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9

公安机关是否应该出具报案回执单?

公安机关是否应该出具报案回执单?

问:我去派出所报案,登记完具体情况后,为了以后我能提供证明。请问,派出所是否应该给我们出据一份报案的回执单?

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应当接受,并登记备查。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报案人或者违法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者投案。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综合上述规定,派出所是否应该给报案人出具回执单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要求。如果以后要提供证明,可以让派出所出具证明,或申请办案机关调取报案材料,也可以委托律师调取报案材料。


【转自】http://lawyersky.fyfz.cn/blog/lawyersky/index.aspx?blogid=24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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