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8

关于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 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确认的占有、使用、处分其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全部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与之相适应,土地所有权也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形式。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条)除集体所有土地以外的任何陆地、水域都是国家所有权管辖的范围,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依照法律程序,取得对国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不能取得所有权。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国家因建设需要可以征用集体的土地,经过法定程序,办理征用手续,并付给各种补偿费用之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该土地则归国家所有。同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珍惜耕地的需要,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有限制性规定。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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