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5

【行政复议申请书】撤销渝中国土建字[2008]第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王福清 职务: 区长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发出的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人于2009 4 14日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通过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提供的证据材料了解到的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该批准书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居住权等合法权益,现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

1、 撤销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 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该通知第五项内容“五、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明确指出“……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二、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发证依据不充分

根据申请人向渝中区国土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中确认:“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由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领取,该批准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仅有两种用地类型,“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而渝中区政府核发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时,该《建设用地批准书》所涉及到的土地中包含申请人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且该项权益在发证时并未转让给任何人或作其他核销处理,因此,被申请人核发该《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依据不充分。

三、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990年建规字第66号文《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就明确要求,为了体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就要求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时不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应提交审核的基本要件法律依据不充分

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土地审批和资产处置权力,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二)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源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三)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土地行政主管部向内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根据申请人向渝中区国土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中确认:“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应提交审核的基本要件有:1、书面申请()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立项(备案)批文(储备项目无此项)4、规划部门的相关批文和红线图;51500实测现状地籍蓝图;6、市政府用地批复;7、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储备项目无此项)

储备项目不需要“立项(备案)批文”与“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那个文件规定土地储备项目能够特殊化,不需要上述审批要件。

五、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渝中区政府核发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时,上述地块中的大多数国有土地使用权尚在私人或单位手里,明显违背 一物一权制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对尚未取得权益的物权行使处置权,任何行政机关也无权对公民正合法拥有的权益作出拟处置的决定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不仅违背了国发[1999]23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对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要求,也违背了国家有关收回与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程序要求。

综上所述,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此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九年五月二十五

附: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二份

渝中区国土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国土使用权在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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