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诉讼申请书
【注:中止诉讼申请书的主要目的在于拖延拆迁人的时间,并为自己的维权争取更加充分的备战时间。任何拆迁人实施的拆迁都拖不起时间,拖延战术是被拆迁人维权的另一必备法宝】申请人:
姓名:莫须有 ,性别:男/女,
身份证号码: 48487614 ,工作单位: 拆迁维权网 ;
联系住址: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邮政编码:400015
联系电话:QQ群—48487614 ;传真:QQ群—48487614
互联网址:http://chinacq.blogspot.com/
申请事项:
中止渝中房拆(2999)第343号案件的诉讼。
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1、 申请人作为渝中房拆(2999)第343号案件诉讼参加人,于
2、 由于渝中区法院(2009)中区行初字第173号案件审理的渝中拆许字[2008]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有效性是渝中房拆(2999)第343号案件成立的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申请人特此申请中止渝中房拆(2999)第343号案件的诉讼,待(2009)中区行初字第173号案件审结生效后再恢复本案的诉讼。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拆迁维权网莫须有
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回复删除1、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受理了(2009)中区行初字第173号案件,该案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渝中拆许字[2008]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2、由于渝中区法院(2009)中区行初字第173号案件审理的渝中拆许字[2008]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有效性是渝中房拆(2999)第343号案件成立的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申请人特此申请中止渝中房拆(2999)第343号案件的诉讼,待(2009)中区行初字第173号案件审结生效后再恢复本案的诉讼。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