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7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非法暴力强拆公民之私产房【转】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非法暴力强拆公民之私产房(2008-11-20 09:56:57)

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兴隆巷16号8-2系曾繁贵产权房,为1986年下半年修建的普通成套住宅,混砖结构。曾繁贵之子女张宁和张榆晨(以下简称“我们”)自1986年就居住于此。

2008年4月1日,渝中区房地产局向我们下达《行政裁决前听证通 知书》,这是我们第一次知道自家要被拆迁、第一次知道拆迁安置价3960元/平米。在4月9日的听证会上,我们提出就地还房或按相邻地段房价进行货币安 置,并递交了书面材料,希望按照《物权法》协商解决房屋拆迁的具体事宜。

之后,没有任何相关部门与我们协商拆迁安置,渝中区房地产局于2008年5月20日、7月1日分别下达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和《强拆通知书》。

2008年7月4日,我们向渝中区法院起诉渝中区房地产局,要求撤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渝中区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正式受理,并通知我们 8月7日开庭审理。

2008年7月21日下午2点,我们正在上班,接到邻居电话,立即赶回兴隆巷。我们在警戒线外的兴隆巷16号对面楼看到自家铝合金窗被拆掉了一半,急忙拨打110,并用手机拍摄现场。正在我们家指挥拆除的一中年女子看见了,大声说道:他们在录像,夺了。

在多人强迫下,我们下楼。到了16号楼下,一群不明身份的人禁止我们上楼回家,并摔坏我们的手机、暴打我们半小时,之后,才把一纸《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渝中区兴隆巷16号8-2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决定》拿出。

随后我们到重医附二院就诊,医生诊断为严重软组织受伤。

到08年7月21日止,22年来我们一直居住于此。因为强拆,家中价值7万多元的财物(空调,洗衣机等)不知去向,家具被毁坏、门窗不见了、许多珍贵的工作资料(录像带,录音带,移动硬盘等)也不知在何处。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告诉我们。

2008年7月4日,我们向渝中区法院起诉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要求撤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渝中房拆2008.225号)。7月10日,渝中区 法院受理。8月7日,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当庭递交了一份长达69页共计17条证据的证据书。在仔细学习了被告提供的证据书之后, 我们发现:在2008年7月21日下午由渝中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对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兴隆巷16号8-2产权房实施的强拆行动存在诸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现陈述如下(被告于2008年8月7日提供的证据书以下简称证据):

1.拆迁许可证不合法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6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7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在2008年8月7日被告庭上提供的证据里我们发现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的本应具备的五个文件缺失三个,它们是: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46号文件第5

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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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许可证于200711月作废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1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2007年8月15日下发给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的《京剧团片区房屋拆迁许可证》(渝中拆许字2007第9号)(证据P11),根据第11条规定,该拆迁许可证已经于2007年11月15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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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裁决申请不合程序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7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 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2008年8月7日我们在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庭上提供的证据里第一次看到了其于2007年8月1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编号2007字第9号)》。公告之四称:搬迁期限从2007年8月22日其至2007年10月20日止,共计:60天。

张榆晨是在2008年4月1日接到《行政裁决前听证通知书》的前几天接到京剧团片区拆迁办人员吴为的电话,来到拆迁办。在这里,第一次知道了京剧团片区正 式启动了拆迁、第一次知道了拆迁的价格,第一次知道了拆迁项目为土地储备。张榆晨惊讶解放碑一类地区3960元/平米的低价格,当即要求吴为出具评估报告 书,但被拒绝。直到2008年8月7日下午在渝中区法院庭审过程中,我们才看到这份渴望已久的评估报告书。而2008年4月1日前拆迁人渝中区土地整治储 备中心向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时,从未与我们有过任何拆迁事宜的协议活动。在没有任何协议活动的情况下,何来协议的达成与达不成,在这种情况 下,拆迁人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向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违反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5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在2008年4月1日接到《行政裁决前听证通知书》的前几天张榆晨来到拆迁办时,吴为仅告知了评估价格也就是拆迁补偿价格,并未提供房屋补偿方案,并且拒 绝了张榆晨希望查看评估报告书的要求。这是4月1日下达《行政裁决前听证通知书》之前,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的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寥寥数语、前后不到五 分钟的交谈的全部内容。

在没有和被拆迁人协商的前提下,何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没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拆迁人如何提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既然提交 不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申请人凭什么申请行政裁决?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又依据什么做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4.行政强制拆迁申请违规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0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2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位置、结构、楼层、外观状况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

在8月7日渝中区法院庭审时被告提供的证据里找不到被拆迁人签过字的调解笔录,找不到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书,找不到被拆迁房屋位置、结构、楼层、外 观状况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找不到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也就是说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提交的六份材料里缺失 (二)、(三)、(四)、(五)。

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3 本细则适用于。。。。。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

11条 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坐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屋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准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记录应当由勘测人、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应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14条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2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4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部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7月21日下午2点左右,我们正在外上班,接到邻居电话后,马上赶回兴隆巷,在拆迁警戒线外的兴隆巷16号对面的兴隆巷210号4栋7楼看到自家铝合金窗 被拆掉了一半,急忙拨打110,并用手机拍下了正被拆除的窗户。正在我们家里指挥拆除的一中年女子看见了我们,大声说:他们在录像,夺了。我们回答:你们 拆的是我们的家(有录像及同期音证据)。

当我们到了16号楼下,一伙人强行夺走了我们的手机,我们要求回家却遭到强行阻止和暴打。这伙人从头到尾,拒绝出示任何工作证件,并宣称我们没有资格看他们的工作证件。

在强行阻止和暴打了我们半个小时后,这伙人才出示了一张《重庆市渝中区政府关于对9中区兴隆巷16号8-2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决定》(落款日期:2008年6月30日)

司法部细则规定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应当场并对证据保全签名盖章,而我们还没有到强拆的现场,仅仅是到了楼下就遭到暴打并被勒令离开。

据此,我们认为渝中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0条、第22条,《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2条、第24条,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3条、第11条、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7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7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8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64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66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3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5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上,我们依法追究渝中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5.此次强拆属于违法强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10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物权法》

第42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在2008年8月7日被告庭上提供的证据里,从头至尾都土地整治、储备,看不到“公共利益”这四个字;在从2008年4月1日起到7月1日我们收到的所有 的通知书里,也没有“公共利益”这四个字。渝中区京剧团片区拆迁办告知被拆人的理由自始自终都是“土地储备”。在国家现行的法律里,没有依据表明“土地储 备”等于“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国家现行法律,非指明公共利益的强制拆迁是违法的。

6.关于拆迁补偿安置价格

200817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并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其中规定:

一, 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 主城区

3.住房安置

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八,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渝府发[2005]67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11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2008年1月1日前并没有任何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我们的产权房依法实施任何征地补偿安置,渝中区京剧团片区拆迁办至今还以2007年的评估价格对我们进行补偿,违反了重庆《(渝府发)[2008]45》》文件规定。

关于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违规问题

1.渝中区法院把本应送达给原告的受理通知书送达给被告并由被告转交给原告。此事我们已经向重庆市高院长钱锋同志反映,虽有批示,但无结果。

2. 8月7日本案第一次审理,被告提供了一本69页的证据,原告在被告提供的这份证据里发现了诸多违法行为,于9月25日第二次开庭前将此事告之法院,并在9月25日第二次庭审中阐述了对被告提供证据的质疑,但法院无视证据的诸多违法行为,草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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