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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4

【行政诉讼庭后代理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昨天,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针对拆迁许可证要件之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于被告代理人提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操作程序行为、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设用地批准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该争议焦点涉及适用法律的问题,审判合议庭对此有严重意见分歧,庭审中止,为此,本人起草了意见书一份,在此分享给各位【转发请注明出处】。

行政诉讼庭后代理意见书(一)

审判长、审判员:

本代理人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五中院(2009)法行初字第34号行政诉讼案原告的特别代理人,通过法庭首次开庭调查与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综合案件审理进度情况,发表如下代表意见:

一、 被告代理人在答辩中称"被告作出渝中国土建字[2008]第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该提法与事实不符,理由不充分。

1、 渝中国土建字[2008]第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是对建设用地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原告位于渝中区长江二路的房屋属该《建设用地批准书》所批准用地的范围内。

2、 《建设用地批准书》所批准的用地范围,直接关系到原告合法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土地使用权及其衍生权益。

3、 《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拆迁行政许可的法定要件之一,《建设用地批准书》该许可作为《拆迁许可证》这个另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和要件,间接影响到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与《关于土地储备中涉及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法函[2003]451号)对《建设用地批准书》与《拆迁许可证》的法律关系已经有了明确结论,即,《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包括土地储备在内的房屋拆迁活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必备法定要件之一。

5、 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46号文第五条之规定,可看出,《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拆迁安置补偿存在直接的密切的权益关联:"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6、 【法律法规规章条文摘要】

Ø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Ø 《关于土地储备中涉及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土地储备中涉及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建法函[2003]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据此,土地储备活动涉及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活动,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拆迁许可证。

此复。

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五、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二、 被告代理人在答辩中称其发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储备机构开展士地储备整治工作的管理,规范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整治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操作程序行为",该理由与法律法规规定严重相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均对《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情况作出了相应说明,只有两种情况下,才可以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即,"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两种情况,至今,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存在其他任何类型的发证情况。

2、 不管是"有偿使用"或是"划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与原告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相冲突,直接关系到原告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

3、 《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是独立的行政行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第二组第二项可以证明,渝中国土建字[2008]第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是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的独立的行政许可行为,而非行政机关内部的操作程序行为。

4、 【法律法规规章条文摘要】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Ø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三、 第三人土地储备中心代理人提出,本原告与第三人已经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代理人意见如下:

1、 原告就自己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受到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行为侵害所提起的起诉,与原告是否同第三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签订协议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2、 不仅是下肖家湾片区,也包括大坪片区、中山四路片区、江北溉澜溪片区在内的诸多拆迁活动,其实质就是披着合法外衣的权力寻租、集体腐败或集体犯罪,其实质就是以低收高卖来掠夺老百姓的合法土地财产(将老百姓非法从原住地赶走所形成的土地收售价差究竟算是什么性质的收益?难道不是掠夺?!),老百姓的合法土地财产难道就应该被掠夺用来支持和弥补诸如规划局巨贪梁晓琦、市委常委张宗海、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大彬、巫山县国土资源局科长杜江等各形各色贪污腐败分子给国家和政府造成的巨大亏空或者更多的权力腐败和公共资源浪费?!

在当今遍布各地的拆迁活动中,拆迁人员受到某些严重丧失党性领导干部的指使,采用恐吓手段,停水、停电,甚至于有的还违法动用国家暴力机器或黑社会势力,强迫居民进行搬迁,强压老百姓签署安置协议,这些都是国法难容的!

如果任由这些披着合法外衣的违法拆迁蔓延下去,必然会削弱甚至于毁掉我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输掉民心,这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腐蚀了我党的组织基础,也为房价的畸形上涨推波助澜,而其结果却是由老百姓来为这类违法行为埋单。这与我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必须制止和纠正,也唯有如此,才能推动我们国家的进步。。

综上所述,原告代理人认为,不论被告核发渝中国土建字[2008]第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依据是否充分,《建设用地批准书》均与原告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与影响,被告的发证行为是独立的具体的对外的可诉的行政行为。原告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受理条件。

基于被告代理人提出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操作程序行为、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设用地批准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该争议焦点涉及适用法律的问题,建议审判庭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送请有权机关裁决。

代理人: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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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5

【行政复议申请书】撤销渝中国土建字[2008]第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 ;

住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王福清 职务: 区长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发出的渝中国土建字[2008]第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人于2009 年 4 月14日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通过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提供的证据材料了解到的渝中国土建字[2008]第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该批准书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居住权等合法权益,现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

1、 撤销渝中国土建字[2008]第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 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该通知第五项内容“五、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明确指出“……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二、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发证依据不充分。

根据申请人向渝中区国土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中确认:“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由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领取,该批准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仅有两种用地类型,“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而渝中区政府核发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时,该《建设用地批准书》所涉及到的土地中包含申请人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且该项权益在发证时并未转让给任何人或作其他核销处理,因此,被申请人核发该《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依据不充分。

三、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990年建规字第66号文《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就明确要求,为了体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就要求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时不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应提交审核的基本要件法律依据不充分

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土地审批和资产处置权力,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二)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源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三)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土地行政主管部向内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根据申请人向渝中区国土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中确认:“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应提交审核的基本要件有:1、书面申请(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立项(备案)批文(储备项目无此项):4、规划部门的相关批文和红线图;5、1:500实测现状地籍蓝图;6、市政府用地批复;7、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储备项目无此项)。”

储备项目不需要“立项(备案)批文”与“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那个文件规定土地储备项目能够特殊化,不需要上述审批要件。

五、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渝中区政府核发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时,上述地块中的大多数国有土地使用权尚在私人或单位手里,明显违背 了“一物一权制”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对尚未取得权益的物权行使处置权,任何行政机关也无权对公民正合法拥有的权益作出拟处置的决定。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不仅违背了国发[1999]23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对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要求,也违背了国家有关收回与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程序要求。

综上所述,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此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渝中国土建字【2008】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二份

渝中区国土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国土使用权在复印件一份

2009-04-28

【维权行动】重庆市渝中区下肖家湾土地整治储备项目

【维权行动】重庆市渝中区下肖家湾土地整治储备项目

【权利人】
重庆市渝中区下肖家湾土地整治储备项目,已经遭强拆、尚未遭强拆的住户:

【行动】可以针对重庆市渝中区土地储备中心搞到的《101房地证D2008字第018号房地产权证》(如调查无误,该证应已于2008年6月13日向重庆银行五四路支行作了抵押贷款,渝国土房管(2008)押字第526号)提出异议申请(依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十条,并且一定要向市国土局提出异议):——该证发放日2008年3月18日,申请人正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申请撤销上述房地产权证。

【结果】异议申请可能做出种种不予撤销的结论,然后就拿着他的异议处理结论,申请市行政复议—或主管部委行政复议(建议,可跳出重庆的强势力圈),或者,直接法院行政诉讼(不建议)。如异议申请处理结果回复有市政府“划拨”等依据,又可就“划拨”申请重庆市行政复议—不服—国务院行政裁决(特别推荐)

【中间过程】继续与拆迁人谈判,寻求理想补偿金。

【依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

【行政复议法(摘)】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009-04-15

渝府发[2008]38号《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有关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8]38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有关意见》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有关意见

当前,实施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对解决民生问题,有效改善城市形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已被市委、市政府列入未来三年的工作重点。为了稳妥推进2008—2010年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现就危旧房改造过程中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拆迁安置房的优惠政策

危旧房改造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规费缴纳参照现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金即征即返,安置房户型、面积等设计标准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的限制,为完全产权房。

二、关于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

(一)落实建设用地,控制用地成本

主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拆迁安置房建设地块的选址,除渝中区可采取跨区域解决拆迁安置房的土地配置外,其他区都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解决拆迁安置房的土地配置。市城投公司、市地产集团、重庆渝富资产公司三大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配合此项工作。若拆迁安置房选定地块在三大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范围内,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与市级三大土地储备机构协商解决。

(二)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在制订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计划,确定拆迁安置房项目时,要严格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危旧房拆迁规模的50%以内,并保证每个拆迁安置房项目全部用于解决危旧房改造的拆迁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三)简化申报及审批程序

项目申报在现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报手续和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主城区人民政府在确定拆迁安置房项目并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有关部门一次性会审。市、区有关部门在会审时要严格把关,确保只有用于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的项目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复,项目实施单位凭批复享受优惠政策。

(四)加强项目管理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危旧房改造所需的拆迁安置房建设负总责,要保证拆迁安置房建设及拆迁户安置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拆迁安置房的“四通”费和大修基金由拆迁人缴纳。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积极稳妥地推进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置房△ 建设 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2日印发

渝府发[2008]37号《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8]37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 0八年四月二日

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拆迁,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主城区危旧房拆迁实际,现就切实推进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对被拆迁人的政策优惠力度,鼓励被拆迁人积极搬迁

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规定享受货币安置补偿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外,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根据区位差异,住房每户给予1万一3万元的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具体地段标准由主城各区制定。非住房按房屋评估价格的5%以内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非住房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按标准计算不足2万元的产权户按2万元给予补偿;同一产权内既有住房也有非住房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奖励,不能分别奖励两次。

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建筑容积率低于1的,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其总用地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同一拆迁评估机构按土地原用途评估确定补偿价值。建筑容积率高于1的,土地不单独另行补偿。

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 5%的,按1 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 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拆迁人承担购房费用,在15%以内的按实计算。

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除工本费外,免相关契税和规费。由政府和储备机构统一购买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后,其两次转移登记实行并案办理,免相关契税和规费。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后发生转让的,应当按规定交纳转移登记的相关税费。

适当提高主城区危旧房屋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具体见附表)。

二、加大社会保障力度,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后顾之忧

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查公示,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按第一条第三款计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在拆迁安置时,由拆迁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按第一条第三款计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在拆迁补偿安置时,由拆迁入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被拆迁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拆迁之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凡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接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或变相收取捐资助学费。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拆迁安置完成一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迁入地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因拆迁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市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城市居民拆迁后各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到位。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危旧房拆迁区域企业搬迁

财政、工商、劳动保障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危旧房拆迁工作,积极研究鼓励支持危旧房拆迁区域企业搬迁的优惠政策,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等相关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搬迁。

拆迁涉及企业搬迁的,拆迁人应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及时书面告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负责做好企业搬迁、职工安置稳定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依法按政策完成补偿安置与搬迁工作。涉及公用事业、市政管网设施搬迁的,拆迁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完成搬迁,其搬迁补偿标准按照《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网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22号)规定执行,因恢复或重建施37_产生的相关规费减免。

四、妥善处理市有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市有直管公房拆迁应坚持依法补偿产权人,适当照顾承租人的原则。拆迁直管公有住房时,有条件的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无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费按产权人与承租人3:7的比例分配;承租人系低保家庭的,不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如本人自愿书面申请选择货币补偿且保证不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拆迁非住宅直管公房时,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对确无条件实行产权调换y-置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费按产权人不低于70%,承租人不高于30%的比例分配。具体比例由主城各区自行确定。

产权人所得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应专项存储,纳入重置资金管理,用于公房维修养护和基层房管部门改制。

五、加强拆迁评估市场监管力度,确保评估结果依法公正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拆迁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相关评估技术规范科学评估被拆迁房地产市场价值,拆迁评估机构依法对评估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过程、人为压低或提高评估价格。

市、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操纵评估机构选择、贿选、承诺价格、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等严重违规行为,以及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报告不被采信的,经查实认定,取消拆迁评估资格。

六、加大拆迁行政执行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拆迁安置

对已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造拆迁项目,主城各区要督促拆迁人限期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在规定的拆迁安置期限内,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拆迁当事人收到行政裁决书后,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进行听证。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书面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或撤销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拆迁应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 5日通知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入或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执行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迁。执行强制拆迁前,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人未按裁决向被拆迁入提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或周转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七、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是危旧房拆迁的责任主体,也是地方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危旧房拆迁工作的领导。各级信访、公安部门要牵头做好拆迁信访稳定工作,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要及时汇报和积极协调处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将拆迁信访稳定工作和危旧房拆迁任务完成情况一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八、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主城区范围内危旧房屋拆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

重庆市主城区危旧房拆迁搬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

费额名称

费额标准

搬补助费

住宅

1000元/户·次

非住宅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m2·次;生产用房40元/m2.次

提前搬迁奖励费

住宅40元/户.日;经营性门面20元/m2·日;其他非住宅10元/m2.日

非住宅经济损失补助费

每过渡一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水电总表、天然气等设施的补偿

1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拆迁单位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2买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不予补偿,由拆迁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拆迁 安置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2目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