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2

网友的立法建议与跟贴――看民众呼声【转】

 
法律论坛』 [学术争鸣]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审议《信访法》(草案)

作者:zgf456 提交日期:2009-2-7 12:18:00 访问:1691 回复:119
��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审议《信访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
  鉴于当今社会,从上到下一片散沙,各自为政,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有禁不止,不能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相互推诿,敷衍了事,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审议《信访法》(草案)。
  
  全体中国民众
  2008 4 28
  信访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各部门尽快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畅通信访人与政府沟通的渠道,积极支持有理信访,严厉打击无理信访,营造健康有序的信访环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政府,是指党委、人大、一府、两院及各部门。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对政府各部门的执政行为提出批评要求改正的行为,对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控告、检举揭发的行为。
  第二章信访局
  第四条 国家只设立国家信访局、省市县信访局,不再设立其他信访窗口;任何信访事项都统一由信访局受理,再由信访局交有关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国家信访局建立《中国信访》网站,各级信访局联网,为全体网民提供信访人、地点(信访局全称)、信访时间、信访事项、接待人员(名称职务)、交付单位、接办人员(名称职务)、法定办结时间、是否办结、办结结果、信访人评价等。
  第六条 各级信访局的信访接待室都配备一个大屏幕,和《中国信访》网站连接,天天(上班时间)显示全国的信访信息,包括信访人、地点(信访局全称)、信访时间、信访事项、接待人员(名称职务)、交付单位、接办人员(名称职务)、法定办结时间、是否办结、办结结果、信访人评价等。
  第七条 国家信访局的领导机制:在全国人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从上到下垂直领导,人事任免、工资待遇都由上一级局管理。
  第八条 信访局的人员组成: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信访局组成人员的权利:信访局每个受理员都有提出处分、开除不能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的处理意见,提请同级政府落实,在《中国信访》网站上公布,在当地党报公布,在电视电台通报。
  第十条 各级信访局是民主监督的组织;是一台巨型摄像机,全方位地具体地真实地记录社会生活,在摄像机镜头前,使违法违纪行为无法生存,使社会更公正、更公平、更透明;是社会活动的总指挥;是社会活动的监督员和公证员。
  第十一条 各级信访局的职能:是接收任何信访事项;定期指派有关单位定期处理,和信访人一起评议存档;定期向同级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中国信访》网站信公布,在当地党报公布,在电视电台通报。
  第十二条 各级信访局的受理范围:合理化建议、行政审批、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申诉、控告揭发、新闻曝光。
  第十三条 各级信访局对有理信访的坚决支持依法尽快作出处理;对无理信访的进行耐心地说服教育;说服教育两次以上仍不服劝的,信访局必须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可十人内),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依法、及时、合理说服信访人。如果信访人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再进入信访程序;如果信访人的诉求不是合理合法的,信访局出具警告书,在《中国信访》网站信公布,在当地党报公布,在电视电台通报,警告书阐明无理的事实和理由;警告书公布之日起,还以原来的信访事项第一次信访的,向110报警,警察义务送回家;第二次信访的,向110报警,拘留15天;第三次信访的,向110报警,劳教一年。(承办单位已经开过听证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各级信访局必须向社会公布全国各信访局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各级信访局必须在其信访接待场所和网站向社会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人
  第十六条 采用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对政府各部门的执政行为提出批评要求改正,对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控告、检举揭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团体、法人、个人(以下简称信访人)都有权对政府各部门的执政行为提出批评要求改正的权利,对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控告、检举揭发的权利,通过信访的形式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必须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必须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九条 信访人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信访,不得捏造事实陷害诬告,否则,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必须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在信访局长时间滞留,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否则,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信访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必须在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和人的最高级别的同级或上一级的信访局信访。
  第二十二条 走访信访的信访人携带合法身份证明和证据材料直接到管辖局办理受理手续;用书信信访的信访人,把所有证据材料用信访专用信封邮寄到管辖的信访局,邮政局用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到指定的信访局(邮资免费,统一由国家财政拨付);用邮箱信访的信访人,把证据材料直接传到管辖的信访局的电子邮箱。
  第二十三条 信访局的受理员无条件地随时开具受理单:注明受理类别、证据材料的份数和页数、信访人名称和结案时间,复印信访人出具的材料,留复印件,原件签字盖章确认后交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 信访局的受理员必须在收到信访事项的第二天起5日(节假日除外)交有关单位依法处理,承办单位在受理单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结案:合理化建议60天,行政复议15天,行政审批15天,检举揭发30天,新闻曝光5天,诉讼30天,申诉30天,仲裁30天。期限是从收到信访事项的第二天起到期满。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可以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可十人内),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尽快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结后,把结果交给信访局,信访局通知信访人,和信访人一起填写评议书存档。承办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结,信访人满意的,结案息访;信访人不满意的,给承办单位一把手、直接工作人员扣分存档。
  第二十八条 对结果不满意的信访人可在存档之日起15日内交上一级信访局处理,原信访局无条件地开具介绍信,并给一份档案资料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上一级信访局受理后,必须在5日内(节假日除外)交有关单位定期处理。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办结后,把结果交给信访局,信访局通知信访人,和信访人一起填写评议书存档;承办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结,信访人满意的,结案息访;信访人不满意的,除受理单位一把手、直接工作人员扣一分存档外,自存档之日起5日内(节假日除外)由本局直接交同级检察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同级检察院办结后,把结果交给信访局,信访局通知信访人,和信访人一起填写评议书存档。同级检察院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结,信访人满意的,结案息访;信访人仍不满意的,除给同级检察院一把手、直接工作人员扣分外,自存档之日起10日内,由本局直接再申请上一级信访局交上一级检察院定期最终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上一级检察院办结后,交同级信访局,同级信访局通知信访人,和信访人一起填写评议书存档。上一级检察院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结,信访人满意的,结案息访;信访人不满意的,给承办单位一把手、直接工作人员扣分存档。 同级信访局出具结论书,在《中国信访》网站信公布,在当地党报公布,在电视电台通报。
  第四章 信访局的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信访局运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社会秩序的好坏,所以,对信访局的监督至关重要。
  第三十四条 每个单位、个人对信访局都有监督权,对信访局全体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内的活动,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录音、录像和拍照。
  第三十五条 信访局的上一级对下一级全体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内的活动全方位监控,必须留下视听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当地媒体对本级信访局的过错有曝光的义务和权利。
  第五章 信访局的处罚法规
  第三十七条 监督固然重要,有法惩处更为具体到位,处罚的总原则是:不能作为不作为就开除,乱作为不好好作为就受罚,总乱作为不好好作为就开除。总之,干不了活的不养,不干活的不养,不好好干活的不要。
  第三十八条 信访局无故不予受理或没有按期交有关单位处理一次,本局一把手、直接工作人员都被开除。执行人为上一级局领导委员会,揭发人监督。
  第三十九条 在法定时间内,信访局的处理意见没有交同级政府处理,没有在《中国信访》网站上公布,没有在当地党报没有公布,没有在电视电台没有通报的,本局一把手、直接工作人员都被开除。执行人上一级信访局领导委员会,揭发人监督。
  第四十条 上一级局对下一级局全体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内的活动的视听资料遗漏5分钟的,本局一把手、直接工作人员都被开除。执行人为上一级信访局领导委员会,揭发人监督。
  第四十一条 承办单位按期结案,信访人不满意一次,承办单位一把手、直接工作人员都扣1分,扣满20分的人被免职或开除;在法定时间内,承办单位没有结案,承办单位一把手、直接工作人员都被开除。执行人为同级政府,揭发人监督。
  第四十二条 如果当地媒体对同级信访局的过错没有尽到曝光义务,而被外地媒体曝光一次,当地媒体一把手都被免职;当地(同行)媒体自曝光之日起,10日内一次给付曝光媒体50万元奖金,单位有困难的同级政府财政垫付。执行人为同级政府,曝光媒体、揭发人监督。如果到期落实不到位,曝光媒体有权曝光。曝光后,当地政府一把手被免职。执行人为上一级政府,曝光媒体,揭发人监督。(曝光媒体在曝光之前,必须告知当地同行媒体)
  第四十三条 开除、免职之惩处必须在处理意见公布之日起30日内落实,如果到期不落实,同样开除执行人中一把手。执行人为上一级政府,全社会监督,依此类推。
  第六章 信访法的意义
  第四十四条 由于信访局的领导机制是垂直领导,人事任免、工资待遇都是上一级信访局管理,它具有独立性;因为有严格可操作的法规,即使社会信有黑恶势力捣乱破坏,为了自身的利益,工作人员也会誓死拼挣。所以,信访局能使社会更公正、更公平、更透明。
  第四十五条 信访局使民众成为领导干部的考官,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可以直接地批评,真正地行使了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利。信访局的公告是腐败分子违法乱纪的最具体最有力的证据;处罚法规是惩处腐败分子的法律武器,为民众控告腐败分子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 信访局使领导干部成为虚心的考生,使他们真正意识到自己是民众的公仆,必须虚心为民众服务,否则被民众淘汰。
  第四十七条 信访局积累了丰富的档案资料,打开档案,功过是非一目了然,为我们提拔任用干部提供了看得见、摸得着的档案资料。
  第四十八条 本法从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他法律与本法抵触的依本法为准。
  二00八年三月十五日
  张国福 于北京
  
  


作者:正义的大侠 回复日期:2009-02-07 12:29:42
 
 
  坚决支持到底,是全国老百姓的呼声

作者:jjzzf53702 回复日期:2009-02-07 13:29:01
 
 
  信访本来就是个不法的产物,你还要立法,何人来保证法的实施,真的白痴!

作者:oly123456 回复日期:2009-02-07 13:32:20
 
 
  jjzzf53702 回复日期:2009-02-07 13:29:01 
    信访本来就是个不法的产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愿听具详。为何称为不法的产物。

作者:wjtan_2009 回复日期:2009-02-07 15:49:43
 
 
   意义重大!主题鲜明!效果明显!可行可行!

作者:黄大中 回复日期:2009-02-07 17:57:26
 
 
  
  我也是老上访,当然支持!!

作者:和法盲坚决斗争 回复日期:2009-02-07 19:23:49
 
 
  信访本身就是和法治背道而驰的,居然还要依靠法律来保障这种非法的东西,笑话。
  
  再看看lz胡编的法条,简直是瞎编到了极点,还审议通过就生效,连基本的常识都没有!这种东西都配称法律,简直是丢尽了法律的脸。
  
  最后,lz没有资格落款什么“全体中国民众”,我敬告lz你没资格代表全体中国公民,至少你代表不了我。

作者:pa1990 回复日期:2009-02-07 21:02:51
 
 
  我也是老上访,当然支持!!
  

作者:齐忠臣诉世纪联华 回复日期:2009-02-10 19:09:14
 
 
  哎呀・・・・・・

作者:变态中 回复日期:2009-02-10 19:21:16
 
 
  涉法涉诉的上访。的确是与法律至上这一法制观念相悖的。
  

作者:齐忠臣诉世纪联华 回复日期:2009-02-11 09:48:35
 
 
   各位版主;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装聋作哑的案件,就是说黑高法对原判决恶意超越审限予以掩盖,是本人的真人真事,哪一点不符合法治时评的宗旨,哪一点违规,况且为什么发了这么长时间,你们做版主的才隐藏起来?
      
      若是你们收到封口费了,我可以不在你们天涯发帖子,请你明示。
  

作者:chenzhaoran 回复日期:2009-02-11 10:53:09
 
 
  正义的大侠:感谢你说出了我们所有受远去的上反复着的心声!是的,目前的状况是维权难,上访难,难于上青天!愿全国民众共同呼吁,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

作者:chenzhaoran 回复日期:2009-02-11 12:43:47
 
 
   张国福:您好!您的《信访法》(草案),代表了我们弱势冤屈上访群体的呼声!果能被人大通过您将功德无量!我们饱受冤屈的众生将如何感谢您这位民族的英雄!
   在晚清和民国时期,那些自觉投身到民族独立和富强者为民族英雄!在抗日战争时期,那些自觉投身到投身到抗战洪流者为民族英雄!在文革时期那些敢于和极左分子(四人帮)做斗争者为时代的英雄!在当今眼前,敢于和各种腐败势力抗衡,去争取司法公正、社会公平者,是时代的英雄!
   愿和您成为朋友。现把我本人对现今民诉法改革的几点想法发给您,敬请指教:
  <立法改革建议>
  
  人大法工委领导:
    笔者已有八年的诉讼历史,经历了九个冤假错案,深知诉累之含义!在此过程中发现造成诉累的原因应有两条:一是执法人员的品德素质,二是法律本身有弊端。如何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笔者无暇妄谈,单就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谈几点建议看法:
    一 应建立书面解答行政法规
  各司法机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来访者无论无有法律和政策依据都应给以书面解答;即有依据者即按法律依据解答,无依据者即答该问题不应由我处解答。以此作为证据,以降低互相扯皮的概率。
  二 应建立当庭宣判的审判制度
  现有的审判往往都是在开完庭后并不宣判,还需等一段时间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向领导请示汇报研究后再判决。在这等待汇报研究的过程中,往往就给了法庭内外的不法者充足的捣鬼的时间和空间,也就为错判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大幅度提高了冤案的概率。
  三 审判监督的力度或深度不够
  1应把审判监督提前到审判过程中
  现状的审判监督主要是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后,而这种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对于弱者来说几乎是比登天,期限之遥远无边无际。这就给那些枉法者提供了相当长的逍遥法外的时间保证。所以笔者认为审判监督应提前到审判过程中。
  2 应把错案的改判权归人民代表大会
  把改判权归属人大,可以有效的抑制现有的审判系统内部上下左右勾连的状况,审判系统内部的关系网,可使错案永不漏网——永远得不到改判!
    四 调解成了法官错判的遮羞布——应取消民事诉讼中调解
    在民事诉讼中,调解应在原被告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这个“自愿”会发生扭曲——使自愿变成一种无奈的自愿,使调解变成了强大势力变相欺负弱者的突破口,成为法官可以枉法裁判的遮羞布。
  操纵法律者在诉讼中往往这样利用调解:在一审中想方设法用调解的手段,达到一个有利于强者的调解结果,调解不成就错判。错判后没关系,因为在以后的二审和再审中还有调解的机会。(同案)在二审中的调解和错判基本和一审模式相同。等到了再审中,调解的力度就要达到顶峰了,他们会不遗余力地动用各种社会关系软硬兼施、锲而不舍近乎强迫地进行调解工作;因为调解成功后,相关法官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使得调解真正成为了其枉法裁判的遮羞布。所以笔者认为应取消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婚姻诉讼除外)
  笔者并非专业法律工作者,以上几点建议可能有偏狭,但它毕竟是从亲身经历中得来,望能倾听弱者呼声!
  司法腐败应为最大的腐败,是社会不和谐的根本原因,河北
  廊坊的“法律”已猖獗至极,给钱就卖无异于娼妓!
  此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河北廊坊市民:陈树花
  2008年3月28日
  电话:(0316)5201623 15075673033
  电子邮箱Lfxjb@163.gom
  
  

作者:6312292008 回复日期:2009-02-11 13:08:06
 
 
   就中国的官员数量,可以领导全世界,就中国的职能部门,起码比任何国家多一个“信访局”,为什么中国人民那么多问题解决不了?善良的同胞们:政府的腐败和社会制度的腐朽才是根本原因。

作者:wjq19280505 回复日期:2009-02-11 17:27:21
 
 
  我极力赞成

作者:196908 回复日期:2009-02-11 19:39:00
 
 
  张国福你真是我的知己。你看你的名字多好呀“国福”。如果国家能听你的,肯定能国富民福的。你能把电话号给我吗?我俩成为朋友。“和法盲坚决斗争”你是个JB,你不帮我们出点主意,还在这里放屁。

作者:chenzhaoran 回复日期:2009-02-12 10:37:44
 
 
  我代表多年受冤屈且上访无门的群体感谢张国福!

作者:chenzhaoran 回复日期:2009-02-12 22:49:51
 
 
   和法盲坚决斗争:恐怕你是个贪黑钱法官,或者至少是个腐败的受益者吧?既然“信访本身就是和法治背道而驰的”的,那请问国家设信访局干嘛?国务院又为何颁布信访条例?

作者:sfnm2008 回复日期:2009-02-14 11:40:11
 
 
  《信访条列》是部官方制定的条列,对百姓没有理由、民主可讲……

作者:sfnm2008 回复日期:2009-02-14 11:42:18
 
 
  《信访条列》对百姓而言犹如卫生纸一张……

作者:sfnm2008 回复日期:2009-02-14 11:43:52
 
 
  我们的基层政府专用卫生纸忽悠百姓……

作者:chenzhaoran 回复日期:2009-02-14 12:23:49
 
 
   愿张国福的《信访法》尽快得到实施,因为现今的“地方法律”和地方政府已经成为了无药可医的疯狂者——百姓拼死争理,贪官只管要钱要钱!

作者:和法盲坚决斗争 回复日期:2009-02-14 13:25:31
 
 
  法律人都知道信访是个什么东西,信访的人是个什么东西
  
  只有这些脑子不正常的人搞这种东西YY而已
  
  好在政府虽蠢也没蠢到这个地步

作者:黄大中 回复日期:2009-02-16 01:13:00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上访是法律的底线..。当所有的底线被一一击穿而没有其他救济的时候,离蹦盘也就不远了..

作者:lxm0685 回复日期:2009-02-16 07:13:47
 
 
  有网民在央视复兴论坛做过“各类信访满意度调查”,满意意不足5%,说明什么?
  国家设立信访渠道本意是好的,现在问题是出自“逐级管理”的体制上,从那里信访,不管你信访到中央还是省部级,最终还是逐级返回原信访部门或单位去处理,可行性和可靠性在逐级下转消耗为零,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处理方式,能有作用吗?
  现在问题不是立法问题,按理说,法规越来越健全,多一个信访法少一个信访法,那是是司法系统的事,信访与司法是政府治理的二个不同渠道,不可能合并为一。关键的关键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是,很多冤案不是没有法理,而是执法人枉法。

作者:liuliudada123 回复日期:2009-02-17 01:06:4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此我这个案子法院应该受理

作者:chenzhaoran 回复日期:2009-02-18 19:09:45
 
 
   黄大中的观点我赞同。是的,如今的司法状态,里崩盘已经不远了!

作者:liuyou24 回复日期:2009-04-19 18:37:11
 
 
  赞同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4-21 19:31:58
 
 
  楼主:法条不尽如意,还需修改。但精神可嘉!!!!
   总之应顶!!!!!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5-05 20:22:20
 
 
  作者:和法盲坚决斗争 回复日期:2009-02-14 13:25:31 
    法律人都知道信访是个什么东西,信访的人是个什么东西
    
    只有这些脑子不正常的人搞这种东西YY而已
    
    好在政府虽蠢也没蠢到这个地步
  ============================================================================================================================================================================================================================================
  楼主:上访的那些伸冤的网民们,你们的眼睛都怎么啦?那个叫“和法盲坚决斗争”的人,与北京大学医学部的那个“叫兽”孙东东狼狈为奸,大骂上访者!你们这些曾经去上访的网友为什么被他所骂竟视而不见,宁愿受辱却一无所言。你们还在网上来鸣冤叫屈?而面对“和法盲坚决斗争”的恶意侮辱不予讨伐而无动于衷,实在是令我感到悲哀?它称那些上访者“是个什么东西”、“脑子不正常”!可叹你们这些【当然,到目前为止反正我是没有去上访过。我声讨“和法盲坚决斗争”的那个“人”,其实完全是替被“和法盲坚决斗争”的那个“人”而挨骂的网友们打抱不平!】现在还在鸣冤的上访者【我不相信包括你们的所有亲戚、朋友当中没有一个人因为不公、不平而去上访过,就算今天没有,有谁能敢当众保证他们一生中都不会受到一点点的冤屈,有谁敢夸这个海口?】怎么尽都成了装睁眼瞎?挨了它的骂好像还心悦诚服!冤民们,你们在网上费尽心血的发表文章,呼唤公平公正并要求上级领导【包括上访】为你们鸣冤昭雪吗?你们对骂你们的那个讼棍,你们的正义感被抛到哪里去了?为什么对这种好似‘法贪’之徒群起而攻之?使我这种为你们而呐喊的声援者都感到寒心!!!!
  

作者:weiquan0001 回复日期:2009-05-05 21:14:28
 
 
  我也要信访,
  
  肇庆市质监局对电脑城店铺内摆放“组装电脑”巨额罚款,大家来评评理。
  我是一个卖电脑配件的个体户,在广东省肇庆市天宁电脑城内经营,为方便平时演示液晶显示器,我公司摆放了7台组装电脑演示,里面的配件全部都是品牌原装正货。广东省肇庆市质监局于2009年3月2日到我店扣押了这7台电脑,并于2009年4月认定我店铺(准备)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脑整机,罚款巨额7万元。并要求我把扣押的7台组装电脑拆散后当顾客面组装就可以销售,我觉得很矛盾,难以理解。
  我认为摆放组装电脑是商户展示电脑配件的权利,因为电脑配件单件是不可能演示其功能的,要是卖电脑连这点权利都没有,还怎么做生意啊。质监办案人员连这样的事情也抓,除了为完成罚款任务,不知道还有什么意义。
  肇庆质监局把法律作为他们罚款的放大镜,对正当经营的个体户进行巨额罚款,让老百姓还怎样生存啊!
  现在质监局决意要罚款我们7万元,不交的话每天滞纳金3%,就是每天2100元。我反问质监局,我要是交了罚款,以后如果证明质监局处罚错误,是否反赔给我2100元/每天?质监说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以后证明肇庆质监局错了,最多按银行利息赔给我。
  竟然有这么不公平的法律,还都不知道。
  这样无端端对我们无辜的个体户正常经营造成扰乱,难道食品安全已经抓完了吗?瘦肉精、毒奶粉、毒火脚、毒大米、大头奶粉、毒饺子、假烟、假酒、假酱油、假醋、农残茶叶、假鸡蛋、假腐竹、过期月饼等等,已经抓完了吗?质监办案人员不顾我多次的解释,还是咬着我不放,这样做到底是为了罚款任务,还是真心为了质量安全,真心为了我们老百姓生活安全?
  以上绝对真实,7万元的罚单号是:(肇)质监罚字[2009]第020号,希望大家能帮帮我。我希望有记者能帮我把实情报道一下,曝光肇庆质监局这种乱罚款的行为。
  我的联系电话0758-2500002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5-05 22:41:21
 
 
  作者:和法盲坚决斗争 回复日期:2009-02-14 13:25:31 
    法律人都知道信访是个什么东西,信访的人是个什么东西
    
    只有这些脑子不正常的人搞这种东西YY而已
  ======================================================================================================================
  你和法盲坚决斗争,你为什么不敢和贪赃枉法、枉法裁判、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司法腐败分子作坚决的斗争呢?你太奇怪啦!人家是法盲,怕犯法,不专业,尚可理解、原谅!而你是首席“大法官”,法理知识无人“可比”,可是,使我不可理喻的是,像你这样“高水平”的人,文化、素质又比任何人“强”,为什么老是辱骂别人呢?你的网名、你的语言、你的行为、你的“人格”能让人理解、原谅吗?你还恬不知耻、狂妄自大、美其名曰“高智商”?依我看:你只不过是一个心怀不轨、附炎趋势、谄上欺下、阿谀奉承的贪婪之徒!还是一个白拿俸禄、口是心非、名不副实、灵魂肮脏的‘完体将军’、‘要钱太守’!!!!
  你听好,斥诗一首曰:
  汝发污言某发威,
  你会腾云我会飞。
  黄蜂歇在乌龟背,
  你敢伸头我敢锥!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5-05 22:57:56
 
 
  为什么对这种好似‘法贪’之徒群起而攻之?使我这种为你们而呐喊的声援者都感到寒心!!!!
  ----------------------------------------------------------------------------------------------------------------------
  广大网友、楼主:我前面帖子的最后一句话中‘写落了’一个字!
  原文中:“为什么对这种好似.............”!!!!,应更正为:“为什么【不】对这种好似.............”!!!!打快了,实在抱歉!!!!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5-05 23:44:02
 
 
  楼主,各位网友!我们要坚决与“和法盲坚决斗争”的那个伪君子作坚决。。。。。的。。。。。斗争!!!!!
  
  凭什么你要辱骂上访、伸冤的网友,老是和他们为敌?凭什么他们该遭你这个网上阿飞的骂?谁惹你啦,纯粹你自己才是个疯子!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5-06 11:28:14
 
 
  支持楼主!关注呼声!!!!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5-06 11:43:34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5-05 20:22:20 
    作者:和法盲坚决斗争 回复日期:2009-02-14 13:25:31 
      法律人都知道信访是个什么东西,信访的人是个什么东西
      
      只有这些脑子不正常的人搞这种东西YY而已
  --------------------------------------------------------------------------------------------------------------
  楼主!众网友:上访的那些伸冤的网民们,你们的眼睛都怎么啦?那个叫“和法盲坚决斗争”的人,与北京大学医学部的那个“叫兽”孙东东狼狈为奸,大骂上访者!你们这些曾经去上访的网友为什么被他所骂竟视而不见,宁愿受辱却一无所言。你们还在网上来鸣冤叫屈?而面对“和法盲坚决斗争”的恶意侮辱不予讨伐而无动于衷,实在是令我感到悲哀?它称那些上访者“是个什么东西”、“脑子不正常”!可叹你们这些【当然,到目前为止反正我是没有去上访过。我声讨“和法盲坚决斗争”的那个“人”,其实完全是替被“和法盲坚决斗争”的那个“人”而挨骂的网友们打抱不平!】现在还在鸣冤的上访者【我不相信包括你们的所有亲戚、朋友当中没有一个人因为不公、不平而去上访过,就算今天没有,有谁能敢当众保证他们一生中都不会受到一点点的冤屈,有谁敢夸这个海口?】怎么尽都成了装睁眼瞎?挨了它的骂好像还心悦诚服!冤民们,你们在网上费尽心血的发表文章,呼唤公平公正并要求上级领导【包括上访】为你们鸣冤昭雪吗?你们对骂你们的那个讼棍,你们的正义感被抛到哪里去了?为什么不对这种好似‘法贪’之徒群起而攻之?使我这种为你们而呐喊的声援者都感到寒心!!!!
    
  
  

作者:manmanlai1234 回复日期:2009-05-06 14:01:35
 
 
  支持!强烈支持!!!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5-06 17:09:24
 
 
  支持楼主:继续修改完善,着重完善上面的高官如何安排、接待上访人员、如何认真听取、解决上访人提出的冤屈、意见和建议。如何对打击上访人员,报复、截访上访人员,暗中、背后欺负上访人员的那些恶官给予严厉处罚!

作者:zhuminggaolu 回复日期:2009-05-06 18:36:56
 
 
  强烈要求 长此以往 国将不国

作者:zhuminggaolu 回复日期:2009-05-06 18:38:38
 
 
  再顶!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5-06 21:42:01
 
 
  楼主:要修改好、想好、补充好条款,然后,找人大代表帮你递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审议!那你就是对法制作出了巨大贡献�?

作者:春雷00005 回复日期:2009-05-06 22:13:38
 
 
  国家应信守法制,保障民权、崇尚公正、把惩治枉法腐败落到实处!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5-07 21:13:08
 
 
  �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审议《信访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
    鉴于当今社会,从上到下一片散沙,各自为政,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有禁不止,不能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相互推诿,敷衍了事,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审议《信访法》(草案)。
  ------------------------------------------------------------
  顶。。。。。顶。。。。。顶楼主,支持!
    
  

作者:re带鱼 回复日期:2009-05-08 12:31:47
 
 
  信访本来就存在很多疑问,
  要信访来解决的问题如果存在行政执法上的违法,那么有行政法相关法律来调整,如果不存在与行政法相违背那么是不是就不存在需要调整,那么这样的执法也就是合法的.那也就不需要有人上访,如果硬要觉得这是不对的, 那么可以考虑使用行政复议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从程序上这样干完全不需要上访这件事了。
  如果上访要解决的是合法但是不合理的事情, 那么就相当与买菜的时候讨价还价,一方面承认执法是正确的,一方面又说有特殊情况要照顾,如果真有要照顾的,完全可以走另外一个民政的管道来提出救济.
  当然这需要其他相应部门都系统得以人为本, 促进和谐.
  如果存在合法但是不合理的事情, 那么证明这个行政法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或者由于没有跟上时代进步等原因,使得需要对其进行修订,这也不需要信访法等什么的来做补丁.除非国家要承认"本店可以砍价"
  因此,我看这国家要法治起来,只能想超市一样,选购的时候一切自由,你可以看可以挑可以比,结帐还请按照标价来付款.如果想砍价,对不起只怪你不该来这家.
  

作者:公正呼声 回复日期:2009-05-10 12:09:38
 
 
  顶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5-10 12:10:22
 
 
  顶

作者:乡下人农民 回复日期:2009-05-10 14:36:56
 
 
  坚决支持到底,是全国老百姓的呼声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5-10 16:59:35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5-10 16:47:54 
    作者:和法盲坚决斗争 回复日期:2009-02-07 19:23:49 
      信访本身就是和法治背道而驰的,居然还要依靠法律来保障这种非法的东西,笑话。
      
      再看看lz胡编的法条,简直是瞎编到了极点,还审议通过就生效,连基本的常识都没有!这种东西都配称法律,简直是丢尽了法律的脸。
      
      最后,lz没有资格落款什么“全体中国民众”,我敬告lz你没资格代表全体中国公民,至少你代表不了我。
    --------------------------------------------------------------------
    大家网民评评看:这家伙是一个典型的贪赃枉法、司法腐败分子!他的丑恶嘴脸暴露无疑!!!!!
    
    公然发表反党、反法律、反人民的言论!!!
    
    国务院明明颁布《信访条例》这部法规,它竟然说 :“信访本身就是和法治背道而驰的,居然还要依靠法律来保障这种非法的东西,笑话。”!广大的网民你们真的没有看出它是一个什么“人”吗?
    它是一个什么“人”“物”,建议广大有觉悟的网友对他实行‘人肉搜索’、强力声讨!!!!!
  强烈建议-----斑竹【版主】-----取消它在你坛的流言蜚语、流言风语权!!!!维护国法的尊严!!!!
  

作者:1545444 回复日期:2009-05-10 17:03:46
 
 
   作者:和法盲坚决斗争 回复日期:2009-02-07 19:23:49 
        信访本身就是和法治背道而驰的,居然还要依靠法律来保障这种非法的东西,笑话。
        
        再看看lz胡编的法条,简直是瞎编到了极点,还审议通过就生效,连基本的常识都没有!这种东西都配称法律,简直是丢尽了法律的脸。
        
        最后,lz没有资格落款什么“全体中国民众”,我敬告lz你没资格代表全体中国公民,至少你代表不了我。
      --------------------------------------------------------------------
      大家网民评评看:这家伙是一个典型的贪赃枉法、司法腐败分子!他的丑恶嘴脸暴露无疑!!!!!
      
      公然发表反党、反法律、反人民的言论!!!
      
      国务院明明颁布《信访条例》这部法规,它竟然说 :“信访本身就是和法治背道而驰的,居然还要依靠法律来保障这种非法的东西,笑话。”!广大的网民你们真的没有看出它是一个什么“人”吗?
      它是一个什么“人”“物”,建议广大有觉悟的网友对他实行‘人肉搜索’、强力声讨!!!!!
    强烈建议-----斑竹【版主】-----取消它在你坛的流言蜚语、流言风语权!!!!维护国法的尊严!!!!
    
  
  

作者:laotouabc123 回复日期:2009-05-10 18:15:34
 
 
  制定信访法,腐败不除没用,........现在中国的法律还少吗?法院的法官都不守法,那法律还有什么用,现在的中国法律已经不上大夫啦.

作者:铁案 回复日期:2009-05-10 18:52:15
 
 
  先顶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5-10 21:35:02
 
 
  作者:和法盲坚决斗争 回复日期:2009-02-07 19:23:49 
      信访本身就是和法治背道而驰的,居然还要依靠法律来保障这种非法的东西,笑话。
      
      再看看lz胡编的法条,简直是瞎编到了极点,还审议通过就生效,连基本的常识都没有!这种东西都配称法律,简直是丢尽了法律的脸。
      
      最后,lz没有资格落款什么“全体中国民众”,我敬告lz你没资格代表全体中国公民,至少你代表不了我。
    --------------------------------------------------------------------
    大家网民评评看:这家伙是一个典型的贪赃枉法、司法腐败分子!他的丑恶嘴脸暴露无疑!!!!!
    
    公然发表反党、反法律、反人民的言论!!!
    
    国务院明明颁布《信访条例》这部法规,它竟然说 :“信访本身就是和法治背道而驰的,居然还要依靠法律来保障这种非法的东西,笑话。”!广大的网民你们真的没有看出它是一个什么“人”吗?
    它是一个什么“人”“物”,建议广大有觉悟的网友对他实行‘人肉搜索’、强力声讨!!!!!

作者:公正呼声 回复日期:2009-05-10 21:51:11
 
 
  zgf456楼主:面对“和法盲坚决斗争”对你的无耻诽谤、对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反动言行,你怎么熟视无睹、不予抨击呢?意欲放纵?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5-10 22:37:05
 
 
   最高法院通报6起违反“五个严禁”规定法官干警查处案例
     来源:新华网 杨维汉 2009年05月07日 08时41分
   
     请看:
    
    
      针对少数法官受“请托说情之风”影响,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一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8日对外公布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和举报电话,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
    
      经过近4个月的接受举报和查处,最高人民法院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高、中、基层等各级法院人员。据了解,这6起典型案例中,只有1起是接受有关部门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5起是接受群众举报后进行查处的。
    
      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副组长、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何昕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查处违法违纪法官干警不护短、不手软,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坚决有案必查、严惩不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五个严禁”规定是: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不仅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还要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人民法院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也要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最高法院李某受贿案
    
      李某,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经查,某律师为使其代理的执行案件达到执行和解的目的,请托李某为其介绍认识有关法官,李某遂先后为该律师介绍认识三名法官,并收受了该律师所送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鉴于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五个严禁”第一条与第二条规定,同时已涉嫌受贿犯罪,目前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福建安溪法院陈某某受贿案
    
      陈某某,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经查,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承办23起民事案件过程中,先后36次收受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鉴于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五个严禁”第一条规定,同时已涉嫌受贿犯罪,目前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同时受到开除公职和开除党籍处分。
    
      河南高院孟某某、李某诈骗案
    
      孟某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聘用法警;李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聘用法警。经查,孟某某和李某利用案件当事人请托其找人关照自己案件的机会,多次以法官和领导的名义向案件当事人索要6万余元。鉴于孟某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 “五个严禁”第一条的规定,同时已涉嫌诈骗犯罪,目前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被解聘处理。
    
      江西全南法院李某某接受当事人吃请案
    
      李某某,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经查,李某某在承办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鉴于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五个严禁”第一条规定,目前已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撤销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党政纪处分,并被调离审判岗位。
    
      贵州都匀法院李某某插手过问他人办案案
    
      李某某,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经查,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曾多次插手过问该院某合议庭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鉴于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五个严禁”第三条规定,目前已受到撤职处分,并被调离审判岗位。
    
      吉林白山中院李某某、高某某违规鉴定案
    
      李某某,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高某某,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经查,李某某和高某某在办理一起矿权纠纷案件中,违规委托鉴定、擅自收取并不当使用当事人鉴定费用。鉴于李某某、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五个严禁”第四条的规定,目前已被分别撤销副庭长和助理审判员职务,并被调离审判岗位。
    -----------------------------------------------------------
    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了什么?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6-01 23:41:11
 
 
  顶。。。。。。楼主!
  说实话,谁愿意去上访?要是下面的官员都能依法照章行事,处理纠纷的时候公平公正,不徇私枉法,不夹杂私人情感,当事人自然会心服口服。纵然一时还难以接受,只要地方官员以理服人,多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并将处理依据予以释明,我相信,老百姓是不会无理取闹的!可是现在有一些“执法官员”他们是这样做的么?三番五次不予解决,逼迫上访,实属无赖呀!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6-02 20:50:47
 
 
   顶!..........失意者、受冤者!顶..............楼主!
          
           纵观论坛冤浪涌,
           呼声诉帖版面浓。
           司法公正受欺哄,
           污吏枉断眼��!
          
           有法不依掀歪风,
           胡作非为搞阴谋。
           强权亵法偏心重,
           是非颠倒屈无穷!
          
           并非法律存漏洞,
           不疑高端故纵容。
           实怪魑魅害民众,
           谄上压下做蠹虫!
          
           反腐倡廉显威风,
           党纪国法傲苍穹。
           正气终会除邪凶,
           害群之马难逃笼!!!
           ....顶!.... 顶!
  

作者:和法盲坚决斗争 回复日期:2009-06-02 21:06:28
 
 
  本来是不想离你们这些精神病的,不过看到平衡正义的病越来越重了,实在是不忍心,就再说一点:
  
  上访本身就反法治的,法院的判决无论对错都应当在程序上处于最终地位,这是法治的司法最终原则;如果对判决,应当循法律途径申诉、再审,而不是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去干涉法院的独立裁判权。
    
    错案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但是有了错案就通过政府的信访部门玩上访,是中国独有的。难道这就表明中国的法治更完善?!
    
    我相信那些上访的法盲们是无论如何也不会理解什么叫法治的,他们选择上访,就选择了人治,所以也没什么脸指责法院枉法,法官瞎判了,因为这些都是人治的基本特点,也是法治要克服的问题。一方面自己在破坏法治,一方面还指望法律给你所谓公正,这就无耻了。
  
  本文不指望那些法盲们能明白。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6-03 18:03:21
 
 
  zgf456楼主:你跑的哪里去了?
  张国福:你的建议稿交了没有?为何不露声色?难道被“和法盲坚决斗争”的那个人吓跑了?还是被蔽冤者绑架了?

作者:和法盲坚决斗争 回复日期:2009-06-03 18:10:12
 
 
  疯的越来越厉害了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6-03 19:07:51
 
 
  作者:和法盲坚决斗争 回复日期:2009-06-02 21:06:28 
    本来是不想离你们这些精神病的,不过看到平衡正义的病越来越重了,实在是不忍心,就再说一点:
    
    上访本身就反法治的,法院的判决无论对错都应当在程序上处于最终地位,这是法治的司法最终原则;如果对判决,应当循法律途径申诉、再审,而不是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去干涉法院的独立裁判权。
      
      错案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但是有了错案就通过政府的信访部门玩上访,是中国独有的。难道这就表明中国的法治更完善?!
      
      我相信那些上访的法盲们是无论如何也不会理解什么叫法治的,他们选择上访,就选择了人治,所以也没什么脸指责法院枉法,法官瞎判了,因为这些都是人治的基本特点,也是法治要克服的问题。一方面自己在破坏法治,一方面还指望法律给你所谓公正,这就无耻了。
    
    本文不指望那些法盲们能明白。
  --------------------------------------------------------------------
  跳梁小丑:你这人民、国家的蠹虫、你还骂我!首先,你在法律法理之内,你并没有什么资本可显!你狂的只不过是你使用谄上昧心而获得月月财政发给你的人民血汗!既然你在发狂,那就请你亮出本相,我与“你”舌战三亿回合!“你”以为你学了一点皮毛之法,就想存立于法理之中,呸!呸!老爷不是吹;对付“你”这种羞领国禄、愧对华民之流,不管你从天文地理、三教九流讲、还是文来笔往、法律法理,我虽然是不敢与中华师尊、国之精英等相提并论,深感自愧不如;但与你这种胸无点墨、赤膊孺口的鼠辈、忌医迷途、投机钻营、腐浊庸俗的祸国殃民之徒相比较,还是绰绰有余!对你这只遭受四面楚歌之孽障,混迹于司法领域的魑魅魍魉,人民只能是使用驱邪除鬼之法,予以歼灭!
  你妄称“法律人”,其实是一个不学无术、专搞阴暗、亵渎法条、吹毛求疵的低智侏儒!!!
  

作者:1545444 回复日期:2009-06-03 19:40:08
 
 
  楼主,精神可嘉,顶!

作者:和法盲坚决斗争 回复日期:2009-06-03 19:46:26
 
 
  平衡正义你个sb,连句人话都他妈的不会说!
  
  有本事反驳啊,你他妈的骂人,我不会啊?!
  
  你这种疯子就是破坏我国法治的罪魁祸首!
  
  你祖宗八辈估计都他妈的是sb,所以近亲结婚又掺乎了日本血统,所以成了一个怪胎。
  
  你这个进化不完全的生命体,基因突变的外星人,幼稚园程度的高中生,先天蒙古症的青蛙头,圣母峰雪人的弃婴,化粪池堵塞的凶手,非洲人搞上黑猪的后裔,阴阳失调的黑猩猩,被诺亚方舟压过的河马,新火山喷发口,超大无耻传声扩音喇叭,爱斯基摩人的耻辱,和蟑螂共存活的超个体,生命力腐烂的半植物,会发臭味的**人,“唾弃”名词的源头,每天退化三次的恐龙,人类历史上最强的废材,上帝失手摔下来的旧洗衣机,能思考的无脑袋生物,损毁亚洲同胞名声的祸害,祖先为之蒙羞的子孙,沉积千年的腐植质,科学家也不敢研究的原始物种,宇宙毁灭必备的原料,连半兽人都瞧不起你的半兽人,10倍石油浓度的沉积原料,被毁容的麦当劳叔叔,像你这种可恶的家伙,只能演电视剧里的一坨粪,比不上路边被狗过洒尿的口香糖,连如花都美你10倍以上,找女朋友得去动物园甚至要离开地球,想要自杀只会有人劝你不要留下尸体以免污染环境,你摸过的键盘上连阿米吧原虫都活不下去,喷出来的口水比SARS还要至命,装可爱的话可以瞬间解决人口膨胀的问题,帅的话人类就只得用无性生殖,**可以当你的老师,智障都可以教你说人话,只要你抬头臭氧层就会破洞,要移民火星是为了要离开你,如果你的丑陋可以发电的话全世界的核电厂都可以停摆,去打仗的话子弹会忍不住向你飞,手榴弹看到你会自爆,别人要开飞机去撞双子星才行,而你只要跳伞就有同样的威力,你去过的名胜全部变古迹,你去过的古迹会变成历史,十八辈子都没干好事才会认识你,连丢进太阳都嫌不够环保!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6-03 21:30:00
 
 
  顶楼主!!!
  “和‘法盲’坚决斗争”的跳梁小丑:
  “你”除了素质低下之外,还配谈什么法制“理论”?看来,赵本山的一句台词针对你,那简直就是-----恰如其分!“你”的法学智商荡然无存,只能是“在这个年龄阶段混”�!因为你除了精神障碍、污言秽语外,就是反语谬言!还大言不惭地自称“法律人”,癫音令人可笑?
  一、《信访条例》乃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仅次于法律。上访是信访形式的其中一种。你公然说是反法制的?那岂不是国务院是“违法机构”?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行政机关、公检法司都制定和规范了信访条例和规章,并且指派专人受理和接待。难道也是“违法”了?
  三、我前面提过,上访是由于下面的腐败官员【少部分】贪赃枉法,颠倒是非,鱼肉百姓,使百姓秉受冤屈,在互相推诿、官官相护、无可赖何的情形下,被迫而为的!罪在其谁?
  四、中国面积之大,人口之多,有些像你这样的“官员”强权当地、为所欲为,官官相护,到哪里去评理?常言说:“论见大官,不见小官”为何?
  五、由于“山高皇帝远”,一些地方“官员”胡作非为、有法不依;贪污腐化、霸道强权;违法乱纪、恶贯满盈;欺上瞒下、祸国殃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特别是一些把握特权的部门和腐宦,高层领导来到地方,都被“他们”蔽塞,民众的声音难以诉达!全国人民都清楚,党和国家领导人作为治国之高官,他们是希望能听到老百姓真正地声音的,以便把国家治理得更好、享受着海晏河清的美景!但地方上的一些强权者做出的一些伤天害理,贪赃枉法之事,往往又得不到切实的解决,高层领导很难了解到民众的冤声,如果没有信访之路可走,那老百姓无辜的冤情就只能是负痛终身!
  六、综上所述,信访是民众解决不公不正,述达民意的救济途径,不可废也!
  七、信访的好处还在于让那些祸国殃民的腐败分子的丑行暴露难藏!给上级查处、惩处那些害群之马提供可靠的依据!
  八、“和‘法盲’坚决斗争”,你肯定有罪孽缠身!有心虚之感!我想你是否已经被冤屈之声吓成了间歇性精神病?如果是,赶快到医院去治疗,或者向司法机关坦白,以便减轻你的罪行和心理压力,变成实质的纯精神病!那可就把国家的财政、人民的税钱冤枉花了哟!

作者:yuanyou50 回复日期:2009-06-03 21:36:06
 
 
  信访本身就是中国特色,应当制定中国特色的中国信访法,支持楼主!

作者:公正呼声 回复日期:2009-06-03 22:02:33
 
 
  楼主:顶你!有冤应伸.........有冤必伸!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6-03 22:33:39
 
 
  和法盲坚决斗争:你个乌龟产物!你恼羞成怒的先骂老子?,你如果不当缩头乌龟,就正名亮出你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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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统!你不但祖宗八代是鼋的变种,而且你还是非人类与似人类结合的产物!你王八产物,老子说道你痛处,耍不要脸!你除了下流,就是sb结合蠢龟!你妈的懂什么法?你知道人类的法律吗?你懂中国人类的刑法、民法、行政法.......实体法?还是刑诉法、民事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程序法?你妈的只懂乌龟法!

作者:花信封 回复日期:2009-06-03 22:43:46
 
 
  没有敬畏的法律是苍白的法律

作者:A6294R3H6H 回复日期:2009-06-04 01:09:56
 
 
  网络兼职--每日最低底薪为50元/天,多劳多得,一般平均日收入50~100元,当天结算,佣金每天晚上8点准时结算。每天2-3小时,适合在校学生。工作地点:家里、网吧均可工作。(能上网即可)应聘及资料填写网址:www.9158rj.cn

作者:A6294R3H6H 回复日期:2009-06-04 01: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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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6-04 19:16:02
 
 
  顶..........楼主!愿你的文章得到高层的采纳!
  
  “和法盲坚决斗争”王八犊子:你这畜牲,还有脸跑来网上发言?你在典型的非人类队伍、兽言鸟语的两栖动物,你自他妈的说不来“人”话,到处骂人;正因为你这个污物无辜辱刺网友,我警告你多次!你这只吠犬不但不听人训,反而变本加厉!你还恬不知耻地以“法律人”自居?你这种残智猪脑之物,如果真的是闯入司法领域,可想而知,对人类那就是无情的伤害!这魍魉不知产于何地?.....而且它还会鹦鹉学舌式地呀呀几语,就会骂别人、学些下流之语!这些行为对他来说正有一比:奸狼下了个贼狐狸-----准不是还种!天天疯癫地爬来网坛毫无人性地洗涮这个、侮辱那个?自丑、自臭自不明!你算是人类有文化的“人”吗?跑到其他网上复制几条法条,或者是抄袭高人的论述,谓为己有,毛遂自荐地妄称“高智商”。呸!网友们,他的“高智商”表现在哪里?我看他它就是一个所谓“法律人”,而且是一个城隍娘娘害喜--------身怀鬼台的“人”!为什么它成了老鼠子过街---------人人喊打呢?

作者:公正呼声 回复日期:2009-06-05 19:08:55
 
 
  顶......楼主!
  信访,不只是针对政府机关而说的,司法机关里也有信访之据!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信访的政策、规定有据可查、有章可寻!政府、司法都是在政法委的领导之下。司法系统也成了有专人接访的工作人员,怎么能说信访是违法产物?怪论......!

作者:suiyis 回复日期:2009-06-05 20:24:43
 
 
  各位网友,我从5月19日登陆该论坛,发现许多网友发的贴子是喊冤的、求助的。但是,大家想没想过,为什么各级地方法院敢颠倒黑白、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请各位网友看看我在本论坛上发的《至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的信》,各位网友就会明白!!!
     另外,从来就没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维护我们的权利,只有靠我们百姓自己。将贴子顶起来,顶到最高法院或中央领导看到,我们的权利就有望得到解决。
     人民是伟大的!!!
      “躲猫猫事件”和“罗彩霞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
  

作者:习皆空寂 回复日期:2009-06-06 06:09:15
 
 
    顶楼主
    
    敬你敢把真理言,
    敬你一马敢当先。
    江山带有人才出,
    各领风骚数百年!
  
  
   作者实名:陈树花,在河北廊坊8年经历十几个冤案,案情详见本栏目-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审议《民诉法改革的几点建议》
          
   电话:15075673033、(0316)5201623
    邮箱:lfxjb@163.com
    qq:970776018
  
   本人有两个网名;习皆空寂 chenzhaoran
  

作者:黄村村民 回复日期:2009-06-06 08:47:48
 
 
  双手拥护

作者:和法盲坚决斗争 回复日期:2009-06-06 09:18:51
 
 
  最后发一次,我也知道对于法盲讲这些都是对牛弹琴,反正这种帖子本身也是法盲和疯子的YY,法律人都是不屑一顾的。
  
  信访的实质就是通过上访,寻找一个个人或者一个机关在超越法律程序的层面作出所谓批示,然后解决问题。这个本身就是典型的人治,是反法治的。我想这么简单的道理,连法盲都不应该装B了,但是疯子就两说了。所以:
  
  上访本身就反法治的,法院的判决无论对错都应当在程序上处于最终地位,这是法治的司法最终原则;如果对判决,应当循法律途径申诉、再审,而不是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甚至某个领导的个人批示去干涉法院的独立裁判权。
        
    错案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但是有了错案就通过政府的信访部门玩上访,是中国独有的。难道这就表明中国的法治更完善?!
        
        我相信那些上访的法盲们是无论如何也不会理解什么叫法治的,他们选择上访,就选择了人治,所以也没什么脸指责法院枉法,法官瞎判了,因为这些都是人治的基本特点,也是法治要克服的问题。一方面自己在破坏法治,一方面还指望法律给你所谓公正,这就无耻了。
      
      本文不指望那些法盲们能明白。
  

作者:和法盲坚决斗争 回复日期:2009-06-06 09:25:17
 
 
  PS:有无法律和是否符合法治是两回事!
  
  有成文法支持只能说是“法制”,而法治是一种态度,一种精神,不是单单有成文法就是法治,还要看是不是奉行法律至上,司法最终,程序正义等原则。而信访恰恰是违反法律至上和司法最终原则。这就是为什么例如美国、英国甚至香港等法治发达地区是不可能有信访这种怪胎存在的原因。
  
  说到立法,我国古代还有宫刑等肉刑都是立法明确规定的,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些刑罚都是法治的?!
  
  其实这种问题对于法律人来说简单的一塌糊涂,而对于法盲来说就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一样难懂。
  
  所以这些法盲除了指责我是什么贪官之外(可惜我连公务员都不是),就理论问题是一个屁都不敢放的,这也难怪,他们根本就看不懂,只会文革那套扣帽子理论。
  
  看到自己用心学习的专业被法盲这么糟蹋这是很难受啊

作者:九飞九飞 回复日期:2009-06-06 10:48:33
 
 
  楼主精神可嘉,可惜对法律真的是不了解。提出的信访条例错误百出,操作性太差,真的实行起来会赞成混乱的,我只指出几点:
  1、“本法所称的政府,是指党委、人大、一府、两院及各部门。”就明显错误,政府只能指人民政府,人大高于政府,党委领导政府,这个词完成可以用国家机关代替。
  2、“第七条 国家信访局的领导机制:在全国人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从上到下垂直领导,人事任免、工资待遇都由上一级局管理。”明显不通,全国人大已经是最大的了,没有上一级了。
  3、“第四十二条 如果当地媒体对同级信访局的过错没有尽到曝光义务,而被外地媒体曝光一次,当地媒体一把手都被免职;当地(同行)媒体自曝光之日起,10日内一次给付曝光媒体50万元奖金,单位有困难的同级政府财政垫付。执行人为同级政府,曝光媒体、揭发人监督。如果到期落实不到位,曝光媒体有权曝光。曝光后,当地政府一把手被免职。执行人为上一级政府,曝光媒体,揭发人监督。(曝光媒体在曝光之前,必须告知当地同行媒体) ”这规定的是信访吗?真的无语,
  4、“第四十一条 承办单位按期结案,信访人不满意一次,承办单位一把手、直接工作人员都扣1分,扣满20分的人被免职或开除;在法定时间内,承办单位没有结案,承办单位一把手、直接工作人员都被开除。”这条最好笑,如果是双方的纠纷,无论承办单位如何处理,必定有一方不服,所以这一分是扣定的了,承办单位的人就等着开除了。
  通篇文章错误太多,建议楼主多多学习法律,一个法律如果没有操作性,等于都是废话。
  
  

作者:九飞九飞 回复日期:2009-06-06 13:20:17
 
 
  楼主写的垃圾文章。

作者:习皆空寂 回复日期:2009-06-07 10:34:36
 
 
   本人的《三评和法盲坚决作斗争》一出台就被版主封了,那就借楼主一席之地再评“和法盲坚决作斗争”。此君之货色应为:
    1 文盲:因为他常犯语法上的错误,病句太多,所以网友往往看不懂他的帖子......
    2 流氓:因为他一见到冤屈者或直言者就污言秽语大肆辱骂......
    3 法盲:一块文盲÷流氓的货能学懂高尚的法律理念吗?
    
    行不更名,坐不改姓,作者实名:陈树花(河北廊坊人)。
    
    本人上述观点均在法律杂谈-《撕破审判系统上下勾结的黑法网——把错案的改判权归于人大》贴中,我和他的相互回贴中得到证明......

作者:习皆空寂 回复日期:2009-06-07 18:55:50
 
 
  
   顶!

作者:习皆空寂 回复日期:2009-06-08 08:24:51
 
 
  
   顶起此贴,功德无量!

作者:茶客9999 回复日期:2009-06-08 09:33:53
 
 
  信访万能论?

作者:习皆空寂 回复日期:2009-06-08 09:43:22
 
 
  
  
  作者:茶客9999 回复日期:2009-06-08 09:33:53 
    信访万能论?
  
  —————————————————————————————
   信访并非万能,但它是调解社会矛盾的必要补充,否则国家为何在法律之外又出台信访条例,允许公民上访?
  
  

作者:我是一飘萍 回复日期:2009-06-08 10:51:31
 
 
  我的经历告诉我,信访机构应该去除,不光浪费纳税的钱,还让那些无钱无权的老百姓去奔波.我曾经相信中国是法治的国家,总有讲理的地方,可结果.我现在明白,你无权又无钱,什么都别去想.否则只有一个结果,家破人亡.

作者:习皆空寂 回复日期:2009-06-08 11:16:37
 
 
  
  
  作者:我是一飘萍 回复日期:2009-06-08 10:51:31 
    我的经历告诉我,信访机构应该去除,不光浪费纳税的钱,还让那些无钱无权的老百姓去奔波.我曾经相信中国是法治的国家,总有讲理的地方,可结果.我现在明白,你无权又无钱,什么都别去想.否则只有一个结果,家破人亡.
  —————————————————————————————
   所以才应该使信访规范化!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6-09 01:11:43
 
 
  无冤顶有冤、只为公平唤;一生难平坦、也望网民援!再顶!
  我发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与“关于违反‘五个严禁’处理办法”之间内容表述语义不一,还有在《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第六章13条里面的关于“五个严禁”的表述用语与“五个严禁”中第二款内容表示存在矛盾,迷茫.....。
  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里面第二款是这样表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请注意:一律二字】调离审判、执行岗位。”而在《处理办法》第9条里又是这样表述的:“.......经核实,需要【请注意:需要二字】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又在《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第六章13条里面是这样表述的:“.......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干警,对不适宜【请注意:不适宜三字】继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我就搞不明白:到底是“一律”还是“需要”,还是“不适宜”???如果是“一律”,那就意味着只要违反“五个严禁”的,就没有任何余地留在审判、执行工作岗位上;如果是“需要调离”的话,那就说明违反了“五个严禁”就不一定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了?又说“不适宜”的表述含义,也与“需要调离”意思同类?所以,我认为表述让人迷惑?不知网坛上的高手网友们对我的看法、理解是否相同?望与赐教,谢谢!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6-09 01:58:20
 
 
  作者:和法盲坚决斗争 回复日期:2009-06-07 10:04:34 
    一群精神病,慢慢发疯吧
    
    反正你们和法律人的思维永远不能一致,我们法律人也无需费心给你们普法
  ==========================================================
  这条到处咬人的疯狗,越来越不像话了!你一天兽音鸟语,你要干什么?你伪装“懂法人”,你哪一点有人的模样?拟似赖皮牛二一般,说实话,你懂什么法律?我看你纯粹是一个比真正的法盲还法盲!连人民法院有信访接待室,你个蠢物都不知道,你还有脸跑到网坛上来出丑亮相!呸.....!我真的替你脸红!我对你好有一比:自鸣钟打点-------你有几下?芦花弹棉絮--------不是正胎!吹鼓手背号筒--------专门寻事?肚脐眼装水-------就那几点!鸡蛋里生蛆------胎里坏!........你个法污!!!

作者:公正呼声 回复日期:2009-06-09 19:47:49
 
 
  顶!有理!

作者:习皆空寂 回复日期:2009-06-09 20:24:49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6-09 01:11:43 
    无冤顶有冤、只为公平唤;一生难平坦、也望网民援!再顶!
    我发觉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与“关于违反‘五个严禁’处理办法”之间内容表述语义不一,还有在《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第六章13条里面的关于“五个严禁”的表述用语与“五个严禁”中第二款内容表示存在矛盾,迷茫.....。
    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里面第二款是这样表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请注意:一律二字】调离审判、执行岗位。”而在《处理办法》第9条里又是这样表述的:“.......经核实,需要【请注意:需要二字】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又在《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第六章13条里面是这样表述的:“.......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干警,对不适宜【请注意:不适宜三字】继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我就搞不明白:到底是“一律”还是“需要”,还是“不适宜”???如果是“一律”,那就意味着只要违反“五个严禁”的,就没有任何余地留在审判、执行工作岗位上;如果是“需要调离”的话,那就说明违反了“五个严禁”就不一定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了?又说“不适宜”的表述含义,也与“需要调离”意思同类?所以,我认为表述让人迷惑?不知网坛上的高手网友们对我的看法、理解是否相同?望与赐教,谢谢!
  —————————————————————————————
   最高法的思路若是清晰的,中国还会出如此多得铺天盖地的冤案吗????????????????????????????
  

作者:Leng_Xu_303 回复日期:2009-06-09 20:57:24
 
 
  信访,信访,来信访访,没有督促的权力,也没有跟踪的机制

作者:autotest2005 回复日期:2009-06-09 23:29:49
 
 
  市场上在销售的以L-精氨酸为原料的食品多的很,如全球著名保健食品厂康宝莱公司的《夜宁新》,FORMOR公司的《阿基宁》等等,包括一些保健食品,如天天向上、太阳神金菇口服液等都含有L-精氨酸。如果您上网搜索,L-精氨酸+食品,会出现不得了的产品,如果有人说普通食品不能加L-精氨酸,这个说法合理么?上海曾经有个很好的产品叫“育颀”,我们家里小孩使用得很好,就是有个内部文件说普通食品中不适合加L-精氨酸,就没有了,真不知道这个道理是哪里来的,我们常年在外,看见有日本、西班牙、美国等等地方都有用精氨酸做的普通食品,有些做成口服液,使用十分方便,每天的左旋精氨酸使用量在3克~6克之间或者更多,在国外这个产品有Potenciator5g?、日本更是大量使用、很多做成运动饮料等等。所以我个人认为所谓的精氨酸不能作为原料加在食品中是不懂行的人的观点,而且恰恰是有些商业竞争使得这个站不住脚的论据成为一个新规定了,大家看戏吧,只要有以精氨酸为原料的产品,任何人、任何时间你来举报,会把相关部门忙得不亦乐乎的。哈哈?!可悲!无知啊!

作者:公正呼声 回复日期:2009-06-11 21:06:07
 
 
  顶........楼主!信访是揭露那些有法不依、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的有效途径,是高层领导了解民意、惩处腐败官僚的有效方式!!!信访不只是针对政府部门的腐败而设置的,因司法领域里的腐败行径,作为法制的最后底线,遭到破坏,再审任然不公的枉法情形,那就只能采取信访的途径和方式向高层领导及上级法院或者国家机关反映和投诉,才有可能澄清是非,督促纠正!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6-12 00:09:58
 
 
  顶楼主!顶真正被司法妖魔残害的含冤网友!你们放心,为了公正、公平,我虽暂时未受到臭、婪、贪、污、坏法官的威胁,但是对法院里的阴暗苟且之事耳闻目睹,含冤叫屈者大有人在!为了声援国民、抨击司法、行政领域里的腐败分子,误国害民的不法之徒,我心甘情愿、虽死犹生!本月我代理了一起曾经因‘法院’枉法裁判,几经周折的确含冤的案子,经过清正廉明上层法律机关的受理......有望重露笑容!
  致“和‘xx’坚决斗争”反政府分子及其走狗:别以为隐姓埋名似的来网坛辱骂含冤受屈者,就躲过了天理良心的惩罚?像你这种狐假虎威、为富不仁、奴颜媚骨、谄上抑下、恶贯满盈、拜在贪官污吏脚下、为虎作伥、恃强凌弱、人面兽心的狗腿子,总有一天你这半人半物的魑魅魍魉,不会有好下场的!!!!冤民含冤述屈,本身就已经十分痛苦,来网坛评理。你这冒充“法律人”的g蛇之物一丝同情、怜悯之心一丝没有、荡然无存!既不替受冤者出谋划策,呼吁正义,反过来,你这cs还对受冤之民讽刺挖苦、雪上加霜!贪腐的狗奴才,你哪里还有一点人性可言?我敢断言,似你这种狼心狗肺、失去人性的蛆虫,一旦亮出你丑恶的本相,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受冤之民,恨不得生剁汝之肉,火烧你肮脏灵魂!总之,千言万语也斥不尽你这人民的败类!!!!

作者:zhumingjun123 回复日期:2009-06-12 02:00:34
 
 
  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论文:久分必合、合久必分、分中有合、合中有分,十六字方针;贫穷落后不是路,十勤久能开金库;建家立业为祖国,和家团圆为天下;遵纪守法为人民,平安无罪为自己;孝老小来要最好,夫妻恩爱活到老;有礼乡邻自然通,无理亲戚合受累。自古以来有这样的讲法可以改邪归正,因为全球所有的政界它自身未能完全正,所以导致许多官员会犯罪,我所写的这个论文正得前所未有,我肯定有治理官员的论文,助我出论文者即为立功,期亲戚可代立,只有一次机会,为民除害不收费,听我的定能让全球官员改邪归正,电话:13657822349联系。
  

作者:习皆空寂 回复日期:2009-06-12 14:36:52
 
 
   顶1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6-14 00:47:58
 
 
  楼主:顶你,愿你之立法建议稿心想事成!!!

作者:习皆空寂 回复日期:2009-06-14 01:57:08
 
 
  
   顶楼主!

作者:打雷天 回复日期:2009-06-15 13:08:20
 
 
  轰一轰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6-15 21:32:43
 
 
  楼主:何须怕论,起码比有些夸夸其谈之徒强多了!

作者:yyy999ttt 回复日期:2009-06-15 21:49:21
 
 
  为了掩盖腐败罪行 贪官派一些妖女化装成上访的
  
  
   山东省蓬莱市一名公务员因举报贪官被通缉7年,并在狱中几次险被贪官按上“自杀”的名称命丧黄泉。搜索“举报信刘树琪”可见详情。贪官利用公共权利使尽各种手段迫害举报人举报人仍不屈服后,为了掩盖腐败罪行贪官又多次派一些妖女化装成上访的向举报人献媚,企图给举报人栽脏流氓罪。当阴谋被举报人识破后,贪官又勾结敌对势力(贪官与敌对势力是一丘之貉)假装成国内外名报记者,以采访举报人及家人为名,企图载脏陷害举报人与敌对势力有联系以达到给举报人寇上对党不满或反党的帽子。
  
   举报贪官不是反党,贪官永远代表不了党!举报人在这里公开叫板贪官:“你敢不敢当着领导和全国人民的面公开质证证据?!”
   贪官害怕腐败罪行及伪造的假证据材料漏馅,操纵司法和信访始终不让举报人质证证据也不敢给回答。举报人至今已发出6000多封次举报控告信,并到北京及省市走访无数次(每月都到有关部门)始终无回音。万般无奈举报人只好网上发帖暴光、举报、求助。举报人在这里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身份再再次在网上公开向党和全国人民宣誓:无论贪官如何栽赃陷害他,都改变不了他永远跟党走及忠于党的信念和与腐败分子及敌对势力斗争到底的决心。
   燃而举报帖子发出后,又被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及利用公共权利通知网站将该贴删掉。为防举报贴再次被封杀,举报人只好用同音字或英文代替真名发贴;主贴发不上只好在回复栏发贴(如在中华网的户名叫“天涯小草”,通过二次编辑的方法在主贴楼下发表举报贴子,现在也发不上了);在这个城市网络发不上就跑到另一个城市发贴。而今他为举报贪官已跑遍大江南北百多个城市网吧发了上万次贴,但最终都被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封杀了该举报贴(见http://hi.baidu.com/ywt968)。 是谁剥夺了人民的举报权利和说话权利??
  现举报人在这里向领导和全国网民及专家呼吁和求助:
  1.请讨论利用公共权利封杀举报帖子是否违法?
  2.请全国网民给举报人舆论支持并帮助举报人转发帖子传递给领导。
  3.请求公开质证证据:
  (1)、我(举报人)被押在蓬莱市看守所时,共做了两次笔录。第一次是公安局张波拿事先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我看完后,发现让我回答的“是”后面留有空行,我当场就拿笔要把空行划叉割掉,张波不让割,说做笔录都是这个样式,我说财务上做凭证时有空格都割掉,张波说这个与你们财务不一样;无奈我只好在笔录上签了字。第二次是时振宇拿着事先写好的笔录,说你写给有关部门举报孙维家的信,我们准备转给纪委,你签个字吧。我看时振宇第一页笔录上半截全是中央等各部门的名称,下半截全是空的,我就要在第一页上半截问话后面签字,时振宇不让我在那里签字,让我把名签到第二页上。这样第一页下半张全是空的。通过公安局治安科不让我走访把我拘禁在掺驾疃基地等地方做两次笔录时,我发现做笔录不是像张波和时振宇那样可以留有空行。现在回想起来,张波和时振宇这样做有事后填空伪造假供词的嫌疑,其他证据更有造假的嫌疑,我强烈要求让当事人公开质证证据。
  (2)、开除党职和工职的证据和材料系伪造,我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
  (3)、上报通缉证据和材料是假的,我强烈要求公开质证证据。贪官为了将举报人致于死地,使用各种手段伪造证据和材料上报公安部将我列为A级逃犯。为了掩盖伪造假证据和假材料的犯罪行为,不仅始终不让我质证证据,还向领导汇报假情况。我在这里再再次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几万万人民在关注和等待回答(已等待多年了)!!我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 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
  
  举报人:鲁 蓬莱市刘全良大姨的二儿子
  http://blog.sina.com.cn/yyyttt768
  http://hi.baidu.com/ywt968
  http://wqm698568.blog.163.com/edit
  http://hi.baidu.com/bbbttt666
  
  2009年6月18日
  
  

作者:习皆空寂 回复日期:2009-06-19 20:09:15
 
 
  
   顶!

作者:习皆空寂 回复日期:2009-06-21 07:24:50
 
 
   河北乃至中国的天空已被深厚腐败黑暗所笼罩,张云川书记在河北治理腐败,若能成功,将成为撕破黑暗的闪电!
          
          
            
           河北廊坊冤民:陈树花
           电话:15075673066 (0316)5201623
           邮箱:lfxjb@163.com
        
  

作者:和法盲坚决斗争 回复日期:2009-06-21 09:10:06
 
 
  真佩服这些精神病,真能编啊。
  
  看来精神病会开发大脑潜能啊

作者:我是weijingjing 回复日期:2009-06-21 13:52:02
 
 
  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审议《信访法》(草案)

作者:我是weijingjing 回复日期:2009-06-21 13:57:58
 
 
  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审议表决通过将<信访条列>升级为有法可依的《信访法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
    鉴于当今社会,从上到下一片散沙,各自为政,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有禁不止,不能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相互推诿,敷衍了事,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审议表决通过将<信访条列>升级为有法可依的《信访法案》.
    
    全体中国民众
    2008 4 28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6-22 22:56:38
 
 
  和xxxxxx的主页 beta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1900-01-01 省 份 :
    ===========================================================
    广大的网坛冤民朋友:
    现在我准备向“和xxxxxx”这位“德高望重”的老“网友 ”说声“对不起”啦!
    伸冤和声援的网友们:可能大家没太注意!“和xxxxxx”为什么法学知识这么高?原来他是有“资格”的;它骂我们是“应该”的!大家一定要问我为什么忽然“改变”观点?好像我“莫名其妙”!其实,大家听我说:在它的主页上我明白了!从中国几千年保留下来的“尊老爱幼”的美德去想,它骂任何人都在“情理”之中!因为它是1900年1月1日出生,至今已有109岁啦,是很不容易难得的“寿星”呀!!!莫说它骂我们算什么?难不怪它可以随便责骂?一是它是国家的“尊重”的“宝贝”,年年、月月国家都要为他拨款;二是我们网民之中有谁的年龄敢跟它“比”?三是以它现在的年龄头脑还这么“清醒”,“精力”还这么“旺盛”;“思维”还这么“敏捷”;“法学理论”又这么“夯实”;有谁能跟他“相提并论”?挨骂是“自然”的!连我的年龄不够它的“一半”,所以大家“不应该”去......,可是我“不懂礼貌”,挨它的骂是太“正常不过”啦!但,从“爱幼”这个角度反过来说,它也不应该无冤无仇地、“倚老卖老”地、随便地不自重吧!网友们说说:是不是这个道理呀?........尊重是相互的!
    
  
  
  

作者:平衡正义 回复日期:2009-06-29 01:12:27
 
 
  亦顶!

作者:柳映江 回复日期:2009-06-29 14:40:43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政府,是指党委、人大、一府、两院及各部门。
  -----
  你抬头看看与第一条是否相矛盾?中国那部宪法法律是这样规定政府的?
  第九条 信访局组成人员的权利:信访局每个受理员都有提出处分、开除不能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的处理意见,提请同级政府落实,在《中国信访》网站上公布,在当地党报公布,在电视电台通报。
  ------
  依你所说,信访局有权提请省委开除省委书记?梦呓?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可以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可十人内),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尽快处理信访事项。
  -------
  这一条,法院的人能和你玩命,砸人饭碗,不厚道。
  LZ你脑子除了赢得你的上访,还有想过其他的东西吗,你这是侮辱你自己口口声声追求的东西。

作者:rwlj2009 回复日期:2009-06-30 11:05:13
 
 
  支持,为民造福。

作者:micheall1168 回复日期:2009-06-30 11:15:28
 
 
  国家出台信访法规,设立信访局,其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加强对有关方面的监督制约,但是现在鉴于中国的体制和情势,信访局的实际工作由接访变成了截访,阻访,。按照这样的情势发展下去,中国设立再多的信访局等类似机构也无济于事,只会越高越乱。关键是中国人(包括为政者)喜欢不按规矩出牌,有法不依。

作者:公正呼声 回复日期:2009-07-17 20:23:28
 
 
  要是这部法律真的能出台,那腐败分子就无处藏身�!

作者:hbh6666 回复日期:2009-07-17 20:57:30
 
 
  人大就是权力滥用、滋生腐败的机关!
  贺冬玉职务犯罪案件中,原审福州市中院存在重罪轻判、漏罪,以及受害人福州开发区恒升石化有限公司存款422万元被福州市商业银行马江支行原行长贺冬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不予认定等问题,有关原福建省人大副主任曾喜祥(副部级领导已退休)、福建省检察院分管检察长李明蓉(副厅级干部)及申诉检察处处长王小晶(副厅级干部)是否在背后纵容黑心法官与瞎眼检察官——充当犯罪人贺冬玉的保护伞?
    
  

作者:zgf456 回复日期:2009-07-19 22:37:36
 
 
   致北京公交司乘朋友的一封致谢信尊敬的司乘朋友们:
   您们好!我代表所有上访的同胞们向您们问好致敬!您们辛苦了!在反腐维权的过程中,有您们的辛勤汗水和功劳!我们是被腐败分子不作为乱作为逼得,逼得我们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流离失所,沿街乞讨,实在拿不出钱来买票了。一个生活正常的人,有谁不愿买票?坐车不买票是不对的,是不光彩的,有谁不愿活的光彩一点呢?“上访的,没钱买票。”这句话虽然简单,但对没有被逼上访的人是没有勇气说出来的。坐车买票是最基本最风光最仗义的,可我们是可望不可及了。这句话是被逼出来的,是需要勇气的,不信,您试试!通过和北京警方多次交锋,已经得到他们的同情和认可。 我们衷心地谢谢您们的理解和支持! 3月23日,北大叫兽孙东东侮蔑我们99%以上精神病,我们到北大、教育部、卫生部声讨孙东东,遭到北京警方的非法抓捕、关押、饿治(词是天安门分局的发明,不给饭吃)。孙东东是精神病专家,是精神病司法鉴定主任,有生杀大权,比如,一个人杀了人,他说这人有精神病就可免死,如果他说这个人精神正常,就必死无疑。孙东东又是教授,不知在教学当中,误导了多少学生;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不知做过多少假鉴定,有多少不该死的人杀了,有多少该杀的没有死。在三鹿奶粉出现问题时,他以卫生部专家委员的身份说:这是个案,仅这一批次的有问题,其他批次的和其他品牌的都没有问题,大家可以放心食用。话还没落地,其他批次的和其他品牌的就出现了问题。这不是骗老百姓吗?像这样不负责任的人还配当教授?司乘朋友们你们说呢? 随着国家信访局开通《网上投诉》,最高法开通《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网站》,最高检更新了《举报中心网址》,并开通了举报电话12309,但就是全国人大始终没有开通网上信访窗口。尽管我们多次要求全国人大开通网上信访窗口,但始终置之不理,视而不见。全国人大应该积极倾听人民的呼声,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任免官员。司乘朋友们你们说对吗? 我们再一次谢谢您们的理解和支持! 上访群众
   特别通行证——上访群众一路通
  

作者:zgf456 回复日期:2009-07-19 22:59:13
 
 
  全国人大应该成为倾听人民呼声的楷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履行这一职权的最高机关,应当虚心地耐心地聆听人民的呼声,制定和完善法令,任免官员。全国人大信访口是倾听人民心声唯一渠道,对人民群众提出的诉求、批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都必须虚心地耐心地逐一地聆听登记并研究,依法合理地解决、答复或书面答复信访群众。
   而现实并不是这样。对涉法涉诉的案子,法院不给解决的才找到全国人大,寻求全国人大的依法监督,而全国人大信访口,收下材料转办一下就完事大吉了。用工作人员的话说:“我们已经转办了,再不办,你就直接找他们吧,我也没办法。”试问全国人大:你们还是不是全国人大?你们的监督职责在哪里?就是因为法院不作为或乱作为才找你们的,这么简单的“转办”就万事大吉了,还要你们干什么?几岁的孩子就会干呀!岂不是白白养活你们?你们岂不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了吗?
   对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全国人大信访口更是蛮横无理,用他们的话说:“我们只接待涉法涉诉的案子,不受理别的,批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可以来信。”我就不明白了,大门口明明写着: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处啊,为什么不受理呢?人民群众亲自送到手里还不受理呢,来信就受理了,值得怀疑!今年3月,我向全国人大信访口递交申请,要求全国人大信访口像国家信访局一样开通网上信访,被无理拒绝,经过多次斗争,才勉强登记上。再去询问,就不接待我了,说我无理取闹。今年4月,我向全国人大信访口递交了《恳请国家审议信访法》(由我执笔,根据《宪法》和上访群众的经历撰写的),又被无理拒绝。“我们不收这种材料,你自己直接交到全国人大机关去!”“交也得是你们转交啊,你们是干什么吃的?”经过多次斗争也没收下。全国人大机关没人接待,只能投到全国人大机关前面的信筒里,至今是杳无音信。
   全国人大信访口这种工作模式和对人民群众的态度,怎么能履行他们的职责?人民怎能满意?怎么能实现人大为人民?怎么实现和谐社会?
   全国人大的组成是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来源于人民,全国人大是人民的人大,一切为了人民,为了人民的一切,才有生机,才能生存。否则,就是死水一潭。人民能养活你们,也能抛弃你们!你们只有好好行使来之不易的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否则,就被历史粉碎,抛向万丈深渊。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开通《法官违法违纪举报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开通了举报电话12309,改进了《举报中心网址》,只剩下了全国人大没有开通《网上信访》了。6月22日开通的第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举报电话被打爆,《举报中心》被点击瘫痪,说明了我们国家存在问题很多,人民群众积极性很高。我们衷心地希望全国人大顺民心顺应历史潮流,尽快开通《网上信访》,做倾听人民呼声的楷模!
  
  恳 请 书
  全国人大各位领导好!
  鉴于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处被各省、市、县工作人员所霸占,信访接待处变成“截访”大本营,不仅堵塞了信访渠道,更严重地玷污了全国人大的尊严。如河北衡水中法院退二线的赵振玉接待过我。为此,我恳请全国人大和国家信访局一样开通《网上投诉》平台,畅通信访渠道,减轻全国人大信访压力,恢复全国人大尊严。衷心地希望您们真正把“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执政理念落到实处,把人民的呼声和诉求真正放到首位,做倾听人民呼声维护人民利益的先锋队!不要像对待一般信访事项一样踢来踢去,让人民群众沉浸在久诉不决的汪洋大海中,忍饥挨饿露宿街头不是我们祈求!这个请求事项就是您们的事了,您们是推不掉的,做是您们做,不做也是您们不做,希望您们尽快落实!我们的其他信访事项已经访累了,访腻了,不想访了,我们集中走访这个事项了,达不到目的决不收兵。我们不放弃游行示威的权利,那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希望不要用这种方式解决!
   恳请人:张玉田
   2009年3月12日

作者:guzaihou 回复日期:2009-07-19 23:04:33
 
 
  中国不缺法律,缺少的是实施法律的机制。

作者:fanfu44 回复日期:2009-07-20 17:32:15
 
 
  这个女人不简单——重庆市委张轩副书记。
  
  张轩在高院任院长时常教导我们:要为人民服务,不要谋私利。但她的亲妹妹(张�)在一年多前就从云南基层法院调到重庆市中院刑庭任副庭长。中院的同事还没相识完,不久又调到长寿法院任副院长。在长寿几个月的所谓锻炼后,又调往重庆高院刑庭任副庭长。这都不是最后目的地。不久前,中国最高院推荐地方法官到死刑复核委员会工作,张妹妹又成了当然的人选,也终于混到了首都北京,历时一年多时间。这一切就是如今已被中纪委双规了的张�副院长亲自办理的。难怪,几年前就有多次告张�的事件而不能成功。看来为人民服务的重担只能靠普通法官承担了。

作者:zgf456 回复日期:2009-07-24 22:36:31
 
 
  全国人大何时监督法院?欢迎讨论
   今天上午,我去全国人大上访,接待我的人和往常一样是各市法院的。我是河北的,接待我的是保定法院的。我不知道“人大不监督法院,法院控制人大”的局面何时了?是全国人大的人死绝了还被法院买通了?不得而知。
   我前几天去宣武法院旁听,旁听证第一条就是“不得录音、摄影和录像,不得记录。”不知这是不是法院的霸王条款?大家评论一下。我认为:在不影响审理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录音、摄影、录像和记录的。是办公嘛!就不能怕别人监督!莫非你做了见不得人的事?公开审理的,当事人、代理人和旁听的,在不影响审理的情况下,可以录音、摄影、录像和记录;不公开审理的,当事人和代理人,在不影响审理的情况下,可以录音、摄影、录像和记录。必须虚心接受监督!如果不废除这一条霸王条款,就阻挡了民众的监督!就是怕民众的监督!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作者:luoxinggang2126 回复日期:2009-07-26 01:25:03
 
 
  百姓无钱!无罪变有罪!万言辩不回自由!
  法官有权!有法亦无法!一语定平民死活!
  
   罗兴祥,湖南省常德市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永正村村民,1969年出生,父母早逝,身体不好,因家中世代务农,家境贫寒,妻子在外打工亦是收入微薄,而且工作时间不稳定,所以在家时间不多,现有11岁小女在读小学。在队上鱼塘养鱼以供唯一的女儿读书。
  2008年7月30日下午7-8点,李加元(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幸福村一组人)邀4人(其中包括罗兴祥同志,其他三人罗兴祥不认识)到刘道全(强行放了李加元家的稻田水)家欲解决稻田放水的争议。
  当时刘道权坐在房内靠近床铺的靠背椅上,一进房内,李加元便用双手卡住刘道权的颈部,另一人(后来用刀杀段建纷者)拖住刘道权的双腿,随后将刘道权拖出房屋至晒谷坪上。在双方打斗过程中,罗兴祥一直说不要打人,考虑自己平息事态的能力不够,同时打电话给幸福村村长告知其事情,邀请其前去处理,之后,在村长及村民正在调理此事并近调理成功时,刘道权的亲戚段建纷(被杀者)赶到事发现场,不问事情的原委,用靠背椅向李加元头部砸去,当时靠背椅砸断,李加元头部顿时鲜血直流,就在段建纷再次用手中已砸断的椅背向李加元发动袭击时,拖刘道权腿的人用刀向段建纷刺击。
  2008年8月1日,罗兴祥同志主动到鼎城区公安局说明情况,反复强调自己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一直未动手打刘道权(刘道权可出庭作证,但开庭时法院说不必要出示刘道权证词),且用自己的手机(可查当日罗兴祥同志的手机通话记录)向幸福村村长汇报情况要求村长来解决问题。罗兴祥也未参与随后发生的一切事情(与当地老百姓的口供及鼎城区公安局的调查结果一致,鼎城区检察院在鼎城区看守所也调查过罗兴祥),第二天鼎城区公安局却将罗兴祥刑事拘留,至此,整个案件的现场人员均被鼎城区公安局拘留。随后鼎城区公安局在已释放三人(其中一人是送刀者)的情况下,首先将罗兴祥以故意杀人罪抓捕,后鼎城区检察院调查后换为以寻畔滋事罪将罗兴祥同志批
  

作者:luoxinggang2126 回复日期:2009-07-26 01:26:44
 
 
  以下是部分当事人在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的口述材料可以证明:
  笔录纸第8页:
  问:你今天是因何事被传唤到鼎城区公安局来的?
  陈方祥答:我是因为伙同李加元、“国儿”…及我不认识的许家桥乡的永正村的一个伢儿…。
  笔录纸第14页陈方祥说:…我在拉那个人(刘道权)的过程中,朝那个人踢了几脚,那个人站起来后,我又将他打了几拳,这时李加元被那个人的妻子拉开了,永正村的那个伢儿对我说“算哒”…。
  笔录纸第135-136页,问询人樊宏伟,记录人蒋正军。
  问:参与打架的有哪些人?
  (刘启云)答:我当时来到刘道权家时,只看到李加元和穿白衣服的男青年(陈方祥)在刘道权的堂屋里打段建分。
  笔录纸第149-150页:
  刘启付说:…我家就住在刘道权的隔壁,听得很清楚,听到喊声后,我就出门往刘道权家走…到禾场上后,我就看到我们本村一组或二组的李加元,外号“大妹”和一个穿白上衣的男的(陈方祥)二人把刘道权从房屋往禾场上拉,...我还看到许家桥永正村的”小婆儿”站在旁边打招呼说“莫打”、“莫打”…
  152页:
  问:整个过程中有几个人动手?
  刘启付答:我看到有三辆摩托车,一起可能来了六个人,进刘道权家的只有李加元、穿白衣服的、”小婆儿”三人,公路上有三人,我看到动手的只有李加元和那个穿白衣服的。“小婆儿”在旁边打招呼,未动手。
  笔录纸163页:
  问:李加元一共来了几个人,他们的具体情况?
  蔡兴建答:他们一共来了五个人,动手的只有李加元和那个穿白衣服的人。“小婆儿”和另外三人都穿的深色衣服。我只认识李加元和“小婆儿”)
  说明:笔录中,1、“永正村的那个伢儿”和“小婆儿”指罗兴祥
  
  2008年8月30日罗兴祥在被关押30天交了5000元保证金后取保候审。
  2009年5月22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以以上事实即自首、未动手打人同时叫打人者不要打了、不认识其他参与者为依据,在两次开庭审理本案后未宣布判决书的情况下,以罗兴祥态度不好(罗兴祥不承认打了人,没有给人赔钱)为由在罗兴祥给法院送许家桥乡永正村贫困证明时将其关押,并要挟不搞钱就判他重罪。民不与官斗,因为事关人命清白,罗兴祥家属(兄长)要交1000多元到常德市中级人命法院时,法院以太少为由拒收,其间有人开口索要5万元,这让一个以世代务农,家中尚有幼女辛寒读书,一贫如洗的家庭如何拿得出这救命钱啊,这不是要一个人的命,而是要一家人的命啊。
  
  事实经过清晰明了,证据确凿,罗兴祥无罪!悲哉!痛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一定要罗兴祥承认打了人?为什么一定要罗兴祥赔钱?法院是钱大还是法大?法院是国家机关还是体现个人淫威的地方?法院是维护老百姓权力的部门还是欺压老百姓的黑店?中国法律的公正何在?中国的公检法何为?
  罗兴祥被关押在看守所时,老婆在外打工,其11岁小女每天放学回家只能四处漂泊,无处可依,邻居每天目亦为之落泪,如今又再次遭受无妄之灾。
  敢问苍天,罗兴祥到底犯了何罪?一个11岁的小女孩又是何其无辜?
  求问我们的青天温总理和每一个有良知的人:我们老百姓何以为安???难道无权无钱的百姓在人人平等的法律面前,在建立文明、和谐社会的今天依然得不到法律的公正保护而任执法者随意欺凌吗????
  质疑:1、为什么送刀的人和提供运输工具的人没有提起起诉和法院不建议提起起诉?
   2、死者的过错在哪里体现?法院是在为自己还是为所有当事人?

作者:虞生 提交日期:2009-8-22 16:41:00
�� 【故事新编,土地财产掠夺与国有资产的转移】
  
  1)共和52年某日,地方寡头王××、黄××等数人,分别于白宫夜总会、豪城夜总会研究出盘活国有资产、搞活私营经济的绝佳方案,并定调暂由××城投公司进行首期运作
  2)共和53年,××城投公司拿到了经寡头王××认可的用地批文,批文到手,却因寡头们的利益分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又有外来上层寡头要参与瓜分利益,以至于资产运作中止了数年
  3)数年后,寡头们达成一致意见,变通分配方式,并开始实施利益瓜分,首先,将××城投公司拿到的土地批文转到一家新成立的国有独资江北嘴公司,由江北嘴公司以事业单位名义低价圈地进行土地储备,其间,江北嘴公司签约找了几家拆迁公司,拆迁公司以黑社会手段驱逐原住民顺利拿到了足够的土地储备
  4)共和58年,江北嘴公司开始征地后,上层寡头们不耐烦了,××城投公司立即将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开发股份以低于市价百分之几十的价格转让了万余股给上层寡头的代言公司,至此,上层默许其资产运作
  5)数年间,江北嘴公司拿到了足够的低价地皮与其他国有资源,地方寡头们即开始进行搞活私有经济的实质运作了,首先,以盘活国有资产、引进管理经验、争取上市融资为由头,以低价引入寡头们指定的出资人持有待上市公司股份
  6)上市辅导年余,共和63年,上市辅导完成,江北嘴公司成功上市,数年后,各寡头们均分别获得某合众国或某联邦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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