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7

【法律格言】(转藏)

阿德莱·斯蒂文森:“作为民主制度下的公民,你们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既要制定法律又要遵守法律,民主兴起于你又造福于你。”

[]爱德华·S·考文: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英】(首席法官)爱德华•科克爵士:世界上没有什么比学习更为宝贵了:无论对于王子还是对臣民,没有什么比学习法律知识更好的了,对各个阶层、各个事业来说,没有任何法律知识(我说的是人类的)比英国的有关财产、土地或者生命的普通法更必不可少了。

埃尔金:法律确定了任务、关系和意见,确定了人们据以谈论的立场和聆听谈话的听众,而且它把材料和方法给予我们,就像讨论中的发言人一样。

埃尔曼: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阿奎那:暴戾的法律既然不以健全的论断为依据,严格地和真正说来就根本不是法律,而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滥用。              

安提戈捏: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奥古斯丁: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保罗·博汉南:法 律制度发展程度愈高,与社会的步调差距就愈大。即使法律和社会的配合天衣无缝,社会也会失去自我修正、成长和变化、繁荣和衰退的内在动力。法律的两难在 于: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而人们必然总是试图弥补这个差距。习惯必然是要么逐渐去适应法律,要么在实际行动中拒绝法律;法律也必须要么逐渐去适应习惯,不 然就必须否决和制止它。社会的兴衰实则都发生在这些裂缝中。

本杰明.卡多佐: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也不是法律而是事实。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我们也许会尽可能努力客观的看事物,但我们还是永远不能用任何眼睛,而只能用我们自己的眼睛,看事物。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对 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 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 刑罚。“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 身体一样。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 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 会成为暴政的支柱。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 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 逐渐地溃灭。 在特定条件下,只要法律允许人不再成为人而是把它变成物,这里就没有自由可言。

【英】彼得·斯坦: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边沁: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波洛克: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波斯比西:法律制裁重要检证来自其有效的社会控制。一些心理上的制裁,虽非身体上的性质,但却比后者来得更具控制力。流放、嘲笑、逃避、自我控制——这些制裁往往相当精妙而非正式——但是它们却可能比体罚来得更强烈,后者我们过分强调它的分量,甚或在我们自己的社会中。

卜思天·儒佩基奇: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波斯纳: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法理学问题》

博登海默: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美】伯尔曼法律实质上既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法律与革命》

伯克: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柏拉图:智 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责;其原因在于,过去无法逆转,而未来则可以预防。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 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理想国》法 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伯利克里:我们所应当悲伤的不是房屋或者土地的丧失,而是人民生命的丧失。人是第一重要的,其他一切都是人的劳动成果。

伯纳德·约瑟·莎伦:法律允许的而道义上常常禁止。

[]伯特兰·罗素: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力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权力论》

查士丁尼: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陈兴良:在某种意义上说,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如果丧失了公正,就会成为一种专制,其恶甚至超过犯罪之恶。——《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理论思考》

【英】达雷尔: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大法官)丹宁: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

【美】道格拉斯:法 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 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 别。

德国谚语: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德沃金: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法律帝国》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

[]狄更斯: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国作家)丁尼生A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法彦:法 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不得 为,法无禁止不得罚。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约定必须遵守。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 己。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dubioprereo)。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法律不保护权利上 的睡眠者。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动产附骨。欲学法者,当先学民法。 合意创立法律。 有一百 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买卖不破租赁。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有损害即有赔偿。

菲力普斯(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援,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加里·维尔: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总统)杰斐逊: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伏尔泰: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弗兰克福:只是那些对我们的联邦制度之运作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求裁判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才承担起予以复审的责任,仅仅是案件结果对于当事人很重要,这还不够。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这当然也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限制。法治就是这样一种原则。

[]富勒: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

弗卢梅: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则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歌德:有两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格言和反省》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格林: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管子》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郭道晖: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古罗马法谚: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poenampatitur;Cogitationispoenamnemopatitur)。 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有疑,为被告人利益。 习惯是法律最好的解释者。有法律就有欺诈。法不是针对个别人的,而是为所有人普遍创设的。法律应当能被所有 人理解。通晓法律不在于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于掌握它的精神和实质。法是善良和公正的技艺。法律的效力在于命令、禁止、允许和惩罚。法越严格就越显不 公。法则产生于事实。吸收性法律变通被吸收的法律。后来的特别法变通先前的一般法。法律考虑激愤者,激愤者却不考虑法律。法律在愿意时表态,在不愿意时沉 默。任何人均不应损人利己。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相互间的诈欺相互抵消。任何人不因企图而受到惩 罚。重过失等同于故意。任何人均不能向他人转让超过其原有权利的权利。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享有利益者也承担义务。无效的东西不产生任何效果。 违反法律原则的规定不应得到因循。转让者权利的无效导致受让者权利的无效。以暴力反抗暴力正当。法官只知法;事实须证明。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法官不 得自动审判。刑罚应当成为对人的改造。

哈里斯:法理学是个大口袋,各种法的一般思想都可以往里放。  ——《法哲学》

(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韩非:法者,定纷止争也。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汉密尔顿: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赫拉克利特: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

霍贝尔:宗教主要关心人神关系的问题,而法律则是人际关系。宗教无法涵盖人生的全部,法律也不能。法律在任何一个社会——初民的或文明的——最实际基本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是:透过一个社会授权的机构,合法地适用身体上的胁迫。

霍布斯: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

霍姆斯:法 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普通法》我们想的应当是事而不是 词。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其运作,其实际内容就几乎完全取决于是否符合当时人民理解的便利;但是其形式和布局,以及它能在多大超度上获得所欲求的结果,则 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传统。

贺卫方: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 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 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 离开了具体的法治,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只不过是引起 空气振动的口号而已。

[]亨利·莱维·布律尔: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法律社会学》

[]黑格尔: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法哲学原理》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法哲学原理》,第7页。

(美国总统杰斐逊T):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卡尔.马克思: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英国作家)柯南·道尔爵士A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康德: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L.亨金: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拉丁法彦:私约不损公法。(个人之间的任何规定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法律必有漏洞。/Everylawhasitsloophole....Anonymous任何法律都有漏洞。)法律不关心琐事。

[]拉德布鲁赫: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学导论》

拉基斯: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列宁: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两次会战之间》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林肯: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卢梭: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社会契约论》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路德维希·冯·米瑟斯: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自由繁荣的国度》

[]罗伯斯比尔: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革命法制和审判》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罗伯特·格林·英格索尔:Thetriumphofjusticeistheonlypeace....RobertGreenIngersoll

公正的胜利才是唯一的和平。

罗尔斯: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罗·庞德: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洛克: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政府论》

[]马布利: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末,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徙劳无益。——《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

马丁: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克思: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美】马克.吐温:如 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 律。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 守。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 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迈克尔.D.贝勒斯: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麦克莱: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孟德斯鸠: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论法的精神》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第314页。 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美格索尔: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摩西的一些错误》

梅因: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

[]摩狄曼·J·阿德勒: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六大观念》

[]摩莱里: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自然法典》,第72

[]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庞德: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培根《论司法》: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棚濑孝雄: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皮埃尔.勒鲁: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论平等》

皮罗·克拉玛德雷:只 有当法官听命于自己良知时,他才能听到微弱的法律之音。我们需要具有灵魂的法官,这些法官尽心尽责,关注他们应怀有的永恒的警醒与人性,接受提供正义的沉 重负担和庄严责任。在民主政治下,法律是社会良知的产物。我们不应丧失对正义的信念,不应为古老正义的衰落而悲哀。真正应当做的是,不要让法律成为保守的 器械,要把它变成平和的社会演进的工具,要让它防止新的灾祸,把社会引向新型正义的曙光。

乔治·赫伯特:律师的房子建在傻子的头上。

邱兴隆: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儒贝尔: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冥想录》

[]萨拜因: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政治学说史》

(英国诗人)申斯通: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斯蒂芬.L.埃尔金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

[]《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苏力:法 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民的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过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 不是一个理论论证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我要说,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后现代思潮 与中国法学和法制》

索福克勒斯:如果法律沒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T·A·哥伦比斯·J·H·沃尔夫: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权力与正义》

[]泰·德萨米: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盅惑人心者。——《公有法典》

恩图瓦尓德:法律并不是社会力量的直接反应,而是对政治与社会关系的组织的需求与努力,在特定人群的脑海里呈现出来的;因而,法律是受到思考方式与心灵状态以及祖先们的规则习惯所限定的。我们必须根本上认定,整个文化是法律的背景。

托马斯·福勒: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英国作家)瓦谢尔HA: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王安石: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度支副使厅壁题

名记》 

韦伯:现代的法理型统治是通过公文进行的。      

威乐逊: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威·罗杰斯:你一读到你看不懂的东西时,你就应该确信这东西大概是律师写的。         

维特根斯坦:见 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 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因为这些问题是与我们的表达 方式相伴随的,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札记》

文森:联邦最高法院并不只要关心,而且从来也不关心纠正下级法院决定的错误┈因此,【它的】职能是根据美国宪法、法律和条约来解决在联邦问题上具有广泛重要意义的意见冲突,并对下级法院行使监督权。

乌尔比安:任何东西只要为法律所采用,就会有良机通过解释或至少是裁判把它扩大适用与涉及相同社会目的的其他案件。

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delayerisjusticedenied)。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没有什么比善更受欢迎。没有什么命令比“过守法的生活”更具有权威性。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Noonecanbeforcedtoincriminatehimself.)。(Onewhogetstheadvantageoughttosustaintheburden.)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Theonewhoaffirmsnottheonewhodeniesshouldprovideevidence.)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者、而不是否定(主张)者承担。(Lawdoesnotcompelamantodowhatheisimpossibletoperform.)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Thelawcomestothehelpofthevigilantnottheidle.)法律只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Wearenotabletostandagainstthetruth.)我们无力反抗真理。(Lawsaremadetopreventthestrongerfromhavingthepowertodoeverything.)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Ifthereisnoambiguityinthewordsthennoexpositioncontrarytotheexpressedwordsistobemade.)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做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Theagreementofthepartiesoverridesthelaw.)契约胜法律。(Anevidenceofdebtfoundinpossessionofthedeborispresumedtobepaid.)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Thereasonofthelawisthesoulofthelaw.)法理乃法律之精神。(Thesafetyofthepeopleisthesupremelaw.)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西塞罗: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荣誉是美德的报偿。正义——假定它存在——是唯一特别无私和慷慨的美德,而且(只有受正义鼓舞的人)才会为所有人谋利益和为他人服务。

谢晖:法律是法律信仰中实体信仰与仪式信仰的共同对象,只有富有正义性的法律才具有被信仰的基础;只有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成为普遍的稳定的规则之时,才使法律作为主体首要的基本的信仰对象的可能。——《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

()休尼特: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休谟:对 于一些最为微不足道的问题,我们也爱争辩,而对于一些极为重要的问题,我们却也不能给予确定的结论。争辩层出不穷,就像没有一件事情是确定的,而当人们进 行争辩之际,却又表现出极大的热忱,就像一切都是确定似的。在这一切吵闹中间,获得胜利者不是理性,而是辩才。任何人只要具有辩才,把他的荒诞不经的假 设,说得天花乱坠,就用不着怕得不到新的信徒。获得胜利者不是持矛执剑的武士,而是军中的号手、鼓手和乐队。 

[]亚当·斯密《国富论》: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亚伯拉罕·林肯:阻止诉讼。随时说服你的邻居采取折衷措施去避免诉讼,律师作为调节人,不但有很好的机会成为一个好人,而且总是有许多生意上门。

亚里士多德:法律是一种远离激情的理智。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正义的美德是国家的象征,因为正义就是政治社团的安排,正义感决定了什么是正当的。

耶林:为 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人们所必须承受的任何不法,不管它有多重——至少对于公平无私的道德上的感情——绝对比不上神定的官吏和警察通过破坏法律行 为所造成的不法后果更甚。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感情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只有每个人的健全有力的法感情才是 国家力量极为丰富的源泉,得以自立于国内外的确实保证。

英美法谚: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警察是法庭的仆人(主要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无犯意则无犯人(Nonreunisimenssitrea)程序先于权利。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有规则就有例外。困难群众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尤利乌斯·凯撒:武力与法律不能同时兴盛。

[东汉]虞延: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约翰·罗尔斯: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政义论》

约翰·莫蒂默: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约·亨·梅利曼: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大陆法系》

约瑟夫·儒尔贝: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詹姆士·哈林顿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大洋国》

[]张千帆: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    ——《法律是一种理性对话》

张文显: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朱苏力: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玄思的事业。即使要移植法律,我们也必须了解我们需要什么,即使拿来主义也要有眼光。我们不可能什么都移植,移植都是要成本的,因此,我们必须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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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享受好处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负担。

6.口头表达随风而逝,书面文字阴魂不散。(口头承诺虽然受法律保护但是易发生纠纷,也无法举证,书面材料具有稳定性。)

8.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他人权利不得处分,越权处分的行为无效。

12.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14.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义务,不过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是可例外的。

15.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17、不了解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是不懂法律却不能作为托词。

23、“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

24、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28、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46. 无信任即无委托

50. 有社会就有法

5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52.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 

55. 无救济,即无权利。

58. 在诈欺面前,一切将不复存在。 

67.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69. 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 

70.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

71. 住宅是个人的城堡 

有社会,斯有法律。

举轻明重

徒法无以自行

公法易逝,私法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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