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5

【新观察】国家暴力机器的几个小现象——重庆市

【新观察】国家暴力机器的几个小现象——重庆市

(一)5月25日中午,有人路过重庆市信访办时,发现在主干道边停放着数辆警车与数十人着装警员,但是这些警员全部都“健忘”了,都没戴警号牌。
以前,老百姓通过警号牌就可以记住人民警察的信息,现在,老百姓只能企盼自己能长出一双能拍照的火眼金睛了!

(二)4月17日上午,下肖家湾,居民住房强拆,迷彩服警戒人员中,戴眼镜的与缺乏锻炼体态人员偏多,估计要么是临时着装或后勤人员,而着警服人员,有的有警号牌有的没戴警号牌。

2009-05-21

土地颁证未经公告 湖南新邵法院确认违法【转】

土地颁证未经公告 湖南新邵法院确认违法

作者 新邵法院 杨�陟
2009年04月22日 13时37分 来源:人民在线

政府颁证未依法公告,法院认定程序违法。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确认新邵县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违法。

2004年8月10日,第三人新邵县陈家坊镇政府向被告新邵县政府申请对该镇园艺场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被告在没有邻宗地权利人对界址的签名认 可,且在对登记文件审核后未将审核结果进行公告的情况下,在登记申请书上载明“公告无异议”后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原告陈家坊镇三塘铺村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上门为被告辩理释法,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在登记颁证程序中存 在瑕疵,作出《关于撤销陈家坊镇集体(园艺场)土地所有权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该院。后经该院多次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但原告拒绝撤诉。

该院经审理认为,参照《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审核结 果有异议的,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如果权属有争议的,还应由政府作出权属处理决定。因此,被告在没有按登 记申请书上记载的通知方式将审核结果进行公告,且申请登记的土地没有邻宗地权利人签名认可界址的情况下,直接为申请方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 为,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以及申请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和申请人民政府对存在争议的土地作出权属处理决定的权利,属行政程序违法。诉讼过程中,被告虽作出了 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但原告不撤诉。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新邵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违法。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源自】http://zx.peoplexz.com/23951/20090422133708.htm

可供参考的几个法律文书【转】

【转自】http://shnfl7473.fyfz.cn/blog/shnfl7473/index.aspx?blogcatid=-1

  • 申请抗诉书 (2009-5-3 21:01:00)
  • 申请抗诉书[附件一] (2009-5-3 15:03:00)
  • 申请抗诉书 (2009-5-3 14:58:00)
  • 申请再审书(二、附件) (2009-4-16 15:48:00)
  • 申请再审书(一) (2009-4-16 15:36:00)
  • 建议本次全国人大会议能修改《宪法》或制定《赦免法》 (2009-2-26 7:49:00)
  • 请对个案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 (2009-2-26 7:47:00)
  • 申诉书[二附件] (2009-2-26 7:02:00)
  • 申诉书[一] (2009-2-26 6:59:00)
  • 请求确认(司法机关违法)申请书[二] (2008-12-23 20:58:00)
  • 请求确认(司法机关违法)申请书[一] (2008-12-23 20:53:00)
  • 请敦促上海市高院依法受理本案 (2008-12-4 6:12:00)
  • 请检察院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 (2008-11-24 17:12:00)
  • 建议国家主席2009年实行大赦特赦 (2008-10-24 7:37:00)
  • 呼吁尽快出台《司法机关公务员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处分条例》 (2008-7-29 22:18:00)
  • 破解申诉上访怪圈的办法 (2008-7-15 22:06:00)
  • 给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的信 (2008-6-20 7:01:00)
  • 对行政法规启动违宪审查的公民建议书 (2008-6-19 21:53:00)
  • 程序、实体与司法公信力 (2008-6-19 21:51:00)
  • 加快司法改革,纠正冤错案 (2008-6-19 21:50:00)
  • 内部规定违法,应该废除 (2008-6-19 21:49:00)
  • 天下奇冤 (2008-6-19 21:48:00)
  • 建议 (2008-6-19 21:45:00)
  • 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信 (2008-6-19 21:27:00)
  • 给市高院应院长的信 (2008-6-19 21:06:00)

  • 【突破网络封锁】教会你如何简单突破网络封锁,浏览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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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20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广大被拆迁人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陈祖德院长的一封公开信【转】

    ——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陈祖德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广大被拆迁人

    重庆市创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城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拆迁户采取打、砸、抢、烧、恐吓等威逼手段,已构成严重犯罪。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陈祖德的领导和指挥下,2008年4月9日起因违法拆迁,用非诉强制拆迁形式在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青草坝制造了多起冤假错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实际成了创源、江城拆迁公司的帮凶。

    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我们郑重地向既是法院负责人又是法官的陈祖德先生提出:请你对重庆市江北区尤其是溉澜溪地区司法强拆,一定秉公执法,万万不可将权力变成权利,更不要与利益集团(或涉黑集团)绑在一起,做出有损国家信誉、有伤群众感情的事情。否则,你造的恶超过犯罪之恶。请你牢记薄熙来书记在视察重庆市高院时的重要讲话,明辨是非,三思而后行。否则,你将一对不起组织;二对不起家人;三对不起自己。

    在此给你如下忠告:请你不要一错再错,更不要与重庆市江北区房管局一起错,否则,一可能步重庆蒋勇窝案的后尘(2009.2.27,蒋勇因受贿1796万元被判死缓),二可能如重庆市江(江北城)溉(溉澜溪)片区拆迁安置指挥部指挥长传志福一般(2007.7.16,传志福因受贿399.6万元被判无期徒刑),三可能如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晓琦一样(2008.11.12,梁晓琦因受贿1500余万元被判死缓)。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广大被拆迁人

    2009年5月12日

    附被折腾的部分被拆迁人名单(2008.4.9-2009.5.3)

    唐世明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中惠段24号 (2008年4月9日已被司法强拆)

    罗玉全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中惠段6号附1号 (2008年4月9日已被司法强拆)

    何兰群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中惠段6号附2号 (2008年4月9日已被司法强拆)

    田云建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青草坝91号附4号(2008年4月9日已被司法强拆)

    严明英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头塘37号附1、2 号(2008.4.28被裁定司法强拆)(2008)江法行非诉审第99号

    周发新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溉三村91号3-2 (2009.1.15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2号

    高治生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塔山村3号2-4-2 (2009.1.15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5号

    张大富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溉一村51、52 号 (2009.1.15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7号

    谢德华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塔山村5 号 (2009.1.15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10号

    汪若新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塔山村3号1-6-1 (2009.1.15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11号

    唐莲英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船舶村176号3-2 (2009.4.14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57号

    王方权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船舶村1号4-2 (2009.4.14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58号

    杨绪长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船舶村363号2-1 (2009.4.14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59号

    卢元辉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塔山村49 号 (2009.4.10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60号

    沈 敏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塔山村74 号 (2009.4.10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61号

    唐绍清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正街62 号 (2009.4.10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62号

    姚能良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塔山村182 号 (2009.4.10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64号

    罗 薇 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正街31 号附1号 (2009.4.10被裁定司法强拆)(2009)江法行非诉审第65号。


    【源自】http://www.dajun.com.cn/wenji090516.htm

    如何看待邓玉娇案之“变”?【转】

    如何看待邓玉娇案之“变”?

    这几天,笔者一直在关注邓玉娇案的进展,天天都要看来自人民网、凤凰网等网站的相关新闻。但是,越看“邓玉娇”案的新闻,就越感到不对劲,因为笔者发现,邓 玉娇案的前后报道有很多是相矛盾的,有些地方还难圆其说,报道的真假也难以辨别,如果用“混淆视听”一词来形容也不为过。现为了理清邓玉娇案的前后变化, 笔者特撰此文,将前后不同的“说法”,用一个“变”字来表述,意为“如何看待邓玉娇案之变”?

    一、“修脚女”变“宾馆服务员”。

    在邓玉娇案的报道中,我们知道关于邓玉娇的“身份”前后有三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修脚女”。512的《长江商报》说:“与一女服务员发生争执,该服务员用修脚刀将对方两人刺伤”。第二种说法是“KTV员工”。514日的《京华时报》说:“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第三种说法是“宾馆服务员”。518日,巴东县公安局510通报上说:“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女,生于1987711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8号,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通 过以上三种前后不同的说法,或许有人会问,邓玉娇由“修脚女”变成“宾馆服务员”,这有什么用呢?对谁有利呢?很显然,是对邓贵大有利的。因为,如果邓玉 娇是“修脚女”,邓贵大提出“特殊服务”遭拒后,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邓玉娇就像人们所以说“烈女”,二是邓贵大就是“嫖客”。试想,嫖客违背了修脚女的 意愿,强奸未能得逞而死在修脚刀下,可以说是死了也白死。如果邓玉娇是“宾馆服务员”,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宾馆服务员”是个大概念,倒茶水的、KTV员工、修脚女等都可称作“雄风”宾馆服务员。这样,邓贵大就不一定是死在“修脚刀”下,也可以死在“水果刀”下。实际上,将邓玉娇由“修脚女”变成“宾馆服务员”,是为后文“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伏笔的。

    二、“同事”变“他人”。

    在前后的报道中,仔细的人还会注意到,邓贵大一行是三人,但这三人的表述在前后报道中有了“质”的变化。512的《长江商报》说,死者是邓贵大,伤者黄德志,另一名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三人在同一个办公室。而在518510通报中就变成了“邓贵大、黄德智和他人”。这“他人”很神秘,会是谁呢?在前后众多的报道中只提过一次,说“他人”姓“邓”,是野三关镇政府常务副镇长雷玉龙介绍出来的。

    人 们不禁会问,为啥同事会变成“他人”,这一变又有什么“深意”?笔者以为,这个“他人”,不是客商就是邓贵大的上级“领导”。反过来想,邓贵大、黄德志的 身份都能公开,唯独“他人”的身份就不能公开?或许正如人们说的,当地公安为了保护这个神秘的“他人”,才让邓玉娇案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三、“按倒”变“推坐”。

    邓 贵大两次把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与两次把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为如果是“按倒”的话,邓贵大肯定是整个人趴在邓玉娇身上,有强奸 意图,但未能得逞而被邓玉娇正当防卫致死。如果是“推坐”,那么邓贵大肯定是站着的,且离邓玉娇也有小距离,这样,邓玉娇拿出水果刀将其杀死,岂不就能巧 妙地开脱了邓贵大强奸未遂的罪名,而给邓玉娇套上故意杀人的嫌疑?这一改对邓贵大他们非常有利。

    四、“修脚刀”变“水果刀”。

    关于邓玉娇的杀人凶器是“修脚刀”还是“水果刀”前后报道难圆其说。514的《京华时报》说:“休闲之前,邓贵大三人欲前往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休息。黄德智在前,邓贵大和邓姓同事紧随其后,黄德智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便询问她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而518日,巴东县公安局的510通报上说: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
    在第一个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梦幻城的二楼一进门便是“修脚女”休息的房间,邓玉娇在自己休息的房间里洗衣服是符合常理的。在第二个描述中,说“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后邓玉娇又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试问?邓玉娇为啥不在服务员休息室洗衣服,而是在客人休息的包房里洗衣服,这符合常理吗?再说,梦幻城把“服务员的休息室”安排在大门前是符合常理的,所以,邓贵大他们上楼就能见到服务员。如果把“服务员休息室”安排在“包房”后面,邓贵大他们怎么可能一上楼就看到邓玉娇在洗衣服呢?况且,休闲场所的包房,在没有客人来之前,又怎能让服务员在里面洗衣服?
    这 样一变有什么“深意”?笔者以为,邓玉娇在自己的休息室里洗衣服,其修脚工具,包括“修脚刀”就放在休息房内,随时都可以拿用。所以,当她与邓贵大他们争 执时,在同一房间内,用修脚刀杀人的动作是连贯的。如果按第二个描述,邓玉娇从包房进入服务员休息室,她是宾馆服务员,何来的修脚刀?而结果是邓玉娇杀了 人,凶器也只好是“水果刀”了。

    五、“三男一女”变“三男三女”

    在前后报道中,现场“人证”也有了变化。518以前的报道中是“邓贵大三人和邓玉娇”,但在518的“510通报”中,在邓贵大三人和邓玉娇后又多出了二个“服务员”。通报中说:“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

    从 以上这一变化中,人们会想到什么呢?笔者以为,这是为以后上庭作证服务的。试想,当时现场如果只有邓贵大、黄德志和“他人”在场,对邓贵大一方来说,黄德 志和“他人”的话,充其量只是一面之词,不可能成为证词的,所以,现在“增加”两服务员后,现场便有了目击者,自然,“证词”也就有力了。这也与上文“邓 玉娇从包房里走进休息室”的伏笔是有因果关系的。试想,如果邓玉娇不换房间,何来的证人?如果没有第三者为证,又有谁能说清当时有没有发生“强奸案”?邓 玉娇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现在有了目击者,当然不会发生“强奸案”,而“故意杀人案”的发生也是自然而然的。如此简单一变,案情便有了本质的变化。可 见,这是一置邓玉娇为死地的夺命招,用心之毒,已无法言表!

    行文至此,笔者不想作过多的分析:一是因时间紧张篇幅有限,二是因邓玉娇案的前后报道“变”处太多,难以一一分析,比如:“抽打”变“显摆”;“特殊服务”变“异性洗浴服务”;二楼休息室”变“水区包房”等等,都是有“深意”的,所以就就此搁笔,望读者朋友见谅!

    【转自】http://blog.people.com.cn/blog/c1/s291830,w1242777154202791