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2

强拆的几种情况与报案立案和犯罪

强拆的几种情况与报案立案和犯罪

一、    强拆可分为三种情况:

1)行政强拆,其主体一般为区县人民政府。

2)司法强拆,其主体一般为区县人民法院。

3)非法强拆,其财产侵害如果达到一定金额,即构成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    行政强拆的维权(略)

三、    司法强拆的维权(略)

四、    非法强拆的维权

1)排除司法强拆:可通过向管辖法院执行庭、行政庭了解是否有执行强拆,但是这种方式了解到的信息没有证据力,最好的方式就是向上级法院提起针对下级法院的《违法确认申请书》,由上级法院经调查出具下级法院无强拆违法事实的裁判文书。

2)排除行政强拆:可通过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并要求书面回复,询问是否作出过强拆的行政决定及相应行政行为,如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不给书面回复,可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行政不作为;如只是口头回复,说是拆迁办拆的而又不给任何书面回复,就直接起诉区县政府,起诉他强拆违法,让他举证证明是否作出过行政强拆的行政决定及相关行政行为,如果他提供的证据证明他为作出相应行政行为就可进入下一步,确认违法主体了,这里之所以要通过法律手段确认区县政府是否有相应行政行为主要是不给对手以作假补救的机会,先把他的作假之路以法院裁判文书做成实证。

3)确定违法主体:被强拆后,立即向110和派出所报案(建议报案时进行声像取证),110本就有电话录音,到派出所报案的,要看到民警制作笔录(如,《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并需要向派出所索要报案回执,同时,尽量提供一些线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的线索,并提示民警证人可能会因为拆迁而找不到,如果民警不给报案回执,一段时间之内又无任何处理结果,此种情况下,首先,可以找律师前往受案机关调取案件相关笔录等文书以确认公安是否有进一步调查强拆事件,如公安机关无任何处理,即可向受案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区、市公安局)进行信访或提起策略性的行政复议(结果应为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却能促进案件进展),如通过律师调取的材料里能找到向拆迁代办单位或拆迁人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是最理想的,一般情况下,拆迁人或代办单位会确认其有过强拆行为,获取到这份笔录之后,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如果公安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即可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要求检察院介入调查犯罪嫌疑人已经承认的刑事犯罪,至此,该强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在拆迁单位而言是不易承受的,强拆赔偿应该就较易得到一个好的解决

五、    相关法律要点

1)      非法强拆中碰到的犯罪的立案侦查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当事人报案,公安派出所是否立案,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六十条 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



--
★★拆迁维权网★★
——向侵权行为亮剑!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决斗!
网址:http://chinacq.blogspot.com
受屏蔽地区通过网页代理访问:http://go2-proxy.appspot.c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