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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7

请立即停止违法拆迁!——共和国历史上最大的笑话正在漫延【转】

请立即停止违法拆迁! (2008-06-29 17:16:28)

共和国历史上最大的笑话正在漫延。记得去年8月24日的人大常委会上,原建设部长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报告:由于《物权法》,将于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也于2007年10月被终止执行。请求人大授权制定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8月28日,人大通过了决定,同意了国务院的请求。然而十个月过去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停止执行,各地的拆迁活动出现了两极分化。黑的更黑,过去不黑的地方也学黑了。

早晨,林晓东律师发个短信告诉我,他出差河北某地,发现当地正在野蛮拆迁。我告诉他,东西南北,都有野蛮拆迁的问题。

就在人们曾经关注的“钉子户”所在地的重庆,同样在违法拆迁。一位媒体朋友把她的博文发给了我,我谨转载如下。我真诚的希望,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不仅仅是口号。那些热衷于经营城市、拆房卖地的领导同志保留住做人的底线,不要我们再丢人了。

1.事件: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居民开始被强拆

时值举国上下在对震灾、股灾、水灾以及通货膨胀的抗击中翘首以盼万众瞩目的奥运会的今天,一场突如其来的失去家园的灾难降至到了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市煤管 局家属区的两户人家。2008年6月25日下午一点左右,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市煤管局家属区的人们正在休息,一百人左右拆迁队伍对里面的两户产权房进行强 拆。其中一户只有82岁的吴姓老伯和潘姓婆婆在家。当两家的子女和邻居们闻讯赶到时,两位老人了无踪影。家,已经是废墟一片、狼籍一片——门不见了、窗不 见了、家具不见了。心急如焚的被强拆掉的两户人家和邻居们立即赶到煤管局内的渝中区拆迁办公室寻找失踪的老人,但拆迁办公室的门紧闭,无一工作人员。居民 们克制着,没有破门而入,只是一个劲地给110,给市长公开电话拨电话。过了一会,来了一个拆迁办人员,面对居民的询问,他拒绝回答老人的去向,并说是渝 中区法院带队强拆的。此时,已经三个小时过去了,对老人的担心越来越强烈,居民们围住了拆迁办工作人员。不久这名工作人员电话召来了名叫罗学松的拆迁办工 作人员。这名在过去常常叫嚣着要强拆的拆迁办人员在和被拆迁户的推褬中,竟然飞起一脚踢向被强拆的一名娇小女子,居民们愤怒了,拥向打人者。罗学松抄起身 边的椅子砸向居民。在场的110并不制止罗学松,反而用扰乱社会治安等专政语言威胁居民,并说我只看见你们打人,没有看见他打人。在国徽的掩护下,打人者 跑了。

由于愤怒的居民越来越多,晚上7点左右,区长王福清来到现场,居民们大都不认识这位父母官,王也并不走向居民中间询问情况,估计他更关心这条比较主要的马 路是否会被愤怒的人们一直占道下去。碰见一熟人也是煤管局的拆迁户,王区长同志少言了几句就匆匆钻进了专车里,倒是随行而来一位胖胖的中年男子,据说是拆 迁办的主任对几个拆迁户说:今天发生的这个事情,肯定有不讲道理的地方。一名拆迁户对胖男人省略了主语的话完全不明白,问道:那今天发生的这个事情到底是 拆迁办不讲道理,还是被强拆的居民不讲道理呢?胖男人回答:我不和你说话。这名拆迁户继续问道:我也是拆迁户的一员啊,我想知道。胖男人不理不睬、转身离 去。这样的情景,到底是人民养着这位官员还是这位官员“造福”着人民呢?

事件回放:

2007年春节前,重庆三家房屋评估公司在重庆市渝中区京剧团片区发放资料,声称受渝中区政府的委托,将对京剧团片区进行房价评估。评估公司们积极开展自 我宣传和相互批评,为多拉居民选票竭尽所能。。由于在拉票过程中,出现了评估公司涉嫌贿赂居民等违规行为(明目张胆给居民红包以求居民投己一票),鉴于如 此的混乱,大部分产权人没有投票给任何一家评估公司。之后一直到2008年3月中旬,无任何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告知产权人有关房屋评估结果及相关事 宜。

2008年3月中旬,片区产权人开始接到电话并受邀来到拆迁办。第一次知道了自己居住的产权房已经被列入渝中区政府的拆迁计划用于土地储备,第一次被告知 拆迁评估价同时也就是拆迁价格为3960元/平方米。居民们要求拆迁办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关于拆迁房屋的具体评估标准,但遭到拒绝。

2008年4月,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开始向片区居民下达《行政裁决前听证通知书》,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之尊严和格守公民之责任,片区产权人或口头或书面在听证会上向听证通知书下达方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指出了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下达《行政裁决前听证通知书》属于违规行为。

至今为止,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对此做出解释,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却继续顽强地依据已经被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就终止执行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向片区产权人下达了答辩通知书、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以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

2008年5月26日,片区第一批居民被通知上了法院,在听了居民的申诉之后,法院表示继续双方调解。

时隔一个月,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两家均未与拆迁办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拆开始。强拆队伍同时放言:从此以每天强拆两家的速度拿下这块土地,而迄今为止,重庆市渝中区拆迁办与京剧团片区三分之二的居民未达成搬迁协议。

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给片区居民下达的《行政裁决前听证通知书》中第二行所述:“……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就是否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举行听证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根据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制定 的工作流程。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也于2007年10月被终止执行。因此,使用已经被全国人大终止执行了的管理条例为依据对被拆迁人发出听证要约是违规的、无效的。

居民住宅是私有财产。私有财产在我国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害。这在我国的《宪法》,还有《物权法》等法律里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 《宪法》第39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可是几十名所谓身分不明的人不但私自闯入居民住宅,而且殴打住宅的主人,将住宅的主人强 行拖出屋外,将住宅拆毁。这是什么行为?这是典型的应当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违法行为——非法侵入住宅和侵害他人财物。

事件背景:

1.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下达的《行政裁决前听证通知书》中第二行所述:“……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就是否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举行听证会……”。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根据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制定的 工作流程。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也于2007年10月被终止执行。因此,使用已经被全国人大终止执行了的管理条例为依据对被拆迁人发出听证要约是违规的、无效的。

2.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2008年4月8日在重庆市就加强旧城改造工作时指出,危旧房改造一定要让利于民。

薄熙来说,这些年,重庆发生了巨大变化,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但仍有不少群众住在破烂不堪的危旧房里,居住条件十分恶劣。市内有的地方一边是高楼大厦,一边 是危旧险房,反差很大,当领导的不能无动于衷,这有个对老百姓的感情问题。薄熙来强调,危旧房改造一定要让利于民,保证迁建房的面积比原来大,质量比原来 好,户型设计要方便、适用,要搞好房屋的上下水、道路交通、绿化等配套设施和环境,使拆迁户住得更宽一些、更好一些、更舒心一些。要通过危旧房改造,切实 改善老百姓的生活质量,让三十年、五十年,甚至祖祖辈辈生活在这里的'原住民'真正受益。

根据重庆市危旧房的界定:2007年12月以前被市危旧房评估机构鉴定为危房的称之为危房;1969年12月以前修建的房屋界定为旧房。京剧团片区的部分居民房屋包括今天被强拆的两户均属80年代初和80年代中期修建的配套板式居民楼。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之一之(一)之3规定: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拆迁办给片区拆迁户提供的安置房在江北区南桥寺

解放碑周围的房价(裸价)不低于8000元,如果加上税费,大修基金就不低于10000元。

4.重庆市高院2008年5月29日发布《关于处理涉及危旧房改造行政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称,改造危旧房过程中,有三种情况可先予执行。

  市高院行政庭庭长樊非说,《意见》首次明确定义了什么是“公共利益”:为修建道路、绿化、公共设施以及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其他设施等而涉及的危旧房改造,能够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的,具有公共利益性质。

在涉及危旧房改造的行政裁决诉讼中,法院一般不搞先予执行,但如果不及时执行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工程延期、影响绝大部分被拆迁人按时回迁等不可弥补损失情形 的,可以先予执行。《意见》还规定,对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法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是否具备公共利益前提进行审查。同时,先予执行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先予执行项目必须属于危旧房改造范围,且要有公共利益性质;(2)拆迁人已依照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宜居的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 房;(3)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先予执行的危旧房屋进行了证据保全,不会给合法性审查带来困难。各级法院做出先予执行裁定的,应向上一级法院备案。

5.解放碑“西部华尔街”的未来模样终于被勾勒出来了。2008年6月24日渝中区政府发布了解放碑“金融商务街”设计方案,根据方案,未来5年解放碑将建成一个总规模达90万平方米的金融核心区,七栋崭新的摩天大楼将勾画出新的城市天际线。

京剧团片区正好位于其中。难道任何一次城市的建设都得要人民付出连最基本的生活都不保的代价?这样的城市建设是为了什么人?

6.武汉首例野蛮拆迁案开庭拆迁人员涉嫌毁坏财物

(楚天都市报)2008年6月21日消息(记者余皓实习生文苗通讯员海坚)拆迁补偿协议还没签,房屋就被拆迁公司强行推倒。这种霸道行径令拆迁户痛恨,令政府部门头疼,也是引发社会矛盾的因素之一。

  昨日,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强拆案,两名拆迁人员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审。据悉,这是武汉市首次对野蛮强拆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2.拆,阳光下的罪恶!

真的很开眼界!因为当下的这个强拆!亲眼见到了传说中的阳光下的罪恶!单从这一点上,我很乐于做一个中国人!有了很多不曾有过的人生经历。但阳光下的罪恶是血腥的,从这一点上,我下辈子决不当中国人。

如果警察是在正当执行公务,何必要去掉前胸上的警号?

如果强拆真的如拆迁办所说的那样合法合理,为什么在多次与片区居民冲突,没有更上一级的政府官员出来解释,出来面对?

是啊,面对被拆迁的群众比在什么金融地产会上高谈阔论当然是来的困难得多,为什么呢?因为这样的强拆根本就是违法!

重庆和成都争比了好多年,比文化,比经济,比环境,比历史。

长大成人期间,我在这两个地方都生活过。客观地讲,文化和环境方面,重庆是不能和成都比的,根本就没有可比性。经济和历史我不知道。但是有一点是当下不能 比的。那就是成都已经实行阳光拆迁,而重庆,至少是当下的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金十字街面临被拆迁的居民只有怀揣着对成都人民无限的羡慕而对重庆市政府郁闷 不堪!

难道成都不是中国的地盘了?我很好奇。

成都都可以实行阳光拆迁,还利于民,而重庆就不能,就这么难?

就在几个月前,因为拆迁,渝中区政府的几名最高父母官被双规,被判刑。善良的老百姓以为有关方面会引以为戒,收敛一点。结果呢?没有,一点没有。就在昨天,重庆市渝中区京剧团片区拆迁办面对愤怒的居民依然高调:强拆将继续!

寒心啊!这一帮政府的工作人员,人民的公仆,面对一惯遵纪守法的居民,光荣的纳着税的养着他们的人民如此嚣张!真的是天可诛之!

从来不曾在夜晚见过的片警昨天晚上居然光临了小区,当然有一个很冠冕堂皇的理由,查暂住证。我不能无故怀疑他的工作理由。但是我质疑他的执法水平!现在的 警察据说都是大学毕业,最歹也是要大专的。然而就是这个片警,坐在我们中间,口口声声要居民守法,而他自己连国家颁布的法律根本不了解,并反问道:哪个说 的2007年就有了《物权法》?于是,我不得不耐着性子告诉这位不知法律的执法人员: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并于2007年10 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不一致,被终止执行。

郁闷!因为现在是2008年6月27日。

一夜未眠,很痛苦!因为我开始怀疑我还有其他纳税人其实不仅仅是养着了一群酒囊饭袋。。。。

3.拆迁,一出真的很烂的大片

拆迁,一出真的很烂的大片

剧本大纲:

多少年来,情节没有太大的改变,无论在《物权法》出台前还是在《物权法》出台后。剧情的走向不外乎就是先强买强拆,你的东西大爷我看上了就是我说了算。给 你一点银子你还嫌不够?还要上街?还要占马路?还要抗议?真不是识抬举!不看前戏,只看现戏———那就是你在占马路,你在闹事。这样的行为当然该被清算, 该被执行公务。很简单啊,你扰乱了社会秩序。于是,警察来了,劝说,当然一开始还是劝说,终归是人民警察爱人民嘛。劝说了还不走?那就不客气了,再来一车 警察。此警察和彼警察可不一样。先前的彼警察是片警,现在来的此警察在一个很帅、很悍的黑衣代帽人的带领下快速反应到两边(本人以为能搞出这样的小情节应 该是深受美帝国主义好莱坞资产阶级大片的影响但又未能接受过专业学习的菜鸟所为)。

接下来,进入主要的矛盾冲突阶段,这是剧本里比较高潮的部分。按照戏剧学理论来看,这部分没有太大的硬伤——一个矛盾接着另一个矛盾,最后进入矛盾的冲突高潮,对的,很对。

气氛已经铺垫得很好了,需要一个小小事件。巧得很,来了。一个老妇人从马路对面过来,因为老,那肯定不能象古龙笔下的人物一般快速。此警察之一伸出了手 (不是公益广告上的那种伸出温柔的手哈,不是那样子的。至少如果此警察伸出的手如果碰到了本人,轻则也是软组织受伤)。老妇人急了,喊道:打死人啦。

在这里,这句“打死人啦”很象是一句暗号什么的,果然六个警察,在这里,编剧很懂得规则的视觉画面,感觉是学习了欧洲电影的。六个警察,一边三个,把老妇 人按在中间,按下头,老妇人挣扎,那就暴打下去。在人们的抗议声中,这位“妨碍公务的公民”被带去了警局。为了振兴国产电影,建议编剧把警局改成派出所。 到此,编剧好象有些意犹未尽,给了此警察们包括就地专政老妇人那六个警察的正面中景并定格———身着警服、头代国徽帽但前胸少了一样东西——警号。

为什么我们总觉得好莱坞大片好看,就是他们的编剧非常注重细节。 而国产片为什么不好看,就是因为国内的编剧追求大而全,不充分挖掘细节,甚至不了解各行业的行规。 可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2号《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点评:老套的故事,老套的情节,老套的叙事方式,老套的场景,老套的人物。

市场前景:如果不卖一票送三票,估计无法保证票房收入,当然最坏的结果是赔本。

4.物权法实施了,强拆依然现在进行时

传说中的强拆终于来了。昨天,2008年6月25日,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京剧团片区的两户人家不幸被强拆。没有任何的通知,没有任何的预警。浩浩荡荡地,强拆队伍就来了。说实话,还不如日本鬼子。小日本都知道要悄悄地进村。

没有想到,实在是没有想到会有这般的强拆。为什么没有想到呢?太相信了,太相信有法就可依。相信这是一个法制的国家,相信这是一个和谐的社会。

作为老百姓,当保护私有财产的《物权法》在2007年开始实施后,当新来的薄熙来书记说危旧房改造要让利于民后,当重庆市高级法院规定了几种情况不予强拆 后,当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重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后,当武汉的强拆分子被依法刑拘后,我们有太多的理由相信在这个国度里法制是越来越健全,我们有太 多的理由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何况总书记和总理都在不停地向老百姓承诺和谐社会。

结果呢,不然啊。

被强拆的片区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地段,正宗的黄金地段。在不太久的以前,重庆人流行着这样的一句话:宁要解放碑的一张床,也不要郊区的一套房。在当下,任何一位重庆市的市级领导在谈到解放碑时都不约而同地给予了一致、惊人的一致评价:解放碑是重庆的窗口。

既然是重庆市的脸,不用说想必大家都会知道那一定是房价高高挂起的。

既然房价高高地挂起,那就肯定热闹得不行,窥视她的人不少。最美丽的理由是建金融中心,把花旗等国际的大碗引进来。

作为这一片的小老百姓中的一员,四大国有银行,我常去的只有一个,因为工资打在银行卡上,还有就是代交水电气费。显然,那般的如花旗一样的大碗无福受用我,相信其他的居民很多和我一样。那么这样的城市建设并没有造福于这些光荣的纳着税的人民。

当然,规划在后,决定拆迁这一片区在先,没有项目,那就作为政府的土地储备。政府下面的拆迁办找来评估公司,评估出一个价格---3960元/平米。不告诉你具体的评估标准,只是反复强调合理合法。你觉得低了吗?那好,先开听证会,再到法院。

如果你告诉他们城市行政拆迁条例2007年10月被终止执行了,如果你还建议他们回到《物权法》的框架下协商解决,他们会告诉你他们只知道条例,不知道什么《物权法》。

我很悲哀,听到这样的话,不仅仅为我们拆迁户自己,也为制定法律的最高机构悲哀。有法不依,这法又何必制定出来?生生的给老百姓一个无望的希望,生生给这个国家添一些心堵。不过我相信,终究强拆别人的人也会遭遇被强拆,或许不是被强拆房子,恐怕是被强拆整个人。

传说中的强拆如以下逻辑,怎么看都和强盗一般: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非法暴力强拆公民之私产房【转】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非法暴力强拆公民之私产房(2008-11-20 09:56:57)

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兴隆巷16号8-2系曾繁贵产权房,为1986年下半年修建的普通成套住宅,混砖结构。曾繁贵之子女张宁和张榆晨(以下简称“我们”)自1986年就居住于此。

2008年4月1日,渝中区房地产局向我们下达《行政裁决前听证通 知书》,这是我们第一次知道自家要被拆迁、第一次知道拆迁安置价3960元/平米。在4月9日的听证会上,我们提出就地还房或按相邻地段房价进行货币安 置,并递交了书面材料,希望按照《物权法》协商解决房屋拆迁的具体事宜。

之后,没有任何相关部门与我们协商拆迁安置,渝中区房地产局于2008年5月20日、7月1日分别下达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和《强拆通知书》。

2008年7月4日,我们向渝中区法院起诉渝中区房地产局,要求撤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渝中区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正式受理,并通知我们 8月7日开庭审理。

2008年7月21日下午2点,我们正在上班,接到邻居电话,立即赶回兴隆巷。我们在警戒线外的兴隆巷16号对面楼看到自家铝合金窗被拆掉了一半,急忙拨打110,并用手机拍摄现场。正在我们家指挥拆除的一中年女子看见了,大声说道:他们在录像,夺了。

在多人强迫下,我们下楼。到了16号楼下,一群不明身份的人禁止我们上楼回家,并摔坏我们的手机、暴打我们半小时,之后,才把一纸《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渝中区兴隆巷16号8-2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决定》拿出。

随后我们到重医附二院就诊,医生诊断为严重软组织受伤。

到08年7月21日止,22年来我们一直居住于此。因为强拆,家中价值7万多元的财物(空调,洗衣机等)不知去向,家具被毁坏、门窗不见了、许多珍贵的工作资料(录像带,录音带,移动硬盘等)也不知在何处。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告诉我们。

2008年7月4日,我们向渝中区法院起诉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要求撤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渝中房拆2008.225号)。7月10日,渝中区 法院受理。8月7日,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当庭递交了一份长达69页共计17条证据的证据书。在仔细学习了被告提供的证据书之后, 我们发现:在2008年7月21日下午由渝中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对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兴隆巷16号8-2产权房实施的强拆行动存在诸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现陈述如下(被告于2008年8月7日提供的证据书以下简称证据):

1.拆迁许可证不合法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6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7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在2008年8月7日被告庭上提供的证据里我们发现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的本应具备的五个文件缺失三个,它们是: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46号文件第5条

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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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许可证于2007年11月作废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1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2007年8月15日下发给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的《京剧团片区房屋拆迁许可证》(渝中拆许字2007第9号)(证据P11),根据第11条规定,该拆迁许可证已经于2007年11月15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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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裁决申请不合程序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 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2008年8月7日我们在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庭上提供的证据里第一次看到了其于2007年8月1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编号2007字第9号)》。公告之四称:搬迁期限从2007年8月22日其至2007年10月20日止,共计:60天。

张榆晨是在2008年4月1日接到《行政裁决前听证通知书》的前几天接到京剧团片区拆迁办人员吴为的电话,来到拆迁办。在这里,第一次知道了京剧团片区正 式启动了拆迁、第一次知道了拆迁的价格,第一次知道了拆迁项目为土地储备。张榆晨惊讶解放碑一类地区3960元/平米的低价格,当即要求吴为出具评估报告 书,但被拒绝。直到2008年8月7日下午在渝中区法院庭审过程中,我们才看到这份渴望已久的评估报告书。而2008年4月1日前拆迁人渝中区土地整治储 备中心向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时,从未与我们有过任何拆迁事宜的协议活动。在没有任何协议活动的情况下,何来协议的达成与达不成,在这种情况 下,拆迁人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向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违反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5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在2008年4月1日接到《行政裁决前听证通知书》的前几天张榆晨来到拆迁办时,吴为仅告知了评估价格也就是拆迁补偿价格,并未提供房屋补偿方案,并且拒 绝了张榆晨希望查看评估报告书的要求。这是4月1日下达《行政裁决前听证通知书》之前,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的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寥寥数语、前后不到五 分钟的交谈的全部内容。

在没有和被拆迁人协商的前提下,何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没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拆迁人如何提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既然提交 不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申请人凭什么申请行政裁决?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又依据什么做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4.行政强制拆迁申请违规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0条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2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位置、结构、楼层、外观状况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

在8月7日渝中区法院庭审时被告提供的证据里找不到被拆迁人签过字的调解笔录,找不到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书,找不到被拆迁房屋位置、结构、楼层、外 观状况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找不到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也就是说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提交的六份材料里缺失 (二)、(三)、(四)、(五)。

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第3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

第11条 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坐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屋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准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记录应当由勘测人、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应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第14条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2条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4条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部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7月21日下午2点左右,我们正在外上班,接到邻居电话后,马上赶回兴隆巷,在拆迁警戒线外的兴隆巷16号对面的兴隆巷210号4栋7楼看到自家铝合金窗 被拆掉了一半,急忙拨打110,并用手机拍下了正被拆除的窗户。正在我们家里指挥拆除的一中年女子看见了我们,大声说:他们在录像,夺了。我们回答:你们 拆的是我们的家(有录像及同期音证据)。

当我们到了16号楼下,一伙人强行夺走了我们的手机,我们要求回家却遭到强行阻止和暴打。这伙人从头到尾,拒绝出示任何工作证件,并宣称我们没有资格看他们的工作证件。

在强行阻止和暴打了我们半个小时后,这伙人才出示了一张《重庆市渝中区政府关于对9中区兴隆巷16号8-2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决定》(落款日期:2008年6月30日)

司法部细则规定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应当场并对证据保全签名盖章,而我们还没有到强拆的现场,仅仅是到了楼下就遭到暴打并被勒令离开。

据此,我们认为渝中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0条、第22条,《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2条、第24条,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3条、第11条、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4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7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38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2条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64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66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3条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5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上,我们依法追究渝中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5.此次强拆属于违法强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10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物权法》

第42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在2008年8月7日被告庭上提供的证据里,从头至尾都土地整治、储备,看不到“公共利益”这四个字;在从2008年4月1日起到7月1日我们收到的所有 的通知书里,也没有“公共利益”这四个字。渝中区京剧团片区拆迁办告知被拆人的理由自始自终都是“土地储备”。在国家现行的法律里,没有依据表明“土地储 备”等于“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国家现行法律,非指明公共利益的强制拆迁是违法的。

6.关于拆迁补偿安置价格

2008年1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并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其中规定:

一, 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 主城区

3.住房安置

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渝府发[2005]67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2008年1月1日前并没有任何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我们的产权房依法实施任何征地补偿安置,渝中区京剧团片区拆迁办至今还以2007年的评估价格对我们进行补偿,违反了重庆《(渝府发)[2008]45》》文件规定。

关于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违规问题

1.渝中区法院把本应送达给原告的受理通知书送达给被告并由被告转交给原告。此事我们已经向重庆市高院长钱锋同志反映,虽有批示,但无结果。

2. 8月7日本案第一次审理,被告提供了一本69页的证据,原告在被告提供的这份证据里发现了诸多违法行为,于9月25日第二次开庭前将此事告之法院,并在9月25日第二次庭审中阐述了对被告提供证据的质疑,但法院无视证据的诸多违法行为,草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