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9

住手,上海市各区政府无权强拆民房!【转】

住手,上海市各区政府无权强拆民房! 2009-05-25 07:10

作者:倪文华

【转自】http://niwenhua234.blog.163.com/blog/static/10479888020094257101879/?mode=edit

举世瞩目的世博会已进入了倒计时,各项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与此同时,山雨欲来风满楼,上海滩的强迁更是乌云压城,区政府接二连三地发布强迁通知,被拆迁人惶惶然不可终日。仅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布的强迁通知为例,上海市的疯狂强迁现状可见一斑。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简称:浦东建交委)宣称,于2007年4月发布拆迁公告,拆迁期限至2007年7月31日,其后,一延再延,竟延了四次之多。

很清楚,假如浦东建交委确已发布拆迁公告,也属于越权。且不说,浦东建交委发布拆迁公告违宪,也不说其行政行为与《立法法》和《物权法》的规定相悖;即使依照本应当停止使用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者也只能是市,县拆迁管理部门,而不是区级行政机关的拆迁管理部门!对此,建设部《建发(2004)154号文件》也特别强调,直辖市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权力下放区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国务院上述《条例》的规定;同样,将强制拆迁的权力下放给区政府也是违反国务院上述《条例》的。

上海市的人大和行政机关顶风而上,拒不清理违宪违法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继续以恶法戕害被拆迁人。

2009年4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顾雪华作出浦府强通字(2009)第62号强制执行通知;

2009年5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王华梅作出浦府强通字(2009)第77号强制执行通知;

2009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顾倩珏作出浦府强通字(2009)第85号强制执行通知;

短短一个月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一而再,再而三地对顾家宅的被拆迁人越权作出强迁通知,岂不疯狂?

上海市堪称国际大都市,如此肆无忌惮地自我扩张行政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在当今世界实属罕见!被拆迁人对浦东建交委随意延长拆迁许可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浦东新区法院既不受理,也不裁定,肆意剥夺公民诉权,也为文明世界所罕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越权强迁民房的理由无非是建世博会、党校等“公共利益”。但即使建成了空前绝后的世博会,与普通失地农民又有何益!

地方政府空喊“人民至上”、“法律至上”,却视而不见被拆迁人的房屋将被政府越权强迁,谈何“人民至上”?随意剥夺公民的诉权,谈何“法律至上”?号称世界大都市的上海滩,其司法环境如此恶劣,其他城市的司法环境可想而知!权利要靠大家努力争取,不能等待恩赐。我们赤手空拳,但可以一起呐喊:

住手,上海市各区政府无权强拆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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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评论:

  1. 上海浦东法院陆法官公然偏袒官方(被告) 2009-05-28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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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倪文华



    上海浦东唐镇大众村顾家宅顾照亮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简称建交委)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于2009年5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5在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原告顾照亮委托我代理。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此案法官姓陆,她审理案子很奇特,既不核对当事人身份,也不查询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径直开庭。法庭调查阶段,不归纳争议焦点。陆法官调查的思路很简单:被拆迁人是否在拆迁范围内,补偿是否有遗漏?然后令被告将104页的书证捆绑在一起进行举证、质证,而不是分组举证、质证。至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官不愿费功夫调查。我向法官提出请求,请法官着重全面调查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分组进行举证。因为104页的书证,对不同的问题进行一次性捆绑式举证,容易把问题搅浑。法官对我的请求很不耐烦,不准分组举证。被告花了40多分钟进行举证,还称浦东新区政府是副省级行政机关,被告有权进行裁决。



    我方在质证过程中,要求被告出示原件。法官说,已经盖了“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章,说明法院已经核对了。问题是“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章应当用在何处?法院凭什么在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复印件上盖此印章?是否真的一一核对?



    首先,“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是法院用于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的专用章。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但本案不存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被告提供的书证虽然有104页,但重不过4两;厚不及少年读物,不必用车拉船载,随身就可携带,并不存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



    第三,既然被告行政机关可以将原件拿到法官办公室去请核对,为什么不能拿到法庭上当庭举证呢?陆法官私自核对复印件并盖章,以证明与原件无异,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利。



    第四,我指出,被告提供的房屋拆迁公告的公章中文字是手写体的(证据第33页。),难道也是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陆琴法官解释说,复印件上的公章文字不清楚,所以描描清楚。陆琴法官的说法,等于不打自招。法官帮助被告把复印件描描清楚,表面看为了使原告看得更清楚,实际是帮助被告提供更“完美”的证据,不料弄巧成拙,泄露了天机,暴露了陆琴法官帮助被告举证的事实,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体现。如果法官真的想让原告看明白,应当依法准许原告对原件进行质证,而不是由法官私下临描复印件,自描自审,一手遮天。陆琴法官替被告的辩解只能越描越黑!把自己也卷入案件的辩论之中,违反了法官不得与代理人辩论的规定。



    第五,被告提供的另一份证据是贴在室外的《房屋拆迁公告》的复印件。原件是二年前的,经风吹雨淋,早已不见痕迹,我问陆法官是如何做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陆法官解释说,与照片一样。我说,照片本身就不是原件,何况照片是彩色的,复印件是黑白色的,何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奇怪的是,2009年4月29日,在另一起也是我代理的案子中,被告也是建交委 ,提供的一批书证也是复印件,只不过法官不同,是胡法官主审。被告提供的书证中,还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律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章。我质证时指出,该身份证原件在原告手里,法院是怎么核对的?法官说:“这些证据是被告提供的,此章不是法院盖的,你无权指责法院。”胡法官否认“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章是法院盖的;而陆法官却大包大揽承认“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章是法院盖的。



    胡法官认为证据由被告提供,当庭质证,法院不会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的;而陆法官认为法院可以在复印件上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同一行政庭的二个法官对同一问题的说法莫衷一是。



    在质证过程中,陆法官不断催促我,还不断地与我辩论,明显偏袒被告。被告提供唯一的一份原件是“红线图”,但是该红线图竟然是黄色的粗线条,且没有制图名称,也没有制图日期,甚至于连制图人也没有标明,显然不是什么红线图。但陆法官竟然问原告的房屋在红线图的哪一位置?陆法官犯了“复杂提问”的逻辑错误。被告是否提供了红线图尚未证实,却问原告的房屋在红线图的哪一位置。这是一个圈套,暗中认定了黄色的粗线条图,就是红线图,公然偏袒被告行政机关。



    我方认为,被告必须提供红线图,法官才能调查原告是否在红线图内。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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