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6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第  15  号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5日监察部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2007年12月4日原人事部第5次部务会议、2007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发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监察部部长: 马马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土资源部部长: 徐绍史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 
(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 
(二)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 
(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 
(三)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 
(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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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5

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38号】全文

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全文】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38号
【发布日期】2009-06-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正确有效的应对方针和一揽子计划,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增多,总体形势趋稳向好。同时也必须看到,巩固和发展趋稳向好的形势,需要做好在较长时间内应对各种困难和复杂局面的准备。在此期间产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些已经转化成行政纠纷,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现就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服从、服务于"三保"大局

在金融危机冲击下的特殊困难时期,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要更加坚持科学发展观,更加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首要任务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要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冲击下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认真研究特殊困难时期政府行为的特点和方式,深入了解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密切关注新类型行政纠纷的动向和态势,积极探索为"三保"大局服务的思路和办法。要把落实"三保"方针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把有利于实现"三保"目标作为评价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
要妥善处理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保证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又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因权力违法滥用而受损,更要着力避免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为大局服务的意识,认真审理好因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领会党和政府的各项大政方针、决策部署,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及时调整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的思路和方法,注意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
要着眼于科学发展,本着有利于实现"三保"目标的原则,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和判断。对于行政机关在拉动内需、促进企业发展、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压缩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实施的各项行政行为,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维护和支持。
对于因行政指导或政策调整而引发的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各类企业的信赖利益、公平竞争,促进政府诚实守信,也要考虑因金融危机而导致的情势变更因素,充分考虑特殊时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要依法慎重受理和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正确处理公开与例外的关系。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政务公开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又要注意把握信息披露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坚持法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标准与政策考量相结合。在对规范性文件选择适用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充分考虑行政机关为应对紧急情况而在法律框架内适当采取灵活措施的必要性,既要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又要善于运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解决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并不与上位法和法律原则相抵触的应对举措,一般不应作出违法认定。
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四、主动建言献策,促进依法行政,不断强化行政审判的服务功能
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出台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主动提供司法意见和法律咨询,积极为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协助行政机关完善各项制度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
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对于个案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书面报送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为领导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要高度重视立法建议工作。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实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无法满足应对金融危机需要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五、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
高度重视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准许。在掌握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应对金融危机和服务"三保"的特殊需要,不过多纠缠细枝末节,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
六、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进一步增强为党委和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依法及时受理行政案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
七、高度重视民生类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积极参加"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高度重视涉及民生的各类行政案件的审理,大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通过公正、快捷的审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审理好因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案件。在确保国家重点项目推进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或者因立法滞后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依法审理好农民工返乡后因土地、林地、草原等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行政案件。既要注意维持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稳定,也要依法保护返乡农民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益。
依法审理好行政给付类案件。用好用足现行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对起诉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基本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先予执行。
依法审理好因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而引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注重维护劳动者实体权益。在涉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工人工资的金额认定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行政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成立,但在相关金额计算上存在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定相应数额。
依法审理好劳动执法案件。对于劳动部门申请先予执行对恶意欠薪逃匿企业责令发放工资等处理决定的,要及时立案审查,尽快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保证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及时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注重行政审判协调,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
要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有效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的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协调过程既可以由法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机关和个人主持。下级法院协调处理案件存在困难的,可以请求上级法院予以协助。要通过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协调、和解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要关注撤诉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防止裁定撤诉后和解协议得不到及时有效执行而引起新的争议。
要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形成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制度化的良性互动机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形成协调、和解的合力,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
九、丰富和创新行政诉讼裁判方式,快速有效化解纠纷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规范释明、诉前风险提示等措施,加强诉讼指导,避免连环诉讼、重复诉讼,使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使各项应对举措发挥实效。
充分发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时,可以基于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要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防止出现相互矛盾或相互推诿。
要注意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促进案结事了。对于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就行政主体对原民事性质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或确认依法作出判决,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以及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不宜在判决书或判决主文表述的内容,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加以明确。
十、更加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切实加强对下指导
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审理与应对金融危机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有关的行政案件,与全局和大局的关系更加紧密,政治性和政策性更为突出。各级人民法院更要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
要坚持大要案报告制度,特别是涉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重要政策,或者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要及时给予工作指导和业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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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38号】全文

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全文】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38号
【发布日期】2009-06-26
【生效日期】2009-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正确有效的应对方针和一揽子计划,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增多,总体形势趋稳向好。同时也必须看到,巩固和发展趋稳向好的形势,需要做好在较长时间内应对各种困难和复杂局面的准备。在此期间产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些已经转化成行政纠纷,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现就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服从、服务于"三保"大局

在金融危机冲击下的特殊困难时期,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要更加坚持科学发展观,更加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首要任务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要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冲击下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认真研究特殊困难时期政府行为的特点和方式,深入了解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密切关注新类型行政纠纷的动向和态势,积极探索为"三保"大局服务的思路和办法。要把落实"三保"方针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把有利于实现"三保"目标作为评价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
要妥善处理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保证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又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因权力违法滥用而受损,更要着力避免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为大局服务的意识,认真审理好因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领会党和政府的各项大政方针、决策部署,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及时调整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的思路和方法,注意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
要着眼于科学发展,本着有利于实现"三保"目标的原则,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和判断。对于行政机关在拉动内需、促进企业发展、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压缩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实施的各项行政行为,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维护和支持。
对于因行政指导或政策调整而引发的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各类企业的信赖利益、公平竞争,促进政府诚实守信,也要考虑因金融危机而导致的情势变更因素,充分考虑特殊时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要依法慎重受理和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正确处理公开与例外的关系。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政务公开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又要注意把握信息披露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坚持法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标准与政策考量相结合。在对规范性文件选择适用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充分考虑行政机关为应对紧急情况而在法律框架内适当采取灵活措施的必要性,既要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又要善于运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解决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并不与上位法和法律原则相抵触的应对举措,一般不应作出违法认定。
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四、主动建言献策,促进依法行政,不断强化行政审判的服务功能
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出台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主动提供司法意见和法律咨询,积极为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协助行政机关完善各项制度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
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对于个案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书面报送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为领导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要高度重视立法建议工作。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实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无法满足应对金融危机需要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五、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
高度重视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准许。在掌握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应对金融危机和服务"三保"的特殊需要,不过多纠缠细枝末节,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
六、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进一步增强为党委和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依法及时受理行政案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
七、高度重视民生类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积极参加"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高度重视涉及民生的各类行政案件的审理,大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通过公正、快捷的审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审理好因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案件。在确保国家重点项目推进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或者因立法滞后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依法审理好农民工返乡后因土地、林地、草原等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行政案件。既要注意维持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稳定,也要依法保护返乡农民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益。
依法审理好行政给付类案件。用好用足现行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对起诉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基本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先予执行。
依法审理好因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而引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注重维护劳动者实体权益。在涉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工人工资的金额认定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行政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成立,但在相关金额计算上存在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定相应数额。
依法审理好劳动执法案件。对于劳动部门申请先予执行对恶意欠薪逃匿企业责令发放工资等处理决定的,要及时立案审查,尽快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保证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及时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注重行政审判协调,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
要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有效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的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协调过程既可以由法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机关和个人主持。下级法院协调处理案件存在困难的,可以请求上级法院予以协助。要通过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协调、和解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要关注撤诉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防止裁定撤诉后和解协议得不到及时有效执行而引起新的争议。
要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形成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制度化的良性互动机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形成协调、和解的合力,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
九、丰富和创新行政诉讼裁判方式,快速有效化解纠纷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规范释明、诉前风险提示等措施,加强诉讼指导,避免连环诉讼、重复诉讼,使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使各项应对举措发挥实效。
充分发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时,可以基于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要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防止出现相互矛盾或相互推诿。
要注意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促进案结事了。对于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就行政主体对原民事性质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或确认依法作出判决,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以及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不宜在判决书或判决主文表述的内容,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加以明确。
十、更加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切实加强对下指导
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审理与应对金融危机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有关的行政案件,与全局和大局的关系更加紧密,政治性和政策性更为突出。各级人民法院更要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
要坚持大要案报告制度,特别是涉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重要政策,或者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要及时给予工作指导和业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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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飙升背后:基层处置乏力 常规渠道不畅【转】

网络舆情飙升背后:基层处置乏力 常规渠道不畅【转】

2009年07月06日10:20 来源:新华网

疏通民意表达的多元化渠道,是应对网络舆论事件的最紧迫要求

  文/《t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

  《t望》新闻周刊从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等共同发布的《月度舆情报告》中获悉,自去年12月份以来,我国网络舆论热点持续增加,总体呈上升态势,从每月13件增长到17件,进入5月更高达31件,几乎达到4月份的一倍,其中,"百万级点击率"的网络舆论事件屡见不鲜。

  最新的统计表明,6月份,网络舆论热点仍保持在25件的高集中度态势,排名前五位的网络焦点事件,分别是"罗京去世"、"湖北29岁市长"、"绿坝软件"、"湖北石首事件"、"郑州官员质问记者替谁说话"等。

  受访专家对半年来网络舆论热点的跟踪分析表明,近期网络舆论事件数量猛增,在一定程度上映射出社会紧张度正在上升。这些事件中暴露出的地方基层处置乏力,常规民意表达渠道不畅等问题,值得引起关注。

  触碰最紧绷的那根神经

  据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向本刊介绍,《月度舆情报告》对舆情的分析,采用人民大学和北大方正开发的"方正智思"采集分析系统,集中了各大媒体以及各部委的专家学者,以每月为单位针对网络上的社会公共舆情以及部门、行业专项事件进行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对《t望》新闻周刊表示,从半年来的跟踪研究看,一个事件能引起网民的高度关注,聚集网络舆情焦点,主要是该事件刺激了网民乃至社会公众"最紧绷的那根神经",这体现在8个方面。

  一是政府官员违法乱纪行为。近年来,政府的公信力在民众心中的负面评价有加剧的趋势,一些地方或部门官员违法乱纪行为一旦曝光,就会马上成为全国的社会热点。如周正龙案、天价烟案等。

  二是涉及代表强制国家机器的政法系统、城管队伍。这类事件主要涉及公检法、城管等政府部门,网上聚焦日益紧张的警民关系和不断发生的地方极端社会事件,可以看出社会民众的某种不满。如早年的刘涌案和近年的"俯卧撑"、"躲猫猫"事件。

  三是涉及代表特权和垄断的政府部门、央企。这类事件涉及和民生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央企,如"北京站售票"事件、"央视大火"事件、3G频段分配等话题。

  四是衣食住行等全国性的民生问题。这类事件涉及房价过高、费改税政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医疗体制改革、高考改革等。

  五是社会分配不合理、贫富分化。公众对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初次分配不合理问题的不适感不断增强,不满情绪日益积累,比如国泰君安天价薪酬、高管降薪等。

  六是涉及国家利益、民族自豪感。一旦发生危及国家利益和民族自豪感的事件,网民会应激性地作出反映。如家乐福事件、俄炮击我货船、菲律宾黄岩岛事件等。

  七是重要或敏感国家、地区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美国、法国、德国、英国、巴以等国家和地区,如奥巴马就职、巴以加沙冲突等。

  八是影响力较大的热点明星的火爆事件,如艳照门、小沈阳爆红等。

  这八方面问题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现实世界中公众对于贪腐、贫富差距、公权力运行、民生等问题日趋敏感。这些负面情绪日益积累,极容易经由很小的一个事件引发网民的情感共振,形成网络舆论事件。

  进入5月,"罗彩霞案"、"杭州飚车案"、"贵州习水官员嫖宿幼女案"、"邓玉娇案"等"百万级点击率"的网络舆论事件屡见不鲜。"这反映了社会紧张度正在上升",喻国明说。

  舆论落差凸显基层乏力

  据分析,大多数网络舆论事件的发源地都在基层,但解决路径却依赖着高层;对于事件的处理,网民大都对党政高层存在较高期待和好感,对基层则持失望和不信任态度,表现出显著的舆论落差。

  4月份的月度舆情报告曾对今年一季度公安部门的所有新闻报道进行了媒介分类分析,发现网上对公安部的批评报道为零,但随着公安机关级别的降低,负面新闻比例大幅上升。专家分析,这基本反映出了各级政府部门的现状,即大量矛盾冲突未能在基层很好化解。

  比如对公安机关今年1~3月的近6万条报道交叉分析后发现,批评公安机关效率低下的,省级、市级公安机关占14.3%,县级占57.1%,派出所占14.3%;批评其违法乱纪的,县级、派出所各占37.5%,省级、市级各占12.5%,表明媒体反映的问题集中在县、乡两级。

  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对网络舆论事件的干预解决,主要是越级干涉,发生事件的主体部门、同级乃至直接上级主管部门大都没有参与事件的解决。

  如天价烟事件发生后,同级部门甚至为周久耕辩解"偶尔抽一点高档烟,平时表现不错",最后由南京市委干涉;北京站售票事件,甚至要铁道部、中央高层亲自过问,而之前无论北京站、北京铁路局都未见任何反应、解释和处理。

  从网络舆论事件传播路径上来看,传播者一般都会绕开本地网站,直接寻求在全国性的、访问流量大的综合性网站、社区发表。

  "对本地基层政府的不信任,希望越级解决问题的心态在网络舆论事件中非常明显。虽然越级干涉的效果比较明显,但是它不可能成为常规的解决方式,而且也会刺激此类事件越来越多。如果不激发基层政府解决问题的活力和动力,而是一味将矛盾上交,很有可能引发更大的风潮",喻国明对本刊记者说。

  而从干涉的时机来看,仍然滞后。在危机公关和议题管理上,最好是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作出反应和启动应急预案。但目前政府多是在事件成为网络舆情热点后才"千呼万唤始出来",错过了改变舆情意见流向和正负态势的良好时机,往往造成网民的情绪淤积。如天价烟事件11天后干预,躲猫猫事件7天后干预,北京站售票事件4天后干预。

  目前我国拥有3亿多网民,其年龄结构日益与社会整体年龄结构相重合,网络主体与社会主体高度重合,"网络民意表达正在接近等同于社会公众的意见表达",喻国明说,"网民关注的议题也正向社会议题、政治议题快速转化,网络意见的主流化、政治化、现实化趋势非常明显"。

  近来的网络舆论事件,越来越表现出走出虚拟世界,影响现实世界的趋势。比如"邓玉娇案",法律界的律师们从网上声势庞大的各种后援团中走出来,参与案件侦破。他们对案件的亲身体验,感染、吸引着网民对这一事件倾注更多的情感关注。中华女子大学学生也以行为艺术方式支持邓玉娇维护自身权益。

  在群体性事件研究专家单光鼐看来,在邓玉娇案中,网民的要求已经开始由伸张正义、司法公正等较为具体的诉求,扩展到"保护女性权益"、"维护女性尊严"等较为抽象的诉求。

  "利益诉求的抽象程度,是衡量群体性事件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一边是群体性事件正在升级;另一边是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意识、手段、方法普遍缺乏。如果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群体性事件二者合流,将对基层政府提出全新的、更加严峻的挑战",单光鼐说。

  民意表达向网络倾斜

  受访专家分析指出,当前,由于社会阶层分化,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极易造成民众"相对的被剥夺感",引发情绪淤积,此时尤其需要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如果常规的体现政府公信力的民意表达渠道出现阻塞,民意表达就会被"挤压"到道德约束、行政约束、社会秩序约束相对薄弱的网络世界中,以网络舆论事件的形式释放出来。

  "即使是与欧美互联网络高度发达的国家相比较,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对社会议题、政治议题等进行讨论的激烈程度、范围广度以及对事件解决的推动力,也是"风景中国独好"的",喻国明说,"由于常规民意表达渠道不畅通,传统媒体的舆论场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我国的网络承载着更多的民意表达、情绪宣泄功能。"

  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民意表达渠道大致分为几个层次。一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采集民意形成提案议案,对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质询等方式来传达群众的关切。二是通过群众写信、上访、领导干部下访接访等形式,反映群众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呼声。三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就某一事务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此外,传统媒体也是表达老百姓心声愿望的重要孔道之一。在网络时代,各政府网站也纷纷开设了市长信箱与民沟通。

  然而现实生活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意上达作用尚不理想,极端的现象是有的代表委员多年也不提一个提案议案。各地接待群众信访的效率偏低,特别是对越级上访的严防死守、"自己的孩子自己抱"等方式,也限制了信访渠道的功效。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煤、水、电、气、油、公共交通等价格听证会,往往由于其程序、形式的不规范而流于形式,被老百姓称为"涨价会"。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功能也有不足。

  以上种种渠道不够通畅,使中国的网络舆论焦点表现出持续高温,并将居高不下。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主任龚维斌说,如果现有的民意表达渠道得到充分利用,通过网络表达意见的热度就不会像现在这样高,以致出现数量猛增的网络舆论事件。

  "应对网络舆论事件,"堵"是不管用的,只能疏导。目前紧迫的任务就是,疏通常规的民意表达渠道,解决这一渠道畸重畸轻的问题,以多种形式、多管齐下地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上达需求"。

【转自】http://news.sohu.com/20090706/n2650106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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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倾斜保护弱势群体
2009年07月06日 02:51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金融危机下慎做行政违法认定。最高院还要求,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
防止因拆迁降低生活水平
《意见》明确,当前特别要做好几类直接涉及民生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审理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实体权益,防止因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而严重影响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降低原有生活水平。
在审理涉及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而返乡的农民工土地承包权行政案件时,要妥善处理好维持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稳定和返乡农民工合法承包经营权保护的关系。
在审理行政给付类案件时,则要注意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度倾斜保护,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等。
防止当事人告状无门上访
最高院分析,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经营不善所带来的劳动保障问题,农民工下岗返乡所带来的农村土地调整问题,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及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正使得行政争议日趋复杂化。这些因民生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因直接涉及相对人的基本生产和生活,极易演化成突发性、群体性和极端性的事件。
《意见》还提出,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
【转自】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07/0706_17_12351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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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1

地价调查: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究竟谁在裸奔【转】

地价调查: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究竟谁在裸奔

 2009年07月01日17:30  

文章来自董金社博客

  中国房价高引起民怨沸腾,一开始社会将矛头对准房地产开 发商,说他们为获得暴利硬生生推高房价,官商勾结,败坏社会风气云云。任志强先生认为,中国高房价的罪魁祸首是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将地价抬高了,逼着开发 商提价,根子在政府,并以各种数据证明自己的论点,其中北京广渠门10号地被深入解剖,说明政府拿的多。这样一来,逼着国家出招调查清楚,到底什么原因导 致了高房价。据悉,国土部近期已经向地方下发“国土资电发(2009)34号地价调查表”,要求地方填报具体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价款,以及房屋售价等。 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到底谁是推高房价的幕后黑手,不久将大白于天下。

  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让我学学《皇帝的新衣》中的那个小男孩说说“who has nothing on?”是谁将要裸奔?我看,准是开发商。

  若我们考察一下房地产开发商发家的历史,就会看到,“土地增值”是其利润的主要源泉。而在土地增值税征收不到位的情况下,这部分利润全部进了开 发商的口袋。这一点,任志强们不会不知道,怎么能装聋作哑呢?开发商为什么大肆囤地,搞什么一级开发?意在取得土地增值收益。在过去的几年里,

房价上升迅猛,大凡在2005年前后囤地搞开发的,都获得了不菲的土地增值收益,当时土地增值税还是事后征收(谁都知道事后征收根本不可能收到什么,这两年国家才改为销售即预征),利润不可谓丰厚。房价又要上涨了,过去几年囤地的开发商,又可以从土地增值中获得可观受益了。

  在2007~8年,房地产火热的事后,各地开发商大肆囤地,高价举牌,“地王”不断涌现。例如北京北辰集团在长沙高价拿地,富力集团在北京高价 举牌,这样的例子太多了,他们看中的就是增值潜力。按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说,土地增值部分由地主创造,部分由土地集约使用创造,政府作为地主的代表者,当然 有权利拿走自己创造的部分,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不容易得到,若严格执行的话,开发商得到的应该是社会平均利润率。

  现在的情况是,开发商项目销售率润率低于15%的不干,所谓销售利润率就是纯利润除以销售额的百分比,一套100万的房子,要挣15万,三年周 期的话,每年5%,倒是不算高。可是,这种算法迷惑性太大,大大低估了利润率。因为,销售在后期实现,销售价格本身就含有利润,这样的指标根本不科学,不 是好指标,但它有迷惑力。

  按成本利润率计算,也有不合适的地方。这两年,房地产开发商的成本土地和城市配套是刚性的,不得不拿出来,剩下的,如建安工程费,一则可以垫资 或者变相垫资,二则靠销售回款,自有资金是用不了多少的。若完全成本3000元的化,开发商自有资金成本最多2000元,其余的循环使用、拖欠以待销售回 款即可。所以,开发商的利润率将会成倍提高。

  还有呢,人民银行规定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比例是35%(现在改为20%),也就是说他有一个亿,可以贷两个亿,我们在计算利润的时候,应该按1个亿计算,我们称之为投资利润率。若按投资利润率计算,开发商的年化利润率一般不会低于50%,已经是相当高了。

  所以,高房价的根本原因在于房地产暴利,是谁造成的暴利呢?这有需求的原因,房价再高也有人买,你说这不是邪门了吗?政府的高地价只不过挤压了 开发商的利润而已,所以,他们的代表人物任志强就跳出来反对,因为政府动了他们的奶酪。有些人主张土地出让金逐年缴纳,以降低房价,我看这些人太天真。这 相当于土地分期付款,房价将更高,买房者的负担暂时低了,将来的负担更重了。

  专家也有一组数据反映土地价格与房价的关系,以2002年至2006年为例,五年中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增幅多年保持较高水平,全国商品房价格同比 增幅分别为3.69%、4.84%、17.76%、14.04%和6.79%,2006年商品房均价达到3383元/平方米;而同期地价水平(楼面地价) 增幅为4.39%、4.68%、6.08%、4.20%和5.19%,2006年平均楼面地价水平仅为934元/平方米。自2001年经营性用地出让实施 招拍挂制度以来,土地交易价格同步提升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地价同比增幅相对稳定且均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增幅,商品房价格偏离地价水平越来越远。

  就二三线城市而言,地价在商品房中的成本约占三分之一,建安工程费占三分之一,其余的占三分之一(税费、利润)。在房价节节攀升中,地价所起的 作用是很小的。而建安工程费在2007~2008年上半年则达到顶峰,可贡献度也不大。利润都跑到哪儿去了?绝大部分变成了开发商的利润了,只要我们看一 看房地产上市企业的业绩报表,就会明白,何必全国兴师动众地去调查?窃以为,开发商所犯的致命错误是以个案代表一般,以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开发成本 代替全国,结果不会对开发商有利。

  全国房地产用地调查,是开发商逼的,是他们以个别案例代替全国的惩罚。若果事实证明开发商们集体裸奔,无疑是对全国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最大的利空。

  让我们准备好充足的口水,等待调查结果出台,若开发商是造成高房价的原因,咱就朝它们喷,号召国家加税;若是地价惹的祸,咱就喷向政府,呼吁地方政府打发慈悲,怜惜天下苍生,如何?


【转自】http://sz.house.sina.com.cn/news/2009-07-01/173042844.html



国土资源部将全面清理批而未用土地


新华网北京7月1日电(记者王立彬)针对我国城市建设用地批而未用现象十分突出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将开始全面清理活动。对用地供地率无法明显提高的地区,将暂停建设用地审批受理。

    记者1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普遍存在一方面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紧张,另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现象突出。为此,国土资源部近日决定将清理批而未用土地等纳入“双保行动”,并作为后续阶段重点任务之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实施方案批准文件逐项核查,对2007年和2008年所有批而未用土地进行清理统计,逐项登记,建 立数据库,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清理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今年下半年开展的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也将把对建设用地批后使用情况和清理批而未用 土地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国土资源部要求分类处理批而未用土地。对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要优先用于扩大 内需急需用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征地和用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 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由于项目自身原因造成未供地的,及时调整给急需用地项目。不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意调剂 的项目,督促用地单位限期办理供地手续,限期开工建设,否则到期依法取消项目用地。

    国土资源部要求,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汇总全省(区、市)批而未用地土地 清理结果基础上,制定分类处理意见,组织具体实施。根据清理情况确定批而未用地土地重点清理地区,对批而未用比例较高的地(市),要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到 今年9月,对用地供地率仍未明显提高的地区,将暂停建设用地审批受理。



【转自】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07/01/content_116347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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