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印章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印章管理的通告


渝府发〔2001110


近年来,非法刻制印章以及利用假印章制作假证件、假文凭、假合同、假票据等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加强和规范印章管理,有效遏制和打击制贩假印章、假证件、假文凭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现就规范我市印章管理通告如下:

一、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认真执行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

二、公安机关是印章刻制业和批准刻制印章的主管部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办理印章的准刻手续。

三、单位和个人制作带有单位名称的印章必须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印章的准刻手续,并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四、禁止未经批准刻制公章。公章制作企业不得承接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手续的刻章业务。无公章制作资格的印章企业和刻字摊点,一律不得承制公章。

五、未经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刻制的印章,为非法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由公安机关予以追缴、封存或销毁。

六、禁止伪造印章。

七、鼓励举报非法刻制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应给予一定奖励。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印章以及利用伪造印章制作假证件、假文凭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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