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9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摘)

【注:第十四条是对拆迁人资金以及银行的规范条款,特别是是否开立资金专户,各地应该有文件专项要求,资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多是拆迁人的软肋所在】

第三章 土地储备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时,应对土地的整体情况调查分析,包括该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测绘情况、土地契约限制、在城市整体综合规划中的用途与预计开发计划是否相符等。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对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设立土地储备机构资金专户,加强对土地经营收益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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