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6

司法部:律师代理敏感案件须讲政治顾大局

司法部:律师代理敏感案件须讲政治顾大局
 
新华网北京8月6日电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6日表示,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切实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

在此间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吴爱英要求,要积极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据介绍,仅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7万多件,同比增长22.6%。

吴爱英表示,我国律师队伍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确保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健全律师执业准入、执业状况评价和执业奖惩机制,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律师工作体制机制。

她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在坚持不懈地抓好律师行业党组织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努力实现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全覆盖。

截至目前,全国1.4万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单独建立党支部3895个,8075家律师事务所联合建立党支部2692个,对2741个无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全部派驻了指导员或联络员,提前实现了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全覆盖。

【啥世道】要求律师也成为他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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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4

房价飞涨“杀伤”实体经济【转】

实体经济嗷嗷待哺 股市楼市正在吹大复苏泡沫

 这是一场“虚与实”的对话,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面对面交流,与火热的股市与兴旺的楼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实体经济很多方面还难言真正踏上复苏之途。虚者颇有志得之意,实者则有忡忡之心。

   这又是一场没有结论的对话,一则在全球经济大背景下,我们仍需走一步看一步,不能因为虚拟经济走牛而忘记复苏路上还有诸多不确定性。二则这也注定是屁股 决定脑袋的对话,各说各话。自然,一千个读者心目中有一千个林黛玉,大家背景不同,投资策略、系统不同,各取所需罢了。

  只是需要指出的是,“在别人恐惧时我贪婪,在别人贪婪时我恐惧,”我把敢于年初重仓虚拟经济者称之为有胆有识,有大智慧的人。而在时下奋勇杀入者实在比之差了层次。

  “信心比黄金还要重要”,回想总理年初时的话,不知大家有何回味。

  -特邀嘉宾

  宋继军 中华全国工商联冶金业商会副秘书长、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副会长

  庞建国 全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河北分盟轮值主席、河北彬彤集团副总裁

  于中卿 衡水神太公司总经理 热心读者

  郭 琳 长城伟业期货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副总经理、首席分析师

  于树中 石家庄国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郑旭东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营业部销售主管

  -主持人:本报经济新闻部张惠军

  -场地支持:石家庄燕春花园酒店绿茵阁

  -速录:河北学习村企业管理培训机构

  股市火,楼市旺

  短短9个月,股市就成功地从1664点反弹至3400以上,顺利“翻番”;而楼市也在最近几个月呈现“量价齐升”的井喷势头,一些地区的房价甚至两月内又回到历史最高点。

   近段时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与股票市场出现了异常的火爆场面,让人感觉经济复苏的速度过快,甚至有些很不踏实的感觉。本期经济圆桌一开始,嘉宾们就为 此展开了争论:泡沫来了吗?“股市9个月翻番,其实经历了四个阶段,而且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上涨动力。”郑旭东说,早在去年10月份,大家都在讨论第二波 金融危机是否会来临时他就认为,我国的股市将“顶风逆水向前行”。

  有统计显示,自去年10月28日以来,截至今年7月28日的9个月时间,股市就成功地从1664点反弹至3400以上,顺利“翻番”;而在1581家可交易的股票中,累计涨幅超过200%的股票也超过500家,涨幅超过100%的则多达1281家。

   在郑旭东看来,国家利好政策的不断抛出,时刻影响着当前的股市:去年10月到年底,股市上涨的动力来自国家“4万亿投资”政策;第一季度股市的上涨,则 是因为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第二季度的动力,就是产业规划细则的不断出台和大量信贷集中释放;而目前,这种适度宽松的金融环境仍在继续。

  与股市相比,楼市的迅速逆转同样让人“做梦都想不到”。

   “去年这个时候,我们楼盘开盘定价都成了问题。5400元的房价一出来,就被消费者抛弃了,只好降到4300元。”于树中说,但今年3月份以来,楼市的 变化让他感到意外。以国大地产的5个楼盘做样本来分析,目前的情况都非常乐观。“就连我们在滹沱河附近的福门里项目,也销售火爆。”他说,项目一期600 多户目前已经卖完了,二期580多户现在的意向客户都1000多人了。甚至,他们一个项目,上个月的周六周日两天,就卖出去60%的房源。

  就在股市、楼市火爆的大潮中,最近钢铁、有色金属等原材料的价格也开始快步上涨。伴随着这些基础原材料价格的膨胀,经济复苏的判断逐渐被人们接受,同时是否出现泡沫的话题,也浮出了水面。

  是否吹大复苏泡沫?

  目前经济的复苏更多是因为国家投资刺激和宽松金融政策;而股市、楼市的上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预期:经济复苏和通货膨胀。

  “有人说股市就像啤酒一样,没有泡沫它就不好喝了,可是话说回来,泡沫太多了,我们也吃不消。”主持人说,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

  宋继军认为,目前的中国经济只能说是企稳、回暖,还没有达到恢复、上升。“通胀的提醒是没有必要的。”他说,以钢铁为例,尽管最近价格上扬,但价格并不高。我们可以说预防通胀,是因为目前的投资太大了。

   对于楼市,庞建国则明确表示,没有泡沫。“我们从哪儿看房地产有没有泡沫?从二手房。我这个房子买来了,过两年再卖,比现在的房价还要高,这有泡沫吗? 没有。”他说,以目前石家庄的楼市为例,尽管成交量增速很快,但价格涨幅有限。要是和2007年比,这只能说是回升,不能说是涨。“为什么说房地产没有泡 沫,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这个市场是全国性的而不是区域性的。北京、上海、深圳的房价为什么那么高?它是全国的有钱人在买。”“事实上,中国人对房子的需 求,是多层次的。”于树中认为,首先是居住需求,然后是投资需求,之后可能就是心理需求了:房子成了一个人成功的标志之一。“在这个意义上,房价不仅仅是 它本身的价值,还融进了很多其他因素。”

  对于近期钢铁等原料价格的上涨,郭琳认为是国家投资加大的结果。“通过政府主导的固定资产投 资以及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回暖(房地产成交量已增至2007年来最高水平),支撑了建筑钢材需求的增长。同时,汽车(110万辆的历史高产能)、家电等机械 行业也增长明显。”他说,4月份开始,国内大量基础设施建设进入施工高峰期,大量新增工程保证了今后一段时间里建筑钢材需求的稳定性。

  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是,上半年,中国新增信贷高达7.37万亿,超过新中国成立以来任何一年的信贷投放总量,这自然会加速资产价格的膨胀和通胀的压力。

   目前经济的复苏更多是因为国家投资刺激和宽松金融政策;而股市、楼市的上行,主要居于两方面的预期:经济复苏和通货膨胀。“伴随这轮股市的回升,自然是 资产价格的膨胀。”有嘉宾认为,因为资产价格的提升,几乎是不会和经济发展同步的,股市指数先行于经济指标,上行时股市提前出现泡沫,下行时股市会提前收 缩,这是大多数人的共识。在经济复苏刚刚冒出春芽的阶段,市场难言泡沫四起。

 实体经济嗷嗷待哺

  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当前金融机构间充沛的流动性,还没有很好地流向真正的目的地——— 实体经济。

   低通胀、高增长、宽松的流动性以及温和的政策,都为资产价格上涨创造了理想环境,财富效应可能进一步推动消费,繁荣的房地产市场将会刺激房地产投资。但 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当前金融机构间充沛的流动性,没有很好地流向真正的目的地——— 实体经济。“当前资产价格上涨所面临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宋继军忧 心忡忡地说,上半年中国经济的回暖根基很不稳定;而流动性追逐各类资产,虽然稳定了金融市场,但实体经济却依然嗷嗷待哺,复苏基础非常薄弱。

   对此,来自衡水的小企业主于中卿则感触更深。“虽然国家推出了几万亿的投资计划,但我们这样的中小企业却没有任何感觉。”他说,国家应该从金融方面大力 支持中小企业。上半年是7万多亿的贷款,应该到我们中小企业很大一部分才对,但是我们中小企业基本上没有见到国家的贷款。“国家这些贷款如果在我们这里有 相当一部分,我想,中国的经济很快就会有一个快速的发展。”“目前美国(包括中国)宽松的货币政策给经济输入的流动性,并没有完全传导至实体经济。这些流 动性依然是在金融机构内部流动。”郭琳说,刚刚经历过如此经济危机,实体经济收缩明显,绝大多数企业不会贸然进入扩张期,实体经济对于资金的需求非常疲 软。“这一点也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美国国债收益率持续走高,美国及中国股票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暴涨了。”

  庞建国则认为,货币政策给经 济输入的流动性,将会逐步传递到产业链下游的实体经济。“刚才你说的股票,哪个好?这要看哪个板块活跃,而这又跟流动性的走向几乎是一致的:房地产之后是 钢材,钢材之后是建材,建材之后是门窗。”他说,为何我们现在要把金融政策延续下去?比如说门窗这一块,我们可能到了小五金行业,这才能完成制造门窗的整 个产业链,而制造水泥得打石头。“只有传递到这一步,才完成整个产业链,也才流动到实体经济。”

  急需摆脱“大起大落”怪圈

  在当前的扩张政策下,过剩产能被姑息将给我国中长期的增长和经济的转型带来隐患。

   “经济复苏的关键是消费的复苏。”郭琳提醒,关键的消费并没有实质性好转。“从美国情况来看,储蓄率的攀升已经超过历次危机时的水平。如果消费者能从之 前的经济危机中走出来,恢复之前的消费能力,那么经济的复苏指日可待,否则,我们看到的目前一切复苏景象,包括商品、股票等,都只是空中楼阁,没有实际支 撑。”

  对于当前热炒的“经济回暖”话题,经历了几轮经济周期的宋继军一直保持了高度的谨慎。“一定要引导大家对当前的经济形势有正确 的认识。”年过六旬的他,以自己数十年经济工作的经验和感悟,饱含感情而又毫不客气地指出,多年以来的投资导致的产能过剩、产业集中度不高和有涨有落的经 济周期,必须清醒地直面。“每次经济危机之后,都有一个去库存化、去产能化的阶段。这也是观察经济复苏的重要环节。”郑旭东说,现在GDP的速度明显恢 复,但是微观实体经济的恢复,远远落后于宏观的GDP,那么实体经济能不能够跟随上涨,去库存化、去产能化的关键,这主要就看三四季度的表现。

   郭琳也赞同宋继军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指标出现回暖,让大家对经济复苏充满信心,但现在的经济依然是处在衰退中,这个前提需要明确。“虽然情况不会进一 步恶化已经成为市场共识,但走出衰退并不十分顺利。”他指出,金融机构间充沛的流动性,没有很好地流向实体经济,而是流向了股票市场、商品期货市场,推高 了资产价格。“而实际的工业恢复非常缓慢,不足以支持如此高的涨幅,下游订单情况在低位维持,工业活动还是滞后于订单增长。”

  宋继军最后不无担忧地提醒,当前经济急需摆脱“大起大落”的怪圈。“我们不能再这样恶性循环下去了。”他建议,直面当前的经济形势,急需做到“三个实在、一个平稳”:实实在在抓刺激消费、实实在在抓结构调整、实实在在抓实体经济的生产经营;平平稳稳抓发展。

   “有高峰必有深谷。”他进而强调,要想避免大起大落,必须得实现三个实实在在。“要尊重经济周期规律,抓结构调整就要扎扎实实抓它两三年,调整不是简单 重复,而是优化、升级、转型;然后,再谈经济恢复、上升,否则,还得掉进大起大落、暴涨暴跌的恶性循环,破坏整个经济发展。”

【转自】http://house.people.com.cn/GB/132241/9776401.html

房价飞涨“杀伤”实体经济

国家统计局网站刊发来源中国信息报的文章称,我国国民经济回升基础尚不稳固,回升态势还不稳定的情况下,房价如此高涨,让人担忧,必须有所警惕。

  文章指出,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构成与国外相比,存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过分依靠银行贷款的问题,房地产市场的绝大部分风险系在金融机构身上。目前全国 房地产银行贷款依赖水平在50%左右,而部分大型城市开发商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程度已高于80%。银行风险同房价上涨成正比例增加,一旦房价较大幅度下 降,地产金融危机不可避免。

  民 生

  高房价成为制约居民消费的障碍

  上半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走势令人惊异。3月份以前依然延续着2008年年末的疲弱,之后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房屋销售面积迅速增长,房价快速飙升,尤其是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主要城市房价节节攀升,引起业内业外一片惊呼。

  国家统计局全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数据显示,1-6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3410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1.7%。商品房销售额15800亿元,同比增长53.0%。

  房价的高涨,一方面带来了土地开发的热情,带来投资的上升,拉动了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却如一把双刃剑,成为制约城市居民消费的障碍,给我国当前最为急 迫的启动内需带来负面影响。因为高房价使大多数购房者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只能省吃俭用,压缩消费,从而造成严重的内需不足。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的 《2008年社会蓝皮书》认为,房价持续增高压抑了其他方面的消费。

  5月底央行在全国50个大、中、小城市进行了城镇储户问卷调查,6月12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居民购房意愿低位徘徊,超过6成居民认为当前房价 “高,难以接受”。47%的城镇居民在安排支出时选择“更多地储蓄”,此比例比上季提高9.5个百分点,升至历史最高仅有15.1%的城镇居民选择“更多 地消费”,比上季下降14.6个百分点,降至历史最低。

  国民经济的增长,靠的是投资、消费和出口三驾马车拉动。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经济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是GDP结构不均衡,外贸依存度过高。7 月16日,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李晓超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称,2009年上半年,投资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87.6%,拉动GDP增长6.2个百分点最终 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53.4%,拉动GDP增长3.8个百分点净出口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41%,下拉GDP增长2.9个百分点。在当前外需减弱的情 况下,迫切需要通过扩大内需来弥补外需对经济的拖累,而扩大内需的关键是刺激消费增长。从楼市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来看,高房价的挤出效应,影响到了居民 的日常生活和消费行为,已经成为制约消费启动的最大阻力。

  发 展

  众多实体企业进入“泡沫”场

  房地产市场的热度反映在土地市场上,是房地产企业拿地的热情不断高涨,各地“地王”频现,在今年5-6月,全国接连诞生将近10个新“地王”。据最新 公布的土地交易信息显示,5月份,全国60个重点城市共成交土地553宗,同比增长73%成交土地面积268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89%。

  对此,不少业内专家认为,目前土地市场的疯狂,缺乏宏观经济形势的支持,显得有点基础不牢,可能助长新一轮楼市泡沫。北京广渠路地王拍出之后,业内大腕潘石屹反复向媒体申诉“地价太不理性了,实在是看不懂。”

  更让人担忧的问题是土地拍卖中的举牌者。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诞生的8块“地王”,几乎都是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公司。北京备受瞩目的广渠路15 号地由中化集团下属中化方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获得,奥运村乡地块由中电旗下的成都中泽置业获得。对于中化和中电这两家国资委下属的央企航母很多人并不陌 生,但是它们旗下出面竞价的两家下属公司虽然都号称房地产业是其公司主业,但在地产圈内却远非主流公司。

  当更多的纺织企业、制药企业等非房地产企业高价举牌土地市场,杀入房地产行业的时候,我国的产业结构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令人担忧。经济学家李开发表示 “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普遍出现利润低、投资回报率差的现象,多个行业投资回报率低于3%。这样低的投资回报率,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企业效益不佳,银行不 愿向其提供贷款二是企业投资人因为回报率低,抽调其中的资金参与房地产的投资与炒作。最突出的是海尔电器、海信电器、大中电器等都大举进入房地产市场。海 尔重金进入房地产的事实说明,我国的实体经济企业为寻求利润开始进入房地产的投资与投机市场。”今年以来,尤其是5月份以来房地产市场接连火暴,房价蹿 升,在李开发看来,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实体经济、社会资金在其他领域找不着保值增值的项目。高额的房价使产业资本投资其他产业收益率下降,风险加大,迫使产 业资本投向利润高、技术门槛低的房地产业,或者直接将资本投入楼市,而这将会造成更大的泡沫。

  保增长,与多个重点行业关联紧密的房地产市场很重要,然而过度依赖房地产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却是无法持续的。要巩固经济回升的基础,增强发展的可持续 性,必须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只有引导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实现产业平衡,我国经济才能健康稳定地发展。众多实体企业进入房地产业不是一件好事。

  风 险

  高房价使银行风险陡然加大

  近年来,房贷一直被我国银行界视为优质贷款项目,各大银行为了争夺此项业务恶性竞争,不断降低门槛,导致房贷规模成倍扩大。国家统计局数据显 示,1-6月,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资金来源23703亿元,同比增长23.6%。其中,国内贷款5381亿元,增长32.6%利用外资243亿元,下降 29.7%企业自筹资金8241亿元,增长10.4%其他资金9837亿元,增长34.7%。在其他资金中,定金及预收款5758亿元,增长27.7%个 人按揭贷款2829亿元,增长63.1%。央行数据显示,在上半年7.37万亿元新增信贷中,有5381亿元的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

  房贷业务“一枝独秀”的繁荣背后,隐藏着巨大风险。

  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构成与国外相比,存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过分依靠银行贷款的问题,房地产市场的绝大部分风险系在金融机构身上。目前全国房地产银行 贷款依赖水平在50%左右,而部分大型城市开发商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程度已高于80%。银行风险同房价上涨成正比例增加,一旦房价较大幅度下降,地产金 融危机不可避免。

  房价的快速上涨使得社会各界关于房地产行业泡沫的争论日益激烈,保持房价稳定又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如何让房价与自住购买力保持均衡,如何让房地产健康 发展成为支撑经济复苏的重要力量,如何加快保障房建设让低收入人群安居,对刚刚企稳回升的中国经济来说,这是下半年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目前我国经济 正处在企稳向好的关键阶段,楼市的走向需要密切关注。


  发改委专家:

  房价涨太快

  可能危及经济复苏

  上半年,中国新增贷款创下7.37万亿元人民币的天量,引发市场对流动性过于充裕的担忧。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宋立研究员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坦言,中国货币政策眼下正面临两难选择,需在促进经济自主回升和防范风险之间实现艰难平衡。

  这位专家直言,当前中国新增贷款总量偏多、货币供应增长偏快,虽然目前尚未造成现实的通胀压力,但对信贷结构及其对资产价格、资产质量等的不利影响需给予高度关注。

  宋立认为,在宏观调控重点从“保增长”到“调结构”逐渐转换之际,货币政策应从总量扩张转到结构优化上来。但为了不伤及尚未完全启动的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需求,货币政策不能进行方向性调整,而是要适时进行必要的预调和微调。

  这种预调和微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适当控制房贷和可能进入股市的短期贷款,同时适当调节政府投资引致的信贷投放,从总量上控制大中型银行的信贷投放。

  从中长期看,中国经济的真正复苏有赖房地产市场的回暖。但宋立提醒说,如果不加以适当微调,可能出现“成也房地产,败也房地产”的局面。最近一段时 间,中国房价上涨过快,出现了一定的投机成分。如果房价继续过快上涨,后续需求又难以跟上,或将造成房价下跌和一定程度的银行坏账,甚至有可能造成经济复 苏的反复。

  他认为,中国当以日本上个世纪80年代的房地产市场泡沫和美国次贷危机前的地产泡沫为鉴,对个人住房贷款快速增长和房地产企业贷款相对宽松进行必要的调整。而股指快速上扬蕴含的风险和银行放贷激增积累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在他看来,也是需要防范的。

  另一个亟须调整的则是新增贷款的结构。宋立建议,货币当局应引导商业银行将贷款重点从大项目、大企业逐步转向中小企业、非公经济、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同时加大对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等的信贷支持,增强经济自主回升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据中新社)

【转自】http://news.cnfol.com/090805/101,1584,6299937,00.shtml

【链接】

谢国忠:美元恢复强势时 中国股市和房市将遭遇雪崩 http://finance.ifeng.com/news/opinion/fhzl/20090804/1035281.shtml

时寒冰:依赖房地产的国家为何总是难逃崩盘 http://finance.ifeng.com/news/opinion/fhzl/20090804/1035257.shtml

郎咸平:中国经济呈现虚假繁荣 并未回暖 http://finance.ifeng.com/news/hgjj/20090803/10313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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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9

公安机关是否应该出具报案回执单?

公安机关是否应该出具报案回执单?

问:我去派出所报案,登记完具体情况后,为了以后我能提供证明。请问,派出所是否应该给我们出据一份报案的回执单?

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应当接受,并登记备查。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报案人或者违法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者投案。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综合上述规定,派出所是否应该给报案人出具回执单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要求。如果以后要提供证明,可以让派出所出具证明,或申请办案机关调取报案材料,也可以委托律师调取报案材料。


【转自】http://lawyersky.fyfz.cn/blog/lawyersky/index.aspx?blogid=24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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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8

全国620楼盘成本曝光 行业整体利润率超30%【转】

全国620楼盘成本曝光 行业整体利润率超30%

为回应外界对"我国地价占房价比例平均为23.2%"的质疑,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了全国620个监测项目的土地成本。数据显示,大多数项目的地价占房价比例在15%~30%之间,其中,最低比例为5.3%,最高为58.6%。

昨日,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该数据证明了房地产行业利润率偏高的现实,但在目前的形势下,打压市场的政策不会出台,平抑上涨过快的房价才是主要调控方向。

行业整体利润率30%~40%

国土部公布的数据显示,620个案例中,东部地区共有316个,地价占房价比例平均为27%;中部地区共有158个,地价占房价比例平均为21%;西部地区为146个,地价占房价比例平均为18%。

另外,超过半数的项目地价占房价比例在15%~30%之间。地价占房价的最低比例为5.3%,最高达58.6%。

"在更极端的案例中,地价占房价的比例甚至在5%以下。"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价所所长赵松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23.2%是整个行业的平均值,算上约30%的建安成本,12%~15%的税费成本,房地产行业的整体利润率在30%~40%之间。

"管理和销售成本都包含在税费中。"她同时表示,在国家调低自有资金比率后,开发商投入的资金量减少,实际利润率更高。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杨红旭则对每经记者表示,除去融资和公关成本,上市房地产企业的税后净利率接近20%,少数企业甚至达到40%~50%。

他称,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率在1999年由负转正,随后便进入上升轨道。2007年,全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略高于10%,比全社会平均值高出4个百分点。"房地产行业仍是高利润行业。"

灰色成本让开发商守口如瓶

但要想获得房企更为细致的成本数据,仍然十分困难。

"哪个开发商会说实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商向记者表示,影响房价的主要因素是供求关系,而不是成本。因此,国土部公开该组数据"毫无意义"。

在凤凰卫视的一档访谈节目中,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曾表示,让开发商公开成本如同让老公公开老婆的三围一般,是不可能的。

"灰色成本是开发商最难以启齿的部分。"某证券公司分析人士向每经记者表示。昨日,CCTV《经济半小时》节目爆料,郑州的一家房企成本清单显示:各级行政部门的税费占20%。比赵松的测算高出至少5个百分点。

该报道同时称,开发商为牟取暴利更改容积率的现象屡见不鲜,地方政府则成为公关对象。

"国土部公布620个项目的土地成本是件好事,但如果能借此公开房地产开发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其意义将更重大。"杨红旭表示。

托市但不托房价

除国土部之外,近期,国家统计局和国税总局连续调研房企,指向成本构成和税费结构,并一度引发"政策转向"的猜测。

"在出口、消费等经济基本面仍没有根本好转的情况下,房地产业的政策不会反向操作。"上述分析人士向记者表示,在实体经济中,只有房地产、汽车等少数产业具有较为强劲的需求,并成为拉动GDP的重要力量。

但快速上涨的房价有可能受到抑制。该人士称,高企的房价已经成为居民的负担,并抑制了其他行业的消费。因此,在政府继续托市的基础上,房价飞涨的势头可能会得到遏制。

杨红旭也认为,未来有可能出台一些平抑房价的措施。他表示,二套房贷政策的收紧是一个信号,表明政府已经意识到泡沫的存在。

这种观点已成为业内的主流。昨日,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中一在《�望》上撰文指出,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对下半年来说,一方面要维护上半年房地产市场的回暖态势;另一方面则要防范少数城市高地价、高房价等问题的蔓延。


【转自】http://finance.qq.com/a/20090728/001397.htm



国统局数据显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趋缓【转】

2009年07月28日05:22   东方网 郭晋晖

国家统计局昨天公布的数据显示,受累于金融危机,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此种情况也带来了居民消费性支出增幅的同比下降。专家预计这种趋势很难在今年内发生逆转。

昨天,国家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6.5万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资料显示,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56元,同比增长9.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2%。

与去年同期相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下降了4.6个百分点。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表示,增幅下降说明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实体经济和劳动者工资水平的负面影响仍在继续。

苏海南认为,居民收入增幅下降的趋势在今年内将很难逆转,今年全国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速肯定是减缓的。

"据 统计局数据,今年一季度平均工资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个多百分点。去年是17.2%,今年全年预计要下降四五个百分点,增幅降为12%~13%。"苏海 南说,由于这个数据并没有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果把这些单位的员工也包括进来,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速可能只有8%左右。

昨天统计局还公布了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979元,同比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3%,与去年同期相比,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幅下降了4.8个百分点。


【转自】http://finance.qq.com/a/20090728/0008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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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1

浅谈证据标准及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 【转】


浅谈证据标准及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

 证据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作出正确处罚决定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证据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和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什么样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涉及证据标准及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的问题。什么是证据标准?怎样审查证据标准?各类证据具体要求有哪些?这些成为我们在执法实践中收集、调取、保存、取舍、运用证据材料要解决的问题。

 一.证据标准

 所谓证据标准亦称证据的采用标准,指反映证据的基本特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基本原则,即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反映案件事实真相。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表现形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者构成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执法实践中,我们要根据证据标准来确定我们所要收集的证据的方向、范围,还要根据证据标准来审查己收集到的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

    (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

    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审查内容包括: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这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

    执法实践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除了要审查每一个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外,还必须审查各个证据材料之间是否有关联性,所有的证据只有有机的构成一个证据链,相互印证,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才能构成定案的依据。所谓的当事人的人品、人格、名誉等品格证据、当事人过去实施的某一行为的过去行为证据等与案件无关的“类似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也不能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事后证据”作为证据使用。

    (二)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即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下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违反正当程序、权义告知程序、正当方法等;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于段获取,并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复议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5。域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明材料;6。不具备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真实性的审查内容

    真实的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还原为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对单一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由于证据的真实是人们事后收集、汇总、推理而得出的真实,它与客观真实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对证据必须严格审查,甄别其真实性。真实性的审查内容包括:1。证据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问、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复制品、复制件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效力大于传来证据;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当事人是否具有有利害天系,这是从主观因素上判断证据的真实性;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下列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行案依据:1。当事人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不被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复制品、复制件;2。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3。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提供的证言;4。不具有实真性的其他证据,如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评论等。

 二.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

 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才能具备证明资格和证明能力,才能作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定案依据,但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是从总体上把握证据的标准,具体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每一种具体证据,除要根据证据的“三性”进行总体审查外,还要根据每一种证据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各类证据在法律上具有各自的具体要求,每类证据只有符合该具体要求,才能成为定案依据。

    (一)书证要求

    书证是指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一切物品,包括文字书证、图画书证、影印书证等。

    书证具有以下特点:1。书证所记载表达的思想内容是人的意思表示的信息;2。书证是以其所记载和表达的人的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3)书证是记载内容的表现载体多种多样.不仅仅限于纸张。

    收集书证,或者说.能够起证据作用的书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书证原则上应为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收集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3。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谈话类记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此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还必须符合其规定。

    (二)物证的要求

    物证是指物体的外形、质量、状态、存在方位、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物质痕迹。凡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物质痕迹都是物证,包括物品、痕迹、微量物之类。物证具有以下特点1、物证是以其存在之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2、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独立与人的主观意志之外;3、物证具有较强证明力。

    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证明该物件的照片、录象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的一部分。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电子储存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和手段所反映的资料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及其他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在我国最早是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实行)中创设,《行政诉讼法》也作了确认。

    由于视听资料是用科技手段制作而成,其产生后也容易被毁损、遗失或修改,因此,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收集有关资料应为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原始载体是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载体的正本。原始载体因被毁损、遗失或通过正当程序能够收集,可以收集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这是因为视听资料复制简单,且复制件与原件难以区别,为了保证其真实性、客观性,收集视听资料应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要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这不仅是为了进一步确认声音内容,也是为了审理案件,确认证据的需要。

    (四)证人证言的要求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自然人就案件的有关情况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其特点是:1、证人证言是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能够理解作证的法律意义,承担作证的法律后果的自然人所作的陈述;2 、证人证言的内容是案件有关情况,包括证人直接感受的案件事实和转述他人直接感受的事实;3、证人证言是自然人直接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2、每一份证言材料上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系证明人本人所作陈述。 3、注明证人出据证言的日期(年、月、日) 4、附有居民身份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鉴定结论的要求

    签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根据委托或聘请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书面意见。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具有重要意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其特点是:1、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结论;2 、是根据法定程序和科学理论作出的是非分明的结论性意见;3、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专门性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

    鉴定结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2、委托人或者委托单位向鉴定部门提交的材料。所提 交的相关材料应是依法提取的涉案材料。3、具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科学技术手段的说明。4、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应有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是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部门。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5、鉴定文书应当具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鉴定如经复核的,复核人员也应签名。6、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分析获得的,应当说明分析的过程。

    (六)现场笔录的要求

    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案件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现场记录是行政执法过程特有的法定证据,既是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为了适应行政审判的特殊性而设置的。其特点足:1、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所作书面记录,具有现时性。2、是针对有关的案件现场、物品所作的调查笔录,具有客观性。3、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对方当事人共同签名认可,具有真实性。

    现场笔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由法定的执法主体,即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制怍,不能由他人完战。

    2、应当载明制作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案件现场、物品的情况。

    3、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没有行政相对人或有关证人签字或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怍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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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强制拆迁行为违法案判决书【转】

喻朝万诉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迁行为违法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沙法行初字第84号

原告喻朝万,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家桥村周家院子社。

委托代理人滕言平,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

法定代表人蒋国富,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文毅,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喻朝万认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2007年4月27日对其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于200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滕言平,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文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家桥村居民,于2001年6月19日取得沙区国土局填发的渝沙集用(2001)字第6346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享有陈家桥镇陈家桥村9社86平方米集体建设土地的使用权。2001年8月,原告在该《集体土地使用证》划定土地上修建了248.47平方米房屋用于居住。2003年9月27日,重庆市政府以渝地(2003)845号批复,批准沙坪坝区实施西部新城规划建设用地,将陈家桥镇陈家桥村周家院子社的集体土地予以征用。原告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但原告并未与拆迁安置单位就房屋安置问题达成协议。2007年4月27日,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趁原告外出家中无人之际,对原告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原告住房为合法建筑,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自身没有行政强制拆迁的权力,其擅自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其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被告辨称,原告喻朝万原系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家桥村周家院子社村民,在当地有住宅一套。根据重庆市政府渝地(2003)845号批复,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家桥村周家院子社的集体土地将被征用,原告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原告不同意按法定的征地拆迁安置标准进行拆迁安置,试图自行制定标准,强行要求多给补偿。因其住宅所在地系规划的拆迁安置还建房所在地,由于还建房迟迟不能动工,严重影响其他拆迁户的安置利益,且由于原告房屋周围都在进行施工,原告的房屋安全受到影响,已经成为危房,如不及时拆除会威胁原告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故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于2007年4月27日对该住宅实施了拆除。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准备与原告喻朝万签订的征地安置协议书;2、沙坪坝区征陈家桥镇国土所2003年9月15日制作的关于喻朝万房屋的房屋拆迁登记表;3、2001年6月6日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制作的编号为沙陈(2001)014号土地登记审批表; 4、2004年12月19日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制作的关于喻朝万户的《村民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5、2003年11月26日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制作的关于喻朝万户的《村民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登记表》;6、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制作的《陈家桥镇陈家桥村周家院子(9)社住房安置发放表》;7、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与沙坪坝区征地拆迁办公室2006年8月16日对原告喻朝万作出的通知书;8、《重庆市征地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原告向本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2、渝沙集用(2001)字第634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3、原告住宅室内、外照片各一张; 4、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3)845号批复;5、陈家桥镇国土所制作的房屋拆迁登记表6、原告对其房屋面积的计算图;7、原告房屋拆除后的照片一张。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2、4、5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证据材料1、3、6、7、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证据材料缺乏真实性且与被告实施的拆除房屋行为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实施的拆除房屋行为的合法性;对证据材料8提出异议,认为上述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虽系现行有效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材料1、2、4、5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证据材料3、7、提出异议,认为上述照片是原告单方制作,真实性存有异议;对证据材料6提出异议,认为不符合证据要求,不属于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2、4、5能够证明原告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且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证据材料1是拆迁双方征地拆迁安置协议,由于没有被拆迁人的签名,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且与被告实施的拆除房屋行为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证据材料3是行政机关依法制作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且能够与原告提供证据材料2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证据材料6、7、8与被告实施的拆除房屋行为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证据材料1、能够证明原告的身份,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材料2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且能够与被告证据材料3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材料3、7能够反映原告房屋曾经存在及被拆除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材料4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且能证明原告房屋在被征地范围内,属于应拆迁房屋,本院予以采信;证据材料6不符合证据标准,缺乏客观性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喻朝万原系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家桥村村民,于2001年6月19日取得了渝沙集用(2001)字第6346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了在陈家桥镇陈家桥村9社集体建设土地上修建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2001年8月,原告在该集体土地使用证划定土地上修建住宅房屋一栋,但未办理该住宅房屋的权属登记。2003年9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地(2003)845号批复,同意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西部新城规划建设用地,同意将插拿湾社、周家院子社、饭堂院子社共计515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将陈家桥镇陈家桥村周家院子社等农村集体农用土地共计49.6744公顷予以征用。原告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但原告并未与拆迁安置单位就房屋安置问题达成协议。2007年4月27日,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原告修建的住宅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自身没有行政强制拆迁的权力,其擅自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其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于2007年8月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原告喻朝万所有的位于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家桥村周家院子社的乡村房屋在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3)845号批复所确立的征地范围内,属于应拆迁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如被征收对象阻扰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作为镇人民政府,法律并未赋予其以征地拆迁的名义实施强制拆迁的权力,故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27日对原告房屋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2007年4月27日对原告喻朝万位于陈家桥村周家院子社的住宅房屋强制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昊

                                                审  判  员  戴建国

                                                代理审判员  秦湛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欧阳一夫


【转自】http://www.cqspbfy.gov.cn/Information/InformationDisplay.asp?NewsID=3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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