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8

《地方性法规规章审查建议书》——致国务院请撤《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规章审查建议书

近年来重庆市发生的违法拆迁、不和谐拆迁越来越多,而这些违法拆迁所大量依据的就是《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这些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违法和无效的条款被大量用于违法拆迁,公民权益受到了极大侵犯,公民在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时,各级地方法院或行政机关多以此为“合法”依据进行裁判,社会主义的法治与和谐在此无法保证公民受损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为此,本人现依据国发〔200011号文《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规章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的,或者规章有违反上位法规定、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向国务院提请对《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并希望能够尽早公布审查结果,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建议审查的法规规章: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审查建议:

改变或者撤销《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建议审查的主要条款和依据:

一、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一)【条文摘要】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二)【违法依据】

1. 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这里已经明确了,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 建法[2004]154号文《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地方立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四、些地方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条例》关于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规定。”建设部在这里再次明确了拆迁许可证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

(一)【条文摘要】

第十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拆迁申请人持土地储备批准书、规划红线、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二)【违法依据】

1. 建办法函[2003451号《关于土地储备中涉及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据此,土地储备活动涉及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活动,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拆迁许可证。”这里明确指出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储备活动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拆迁许可证。

2. 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从这条规定,可以明确的是:(1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储备活动,办理拆迁许可证也必须提交上述五项要件;(2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储备活动,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也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三、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一)【条文摘要】

第三十六条 拆迁主城内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现房安置,并提供两处以上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拆迁主城外的住宅房屋,确需过渡安置的,应经被拆迁人同意,并报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由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

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应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

(二)【违法依据】

1. 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 建办法函(2003)168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根据上述规定,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3. 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六、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也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

四、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他条款

【审查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4.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5.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11.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12.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建议人: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2 条评论:

  1. 下一个审核建议,将针对土地储备,目前,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有无限扩大化的趋势,不管什么性质的用地,一来就打着“公益”的旗号,大搞“土地储备”,低买(强拆为手段)高挂(高价挂牌出售),赚取最大利差推高当地房价,到头来,受苦的还是咱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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