。然而,尽管许多网站转载了这篇报道和相关评论,直到目前,当地相关部门却仍未作出表示。

“我们现在是精疲力竭,山穷水尽啦!”说这话的时候,这个穿牛仔裤的硬朗老头显得有些疲惫,染黑的头发新长出了白色的发根,“我已经这个年纪,也不想再跑来跑去,但实在是迫不得已。”

不过,至今他仍保持着对信访工作的体谅:他不主张“钉子户”们去国家信访局上访,因为“那里人那么多,不要说解决问题,能有说话的机会就不错了”;他也不参与“钉子户”们集体上访,因为人多了不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再说“影响不好”;他承认上访作用有限,但“毕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一个渠道”。

“我们不是要捣乱,只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一再强调。

在他上访的故事被报道以后,吴宗明觉得,北京学者于建嵘写的评论《原信访主任上访为何也无效》“最能反映现实”。

“这位上访无果的原信访办主任,大约就是现行信访制度的最佳代言人了!”这篇评论写道。评论还说,“如果不对此加以改革,给民众提供可靠的制度性的救济渠道,公权力侵犯民众权益的事件就不会减少。”

让这位在市检察院干了11年、司法局当了7年副局长又在信访办当了3年主任的老干部想不通的是,他们在上访中了解到,补偿安置费用由“桂平航运枢纽二线船闸工程”的业主方支付,而拆迁安置工作则由市政府“承包”,面对政府,他们就算觉得补偿安置不合理,也没有足够的议价能力。

“我把这叫做‘权力承包’。”吴宗明大声嚷道,“政府理应处于中间位置,协调各方矛盾,怎么能由它来‘承包’呢?”他认为这是他们在拆迁中遭遇种种不合理的根源所在。

然而拆迁安置指挥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此类重大工程项目拆迁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费用实行包干。

上个周末,他带着记者又一次走进市信访办。他几年前工作过的这个地方,原先破旧的瓦房已经粉刷过。为了不影响院里其他机关工作,他们当年曾在办公室后侧开了一扇小门,好让前来上访的人在那儿排队等候。如今,办公室翻新过,这扇小门被封上了。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 赵彦




信访办变身“皮球办”,谁都可能成为上访户

 

7年前,他还是市信访办主任,接待过排着队的上访户,如今他因为房屋拆迁,成了上访队伍中的一员。这个退休的老信访主任比大多数人更清楚上访“没太大作用”,却不得不走上这条路。戏剧性的故事没有皆大欢喜的结局,材料一份份递上去,无果。在他看来,这场黑色幽默一点也不好笑……(10日中国青年报)

就连对信访工作“熟门熟路”,在官场上多少有些“关系”、“熟人”的老信访办主任吴宗明,却在上访路上屡屡受挫、四处碰壁,不难想像,在少数地方,那些老实巴交的普通百姓,其维权之路怎能不充满曲折、艰辛。

不久前,有人称老上访户多精神有问题,遭到不少质疑和炮轰,如今看来还真是那么回事。吴宗明明明清楚上访“没太大作用”,一开始也不主张上访,可还是加入了上访队伍,执拗地四处奔波,如此“折腾”不休,在一些人的眼里,这不是明摆着“精神有毛病”吗?

其实,吴宗明的上访经历,跟其他上访户没什么两样:信访往下转,这边往外推,那边往旁踢,结果信访办成了名副其实的“皮球办”,当事人的利益诉求被有关部门当成皮球踢来踢去,但矛盾总得解决,权利总不能不争取,这就催生了越级上访户、老上访户、专业上访户。

党和政府建立信访制度,设立信访机构,原本是为了更好地疏通民意诉求,帮助群众协调解决具体实际问题。但是,信访办的职能只限于转达、协调、建议,没有决定权、裁量权、命令权,一旦民意、民生、民权在个别地方有关领导、责任部门心中缺位置、没分量,极容易陷于“皮球办”的尴尬。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露出来,信访工作也一再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个别地方甚至不惜采取围追堵截等手段控访、息访,以维持“和谐”局面。“老信访”吴宗明无奈而尴尬的经历提示我们,有必要对信访制度、信访办角色进行深度反思,并作适应性改革,否则明天你我都可能成为上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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