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4

綦江:判决首例涉及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转】

綦江:判决首例涉及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
审核时间:2009.06.09 作者:綦江县法院 陈纪 点击次数:157 次
近日,綦江法院对原告綦江县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綦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涉及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享有位于文龙街道办事处原天桥村1、2、5社的太公山天桥390亩果园、林地、荒地和附属耕地、固定设施的实际经营权和管理权,其中 310亩林木、林地还拥有县林业局颁发的《使用权证》。2008年11月19日,原告出于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向被告寄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书》等相关资料,申请被告依法及时向原告书面提供上述390亩果园、林地及周边土地的建设规划、征地信息资料,被告于同月22日签收。因认为被告超过法定办理期限不作为,原告于2008年12月30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1月14日,被告在专门组织原告和文龙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召开的信息告知协调会上口头答复了原告申请的事项。2009年1月19日,被告将同月3日就原告申请事项制作的书面答复意见《告知书》邮寄给原告,但无据证明原告方已收到该件;同日县政府以被告已于2009年1月3日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被告称该局曾于2008年12月或2009年1月多次口头答复了原告的申请事项并将有关征地批文等资料交付给原告,但均无据证明。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果园所在地的征地是由原县新城办经办,县新城办于2007年被撤销建制后有关征地的其他信息资料由綦江县建委保存,该局仅保存有征地批文,但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庭审后,经法院协调,被告将《告知书》连同部分征地批文、有关《征地农转非审批表》等五份资料交付给了原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申请获取征地等方面的相关政府信息。被告作为县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无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应当公开或本行政机关依职权公开的范围、申请内容明确与否,均应在法定期限内(1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或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但被告超过法定期限才向原告作出答复,其迟延履行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故判决确认被告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因被告已分别于2009年1月14日和该案庭审后针对原告申请事项履行了作为的义务,法院不再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
★★拆迁维权网★★
——向侵权行为亮剑!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决斗!
网址:http://chinacq.blogspot.com
受屏蔽地区访问:https://soproxy.appspot.com/chinacq.blogspot.c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