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0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 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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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为逼人搬迁向房里放毒蛇/挖积水深沟【转】

开发商为逼人搬迁向房里放毒蛇/门前挖积水深沟(组图)



开发商为逼人搬迁向房里放毒蛇(组图)

开发商为逼人搬迁向房里放毒蛇

开发商为逼人搬迁向房里放毒蛇(组图)

毒蛇

开发商为逼人搬迁向房里放毒蛇(组图)

房内毒蛇

自己辛苦多年打拼建起的房子,前面被人砌了围墙堵住,后面被人沿着地基挖了几口池塘;家人每天处于被威胁中---从去年开始,家住湖南省衡阳市立新大道原汁原味餐厅旁的胡姓市民,"没一天过安稳日子"。

今年6月下旬,一台挖掘机紧挨着墙根在胡家住宅的东北角挖掘了几个深约3米直径达6米左右的深坑,并在胡家住宅北面堆起高达5米左右直逼二楼的"土堆"。现胡家楼房二楼东面墙壁已经出现多道裂痕。

从去年12月下旬至今年6月份期间,胡开办的店子多次遭到剪断电线、用502胶封堵卷闸门锁、泼洒大便。今年6月17日夜,店里又遭投毒蛇,险些出人命。今年6月15日,胡在下班回家的路上,遭到棍棒殴打,幸庆遇到好心路人呼救,才逃过一劫。

胡永住宅北面的大水坑,房屋随时可能倒塌,可上面还住着十多口人。


开发商在钉子户门前挖积水深沟[组图]

小楼住户被困

开发商在钉子户门前挖积水深沟[组图]

小楼被困在积水沟中


"没想到一周的时间,门口竟被挖出了'护城河'!"昨日(21日),家住广州海珠区南田路龙南六巷的李女士致电本报,称其所居房前被人用挖掘机挖出一道深达一米的"壕沟",几天下来沟里充满了积水,给出行带来不便。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李女士家附近,发现她和另外几户均是拆迁户,虽然附近许多老房已被拆除,瓦砾遍地,但由于补偿安置问题没有和开发商谈妥,所以他们一直坚持住在这里。踩着瓦砾堆,前面就可以看到李女士的住宅,但一道深一米左右、宽度超过一米的"壕沟"却挡住了记者去路,沟里还充斥着积水。经李女士指引,记者这才在浅水位置踩着砖块进入她的住宅。

起因 附近施工挖地下钢筋

李女士说,本月13日一大早,轰隆隆的机器声就把她吵醒了,一家人出来一看,只见七八名工人正围着一台挖掘机在她家门前掘土,街坊们马上前去制止。"工人说是挖掘地下的钢筋,可就距离我们家门前几米的位置,要是把房子挖倒了怎么办?"虽然李女士和其他几名拆迁户力争,但挖掘工作还是没有停止,就这样一周下来,一道半月形的"护城河"就出现在他们眼前了。

住户:"壕沟"断了外界联系

"这简直断了我们同外界的联系!"李女士说,"壕沟"的出现使得一些腿脚不便的老人不能外出,也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不方便。而在今年7月份,他们家还曾被人放进数条花蛇,所以他们怀疑是逼迁的一种手段。

开发商:与拆迁户多次协商不果

记者随后来到地块开发商设立的"龙田拆迁办公室",该办公室的查先生介绍,自2006年开始,他们已经和该地区住户进行了多次协商,两年间绝大部分住户已经搬离,但现有的8户所提出的拆迁补偿要求很高,"这些老房中存在不少违章面积,公司决定给予一些优惠补偿,但他们一直不肯接受,有个别住户还漫天要价,甚至提出上百万的补偿条件,我们实在不能接受。"而至于这次的挖沟事件,他表示并不清楚具体情况。(刘文亮)


【转自】http://news.qq.com/a/20090720/000188.htm
http://news.qq.com/a/20081022/0024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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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耄耋老人的社会观察【转】

一位耄耋老人的社会观察【转】

75日到地区参加一侄儿的婚礼。按当地风俗,作为长辈和老年人,是要提前一天前往祝贺。待新郎婚礼后的第二天,甚至有的第三四天离去,叫做吃“喜酒”。
   
侄儿家住城乡结合部,90年代靠政府征地,得到一笔赔偿金,以此作为资本,雇了几个农民工,开了一家蜡染厂(实为小作坊)。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终于修建了一栋小洋楼,在市区买了一间40平方的铺面,并有了两三百万的资产。在当地算是数一数二的富户。
   
在宾客当中,除我之外,其他有参加“三线建设”的老退休工人,地方上的老亲戚,其中有位是某中学退休的老校长。
   
晚饭后,小孩看电视,年轻人打麻将,老年人喝茶聊天。80岁的老校长算是中心人物,因为他涉事深,阅历广,话自然也最多。
   
天南地北聊一通后,不知谁问了老校长一句:“现在老人家拿(领)多少退休金呀?”这一问,老人的话匣子打开了。
   
“两千多。”老人说,“富不了,饿不死,比企业退休的好多了。”老人用眼睛扫视了我们几个在工厂退休的后说:“你们说是吧?”“嗯,对!”我们点头赞同。
   
“想 当年,也就是六七十年代吧,我很羡慕你们在工厂的,穿着统一的工作服,齐上班,齐下班,满面春风,喜气洋洋,多神气呀!可是到我退休的年代,就开始喊下岗 了,什么下岗呀,叫集体失业了,仿佛一夜之间全变过来了,弄得工人们灰头土脸的,甚至那时提到“共产党”,都会被人当笑话,我侄儿说,他们厂闹得乌烟瘴 气,有一个支部书记说,你们闹什么,再闹也是共产党领导,那些闹事的人回答说,都什么年代了,你还提什么共产党?共产党是什么呀!要是有共产党,我们怎么 会下岗呢?”那时有句话叫“节资增效”,什么叫“节资增效”?就是把应该发的50万工资,缩减到20万 元来发,因为工人下岗了,不用发这么多工资了,这就节资了,增效就是把原有的生产资料加工的加工,变卖的变卖,然后把资金集中起来,除以在岗职工,得数就 是增效了,连小学生都能算的问题,用来指导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真是荒唐得可以,直到后来,再也无资可节,无效可增了,便又出了一个新招叫“改制”。这就 全完了,什么叫“改制”呢?就是把社会主义制度改为资本主义制度,把共产党的东西,国家共有的东西,变戏法式的变成少数几个人的资本,然后再进行重组,什 么叫重组,就是重新组成新的资产阶级,把原有的工人阶级取消掉,再弄批农民工进厂,产生新的剥削和被剥削关系。名词新,内容陈旧。
   
老 校长喝了几口茶,一指新郎的父亲说:“我不是说你和你儿子,你们与全国比较,与大企业比较,连九牛一毛都谈不上,但你们想一想,如果不是政府征地,你们有 本钱吗?没有本钱(资本),能开这个厂吗?开了厂没有农民工,你们能有这么多积余吗?你们能修洋房,买铺面吗?对社会来讲,叫做“管中窥豹,略见一斑!” 一个作坊如此,一个工厂如此,这种雇佣关系,不产生剥削那才怪呢!再简单不过又简单的道理!但你们要是比那些房地产开发商又如何呢?不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吗?我不是说你们做错了,没有错,你们要生存,要吃饭,要生活得比别人好,就必须赶潮流,大气候如此,是整个社会的问题,是共产党内部的问题。我不提倡 “不食周粟”。都上首阳山了,还有什么民族复兴?国家的复兴,有人常常把国家、民族复兴与当前的所谓的改革开放挂钩,难道毛主席领导就不是国家、民族复 兴?”
   
老 校长接着说:“现在是偷盗天天有,何日偷我家?我们来你家吃酒,都是提心吊胆,最怕小偷光顾,现在小偷为什么这样猖狂、这么大胆?因为他们也要吃饭,也要 生存,无法找到工作,只好铤而走险,即使判重刑,他们也管不了许多。我不是同情小偷,我不为小偷叫屈,我是揭露社会的本来面目。小偷比起那些大偷、天偷也 就是贪污腐败分子,哪个不是数十万,上百万、上千万,但又有哪个被判死刑?据说我省最大的贪官,刘方仁的同伙,一个姓陈的小混混被判无期徒刑后,拘押在遵 义,其贵阳的资产倒是被没收了,但其妻、子女、母亲不也在上海活的有滋有味的吗?谁又能管得着呢?人们恨小偷可以理解,像这样的大偷、天偷,有几人知道, 有几人恨?有人说,原省交通厅长卢万里不是判了死刑吗?卢万里判死刑是因为他检举了刘方仁等高官,所以他必死无疑。向杜连仲,不检举别人,硬扛不就没有判 死刑了吗?所以说,法律是为阶级服务的。至少是有严重倾斜的,谈不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老 校长接着又说:以上讲的是现了形的,没有现形的就无法追究,据我侄儿回家来对我说,他们单位的上级北京总公司,有一位总经理,利用手中的权利,把国家十亿 元人民币拨给下属私人投资经营,后来被发现了,报纸也披露了,最后以其退休作为条件,不了了之。他们单位每年都属于营利单位。每年审计都是厂长找来的审计 单位,按厂长设定的框框进行审计,每年都能过关,但最后改制进行审计时,上面派来的审计小组,查出来原来的审计都是假的,比如上报总公司的工资花名册,每 个职工最低工资都上千元,多的进两千元,而实际发到职工身上最多800多元,少的400元,而他们财务领走的款项,一张白条就拿走50万元,最后审计结果厂里负债3200万元,开始北京的城通公司还说要追究,后来不知怎么搞的,就这样不了了之。
   
又如某社区原有212.14平方的房产,其中70多平米的铺面,140平 米的营业用房(小旅社),因某开发商要在此开发布料市场和商品房,与之签订了拆迁协议。过后所有拆迁户都按规定搬进了新房,所有铺面都被出租开始经营,社 区的老委员、老党员、离退休干部都愤愤不平,不停地往市、区两级政府反映,但后来办事处采取安抚政策把那些老委员的孙子、孙女招进办事处,并挨家挨户做思 想工作,要社区不要再追究了。实际房地产已被办事处侵吞了,后来到法庭打官司,被法官偷梁换柱,判社区败诉。一百多万的资产就这样消失了,真是比小白菜还 冤呵!而恰恰就是这个办事处,在他们管辖的六个社区里,几乎百分之八九十的位置都用来安插他们的亲戚、亲信及朋友,十多年来按照上级的规定,书记、纪检书 记应该要调换位置、调整岗位,但他(她)们居然顶着不动,不服从调整,最后总能从容过关,一动不动,还有省里的农民工培训案,贪污两百多万元,这本来是个 窝案,但由于涉案人采取了杜连仲的手段,一人扛过,所有相关人却弹冠相庆,古人说:“乱世用重典。”现在遍地贪污、行贿、受贿、走私、贩毒、抢劫、盗窃、 行凶、诈骗,从工厂到地方,从企业到事业,做官无论大小都被腐败笼罩着,这样的乱世怎么不用重典?
   
通 过看电视,我们看到了成都公交车被焚烧,贵阳张德新杀经理案,都反映出老百姓的生活压力太大,一时想不通就走极端,在全国究竟还有多少我们不知道的呢?因 为现在的媒体还是被某种势力掌控着,除事件实在隐瞒不住而曝光外,一般都是报喜不报忧,唱赞歌的多,敢批评的少,想一想,毛主席说:“让人讲话,天不会塌 下来。”“搞群众运动,七八年再来一次。”再一想:精英又 有一句话:“五十年不搞群众运动!”为什么执行的是“不搞”?而不执行“让人讲话”呢?所以就因为这个原因,贪污腐败屡禁不止,贪官污吏随处可见,真可谓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现在连野火都不让烧了。至于是不是七八年又来一次,那几乎已被人们忘记了。其实,搞不搞七八年、三五年、十几二十年又来一次,那 是领导人自己掌握的事。但总不能说五十年不搞群众运动嘛!所以,那些贪官污吏、腐败分子是很享用“不搞”的。他们才这样敢大胆的搞贪污腐败、官商勾结。说 到此,老校长还风趣的说:“文化大革命时,我被学生造反派喊上台做检查,当我刚说到:我 是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在某部……”还没讲到在哪个部队服役,台下造反派就喊起来:“孙某某,你现在不是校长作报告了,你应该立正站好 做检查。”当时我脸上一阵发热,很不是滋味,那是师生们对我最严厉的一次批评,往后再也没有受过什么委屈,我们县十几所中学,我是唯一没有被批斗的校长, 过后我在想,只要我们当领导的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做事和处理问题不过分,师生的眼睛是雪亮的,基层群众是通情达理的。每隔几年来一次群众运动,可以帮助 自己清醒头脑,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共产党怕老百姓,那不就是老百姓的对立面了吗?为人民服务且不成了一句空话?现在口口声声说我们有几千万党员(七千 多万),除了国家机关,我们身边真正按时缴纳党费,过组织生活的究竟有多少?有的所谓“党员”还说:“我有钱交党费,还不如拿去玩两盘麻将。”我对他们 说:“既然入了党,就应该有个对党的信念、信仰,有个奋斗目标!”他回答说:“现在连亿万富翁都可以参加共产党,我们满地啄食的打工仔也是共产党,这样的 奋斗目标能一致吗?我们的信仰何在?我们的奋斗目标何在?”前几天我从电视上看打到一个经济学家在贵阳讲有关投资股市的课,电视台说该学者课时费为15万元(讲课费),我在想,我们的普通中学教师一般每个月都是2000-4000之间的工资,他的一个课时够我们中学教师奋斗3-6年了,这样算来他的收入高出我们的教师最少5000倍 以上,而我们进行的是基础教育,他们进行的是“技巧教育”,换句话说,我们进行的是培养种桃人才,培养袁隆平式的人才,他们进行的是教你如何摘到最好的桃 子,如何收取最精壮的稻子的技巧,其价值取向不言而喻,我不相信他的技巧对我们九亿农民有什么教育意义!对真正的共产党员有什么教育意义,但主流媒体却捧 他们为“精英”。把他们捧为“神灵”、治国的奇才,现在的医改、房改、教改,不都被这些精英搞砸了吗?哪样成功了?有人说“穷”不是共产党追求的目标,这 时在偷换概念,他们是在为制造上千倍的贫富差距找借口,是在为他们走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模式找借口,难道共产党一直以来的奋斗目标是“世界大穷”吗?她的 奋斗历程是连解放前都不如吗?如果是那样为什么会有千千万万的革命先烈为之流血牺牲呢?现在最时髦的一句话是GDP增长几百倍,老百姓不懂,只知道五六十年代一个人工作可以养活几口人,而现在只有全部工作,才能养活自己,GDP再增长对我们老百姓有什么用?更可笑的是,把五零年代所谓的GDP与现在的GDP相比,说什么增加了几百几百倍,而那时刘青山、张子善,贪污一万多元(相当于现在的一万多元)都要被枪决,而现在呢?GDP增长了,那些贪官污吏贪污上亿最多也只判死缓。这GDP究 竟是为谁增长的呢?它对老百姓有什么实际意义?像当前的贫富差距这么大,资本在无限度的增长,老百姓的生活却越来越下降。更可怕的是社会混乱,抢、盗、 杀、黄、赌、毒在城市的光天化日之下这样猖獗,这社会能稳定吗?能和谐吗?为人民谋利益且不成一句空话?现在的问题是上面说一套,下面明摆着干一套,要说 政令不能出城讲不通,因为现在通信发达,电视、报纸、网络也都在宣传,政令是可以出城的,问题是政令归政令,执行归执行,它是脱节的。表面看电视、报纸、 网络每天报道的都是与党中央的目标保持一致,实际上施行的却是另一套(此时一位老工人插话:“据北京来贵州搞改制的一位官员透露,他说,电视报纸都说深圳 工资高,其实真正的农民工工资每月也不过七八百元,还说,北京三环以外执行的是另外一种政策,根本不听上面的,就在眼皮子底下,党中央都无法知道。”)。 所以没有群众监督的政策是虚拟的政策,哪怕在公开场合有人欢呼,有人鼓掌,实际是一种精神上的泡沫。真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这个意思。现在党中央 要真正听到老百姓的呼声难了,无论你用什么手段,都经不起金钱美女的诱惑,该卡则卡,该篡改的就篡改,信息一旦到中央,全是一遍欢呼与赞扬,要解决这个问 题,除非你有毛泽东的魄力和手段。现在我们国家缺乏的是真正了解毛泽东的人,缺乏理解和掌握毛泽东思想的人,现在的理论家也好,经济学家也好,他们都不是 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想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于是乎赌博、贪污、官商勾结、嫖娼、吸毒、斗殴,他都觉得无所谓,甚至还为自己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理 由:社会发展了,开放了,各种资产阶级的东西也会沉渣泛起!难道毛主席时代就会停滞了吗?难道发展了的社会就应该有这些垃圾吗?如果社会真正停业了,那么 请看最近中央电视台高清频道播放的《龙腾东方》吧,请看看航空航天人的发展史吧,那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了!那里怎么就找不到一点资产阶级的东西呢?那不是更 好地发展了吗?七千多万党员为核心的十三亿泱泱大国,居然在党的生日之际,全国除重庆电视台之外,没有一家表示庆祝的节目。我看了重庆电视台的节目后倍感 亲切,深受感染,仿佛又回到了那种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年代,我让子女、孙子女们也一起来收看,让他们也受一次爱党爱国运动的教育,子女们说,现在看来, 不是老百姓不喜欢看歌颂毛泽东的作品,而是没有电视台播放了。于是让我想起了贵州电视台一档百姓关注的节目(说到此,老人摸出口袋里的手机),凡是有赞扬 毛主席、毛泽东思想的短信,他们都一律卡掉,不让你发进去,真实可恶至极。(老人翻开手机道)我曾在5311856分给他们发送了一条短信:“你们为什么对毛泽东那样仇恨呢?一说毛主席好就被挡在外面。须知贫民、百姓是不会忘记毛泽东的!”我还有半年就满80周 岁了,但自我感觉身体还可以,血压、血糖都不高,手脚还灵便,只有轻微的糖尿病,但难说哪天不行就不行了,我想趁活着的时候,告诉儿孙们,只有毛泽东所想 的、所做的、以毕生的精力所从事的,才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我相信今后的政治家、历史学家,会给这位伟人一个公平的定位!各种各样的小丑、掮客们想抹 黑毛泽东、毛泽东思想都是徒劳的,现在人们终于明白,谁是真正为人民着想、为人民服务、为劳苦大众服务、谁为少数人着想、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为自己的阶级 利益服务,老百姓的心中自有一杆秤,孰轻孰重自在心中。
   
其间老人还说到当今社会最敏感的话题:当兵、读军事院校,作了些对比,由于当时有事离开,怕有遗漏,不在整理之列!
   
如有整理方面的错误,责任在我。

   

戎绒
      09
75


【转自】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07/94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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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8

上海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动态

上海政府法治简报2009年 第4期(总第94期)

编者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2008年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整体呈现出收案量继续增长,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数量持续走高,传统类型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的特点。本期刊载的是市政府法制办对2008年市政府复议与应诉工作情况的汇总与分析,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008年度市政府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近日,我们对市政府2008年度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总和分析。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一)收案情况。2008年,市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44件,较之2007年的661件增加了12.6%,收案数首次突破700件并再创历史新高。对上述744件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478件,占收案总数的64.3%;不予受理142件,占总数的19.1%;以归档、函复、函告以及依法视为放弃申请等方式处理124件,占总数的16.6%。近5年的收案情况以及2008年度的收案处理情况详见图1及图2

(二)审理情况。依法受理的478件案件中,截至20081231日止已办结422,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8.3%。此外,还办结了上一年度结转的76件案件。综上,2008年共办结案件498件,具体处理情况详见图3

32008年度案件审理情况(含结转)


处理方式

数量

比例

处理方式

数量

比例

作出维持决定

377

75.7%

改正(终止)

17

3.5%

撤回申请(终止)

61

12.2%

作出撤销决定

1

0.2%

确认违法

21

4.2%

责令履行

1

0.2%

驳回复议申请

20

4%

498

100%

(三)其他情况。除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以外,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配套制度、加强对基层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代市政府起草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沪府发[2008]3号),组织对行政复议调解、听证、备案等制度以及本市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制度等进行调研,编写《行政复议问答》和行政复议案例等,有力地配合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特点

2008年行政复议案件主要集中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确权、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行政强制等方面,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市政府行政复议收案和受理总数所占比重有所上升

在收案方面,2008年市政府行政复议收案数为744件,占全市行政复议收案总数2836件的26.2%,与2007年市政府行政复议收案数占全市收案总数的25.2%相比,上升了1个百分点。在受理方面,2008年市政府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478件,占全市受理总数2275件的21%,与2007年的16.3%相比,上升了4.7个百分点。

(二)案件类型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数量持续走高,传统类型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收案数为365件,占全部案件收案数的49.1%。近5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具体增长情况详见图4去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由自然人提出,并且集中在少数动迁居民,其中仅静安区动迁居民王珠兰户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复议申请230件,占全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的63%,带有明显的利用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达到动迁安置补偿目的的倾向这么多错误还抱怨群众申请的。传统类型的案件中,与2007年相比,除行政确权类案件有141.9%的增幅以外,行政处罚和处理类案件基本持平,行政不作为、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类案件则呈下降趋势,减幅分别为50%27.3%23.3%

(三)管理领域方面,除房地、规划领域有较大变动以外,其他领域案件数量基本持平

2008年,房地管理领域行政复议申请共有207件,较2007年的171件增长了21.1%;规划管理领域行政复议申请共有31件,较2007年的104件减少了70.2%。此外,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等领域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同比基本持平。

(四)被申请人方面,涉及区县政府的案件有较大增幅,涉及市政府的案件则有所下降

2008年,以区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为275件,较2007年的195件增加了41%。案件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的静安、虹口、杨浦、卢湾和浦东新区,上述5个区的收案数占了全部区县收案总数的76.4%。与此相反,2008年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为46件,较2007年的55件下降16.4%

三、行政复议纠错情况

2008年度审结的498件案件中,纠错案件共有40,纠错率为8%,与2007年的13.2%2006年的15.4%的纠错率相比,分别下降了5.27.4个百分点。这表明,近年来随着本市依法行政建设进程的加快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度有了明显改善。

(一)纠错案件的主要分布情况

1、从案件类型来看,2008年被纠错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有26件,占纠错案件总数的65%;被纠错的行政处罚和处理有5件,占总数的12.5%;被纠错的行政许可、不作为案件各有4件,均占总数的10%;其他1件,占2.5%。上述数据表明,尽管近年来本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部分行政机关仍存在重视不足、推进工作不细致等问题,突出表现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疏于甄别、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存在模糊认识以及答复方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从被纠错单位来看,2008被纠错居于前5位的单位分别是原市房地资源管理局(19件)、原市劳动保障局(6件)、卢湾区政府(3件)、青浦区政府(3件)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件)。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委、原市经委、市公积金中心、长宁区政府和嘉定区政府均为1件。区县政府首次进入行政复议被纠错的前5位,表明随着区县政府执法功能的不断强化,在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3、从纠错原因来看,主要集中在认定事实不清,此类案件共有29件,占被纠错案件总数40件的72.5%。因其他原因被纠错的情况主要是:因明显不当被纠错4件,占10%;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纠错3件,占7.5%;因适用依据不当和程序违法被纠错的各2件,均占5%。因认定事实不清被纠错的案件比例超过7成,突出表明有关单位的执法管理制度和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4、从纠错方式来看,确认违法为21件,占纠错案件总数的52.5%;其次为被申请人自行改正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该类案件有17件,占总数的42.5%;撤销和责令履行各1件,均占2.5%。上述确认违法和改正终止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绝大多数运用了行政复议调解,有近半数案件通过调解得到了圆满解决,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在化解行政争议和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已初步显现。

(二)纠错的典型案例

1、A公司不服甲区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申请人A公司于2002年以出让方式取得涉案工业项目地块的使用权,期限为50年。2007年甲区政府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将该地块供给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20085月,甲区政府批复同意区房地局关于收回A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请示,A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中,由于甲区政府收回涉案地块系用于建设商品住宅,不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提前收地应当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规定,该收地行为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和收地程序上也存在明显不当。复议审理中,甲区政府自行撤销收回A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A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类似案件还有J房地产公司不服乙区政府撤销行政许可案,乙区政府不顾申请人已经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事实,在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欺骗、贿赂等行为的情况下,直接以8年前申请人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取得建设用地为由予以撤销。该撤销行为不仅认定事实不清,而且还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有关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信赖保护利益。通过协调,该案以乙区政府撤销具体行政行为、J公司撤回申请的方式得到解决。

2、S不服丙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申请人S20086月向丙区政府申请获取“丙区政府对某路某号(P百货店)H‘强制执行通知书’文件审批全过程手续及相关审批记录与法律依据”。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公开审批过程、作为审批结果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依据等三项内容,其中,审批结果和法律依据属于可以公开的内容。丙区政府未对上述申请中有关内容加以区分,简单地以属于过程性信息、内容不确定、公开会影响社会稳定为由全部不予公开,明显构成认定事实不清。该案最终以市政府撤销丙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作结案。

3、B不服丁部门行政不作为案。申请人B原系某区Z中学教师,聘用期满后学校未再续聘。之后,又与Y中学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期满后Y中学亦未续聘。20073月,B向丁部门提出教师申诉,要求确认其与Y中学订立聘用合同的行为违法等请求。同年5月,丁部门作出口头答复,但未作出书面教师申诉处理决定。该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市政府复议决定,责令丁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四、行政应诉工作简况

2008年,共办理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6件,其中,一审3件、二审3件,均为本市同一市民陆某不服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市政府认真组织答辩,并出庭应诉,接受司法监督,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维持了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转自】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dfxx/dffzxx/sh/zffzjb/200903/200903001292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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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4

权力腐败大案引起的沉思【转】

权力腐败大案引起的沉思

腐败、严厉惩处腐败的声音:"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中央决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陈良宇的问题立案检查,免去陈良宇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这一震荡性的新闻,引起了全国民众的广泛关切,也引起了人们的沉思。

沉思之一:腐败出现在党的权力中枢。最近几年来,尽管我们已经听多了诸如辽宁"慕马案"、黑龙江"韩桂芝案",以及近期接踵而来的6月份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被免去职务,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被发现涉及房地产贪腐问题接受调查;7月份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被中纪委直接查处罢免;8月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院长雍战胜因贪腐问题遭双规,等等;但我们还是被当下的陈良宇腐败大案震惊了。因为陈良宇身份十分特殊,他是中央政治局委员,是属于我们党和国家权力中枢中的成员。在这样的级别里揪出腐败的干部,不能不使人们对腐败的严重性感到深深的忧虑。

沉思之二:形成了腐败特殊利益集团。在陈良宇腐败大案中,涉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袒护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违纪问题。具体地说,2002年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违规拆借32亿元社保基金,给民营企业家张荣坤旗下的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用于收购沪杭高速公路的权益。当时共有3家企业参与竞标,只有福禧是民企。而此时,福禧投资刚刚在上海注册成立,很多人没听说过张荣坤,但因此次收购,几乎在一夜间,使张荣坤三个字传遍了上海滩。2002年3月,张荣坤以32.07亿元收购"上海路桥发展"99.35%的股权,获沪杭高速上海段30年的收费经营权。2003年至2004年,福禧投资先后收购苏嘉杭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的20%股权,至2005年6月底,张荣坤投资参与管理的公路里程已达200公里,在高速公路领域的投资超过100亿元,张荣坤被人称之为"公路大王";同时福禧投资还触及了金融保险业。2004年张荣坤进入机械制造行业,投资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8.15%的股份,是上海电气的第二大股东。同时,张荣坤获得另一个身份:上海电气非执行董事。在这些并不复杂的来往中,我们却看到官员、国企、私企相互勾结的复杂关系,编织了一个官商勾结的政治图景。从这一点说,它已不是过去采取简单的权钱交易搞腐败的做法,双方达到企图后即告结束,而是通过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资本运作"进行猖獗的赢利活动,共同结成了长期的腐败特殊利益集团。这样的腐败特殊利益集团所具有的能量和危害性,就是一般的腐败分子所无法比拟的。

沉思之三:制度缺漏监管不力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此次上海社保资金数十亿被"大手笔"地挪用,正是与制度管理不健全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目前,每个人的社保基金都由当地的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代为管理。各级管理中心的归口管理单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该中心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地管理中心目前大都也为事业单位编制。而这些大大小小的管理中心却承担相当多的行政职能,与政府有着千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就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这种"泛行政化"的制度设计,在没有法人资产和独立的经济利益约束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资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社保资金常常会被当作"准"政府资金支配使用。从上海社保资金被挪用的案情看,正是由于制度缺位,导致官员能够轻易地与"红顶商人"的勾结,可以投资高速公路,甚至进军电气市场。在这整个过程中,公众对社保资金的流向是不知情的。社保资金被秘密拆借,联结起灰色资金链条,并由此搭建起权钱交易的桥梁。虽然在监管体系方面,地方的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会等多个部门都参与管理,实际操作往往造成"五龙治水"、职责不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你我他互不得罪"的心态比较普遍,带来的后果是管理部门很多,而发挥作用的很少。

沉思之四:干部掌握的权力过大并且使其能够为所欲为。我国的各级领导官员,承担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责,掌握着各种资源配置的主导权,可以说社会物质财富的绝大部分,都是由官员系统来控制的,按照官员拥有的权力的大小来分配的。尤其是"一把手",位高权重,目空一切。一些"一把手"自视为"党的化身",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往往凌驾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头上,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喜欢"一言堂",把不同意见视作闹不团结;有的"一把手"甚至蜕变成"一霸手",对同事或下级搞君臣关系、猫鼠关系,同事或下级不能在会议上与"一把手"持不同意见,被视为洪水猛兽。根据有关报道,作为上海市委的"一把手"陈良宇就是如此,可以对中央的决定置若罔闻。他严重触犯了党章、党规,营建了一个权力网,对身边的亲信以自己显赫的角色搞庇护关系,使正常的公共关系被庇护关系所侵占、替代。

沉思之五:监督惩处体制失灵导致腐败不能得到有效遏止。陈良宇腐败大案说明,这么多年来,党内腐败分子"前腐后继"、"不怕牺牲",与监督不严、查办不力、监督惩处体制失灵密切相关。在我国,现在作为监督的主要职能机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下,对同级党委、政府进行监督。从实践中看,这样的监督体制存在很大弊端: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实际上是当地党委、政府的单方领导,许多问题都由当地党委、政府决定和解决。客观上大大削弱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在这样的体制下,对同级党委、政府实施监督,是难以落实和奏效的。二是这种体制不能使纪检监察机关独立行使权力。本该自身决定和实施的事情,还须经当地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而颠倒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尤其是在查处同级党政领导违法违纪时,这无异于是将监督"内幕"告诉被监督者,让其做好逃避监督的对策。三是这种体制,使纪检监察干部不能超脱自己所处的环境,工作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办案中心存疑虑,瞻左顾右,思前想后,不能充分行使职权。在对违纪者处理中更会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因此,处理上打折扣的事在所难免。这样的监督体制,实际上使层层的一把手和领导干部无法得到监督。各级一把手以及主要干部成了"特殊党员",处于"虚监"、"失监"的状态。

针对以上沉思提出的问题,现在关键的是如何进一步提出有力地制约权力、消除腐败的措施。我们认为:首先,必须严格实行政务、党务公开。这几年,党和国家一直强调实行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2000年下发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5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更明确指出,要在党内逐步推行党务公开制度。阳光是清除腐败的清洁剂,彻底实行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强化公开性透明度,把政务党务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雪亮的眼睛之下,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如社保资金挪用这样的权力滥用又岂能得逞。其次,加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列宁早就主张,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体制上是隶属于党的代表大会之下与各级党委并行的机构,保持监督的独立性。现在我们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制于本级党委会和书记,监督乏力,无透明度可讲,今后再也不能这样了。应推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垂直领导体制。再次,加强党的廉政制度建设。"党要管党",不但要从思想上管,还要从体制机制上去管。加强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从源头上防止和消除腐败的根本保证。事实证明,实现"党要管好党"需要"体制创新",运用有效的体制去制约监督权力。只有创新体制,才能遏制党内腐败,才能确保党的生命力与战斗力,才能在新形势下继续保持先进性。


【转自】http://guancha.gmw.cn/show.aspx?id=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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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庭后代理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昨天,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针对拆迁许可证要件之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于被告代理人提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操作程序行为、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设用地批准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该争议焦点涉及适用法律的问题,审判合议庭对此有严重意见分歧,庭审中止,为此,本人起草了意见书一份,在此分享给各位【转发请注明出处】。

行政诉讼庭后代理意见书(一)

审判长、审判员:

本代理人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五中院(2009)法行初字第34号行政诉讼案原告的特别代理人,通过法庭首次开庭调查与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综合案件审理进度情况,发表如下代表意见:

一、 被告代理人在答辩中称"被告作出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该提法与事实不符,理由不充分。

1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是对建设用地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原告位于渝中区长江二路的房屋属该《建设用地批准书》所批准用地的范围内。

2 《建设用地批准书》所批准的用地范围,直接关系到原告合法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土地使用权及其衍生权益

3 《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拆迁行政许可的法定要件之一,《建设用地批准书》该许可作为《拆迁许可证》这个另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和要件,间接影响到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与《关于土地储备中涉及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法函[2003451号)对《建设用地批准书》与《拆迁许可证》的法律关系已经有了明确结论,即,《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包括土地储备在内的房屋拆迁活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必备法定要件之一。

5 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46号文第五条之规定,可看出,《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拆迁安置补偿存在直接的密切的权益关联:"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6 【法律法规规章条文摘要】

Ø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Ø 《关于土地储备中涉及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土地储备中涉及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建法函[2003]31)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据此,土地储备活动涉及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活动,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拆迁许可证。

此复。

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

五、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二、 被告代理人在答辩中称其发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储备机构开展士地储备整治工作的管理,规范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整治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操作程序行为",该理由与法律法规规定严重相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均对《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情况作出了相应说明,只有两种情况下,才可以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即,"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两种情况,至今,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存在其他任何类型的发证情况。

2 不管是"有偿使用"或是"划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与原告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相冲突,直接关系到原告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

3 《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是独立的行政行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第二组第二项可以证明,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是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的独立的行政许可行为,而非行政机关内部的操作程序行为。

4 【法律法规规章条文摘要】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Ø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三、 第三人土地储备中心代理人提出,本原告与第三人已经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代理人意见如下:

1 原告就自己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受到被告于2008331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行为侵害所提起的起诉,与原告是否同第三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签订协议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2 不仅是下肖家湾片区,也包括大坪片区、中山四路片区、江北溉澜溪片区在内的诸多拆迁活动,其实质就是披着合法外衣的权力寻租、集体腐败或集体犯罪,其实质就是以低收高卖来掠夺老百姓的合法土地财产(将老百姓非法从原住地赶走所形成的土地收售价差究竟算是什么性质的收益?难道不是掠夺?!),老百姓的合法土地财产难道就应该被掠夺用来支持和弥补诸如规划局巨贪梁晓琦、市委常委张宗海、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大彬、巫山县国土资源局科长杜江等各形各色贪污腐败分子给国家和政府造成的巨大亏空或者更多的权力腐败和公共资源浪费?!

在当今遍布各地的拆迁活动中,拆迁人员受到某些严重丧失党性领导干部的指使,采用恐吓手段,停水、停电,甚至于有的还违法动用国家暴力机器或黑社会势力,强迫居民进行搬迁,强压老百姓签署安置协议,这些都是国法难容的!

如果任由这些披着合法外衣的违法拆迁蔓延下去,必然会削弱甚至于毁掉我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输掉民心,这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腐蚀了我党的组织基础,也为房价的畸形上涨推波助澜,而其结果却是由老百姓来为这类违法行为埋单。这与我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必须制止和纠正,也唯有如此,才能推动我们国家的进步。。

综上所述,原告代理人认为,不论被告核发渝中国土建字[2008]第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依据是否充分,《建设用地批准书》均与原告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与影响,被告的发证行为是独立的具体的对外的可诉的行政行为。原告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受理条件。

基于被告代理人提出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操作程序行为、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设用地批准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该争议焦点涉及适用法律的问题,建议审判庭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送请有权机关裁决。

代理人:

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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