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6

“有恒产者有恒心” ――谈拆迁【转】

“有恒产者有恒心” 也谈上海暴力抗拆迁案


刚看了CCTV—2《经济半小时节目》关于上海拆楼案的报导,结尾主持人引用了孟子的一句话,叫做“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百度了一下这句话的出处,原文和意思是这样的。

孟子在回答滕文公有关治国之道时说过这样一段话:“民事不可缓也。〈诗〉云:‘昼尔于茅,宵尔索�。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阳虎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  

孟子这话的意思是:“老百姓不能让他们懈怠懒惰。〈诗经〉上说:‘白天割取茅草,晚上绞成绳索,赶紧修缮房屋,到时播种五谷。’人民有一个基本情况:有一定的财产收入的人,才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没有一定的财产收入的人,便不会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假若没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就会胡作非为,违法乱纪,什么坏事都干得出来。等到他们犯了罪,然后加以惩罚,这等于陷害百姓。哪有仁爱的人坐朝,却做出陷害百姓的事呢?所以贤明的君主一定认真办事、节省费用、有礼貌地对待部下、尤其是征收赋税,要有一定的制度。阳虎(即阳货,鲁季氏家臣)曾经说过:‘一心要发财致富,便不能仁爱了,要仁爱,便不能聚敛钱财。’”

发生在去年的上海拆楼事件的‘亮点’有这么几个:物主依法抗拒拆迁,叫喊到‘拿法院的文书来!’;首次在此类事件中动用了燃烧瓶;引起了CCTV、法律权威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揭开了为什么拆迁补偿少的原因(企业付出的征地价是130万/亩,给个人的补偿标准却只有38万/亩,政府拿了大头);还有,女主人公潘蓉和丈夫张龙其都已是新西兰国籍。

对于事件的起因,即拆迁补偿少的质疑,镇领导是这样解释的:闵行区虹桥枢纽这个地块,是在政府的改扩建消息出来以后才大幅提升的,因此由之获得的土地增值价值也不应该由群众取得。

但女主人公潘蓉说:“如果依照新西兰的法律,即便是涉及到公共工程的拆迁,先是政府给出一个评估价格,如业主觉得不公道,政府会出钱,让你到市场上随机挑选两个权威的评估机构,选择平均评估价格支付。”

说的真好,让人羡慕!但即使这对拥有新西兰国籍的夫妇用了两个国家的法律加上燃烧瓶一起来对抗暴力拆迁,结果也是在短短两个小时之内就败下阵来,并且最终受到了治安处罚;《物权法》面对《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也败下阵来。

亲自参与起草《物权法》的法律专家孙宪忠,在《经济半小时节目》中为我们揭开了为什么《物权法》扛不过《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挡不住强制拆迁的车轮的秘密。在2007年《物权法》制定出台实施的时候,有关拆迁和征地的条例也进行了修订,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压力,这两个本来应该同时修订出台的条例没有能够随之一起颁布出来。

孙宪忠说,“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反对,他们认为原来征地拆迁就是我们政府就躲在后面,这个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进行法律上的协商,我们政府躲在后面给他们做中介人,但是实际上经营土地de是政府,出让土地、征收土地出让金等等这是政府很乐意干的事情,政府收取的高额出让金,政府它又躲在后头,把矛盾的交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这个做法从法理上是不妥当的,这个障碍就在这里。”

地方政府,这个规则的设计者,这个躲在后面的中介人,这个矛盾的不直接参与者,实际上是最大的受益人。

原来事情的根源在这里。没有相关的配套法律条例,捍卫自己权利的公民手里拿的《物权法》实际上只是一个被拆除了引信的手雷,没有任何威力,甚至不抵自制的燃烧瓶来的好使。

对于这起上海拆楼事件的深度讨论,CCTV—2和法学专家发出了这样的告戒:

1.警惕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绑架法律法规。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应该保护国家和个人的合法财产,这不仅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更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矛盾的立法、司法体制,只有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市场经济才可能有持续健康的发展动力,中国经济才能有长远未来。

金刚法鹰

2009.11.22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作者:杜昌祚

    孟子有一个重要的治国思想,即作为统治者,必须让百姓拥有稳定的产业和收入,这样百姓才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从而社会才能稳定,国家才能富强。正如孟子所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让百姓拥有稳定的产业和收入,使百姓具有稳定不变、比较平和的思想,从而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国家富强,这样一个治国之道,应该认为是可以超时代的,它对于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治理,都具有普遍意义。同时可以认为,“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一思想,也是一个重要命题,具有很强的认识功能和分析功能,可以正确地解释许多重大的社会历史现象。
  中国和世界历史上的封建统治时期,发生过多次农民起义或人民起义。这些起义的原因,除了人民群众不堪统治阶级残酷的政治压迫之外,其经济原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即是人民群众“无恒产”,处于极端贫困的状态。人民的起义和斗争极大地打击和震撼了封建统治阶级,使他们中的智者或曰精英人物或深或浅地认识到一个基本道理:要想保持封建统治,最起码的条件是不使人民造反;而要使人民不造反,至少得让大多数人民能生存下去。于是在人民起义之后的若干时期内,统治阶级往往采取抑制豪强的土地兼并,给人民分配一定的土地和财产,以及轻徭役、薄赋税等社会经济政策,这既有利于人民休养生息,又促进了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在资产阶级产生的同时产生了无产阶级。就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而言,无产阶级是真正意义上的“无恒产”阶级,除了自己的劳动能力,他们一无所有。资本主义还同时进行着两个积累:一方面是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是贫困的积累,因此这个社会在本质上是不合理的,必须推翻。正因为无产阶级“无恒产”从而最贫困,所以他们也最革命,最愿意打破现状。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科学分析了无产阶级的经济地位和历史使命,作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样是不可避免的”这一伟大结论的时候,全世界无产者无不欢欣鼓舞,迅速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伟大真理,投入到波澜壮阔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之中。
  循着同样的思路,我们也可以认识和解释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共产党和工人阶级革命性下降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取了缓和劳资矛盾、增加工人收入、扩大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甚至推行所谓的“人民资本主义”,让劳动者也持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这些措施,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起到了一定的调整作用。尽管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的根本地位没有改变,但是其收入普遍增加了,家庭财产状况显著改善了,以至出现了一个比较稳定的中产阶层。因此在这些国家,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并不想或者至少不急于改变现状。唯物史观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经济史观,或曰经济决定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状况决定思想状况和政治态度。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中国社会各阶级对待革命的态度进行了科学分析,主要依据就是各阶级的经济状况。譬如在农村,他依据土地占有状况亦即主要的“恒产”状况,将农村人口划分为雇农、贫农、下中农、中中农、上中农、富农、地主。这些阶级和阶层,对革命的态度是不同的,依此来确定革命的依靠力量、革命的团结力量和革命的对象。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一思想和相应的治国主张,也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我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政策,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社会主义革命在我国取得胜利之后,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成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从理论上说,他们不再是“无恒产”的阶级了,而是“有恒产”的阶级了。但是众所周知,计划经济时期的“全民所有制”并不是真正归全体人民所有,“集体所有制”也不是真正归集体经济的所有成员所有。这是一个问题。更大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收入普遍很低,个人财产微乎其微,长期处于贫穷状态。因此从实际上看,大多数人民群众仍然处于“无恒产”的状况。要改变大多数人民群众的财产状况和收入状况,唯一途径是加快发展。邓小平同志振聋发聩地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发展是硬道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江泽民同志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其目标之一就是:“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统观这些重要的理论和要求,我们可以看出其中贯穿着一条不变的主线,就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尽快富裕起来。换言之,就是使人民群众不仅有“恒产”,而且要有越来越多的“恒产”。
  近30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极大地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也极大地改变和改善了我国人民的财产状况和收入状况。原有的国有企业大多数进行了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成为我国公有制经济重要的实现形式。在这些股份制企业中,员工占有不同比重的股份。他们既是劳动者,也是资本所有者。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其创造的增加值占
  GDP的比重2005年达到65%。对于那些个体和私营业户来说,他们有了真正属于自己的“恒产”。人均国民总收入2006年达到2010美元,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我国已经由低收入国家步入了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标志着我国在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由于大多数人民群众从经济发展中改善了财产状况和收入状况,他们衷心地拥护改革开放的路线和政策,衷心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长期执政,也衷心地希望社会稳定。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社会仍然存在许多不稳定、不和谐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经济原因,是一部分城镇居民失业,部分城乡居民收入仍然很低、生活比较困难,以及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等等。必须采取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救助体系、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等措施,使这部分困难群众在生活上至少能过得去,进而争取过得好,实现安居乐业、心态平衡。
  随着人民群众个人财产的增加,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这是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恒产”和“有恒心”的根本保证。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庄严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必将更大地激发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活力,进一步增加“恒产”和“恒心”,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我国必将越来越富强,人民群众必将越来越富裕,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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