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1

无锡新区的一桩非法拆迁【转】

国家法律不容践踏:记无锡新区非法拆迁(2009-05-29 23:56:00)

   有谁知道连接无锡与苏州太仓的重要干线--锡太公路无锡段2006年5月开工,全长约20公里,设计路宽53米,双向四车道,就锡山段才9.66公里,工程总造价约4.4亿元。但不管怎么说它已经于2007年8月前建造完成通车。

 

   但是在建造锡太公路项目时无锡段从开工到完工建成,无锡市政府只有一个江苏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复,其他什么都没有得到省里相关部门的批准,在没有得到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和征地拆迁文件,无锡市政府就默许无锡新区管委会,在无锡新区拆迁办公室的一手操作下,编造拆迁公告、伪造了一个无锡市恒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资质证书编号建房估证字(2005)063号假的资质证书,而建设部备案的公司是无锡市恒茂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资质证书编号建房估证字(2005)063号。虚设拆迁人无锡新区经济发展总公司(该公司无任何拆迁手续),在他们做了一系列假的手续下就拉开了声势浩大的违法拆迁征地,用假公司无锡市恒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名义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用评估面积的方法来补偿安置,剥夺被拆迁人合法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大肆克扣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占为己有,套购安置房私下出售并贪污私吞。并且在不通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被新区拆迁办公室强行偷拆,07年至今新区拆迁办公室主任更换了4、5任了,每一任的查处都没有进一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至今被拆迁户没有得到相关部门出面解决。

 

  07年6月接到新区拆迁办公室的违法裁决后,8月被拆迁人起诉新区法院,要求判决新区拆迁办公室作出的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锡新管拆裁第8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违法并予以撤消,

事实和理由

    1、对申请行政裁决的申请人资格审查程序上违法。新区拆办受理非拆迁当事人的行政裁决申请,首先是其法定程序违法。因为无锡市新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非拆迁当事人,无申请裁决的主体资格。根据《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管机构裁决。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2、送达程序上违法,原告的合法继承人之一,无锡市新区梅村镇梅新村金西坝32号房屋户主蒋伯生(已故)的合法妻子)没有收到裁决通知书和答辩书,被剥夺了申辩权利;

 

   3、该锡太路的拆迁项目,无拆迁许可证,无征用土地手续,无锡市政府及新区管委会未依法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安置补偿违法;没有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

 

   5、评估严重违法;没有依据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的情况及事实情况认定。竟以假公司无锡市恒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名义对被拆迁人的房屋用评估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方法,出具的评估表无单位盖章、无评估师签字的空白评估表并且以评估的面积就认定为所谓的评估报告。

 

   6、剥夺了被拆迁人合法持有无锡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颁发锡土集建(1991)字第1367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可是一审行政庭宋豪钊法官违背了作为人民法官具备的三要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的审判原则以及不告不审原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不但不审理,反而对原告和被告均没有提出的安置房面积争议点却作出了判决,用法律的形式剥夺了被拆迁人的合法面积并且用法律的形式给固定了下来,下达了判决书,而该枉法判决书从头到尾没有使用到国家法律条文条例,正是史上最牛最枉法法官。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法官张学雁受理后也非但没有审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上诉人提交的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无锡新区拆迁办公室作出的裁决书违法及一审法院的枉法判决,新的证据是

 

  1、2008年1月11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发文《关于批准无锡市新区2007年度第1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7]0770号。

 

  2、2008年1月31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才发文《关于批准无锡至太仓公路(锡太路)拆迁安置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7]10834号。

 

  3、2008年2月1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发文给新区管委会《关于批准无锡至太仓公路(锡太路)拆迁安置建设用地的通知》锡国土资建(2008)第15号。

 

  4、2008年2月4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7)第69号。

 

   二审法院行政庭张学雁法官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书中提到的与被上诉人(无锡新区拆迁办公室)之间存在很大争议,因一审枉法法官没有审理,二审法院理应开庭审理,但是二审法官张学雁非但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之规定不开庭审理,而且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及上诉内容就错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为二审法官张学雁(女)和一审法官宋豪钊(男)在无锡法院审理案子时曾是同一个合议庭组成人员,他们之间的关系交情外人不得而知,比如一案无锡市蠡园弹簧厂不服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行终字第60号,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萍;审判员:张学雁;代理审判员:宋豪钊。可想而知新区拆迁办公室、一、二审法官是同穿一条裤子,枉法裁决和枉法判决。  

 

   07年与08年间有无锡市纪委等有关部门对无锡新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处一批拆迁公司与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侵吞被拆迁户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安置面积,套取安置房转手出售谋取非法利益。但是虽然处理了一批人,更换了一批人,可是被他们侵吞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及被克扣的安置面积却得不到妥善解决。当被拆迁人想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法院时,同样遭到有损司法公正的法官的判决。现被拆迁人想通过这个平台向所有人展示无锡新区拆迁办公室和拆迁公司用非法手段抢劫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以及法院的枉法判决。在提倡和谐社会的法制国家的今天却在无锡新区出现了这一幕幕不光彩见不得阳光的事。强烈要求无锡市毛市长及纪检部门追究无锡新区拆迁办公室行政责任人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权侵犯被拆迁户的合法财产。

  

   申诉人有从拆迁起到至尽的所有谈话录音以及在无锡新区法院一审法官宋豪钊对原告的恐吓威胁谈话录音。现被拆迁人只能通过申诉来维权了。

  

  反映人——实名:蒋建秋 联系:13646212186 QQ:369995943

【转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7f3faf0100dsh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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