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8〕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略)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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