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8

【维权行动】重庆市渝中区下肖家湾土地整治储备项目

【维权行动】重庆市渝中区下肖家湾土地整治储备项目

【权利人】
重庆市渝中区下肖家湾土地整治储备项目,已经遭强拆、尚未遭强拆的住户:

【行动】可以针对重庆市渝中区土地储备中心搞到的《101房地证D2008字第018号房地产权证》(如调查无误,该证应已于2008年6月13日向重庆银行五四路支行作了抵押贷款,渝国土房管(2008)押字第526号)提出异议申请(依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十条,并且一定要向市国土局提出异议):——该证发放日2008年3月18日,申请人正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申请撤销上述房地产权证。

【结果】异议申请可能做出种种不予撤销的结论,然后就拿着他的异议处理结论,申请市行政复议—或主管部委行政复议(建议,可跳出重庆的强势力圈),或者,直接法院行政诉讼(不建议)。如异议申请处理结果回复有市政府“划拨”等依据,又可就“划拨”申请重庆市行政复议—不服—国务院行政裁决(特别推荐)

【中间过程】继续与拆迁人谈判,寻求理想补偿金。

【依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

【行政复议法(摘)】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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