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1

风能进雨能进挖掘车也能进吗【转】


秦关:风能进雨能进挖掘车也能进吗

2009年04月07日 07:57新京报

作者:秦关

房地产商敢于以暴力手段强拆民宅,其原因有二,一是当房子被拆,在这场谈判中,开发商便可以由被动变成主动;二是种种先例以及所谓关系让他们以为,可以通过某种借口使这种暴力拆迁止于民事赔偿。

“我要是知道拆房子,宁可三天不吃菜。”4月4日12时许,新疆奎屯市叶林桃小区的蔡玉兰泪流满面。几天前,她家的房子在她出门买菜的时候被人强行拆除。一位目击者曾看到两辆黄色的挖掘车拆了蔡玉兰住的房子。(4月6日《都市消费晨报》)

据蔡玉兰说,这里原先住着40户人家,因奎屯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现在只剩她一家了,她说自己不离开的理由是“与开发商的协商未达成”。房地产公司已将她诉至法院,本月21日,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记得2007年初,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几张有关“史上最牛钉子户”的照片传遍中文网络。在民权日益被重视的今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钉子户” 已不再是一个具有破坏性的、不识时务的贬义词。从公权时代被主流话语歧视的“钉子户”到私权时代被客观看待的“钉子户”,足见三十年间中国社会有着怎样的 进步与觉醒。

谈到私有财产的保护,近些年人们重复最多的一句话莫过于“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卫兵不能进”。然而,在今日,最不乐见的是,在许多场合人们所能看到的却是“风能进,雨能进,地产商的挖掘机更能进”。

类似蔡玉兰家被强拆的弱肉强食的场面,媒体已多有报道。比如,2007年12月20日发生在安徽巢湖市圩墩新村的一起“野蛮拆迁”事件。当日正午,有推土机开到一家房屋前,仅几分钟时间便将三间小门面房和两层住宅房变成了废墟。而闻讯赶来的女屋主气得晕倒在半路上。

显而易见,房地产商和拆迁公司敢于如此胡作非为,以暴力手段强拆民宅,至少出于两方面的原因:

其一是低成本,高收益。之所以采取“霸王硬上弓”、“生米煮成熟饭”式的流氓行为,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认为通过这种暴力拆迁不仅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钉子户”问题,而且可以降低自己的谈判成本。当房子被拆,在这场谈判中,开发商便可以由被动变成主动。

其二是无须承担违法的风险。财力雄厚的开发商面对一户普通人家,这种力量对比实在过于悬殊。而且,种种先例以及牢固的政商利益联盟使他们充满自信:这种事大不了是一场“误会”,拆迁就算再暴力,结果只会承担轻微民事赔偿责任而不会上升到刑事责任层面。

具体到蔡玉兰家的房子被拆,网上的一些留言更让人失望。比如“现在钉子户太多了,国家给足了钱还想狠咬国家一口”。这些权利观念淡漠的人忘了一个最 基本的常识:这场民事冲突的最终裁判者应该是法院,而不是房地产商的肱二头肌。事实上在这里是公产还是私产都不重要。如果法律得不到尊重,暴力拆迁的恶行 得不到严惩,什么产权都得不到有效保护。

好在时代在进步,并非所有人都能够无法无天。2008年6月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强拆案,两名拆迁人员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审。当下中国,从《宪法》到《物权法》均宣示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怎能任凭开发商在驱利心态下违法拆迁,肆意毁坏私人房产?

□秦关(学者)

1 条评论:

  1.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
    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
    罪名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
    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
    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
    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
    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
    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
    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
    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
    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处罚
    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
    极其恶劣的;等等。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邮政法》第三十八条 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处罚;情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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